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和加重情节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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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果加重犯与加重情节的区别
(一)构成要件上
除四个方面的任一要件内容以外,犯罪主体的身份还有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以及犯罪目的、动机等都可以作为情节而被加重处罚,因而中的严重情节不带有特定性,而中的加重结果带有特定性。

(二)罪数上
1、情节加重犯的罪数
情节加重犯可能是实质的一罪也可能是,牵连犯、连续犯和等都可以作为情节加重犯论处。

2、结果加重犯的罪数
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只有一个,不能是数个。

(三)相对情况的不同
与情节加重犯相对的是情节减轻犯,我国刑法规定了可能出现立功、自首等情况作为情节减轻犯。

而结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结果减轻犯,我国刑法也未对此有相关规定。

结果加重犯
二、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是什么意思
(1)结果加重犯是一行为犯一罪。

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数罪名是各自独立的,没有依附关系。

(2)结果加重犯侵害的犯罪对象大多是同一的,例如伤害致死、在职研究生考试科目
强***致死等;想象竞合则与之相反,其一行为所侵害的往往是不同的犯罪对象,如开一抢,打死甲,打伤乙。

(3)结果加重犯是犯一罪发生加重结果,其加重结果与基本犯罪的构成结果之间往往具有重合性。

想象竞合犯除了行为要件以外,其它方面大多数有数罪特征,其中当然包括数个结果,这数个结果间较少具有重合性。

(4)结果加重犯本身有独立的法定刑,只要在其法定刑幅度内处罚即可,刑罚运用上较为简单;想象竞合犯则须比较各罪的法定刑的轻重,按照其中一个重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刑罚适用上较为复杂。

三、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联系
(一)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

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

(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二)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

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

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

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

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三)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

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

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四)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

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目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

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

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固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五)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

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
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对于反诉。

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六)主观方面的差别。

牵连犯固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

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明显特征之一。

(七)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

通常以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

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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