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着力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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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着力化解社会矛盾
作者:赖家兴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8期
摘要群体性事件既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也是正视和化解这些社会矛盾的角度和契机。
因此,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特征,深入探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的方法和措施,对于正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社会矛盾化解民意表达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91-02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
国家各项改革措施的相继出台,一方面有力地推动了地方经济的飞速发展;另一方面,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增加,各种潜藏的社会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这些社会矛盾最为集中和典型的反映就是各种群体性事件,如2007年的广东河源群体性事件、2008年的贵州瓮安群体性事件、2009年的湖北石首群体性事件、今年4月的黑龙江富锦长春岭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
群体性事件既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也是正视和化解这些社会矛盾的角度和契机。
因此,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特征,深入探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的方法和措施,对于正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准确把握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旧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體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重大影响的各种事件。
近年来,因各种社会矛盾而引发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这些群体性矛盾纠纷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爆发的突然性;二是利益的共同性;三是行动的组织性;四是矛盾的复杂性;五是形式的多样性;六是事件的效仿性;七时后果的破坏性。
当前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社会转型中出现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如房屋拆迁、农村股份制改革等问题引发的事件;二是在经济开发建设过程中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如因企业改制、经营和劳资纠纷引发的职工群访事件;三是各种具体的利益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如非正常死亡引发、医患纠纷、环境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四是由少数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或利用矛盾故意扩大事态而引发违法闹事行为。
这些群体性事件的最终目的都是想通过集体上访或哄闹、扩大事态影响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从而引起社会关注、领导关注,促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
二、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原因
(一)体制转轨带来的震荡
改革开放6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历了从建设到发展,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变为经济发展方式的过程中,经济社会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
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市场进程的加快,引发社会深刻变化,一些历史问题短时间内难以解决,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引起了一些群众心理震荡,导致对社会的误解和不满,稍有诱因就会表现为群体性事件。
(二)部分领导干部作风漂浮
有些部门或单位在处理工作中没有从大局和全局出发,法制观念淡漠,比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问题、企业破产改制问题、退休职工工资问题等等,都会引发群众旧帐翻新帐,要求增加或补偿;各企业之间的改革标准也不一致,造成群众互相攀比。
在政策执行方面,有的领导干部为了回避矛盾,放宽政策乱开口子,以至造成恶性循环,激化了矛盾,从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信访诉求渠道不畅
有些问题并不是不能解决,矛盾也不是已经到了尖锐对立的程度,而是因为群众无法有效快速地获取信息,情绪无法宣泄。
当群体性事件发生以后,有的领导干部政治敏感性不强,以为是普通的信访事项,起不了很大的风浪,有的采取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甚至动用警力,将简单问题复杂化。
与此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不畅。
有些群体事件发生后,没有在事件发生第一时间与媒体沟通,将事件情况向外界说明,从而引起更多群众恐慌或误解。
(四)信访评价体系简单化
目前,自上而下对待信访缺乏科学评价体系,而是简单地以信访期数来衡量信访工作的好坏。
如对赴省、赴京上访,不管是有理无理、有必要无必要,都会记下一次非正常信访事件。
在一定程度上给群众思想上造成“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认识,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引起党委、政府重视,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努力提高防控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群体性事件在其性质上大多数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因此,我们要坚持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和方法来处置群体性事件。
(一)坚持三个原则
1.要以人为本。
做好预警防范工作,尽量防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保障人的生命安全。
2.要尽早化解。
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减轻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关键所在。
事件一旦发生,应当马上采取相应行动,着眼于把事态化解于初始阶段,化解于基层,化解于当地。
3.是要依法处理。
在正确分析群体性事件性质的基础上,对有正当事由的事项,要与群众共
商解决办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对超越法律规定的,向通过说服、教育、劝阻、解释等方式,示之以法,使他们按照合法途径和方法来解决问题;对于(下转第195页)(上接第191页)不听劝阻,继续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置。
(二)建立健全利益纠纷调处机制
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在部分群体利益受损后,因正常利益救济渠道不畅通,经长时间的努力,其正当利益仍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发生的。
因此,要完善司法援助、司法诉讼、行政复议以
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公正等制度,建立健全能够充分保障弱势群体或受
损群体正当利益的利益调处和利益救助机制,从而减少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摩擦和冲突,进而减少和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民意表达机制
1.要继续改革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和基层议事制度,增强通过协商对话化解社会矛盾冲突的意识。
2.要通过设立热线、信箱、举报网站,建立领导直接接待群众制度、与群众面对面对话制度,拓宽民意表达渠道,让群众通过正常的渠道和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
(四)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机制
一是要依托综治办或信访办,建立社会调查员和信息员制度,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信息;二是要建立社会矛盾排查台账制度,对社会矛盾状况做到面上清楚,心中有数;三是要成立专门机构,及时收集信息,跟踪研究社会指标和社会心态,对社会运行状况做出准确判断,确保社会矛盾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
(五)进一步完善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完善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维稳责任,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积极作用,及时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合理诉求,对不合理的诉求做出解释和疏导教育。
要找到能够沟通和协调政府部门与群众的切合点,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平息群众怨气,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六)进一步完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健全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相应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加快形成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功能全面、责任明确、信息畅通、反应快捷、运转高效、成本合理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体系。
建立健全专群结合、形式多样的各类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完善基层应急网络,加快形成群防群控、群防群治的强大社会动员体系。
(七)全力抓好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1.要迅速控制事态发展,防止蔓延扩大。
要用理智和耐心说服教育,缓和情绪,疏散围观者、受蒙蔽者,对参与者以案释法,阐明其危害、后果及责任,控制住事态,争取使事件由大变小,由热变冷,由强变弱,不再升级扩大。
2.要进行直接对话。
主要领导要亲临一线,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解答群众的问题和疑虑,阐明政府的态度和诚意,起到增进相互理解与信任,清除误解与对立情绪的效应,使矛盾及时化解于初始状态。
3.要重视舆论作用。
积极主动地利用各种主流宣传媒体,对事件进行积极的正面宣传报导,及时公布信息,减少和消除谣言和不实传闻的负面影响。
4.要充分发挥各种组织的作用。
注意利用各种组织的联系和影响,约束或劝阻其成员终止参与事件,放弃过激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的参与人数和过激行为。
5.要部门协调联动。
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处置群体性事件,化解社会矛盾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