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章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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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章使
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0.08.10
•【字号】辽国土资发[2010]148号
•【施行日期】2010.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章使用管理
规定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10]148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章的使用管理,厅制定了《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章管理,根据《保密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机关公章主要指中国共产党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公章和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章,厅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各单位各类公章。

第三条机关公章应专人保管、安全存放、规范使用。

第四条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经有关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使用公章。

1、使用中国共产党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公章,须经党组书记审批签字。

2、使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章,须经厅领导审批签字。

3、使用厅长工作用章(法人章),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4、使用厅办公室公章、机关工会公章、保密委员会公章、计划生育公章时,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字。

5、使用厅机关处室和厅属单位公章时,须经处室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

第五条遇有紧急情况需使用中国共产党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公章或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章而厅领导因外出等原因不能及时审签的,经办人须向厅领导请示并经本人同意后,经办公室登记方可使用公章,事后经办人应尽快补办签批手续。

第六条不得在空白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机关公章。

第七条机关公章不得带出本机关,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用印时,须经有审批权的领导在用印登记簿上签字同意,方可携带外出用印,在此期间由经办人负责公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损失的,将按照《保密法》、《公务员法》、《保密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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