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材料质证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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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材料质证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
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

鉴定人必须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机构必须具有承揽特定鉴定业务的相应资质。

一份鉴定书上载明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任一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结论即为非法,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委托鉴定事项与鉴定结论一致。

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鉴定不仅能够对一些事件进行鉴定,而且鉴定的结果是直接涉及到赔偿金额方面的,特别是一些伤势鉴定,司法鉴定可以直接判断伤势等级,然后按照等级标准给予补偿,但是对于司法鉴定材料质证很多人都不知道,这就容易出现问题,那具体来说司法鉴定材料质证我们要注意哪方面的问题呢?
▲司法鉴定材料质证需要注意哪方面的问题?
▲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
鉴定人必须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机构必须具有承揽特定鉴定业务的相应资质。

一份鉴定书上载明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任一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结论即为非法,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鉴定书附有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是证明鉴定资质的凭证。

如果不附有鉴定资
质证书,代理律师应该要求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出具。

审查鉴定证书至少需注意以下三点:
1、核对鉴定证书中的姓名或名称与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是否完全一致。

2、审查鉴定证书的有效日期,看鉴定结论是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出具。

3、审查资质证书的颁发单位,进一步查证颁发单位是否有权力颁发该鉴定资质证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确定了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类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因此,在审查上述三类鉴定结论时,鉴定人和单位应为在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上述三类鉴定外的其他司法鉴定和诉讼程序之外的鉴定、仲裁程序中的鉴定由于不实行法定登记管理制度,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主要是行业管理,鉴定资质也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

在审查鉴定资质证书的颁发单位时应注意此一点。

▲二、委托鉴定事项与鉴定结论一致
鉴定人仅应根据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定,并就委托鉴定事项出具鉴定书。

并非针对鉴定委托事项的而做出的鉴定结论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超出鉴定委托范围的鉴定结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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