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第二章 海洋法的形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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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海洋法的形成与发展
§2-1 海洋法发展史
海洋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有它自己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在它的每一发展阶段上,都体现了国际关系的力量对比的变化,贯穿着统治海洋和反对统治海洋势力间的尖锐复杂的斗争。

一、古代海洋法(公元前15世纪~公元5世纪)
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的能力十分有限,国家的君主只是满足于其陆地上的统治权,尚无法控制海洋,海洋资源的利用微乎其微。

海洋自由时期:没有国家,也没有法律,人们自由地在海上航行和捕鱼,不受任何法律规范的拘束。

但已有海洋法概念的萌芽
古罗马法的《优士丁尼法典》规定海洋是“大家共有之物”;
古希腊各国的同盟条约中有“统治海洋”、“成为海洋主宰”
等词句;
古雅典人由于其商业利益,不赞成霸占海洋,主张海洋自由。

二、中世纪海洋法(公元6世纪—16世纪)
1.西欧进入资本主义时期,生产力水平已有了很大的提高。

我国的郑和下西洋(1405年);
欧洲的哥伦布发现新大陆(1492年);
麦哲伦作环球航行(1519年);
远航事业的发展导致了15,16世纪地理大发现,“发现”美洲新大陆,而地理上的大发现又刺激了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给新兴的资产阶级开辟了新天地。

西班牙和葡萄牙先后崛起为世界大国。

2.各国开始瓜分海洋
瓜分动力:航海发展的需要和海洋利益驱动
威尼斯共和国对亚里亚得海主张主权
瑞典和丹麦对波罗的海主张主权
英国对北海和自北角至菲尼斯特雷角的大西洋的广大部分主张主权
葡萄牙: 主张印度洋和摩洛哥以南的大西洋的主权
西班牙: 主张太平洋和墨西哥湾的主权
三、近代海洋法(公元17世纪—1944年)
1.原始的海洋法文献产生
葡萄牙和西班牙的主张引起了英国、法国、荷兰等国的反对
葡萄牙:经常以武力袭击荷兰“东印度公司”在海上的船只
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希姆斯克将军,1604年在马六甲海峡捕获了一艘葡船,将此船连同珍贵货物一起当作捕获物拍买。

为了给荷兰公司的行为辩护:
a. 1609年荷兰国际法学家格劳秀斯著《海洋自由论》
海洋是人类共有的,因为它无边无际,任何人都无法占为己有,无论从航行方面或是捕鱼方面,它都适合于人类共用使用。

b. 1618年英国塞尔登著《闭海论》
海洋同土地一样可以成为私有的领地和财产保险。

为英国君主占有英国周围海洋的行为辩解。

2.提出了领海法律概念
a.有效统治原则(格劳秀斯提出)
b.大炮射程说(荷兰法学家宾刻舒克提出)
c. 3海里领海宽度说(意大利外交家加利亚尼提出)
其它:以从岸上听到海上人的声音的距离为领海宽度
以从岸上射箭的射程为领海宽度
以目力所及的地方到海岸的距离为领海宽度
3.领海主权的确定
1919年的《巴黎航空管理公约》正式确认了国家对领海的主权。

4.公海自由概念的确立
1795年法国《万国公法宣言》申明公海不得为任何一国所有
5.公海自由内容的确立
1927年国际法学会洛桑会议决议列举出公海自由原则有四项:
(1)船舶自由航行;
(2)在公海上自由捕鱼;
(3)自由铺设海底电线;
(4)飞机在公海上空自由飞行。

四、现代海洋法(1945年至今)
1.大陆架法律概念的提出
美国总统杜鲁门1945年9月28日发表了关于大陆架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政策的公告,提出了一个新的法律概念,即大陆架。

由此标志着海洋法的发展进入了现代海洋法阶段。

2.200海里领海范围的提出
1947年,智利和秘鲁首先宣布其领海范围为200海里
3.专属经济区概念的提出
1971年1月,肯尼亚第一次提出了专属经济区概念。

1973年5月,非洲统一组织部长理事会通过的《关于海洋法问题的宣言》,经随后举行的第十届非洲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批准,使专属经济区概念成为包括内陆国在内的几乎所有非洲国家的共同主张。

4.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的提出
1967年,马耳他驻联合国的代表阿维德帕多提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新概念
§2-2 历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一、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
1930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之下有48个国家参加的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

国际联盟问题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为了处理国际纠纷,各国于1920年1月10日建立国际联盟。

国际联盟有两项基本宗旨:首先,国联谋求通过集体行动维护和平。

各国之间发生争端要提交给国联理事会进行仲裁和调解。

必要时可以进行经济制裁和军事制裁。

国联的第二个宗旨是在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促进国际合作。

然而,国联自成立时起便由英法等少数大国所控制,并日益成为大国手中的工具。

自30年代起,当日、德、意等国先后向外扩张时,理应出面制止侵略的国联在英法操纵下却节节退让,不断牺牲弱小国家的利益,大家对它便不再抱有希望。

在1936年至1940年期间,共有十二个国家宣布与国联断绝关系,国联已名存实亡。

德国曾是国际联盟行政院常任理事国,后因扩军备战计划受到限制而于1933年10月退出该联盟。

日本因扶植的伪‘满洲国’未获国际联盟承认而于同年退出。

1937年意大利加入德日反共联盟,也退出了国际联盟。

德、意、日退出国际联盟后组成‘轴心国’,分别在欧亚形成世界战争的策源地。

二战期间,国联大会再也没有召开,不过还断断续续地从事一些经济和社会工作。

当战争临近结束时,有识的政治家认识到,需要一个新的组织来取代国联。

在中国、法国、苏联、联合王国和美国以及大多数其他签字国批准《联合国宪章》之后,联合国组织与1945年10月24日正式成立。

1946年4月18日,国联第二十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大会上通
过解散国联,并把国联在日内瓦的建筑和图书馆移交给联合国,成
为联合国的欧洲总部。

1.会议成果
解决了国家对领海权力的问题。

明确规定领海包括领海海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国家对其领海享有主权
2.遗留问题:领海宽度
开会时候,报告采用三海里的有二十个国家,它们拥有世界商船总吨位的百分之七十九。

其它国家分别采用四、六、九、十二甚至二百海里不等。

英、美等国坚持所谓三海里原则。

3.分歧原因
海洋大国认为:各国领海宽度的扩大,将导致他们的海军在公海行动范围的减缩,也妨碍了它们的商船、飞机的通行以及海洋渔业的利益。

二、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在日内瓦召开。

参加会议的有87个国家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席位没有恢复,因而未能参加这次会议。

中国的席位被台湾当局所窃据。

1.会议成果
通过了四个公约和一个任意签字议定书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和《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意签字议定书》。

2.遗留问题: 领海宽度
三、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60年3月17日至4月26日在日
内瓦召开,参加会议国家与第一次会议相同。

会议没有成果
四、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1.会议任务:通过一项处理一切有关海洋法的事项的公约
参加会议的国家:先后有167个国家参加会议,此外,还有50多个国际组织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了会议。

中国自始至终参加了会议,并作为会议副主席之一,参与了会议的领导和组织工作。

2.会议成果:
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30票赞成
4票反对(美国、土耳其、委内瑞拉、以色列)
17票弃权(前苏联、联邦德国、英国等)
3.主要解决的问题
a.解决了领海宽度问题
沿海国有权确定本国的领海宽度,但不得超过十二海里
b.满足了发展中国家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的要求
c.确定了大陆架的自然延伸原则
d.建立了国际海底区域的国际制度和管理机构
e.解决了群岛国的群岛水域问题
4.公约存在的问题
a.《公约》是妥协的产物
其中一些规定反映了少数企图在海洋利用方面攫取特权的海洋大国的要求。

b.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完善的地方
有些重要问题,如海底的军事利用等,在《公约》中没有得到调整。

c. 有些条款未被普遍接受
如有关国际海底区域的部分规定未被普遍接受。

这些情况说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是尽善尽美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海洋法还将进一步得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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