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岁老太为何能叫停700亿项目_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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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环境保护|2011年第9期
失,合理取舍。 遗憾的是, 无论是在 “无极” 剧组破坏香格里拉环境事 件中, 还是在厦门PX项目事件中, 我们看到的环评, 都只是 充当了 “迟来的爱” 的角色。 一方面, 是因为环保部门受到了 来自同级政府的压力; 另一方面, 则因为我国 《环境影响评 价法》 第31条对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而擅自开工 建设的, 其惩罚仅仅是 “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补办手续” , 而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 才 “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 这对于动辄数亿数十亿的建设项目, 实在是无 关疼痒。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造价逾 700亿港元的港珠澳大桥,就三地政府或大多数民众 来看,当是拉动GDP、增加税收、造福三地的基础设 施项目,属重大“民生工程”,若放在内地,某些地 方政府必将“全力以赴,鼎力支持,一路绿灯”,追 求大干快上,突击进度,忽视程序,号召大家“为国 家,舍小家”,服从“公共利益”。类似朱老太太这 样的“小人物”,要么被“先拆迁再善后”,要么被 漠视,一旦大桥建成,他们必然会被大桥上“熙熙攘 攘”的噪声、废气、粉尘严重影响生活质量,却也只 能逆来顺受,这显然并非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法治 的核心不是少数服从多数,而是公权力受到限制,是 每一个正当的个体利益受到保护。 法律和法治, 究其真谛, 唯和利益密切相关, 它是分配 利益的方式, 也是表达利益、 调整利益的过程, 比如国家与 个人, 大众与小众, 发展与污染, 概莫如此, 只是天平是公 平还是偏向哪边, 就体现了立法者和执法者的理念和智慧, 而民众, 也应切实享有事先公众参与、 事中信息透明, 事后诉 讼救济的机会, 在这些问题上, 法治和环保的香港显然仍 是我们的榜样。 (作者单位: 中国老太为何能叫停700亿项目
■ 文 / 孟佳 聂武钢
据香港媒体报道, 66岁的香港老太太朱绮华, 孤身阻 止了 全长50公里、 造价逾700亿港元的港珠澳大桥的建设步 伐——她起诉并告赢了香港环保署。 老太太认为, 港珠澳 大桥工程没有评估臭氧、 二氧化硫及悬浮微粒的影响, 不 合理也不合法。 2011年4月18日, 香港高等法院裁定环保署 2009年的环评报告无效, 需支付朱绮华1/3的诉讼费, 其余 则由法律援助按规定支付。 ——相映成趣的是, 大桥的内 地段已经开工 一年多, 其中 人工岛挖泥工程已完成近九成。 法官的判词指出, 环保署长批准的环评报告欠缺关于 空气质素的独立评估, 未能符合港珠澳大桥研究概要及技 术备忘录的要求。 有关环评报告只提出兴建两段道路后对 空气造成的影响, 而对不兴建这两段路的空气情况则没有 给出数据, 缺乏作出判断的基础。 朱绮华的代理律师获知胜诉后强调, 他理解港珠澳大 桥对三地经济发展和区域融合的重要性, “但政府不应因 为经济利益和加速区域融合, 而放弃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比如通过环境评估保护生态和公众利益。 ” 这位代理律师 的话可谓言之谆谆, 一语道明了环评在对政府行为监督方面 的重要作用。 2003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正 式实施, 规定任何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 应当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书, 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 从此环 评作为我国最有力的环境保护制度之一, 不仅在项目建设前 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做出分析判断, 在我国当前经济发 展模式下, 它更是有效的监督机制——不光监督建设单位, 更重要的是监督地方政府的发展冲动——在GDP至上的 考核体系下,几乎所有的大建设项目都是由地方政府 招商引资得来的,发展成了第一和唯一要义。唯有环 评,才能在事前起到“过滤网”的作用,合之则许, 悖之则弃;也唯有环评,才能让大项目在动工前真正 来“过次堂”,让政府有机会在发展和污染中明析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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