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产权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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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产权特性是指在⼟地权利的确定、⾏使和保护等⽅⾯所表现的特性。
⼟地的产权特性包括法定性、抵押担保性、公⽰性、稳定性、⽀配性和排他性等⽅⾯。
1、⼟地产权的法定性。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地产权的种类、内容、效⼒、取得、丧失、变更及其保护的⽅法均源⾃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不得⾃由地创设。
2、⼟地产权的抵押担保性。
⼟地产权客体必须是有价值的与可占⽤的。
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了⽬前我国可⽤于抵押担保的⼟地产权类型,同时要求必须进⾏登记。
3、⼟地产权的公⽰性(登记性)。
⼟地产权要经过国家权⼒机构确认,给予保护,所有者或占有者对产权客体才具有法律效⼒。
⼀般来说,动产以占有为公⽰⽅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法;动产物权经交付⽽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需要经过登记。
《物权法》、《⼟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均体现了不动产依法律⾏为发⽣变动时的公⽰原则。
4、⼟地产权的稳定性。
在对⼟地产权制度的研究中,⼟地产权稳定性是国内外学者⼴泛采⽤的⼀个指标,其具体含义是指农户有权长期使⽤某⼀块⼟地⽽不⽤担⼼将来某⼀天使⽤权被⽆偿剥夺的状态。
所谓“⼟地产权不稳定”就是农户的⼟地财产权被不公正地或随机地侵犯。
5、⼟地产权的⽀配性。
⼟地产权的⽀配性是指⼟地权利主体得依⾃⼰的意思对标的物加以使⽤、收益、处分。
⼟地产权的权利⼈可以⾃由地根据⾃⼰的意志⾏使⾃已的权利,⽆需他⼈给予协助,更不须征得他⼈的同意。
6、⼟地产权的排他性。
⼟地产权具有不容他⼈侵犯的性质,这种属性被称为⼟地产权的排他性效⼒。
即从⼟地权利的效⼒来看,⼟地产权具有排他性。
所谓⼟地权利的排他性包括两⽅⾯的意思:⼀是某⼀特定的⼟地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地权利。
⼆是⼟地权利的排他性还指⼟地权利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性能。
⼟地产权的排他性就是指可垄断性,即在转让时可获得垄断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