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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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4.06.25
【实施日期】2004.06.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从事中小型客车驾驶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
二、删除第三十四条。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及其引用条文的序号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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