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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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知识问答
问:什么是社区矫正?
答: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问: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四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2、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问:全国统一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什么?
答: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社区矫正人员规定了严格的交付、接收程序和基本监管要求,明确规定了监管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包括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等。
问: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监管要求:一是定期报告。社区矫正人员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定期报告身体情况和病情复查情况。二是进入特定场所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场所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三是外出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正当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当经过批准,且外出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四是变更居住地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问: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矫正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特色,突出强调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觉参加教育学习,有劳动能力的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同时,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
问:社区矫正各有关单位的职责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安置帮教知识问答
问:什么是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依靠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管理。
问:安置帮教工作主要对象包括哪些人?
答:刑满释放五年内、解除劳教三年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没有生活出路的人员通常指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人员,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通常指没有改造好、有暴力犯罪倾向、恶习较深、屡教不改的人员。
问:安置帮教工作业务范围是什么?
答: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对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
2、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义教有关档案、材料;
3、引导扶助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4、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重新违法犯罪的预防措施。
问:现阶段,有关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政策有哪些?
答:主要包括十一个方面:
1、落实责任田(山、林)。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
2、享受低保。刑释解教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由户主向乡镇(街道)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发放。
3、临时性生活救济。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4、自主创业税收优惠。刑释解教人员在刑释解教后一年内,可直接向创业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而后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企业所得税减免。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按有关规定“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6、失业登记。利用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引导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及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为其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等服务。
7、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依照政策将福建籍七类城镇户籍和四类农村户籍刑释解教人员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享受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等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8、职业技能培训。刑释解教人员根据自身实际,申请参加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形式多样的项目培训,努力拥有一技之长。
9、失业保险。被判刑、劳教前参加了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10、养老保险。被判刑、劳教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11、医疗保险。刑释解教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按相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问:刑释解教人员落实有关安置政策,可向哪个部门申请?
答:各种安置政策基本上由乡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承办,司法所在其中负责协调、引导、督促等作用。刑释解教人员可以持刑释解教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到象征司法所报到登记,由其告知根据具体情况所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和所要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