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辅导:保险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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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辅导:保险合同
1.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1)保险人的义务。
①说明义务。
②金额偿付义务。
③费用支付义务。
④通知义务。
⑤保密义务
(2)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①保费支付义务。
②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关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的询问,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发生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
③危险事故通知义务和防损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负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
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④单证提示和协助义务。
2.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保险合同的变更。
(2)保险合同的解除。
①行使解除权。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②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③保险欺诈。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保险法》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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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合同的解释
(1)文义解释原则。
(2)逻辑解释原则。
(3)专业解释原则。
(4)诚实信用解释原则。
(5)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辅导: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是保险业务的两大部类之一,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财产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财产保险合同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是财产以及由财产所产生的有关利益。
具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有形的物质财产,如房屋、汽车、机器设备等;二是无形财产,主要包括由财产所产生的各种财产权利,如商标权、专利权、财产使用权等;三是损害赔偿责任,
这是指被保险人在因疏忽、过失等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性合同,它主要是以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为目的订立的合同。
保险财产或者与财产有关的利益都有确定的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支付保险赔偿金,给予补偿。
订立财产保险合同后,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取得了发生保险事故时得到经济补偿的权利;保险人则是根据收取的保险费,对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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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的保险合同。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应记载保险金额,这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所确定的赔偿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以保险金额为限,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