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免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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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免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征免增值税,铁路工附业
【颁布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陕国税发﹝1995﹞94号
【发文日期】1995-04-06
【实施时间】1995-04-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60号通知规定,铁路工附业单位,凡是向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1995年底前暂免征收增值税;向其所在铁路局以外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照章 征收增值税。
这个政策在具体执行中,各地理解,掌握不一致。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针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征免税问题,对郑州铁路局进行了调查,并且对铁路工附业的范围及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我省各铁路分局属郑州铁路局所管辖,为了统一政策,便于执行,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豫国税
发[1995]63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抄件随文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对郑州铁路局在我省所属各铁路分局下属的工附业单位确定征免增值税及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等问题时,按此规定执行。
最近有的地、市还询问铁道部在陕工程局所属工附业单位在本工程局内相互提供货物或应税劳务,在1995年底前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铁路工附业是指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工业性和非工业性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铁道部工程局所属工附业,故对铁道部工程局所属工附业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分内外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