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专利实施,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被认定为专利示范企业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专利示范企业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为专利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专利管理制度;(二)拥有一定数量的有效专利,且专利技术在本领域具有先进性;(三)专利技术已在生产、经营中得到有效实施,并对企业经济效益有显著贡献;(四)近三年内无重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企业申请认定专利示范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申请书;(二)企业专利管理制度文件;(三)有效专利清单及专利证书复印件;(四)专利实施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省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八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知识产权局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专利示范企业应当定期向省知识产权局报告专利工作情况,包括专利申请、授权、实施和保护情况。
第十条省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示范企业进行定期评估,对不符合条件或有严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企业,取消其专利示范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专利示范企业享有以下权利:(一)优先获得政府专利资助和奖励;(二)优先参与政府组织的专利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三)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唐山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唐山市技
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布日期】2023.08.11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唐山市技术创新
示范企业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创新引领作用,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经研究,现组织申报2023年唐山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唐山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在工业行业(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领域具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突出成果,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按《唐山市技术创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唐工信规科〔2023〕46号)有关规定执行。
2.申报材料。
按照《唐山市技术创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申报材料(见附件)模板编制,并提供相应证明所需附件。
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需报送纸质材料原件一式两份,电子版发送我处邮箱。
3.审核推荐。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审查和推荐工
作,深入发动,严格把关。
于9月8日前将推荐文件、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工信局规划与科技处。
联系人:***5909656
电子邮箱:*******************
附件:唐山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11日。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国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中方拥有控制权,已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2.技术创新成果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
3.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
4.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
5.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6.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7.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8.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9.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10.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这些标准旨在推动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
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6日】【来源:科技司】【字体:大中小】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关于建设创新型陕西的战略部署,落实《陕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任务要求,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鼓励我省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工信部、财政部印发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决定联合组织开展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2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建设创新型陕西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规范和加强我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鼓励我省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陕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评价的具体组织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标准第五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每年认定一次。
第六条申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二)在省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拥有控制权;(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实际应用成效显著;(四)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2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2011年)认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考核评价结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2011年)认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考核评价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4.07.02
•【文号】工信厅科[2014]125号
•【施行日期】2014.07.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2011年)认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考核评价结果的通知
(工信厅科[2014]12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认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13]789号)有关要求,我部对2011年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组织开展了考核评价,55家认定企业通过考核(名单见附件)。
希望通过考核评价的示范企业继续加大研究开发投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切实发挥好示范引导作用,真正成为创新的主体。
附件:通过考核评价的第一批(2011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4年7月2日附件:。
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审定管理办法
(印发版)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审定管理办法山东省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推广管理办法汇编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技术推广站二〇一三年一月目录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审定管理办法 (2)山东省创新驱动发展能力百强企业评审细则 (7)山东省创新驱动发展先进单位评审细则 (10)山东省创新驱动发展先进个人评审细则 (12)山东省创新驱动发展带头人评审细则 (14)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优秀成果评审细则 (16)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优秀新产品评审细则 (19)山东省技术创新优秀论文评审细则 (22)山东省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推广管理办法 (25)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审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我省创新型省份建设,表彰和肯定在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单位或个人,调动企业、个人以及社会各界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联合创新管理体系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奖是指山东省辖区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围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标准创新以及产学研联合创新等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实现市场价值取得的成效,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成果。
奖励和认定项目:1、单位创新奖项:山东省创新驱动发展突出贡献奖、山东省创新驱动发展先进单位、山东省企业品牌建设示范单位、山东省企业标准创新示范单位、山东省创新驱动发展能力百强企业。
2、个人创新奖项:山东省创新驱动发展带头人奖、山东省创新驱动发展先进个人奖。
3、创新成果奖项: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优秀成果、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优秀新产品。
4、创新论文奖项:山东省企业技术创新优秀论文。
5、认定项目:山东省产学研联盟示范基地。
第三条奖项评审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评奖周期。
每年评选一次,每项有效期限为2-5年。
第二章申报范围和基本条件第四条申报范围:在山东省创新驱动发展过程中取得的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着、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着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着。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2年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2年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2年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地)工信局: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依据《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黑工信科规〔2018〕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2022年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的基本条件1. 在黑龙江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类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失信行为;2. 原则上已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3. 连续3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4. 拥有有效发明专利3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实际应用成效显著。
二、申报材料1. 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企业汇总表(见附件1)2. 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材料(见附件2)三、其它事项1. 企业需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填写申报材料,所填报内容对应佐证材料必须附后,相应页签章后,合并生成一个pdf文件。
2. 《管理办法》查阅地址:/pages/AnnouncePage.aspx?PID=1&NodeID=10&PNodeID=0& ArticleID=15517&PageID=0&Name=3. 各市(地)工信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并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指导企业做好申报材料的填报工作,确保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
4. 请各市(地)工信局于5月10日前将市(地)推荐意见和推荐企业汇总表纸质扫描版及电子版、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报送至省工信厅。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着和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着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着。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8.已认定为省市(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支撑和引领自治区工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鼓励我区工业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5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是指自治区内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宁东能源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辖区内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并按照“谁申报、谁管理”的原则开展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认定标准第五条申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宁夏注册并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二)在区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拥有控制权,已认定为自治区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具有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实现应用,并取得显著成效;(四)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
(五)近三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或处理;(2)重大环保污染事件;(3)重大安全责任事故;(4)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六条认定基本标准:(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2.04.12•【文号】工信厅科函〔2022〕74号•【施行日期】2022.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决定开展2022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遴选和推荐报送工作,中央企业负责其下属企业的遴选和推荐报送工作。
申请认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在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突出成果,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材料编写要求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推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企业不超过3家,已开展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企业不超过4家;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企业各择优推荐1家企业。
三、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于2022年5月27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企业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光盘一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材料收集工作委托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受理。
四、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刘丹************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牛江蓉************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100037。
请注明“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材料”。
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我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我省对全省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合肥海关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省经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
第二章认定- 1 -第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5月31日。
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
(二)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省各主要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四)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并具有核心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五)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六)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 2 -效显著.(七)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先进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先进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版)
先进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23年修
订版)
一、概述
为了推动先进技术企业的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加强创新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认定条件
1. 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
2. 拥有高素质的科研团队和专业人才。
3. 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运作能力。
4. 在关键领域具有技术引领和市场竞争优势。
三、认定程序
1. 企业提交认定申请。
2. 主管部门审核申请材料,进行实地考察。
3. 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价。
4. 发布认定结果并颁发认定证书。
四、认定效力
获得先进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可享受相应政策支持,包括税收减免、科研经费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
五、监督管理
对获得认定的企业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如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将被取消认定资格。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版本。
涉及的具体政策和操作细则另行制定和公布。
以上为《先进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主要内容,以便企业按照此办法进行先进技术企业的认定申请和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内工信科电字〔2021〕444号•【施行日期】202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四章示范企业管理第五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推动自治区产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与示范作用,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在自治区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突出成果,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有关管理工作。
示范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示范企业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及有关事宜以下发的组织推荐通知为准。
第六条申报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一)在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二)在自治区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中方拥有控制权;(三)已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
新版《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新版《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背景科技创新型企业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认定管理,提高其权益保护和支持力度,制定并实施《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主要内容1.认定条件:新版《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了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和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创新能力、科研与开发投入、知识产权等方面。
2.认定程序:文中详细描述了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的具体程序和流程,包括材料准备、评审机构、评审标准等,以确保认定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优惠政策:根据新版《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符合认定条件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将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税收减免、融资支持、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支持和激励。
4.监督检查:为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文中明确了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监督检查机制,包括随机抽查、定期评估等,以及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
实施措施为了确保新版《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1.宣传推广:通过宣传工作,加强对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政策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企业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2.培训指导:为企业提供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其准确理解认定标准和流程,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3.信息公开:建立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的信息公开机制,确保认定结果的透明和公开,提高认定制度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4.资金支持:加大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结论新版《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壮大。
相关部门将密切监督和落实实施情况,确保认定管理办法的有效运行,并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管理-制度】《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参考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患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申报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二)在国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中方拥有控制权;(三)已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四)技术创新成果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认定基本标准(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
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
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
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三)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
新版《科技型创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新版《科技型创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本文档介绍了新版《科技型创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点。
以下是主要内容的综述:
背景
在促进科技创新和推动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我们制定了新版的《科技型创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规范科技型创新企业的认定程序和标准,促进科技创新的发展和合理利用创新资源。
认定程序
新版办法明确了科技型创新企业的认定程序。
企业应在指定平台或官方网站提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认定机构将根据一定的评估标准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认定结果。
认定标准
新版办法明确了科技型创新企业的认定标准。
主要考虑企业的技术实力、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指标。
企业需要符合一
定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科技型创新企业,包括研发投入比例、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
认定效力
新版办法规定了科技型创新企业的认定效力。
获得认定的企业将享受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包括财税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和资金扶持等方面的支持。
同时,认定结果也将被公示,方便社会各界了解和利用科技型创新企业的资源。
监督管理
为了保证认定工作的公正和准确,新版办法设立了监督管理机制。
相关部门将对认定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认定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同时,对于虚假认定和失信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维护科技型创新企业认定的公信力。
总结
新版《科技型创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推动科技创新和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通过规范认定程序和标准,促进了科技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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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工信部网站更新时间:2011-11-16
工信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患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申报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在国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中方拥有控制权;
(三)已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四)技术创新成果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
(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300 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
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
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
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三)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
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
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相当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现金流量充足。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
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节能减排降耗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六)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
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认定申请
地方企业向其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
并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一起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管理企业可按要求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3.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职能部门公开数据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三)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第十条组织评审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对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或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认定及授牌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并授予“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
每年集中认定和授牌一次。
第四章示范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示范企业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示范企业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情况通过其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产业技术创新方面,对示范企业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本办法每三
年进行一次评价,对合格的示范企业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消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
第十六条对已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批复文件、称号外,暂停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可比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示范企业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发展规划及中长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研发机构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问技术合作等。
5.企业研究开发人员情况,技术创新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创新人才培养情况。
6.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采取的独特措施、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推荐意见(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