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局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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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药局健康档案管理,提高健康档案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确保
健康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药局及其所属单位、派出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健康档案管理。

第三条健康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健康档案实行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二)分级管理原则:根据档案的密级、保管期限等,对健康档案进行分级管理。

(三)保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确保健康档案的保密性。

(四)信息化原则:积极推动健康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第二章健康档案的建立
第四条健康档案以个人为单位,一人一档。

第五条健康档案的建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健康体检信息:包括体检时间、体检项目、体检结果等。

(三)疾病诊疗信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康复等过程。

(四)预防接种信息:包括预防接种时间、疫苗种类、接种剂量等。

(五)健康咨询与指导信息:包括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活动记录。

(六)其他相关健康信息:如生活习惯、心理状况、遗传病史等。

第六条健康档案的建立应由档案管理人员或相关人员负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
准确性。

第三章健康档案的保管
第七条健康档案实行集中保管,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第八条健康档案的保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尘、防火、防盗等。

(二)档案柜应按类别、密级、保管期限等进行分类存放。

(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安全。

(四)档案的借阅、复制、转交等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健康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档案的密级、保管期限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健康档案的利用
第十条健康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档案的利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二)合理原则:档案的利用应有利于个人健康和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

(三)保密原则:档案的利用应确保档案的保密性。

第十一条健康档案的利用应经档案管理人员批准,并填写借阅登记表。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的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
依据。

第五章健康档案的销毁
第十三条健康档案的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档案销毁前,应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填写销毁清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两名以上人员进行销毁。

第十五条档案销毁后,应做好销毁记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食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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