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部分弱势群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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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因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增加支出实行
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宁政发[2006]59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08
【实施日期】2006.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因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增加支出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6]59号2006年5月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因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增加支出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因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
增加支出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
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财政补贴落实工作,确保石油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通知》(财建密电[2006]30号)和《财政部关于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实行综合直补的通知》(财建密电[2006]33号)精神,为确保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中对我区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财政补贴落实到位,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财政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明确范围。
财政补贴的范围是受油价改革影响大,自身难以承受的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
(二)公开透明。
补贴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应对外公布,做到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简便易行。
具体补贴方案应做到设计周密,简单易懂,容易操作,易于落实。
补贴资金原则上采取直接拨付的方式。
(四)分级负责。
补贴工作实行自治区主席领导下的市、县行政首长负责制。
具体工作中,自治区政府负责补贴办法的制定、重大问题的协调,补贴对象的确定,补贴资金的分配以及对下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县政府负责基础数据的搜集、补贴资金的发放、档案资料的整理,并对受益者进行动态管理等具体落实工作。
二、财政补贴的对象和补贴依据
(一)财政补贴的对象
1.种粮农民(含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下同)。
对种粮农民2006年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预计增支实行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