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是承担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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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是承担连带责任吗
债务⼈要按合同约定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如果债务⼈逾期不还款的,债务⼈要承担违约责任。

⽽有些第三⼈会加⼊债务,承担债务偿还的责任,那么债务加⼊是不是承担连带的责任?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债务加⼊是承担连带责任吗
第三⼈与债务⼈约定加⼊债务并通知债权⼈,或者第三⼈向债权⼈表⽰愿意加⼊债务。

第三⼈愿意的,可以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与债务⼈约定加⼊债务并通知债权⼈,或者第三⼈向债权⼈表⽰愿意加⼊债务,债权⼈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可以请求第三⼈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承担连带债务。

⼆、第三⼈债务加⼊要满⾜什么条件
所谓债务加⼊⼜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加⼊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共同承担债务。

债务加⼊的成⽴,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

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债务加⼊。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

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也⽆法加⼊。

3、第三⼈与原债务⼈分属不同的主体。

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与原债务⼈,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

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公司归还⽋款及亲属关系中⼉⼦主动帮助⽗亲归还⽋款等。

本案中,乐乾公司的法定代表⼈雷某同时为天伟飞个⼈独资企业的投资⼈,但两者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

4、债务加⼊⽆须经过原债务⼈的同意。

因为债务加⼊的⾏为并没有给债务⼈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的同意,但这种加⼊⾏为必须由债权⼈表⽰接受。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三⼈与债务⼈约定加⼊债务并通知债权⼈,或者第三⼈向债权⼈表⽰愿意加⼊债务,债权⼈可以请求第三⼈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承担连带债务。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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