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有答:已破产重整的子公司是否都不能纳入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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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有答:已破产重整的子公司是否都不能纳入合并范围?
问:已破产重整的子公司是否都不能纳入合并范围?
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因此,如果在破产重整期间,经法院批准,由重整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则意味着其母公司在破产重整期间并未丧失对其控制权,仍应继续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如果其破产重整期间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由管理人负责管理的,则通常表明其母公司丧失了对处于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债务人的控制权,不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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