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书证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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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书证进⾏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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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书证的提取未附笔录或清单,来源不明。
相关法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三条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
(⼀)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员、物品持有⼈、见证⼈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物证的照⽚、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异,⽆复制时间,或者⽆被收集、调取⼈签名、盖章的;
(三)物证的照⽚、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签名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实物证据的保管、鉴定过程是否完整、合法,鉴定检材是否合格。
相关法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九条第⼀款第(三)项(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三、可证明被告⼈⽆罪、罪轻的证据是否全⾯收集。
相关法规:《刑事诉讼法》第五⼗条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被告⼈有罪或者⽆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法⽅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证实⾃⼰有罪。
必须保证⼀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四、检察机关对于扣押的⾦银、⽂物、名贵字画、违禁品以及其它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没有及时鉴定。
相关法规:《⼈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百⼆⼗五条第三款依法扣押⽂物、⾦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
五、公安机关向有关部门调取物证及书⾯证据时,没有《调取证据通知书》或被调查单位未在书⾯证据材料上签字。
相关法规:《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五⼗九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被调取单位、个⼈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应当采⽤录⾳或者录像等⽅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总之,在对物证、书证进⾏审查判断时,紧紧围绕“保管链条的证明”这⼀主轴线,审查其来源、收集、保管、鉴定、出⽰等各个环节,从中找到有效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