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嵘(成市监处〔2021〕5101002100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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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嵘(成市监处〔2021〕51010021000225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成市监处〔2021〕5101002100022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501273516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501273516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50127355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50200
【处罚日期】2021.10.27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成都市
【处罚对象】梁嵘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1 16:40:56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市监罚〔2021〕ZF3-23 号
当事人:金牛区万福隆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06L8010088XP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银沙路 8 号
经营者:梁嵘
我局在调查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电台)播放违法广告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是“熊胆粉"广告的广告主。

当事人在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电台)发布的“熊胆粉"广告,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于 2021 年 9 月 1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电台)发布的“熊胆粉(金胆粉)"药品广告,内容涉及利用专家、患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以及表示功效,且未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肖正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

证据三、对被委托人《(肖正清)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及音频样件)》《“熊胆粉"广告词》《广告发布合同》(复印件)《记账凭证(含:转账记录、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药品注册证》《药品 GMP 证书》《成品检验报告单》《(延边熊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证明该药品的合法性。

证据五、《(晨时金胆)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书》《(达达推荐)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证明》《“熊胆粉"外包装图片》《情况说明》;证明“金胆粉"即为“熊胆粉"。

2021 年 10 月 20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成市监罚告〔2021〕ZF3-1-23 号《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成都广播电视台(电台)发布的“熊胆粉"(金胆粉)药品广告,涉
及利用专家、患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以及表示功效,且未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药品、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广告违法。

依据《药品、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实提供材料并接受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以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调查人员认为应依法予以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两倍罚款,罚款 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没)款:
账户名称: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
开户行:工行民丰支行
帐号:4402235009008901287 单位代码:010016015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 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6 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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