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伤寒论》禁忌基本条文-择法须辨病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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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伤寒论》禁忌基本条文-择法须辨病辨体
六经之病,各有治法,太阳表证之汗,阳明腑实之下,少阳半表半里之和,少阴寒盛之温,均为正治。
“本发汗而复下之,此为逆也”“本先下之,而反汗之,为逆”(第92条)。
逆则病情传变,复杂危险。
仲景有虑于此,每每告人要择法正确,不可误治,尤于太阳、阳明、少阴三经语焉最勤,如第44条:“太阳病,外证未解,不可下也,下之为逆。
”
第48条:“若太阳病证不罢者,不可下,下之为逆。
”第109条:“其外不解者,尚未可攻,当先解外。
”盖太阳为六经之首,人体之藩篱,外邪来袭,多先犯此。
治之得当,可使邪速去,病速愈。
失当则可引邪入里,或见结胸,或成痞证,或入太阴,或传阳明,诸多变证,不一而足。
仲景多语于此确有必要。
病在阳明,则有可清可下两大治法,用此用彼,亦当明辨。
应下反清,药有不逮,尚可再攻;应清反下,津伤正虚,救之难矣。
故仲景对阳明病下法的使用十分谨慎,反复告诫“伤寒呕多,虽有阳明证,不可攻之”(第209条),“阳明病,心下硬满者,不可攻之”(第210条),“阳明病,面合赤色,不可攻之”(第211条),“阳明病……虽硬不可攻之”(第235条),“阳明病……腹微满,初头硬,后必溏,不可攻之”(第240条)。
病至少阴,则证情险恶,阳衰阴盛,危在旦夕,补之犹恐不及,岂可再用泻法!故仲景亦强调“不可发汗”(第285、286条)、“不可攻表”(第363条)、“复不可下之”(第286条)、“不可吐也”(第324
条)。
此三关皆为要隘,仲景不仅遣众多良药层层设防,且反复语之不可误治,可见仲景用心良苦。
此外,其他各经仲景亦有明示,如第265条“少阳中风……不可吐下”,第266条“少阳不可发汗”,第260条太阴寒湿发黄“以为不可下也”,第330条“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第347条“复厥者,不可下之”,其理亦同。
两经或三经合病、并病,症情复杂,仲景对此仔细辨识,选择正确治法。
如第36条:“太阳与阳明合病,喘而胸满者,不可下,宜麻黄汤。
”
本条虽为二阳合病,但以太阳经证为主,喘而胸满乃风寒外束肺气不宣所致,故禁用下法。
再如第147条“太阳与少阳并病……慎不可发汗”,第176条“太阳、少阳并病……慎勿下之”。
太阳表证禁下,少阳病则汗、下都禁,因此不可见有太阳表证就用汗法,亦不可见邪有入里趋势就用下法,而应同时照顾两经的症情。
有法对方正而病不获效甚至恶化者,其原因之一与体质有关,仲景有鉴于此,有针对性地提出一系列禁忌。
如第18条云:“若酒客病,不可与桂枝汤,得汤则呕,以酒客不喜甘故也。
”因酒客本身湿热内蕴,桂枝汤为辛甘温散之剂,辛温助热,甘则助湿,用之可使湿热壅遏,阻塞气机,胃气不降,自然作呕,故虽有桂枝汤证却不能用。
类似的还有第85条“咽喉干燥者不可发汗”,第86条“淋家不可发汗”,第87条“疮家虽身疼痛,不可发汗”,第88条“衄家不可
发汗”,第89条“亡血家不可发汗”。
因以上诸“家”皆为津亏血虚之体,汗之使之津血益亏,病情恶化。
此外尚有“呕家不可用建中汤”(第102条),“诸亡血家者,不可与瓜蒂散”(第171条),“虚家”不可下(第330条)等。
应当指出的是,仲景所云“不可汗”之证,有些并非绝对不可汗,正如尤在泾所云“不可发汗者,谓本当汗而不可发之,非本不当汗之证也”(《伤寒贯珠集》)。
既有表证,不汗何解?
只是所谓诸“家”体质与常人有异,故不可以常法纯汗之,而应权衡佐使,注意配伍,如桂枝加附子汤、麻黄附子细辛汤、麻黄附子甘草汤等,既照顾了阳虚之体,又能驱邪外出,这种因人制宜,常中求变的科学态度值得我们认真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