岑巩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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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岑巩县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岑巩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岑巩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与安全生产工作
相关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约谈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二章约谈范围
第四条下列情况应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隐患的;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三)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设备设施老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
(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违法行为或隐患整改不力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三章约谈主体及程序
第五条岑巩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六条约谈主体:
(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其他有关部门。
第七条约谈程序:
(一)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经初步核实,认为需要约谈的,由约谈主体提出约谈建议,经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二)批准约谈后,约谈主体应当向被约谈单位发出约谈通知书,明确约谈时间、地点、内容及要求;
(三)被约谈单位接到约谈通知书后,应按时参加约谈,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约谈时,约谈主体应向被约谈单位说明约谈原因,提出整改要求,并做好记录;
(五)约谈结束后,约谈主体应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约谈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四章约谈内容
第八条约谈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投入、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五章约谈结果及处理
第九条约谈结果应包括:
(一)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
(二)整改要求及整改时限;
(三)约谈主体对被约谈单位的评价和建议。
第十条被约谈单位应按照约谈要求,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约谈主体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约谈主体应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约谈结果及处理情况应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岑巩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