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涉及的法律问题
《中国专利法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读书笔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释:1、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2、鼓励发明创造3、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4、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第二条发明创造的定义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发明释:1、《专利审查指南》对“技术方案”作了如下解释: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也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客体。
但是利用其性质解决技术问题的,则不属于此列。
2、《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专门加入了“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的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对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或者获得的不是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效果,则这种解决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探悉
利 申请公 布后专 利权 授 予前 使用 发 明而未 支付 适 当
费用 的 纠纷 。对 于 前 款 所 列 的 纠 纷 , 利权 人 请 求 专 管理 专利 工 作 的部 门调 解 , 当在 专 利 权 被 授 予 之 应
后 提 出。
可 见 , 国专 利 法 第 十三 条 规 定 申请 人 可 以要 我
申请 人 的发 明技术 提供 的 相关 保护 。对发 明专 利 申
请 提供 临 时保 护 , 更全 面 的保 护 了 申请 人 的利 益 ; 防 止 了非 专 利权人 不 正 当利用 公 布 的专 利 申请信 息不 正 当竞 争 ; 可 以鼓励 创新 , 使发 明 人通 过行 使专 也 促 利 权 的方 式获 得 收益 , 而将 发 明 人保 密 的 技 术 变 从
求 使用人 对 其 在 临时保 护期 间 的使用 支 付适 当的 费
用, 第六 十 二条 对 临 时保 护 规定 了两 年 的诉讼 时 效 , 而 专利 法 实施 细则 对 临时保 护期 间 的费 用 纠纷 赋予 了管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在 授 予 专 利 后 以调 解 的 权
专利 法第 十 三条 规定 , 明专 利 申请 公布 后 , 发 申
布 的发 明 技 术 的 利 用 是 合 法 的 利 用 , 不 是 侵 权 。 而
如果 纠纷 双方 在管 理 专利 工作 的部 门 主持下 不 能 达 成 调解 协 议 , 专利 权 申请人 只 能 向法 院 起诉 。
请 人 可 以要求 实施 其 发 明的单 位 或者 个人 支 付适 当
收稿 日期 :0 6 3 1 2 0 —0 —2
修 回 日期 :0 6 0 — 1 20— 4 5
作 者 简 介 :J (9 7 ) 男 . 川 巴 中 人 . - ̄ 究 生 , 要 从 事 知 识 产 权 研 究 。 -海 17- . 四 l , 、 硕- f 1 - 主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是指在专利申请提交后,在专利授权之前,对发明进行临时保护的一种制度。
这种保护可以使得发明人在发明初步实现阶段就能够受到保护,避免发明人因为未获得授权而无法利用自己的发明。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专利申请被暂停:发明人可以向专利局申请暂停专利申请,暂停专利申请的时间可以是一个月、三个月或六个月不等。
暂停专利申请可以防止发明人因未及时采取措施而丧失对发明的权利,同时也可以使得发明人能够及时了解专利状态。
2. 专利申请被终止:如果发明人满足一定的条件,专利局可以向专利申请人终止专利申请。
终止专利申请可以防止专利局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对发明进行侵权诉讼,也可以使得发明人及时放弃对发明的权利。
3. 专利申请的临时授权:如果发明人满足一定的条件,专利局可以授予发明人的临时授权,使得发明人在授权期间内可以实施自己的发明,但是需要在授权结束后撤销临时授权。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可以为发明人提供一定的保护,避免未及时采取措施而失去对发明的权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临时保护制度并不是永久保护,一旦专利授权获得,发明人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发明人在使用自己的发明时,应当注意保护专利权利,避免侵权行为。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维权与维护要点与案例解析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维权与维护要点与案例解析在现代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日益重要。
对于曾经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进行专利申请的个人或企业来说,保护和维护专利权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维权与维护的要点,并通过一些案例来解析。
一、专利权维权的要点专利权的维权是指在专利权被侵犯或有被侵犯的可能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
以下是在专利权维权过程中应注意的要点。
1.确认侵权事实确定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是专利权维权的第一步。
对于侵权行为的确认,可以从存证材料、证人证言、取证等方面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或调查团队来获取更多证据。
2.侵权行为的评估对于已确认的侵权行为,需要评估侵权行为对自身利益的影响程度。
评估的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时效、损失程度、市场价值等。
这些评估结果将为后续的维权行动提供依据。
3.选择维权方式对于侵权行为,可以选择不同的维权方式。
常见的维权方式包括提起诉讼、申请行政保护、进行和解谈判等。
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维权方式,可以提高维权的效果。
4.合理利用法律工具维权过程中,可以利用相关的法律工具加强维权力度。
比如,可以申请临时禁令、索赔赔偿、禁止销售侵权产品等。
合理利用这些法律工具可以有效保护专利权。
二、专利权维护的要点专利权的维护是指在专利权被他人侵权前采取措施保护专利权的过程。
以下是在专利权维护过程中应注意的要点。
1.保持专利权的有效性专利权的保持与专利权的维护密切相关。
在专利权的维持期内,需要按时缴纳专利年费并进行满意、实质审查。
保持专利权的有效性,可以提高专利权的防护力度。
2.监控市场和竞争对手及时监控市场和竞争对手的动态,对于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尤为重要。
可以通过定期查阅专利数据库、关注竞争对手的产品发布等方式进行监控。
3.加强内部保护制度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是专利权维护的重要手段。
加强员工的培训,提高专利保护意识,预防专利泄露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3.专利合同纠纷案件;4.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6.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8.诉前申请行为保全纠纷案件;9.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纠纷案件;10.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1.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2.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案件;13.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14.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案件;15.因恶意提起专利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6.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件;17.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18.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19.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20.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21.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2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决定案件;23.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24.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件;25.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经常会听到关于专利临时保护的事情,那法律怎么规定关于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的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是指,对公布以后、授权以前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的保护。
根据《专利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专利权是从公告授权之⽇起⽣效。
也就是说,在授权以前,即使他⼈实施了同样的发明(⽆论是⾃⼰开发的还是通过发明专利公布⽽获得的),专利申请⼈就⽆权以侵犯专利权为理由起诉他⼈。
但是,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在尚未授权时就予以公布,公众就可以通过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掌握该发明的内容,并可以进⾏实施。
但由于尚未授权,申请⼈⽆法⾏使专利权,这对申请⼈不公平。
于是,各国给予申请⼈⼀定的保护。
但由于专利申请可能在后来的实质审查中被驳回,所以,⼜不能与已授权的专利⼀样保护。
所以,我国《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付适当的费⽤”。
这就是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对专利权的保护,应当从该专利的授权公告之⽇开始。
但对于发明专利⽽⾔,在专利申请⽇起满⼗⼋个⽉后,专利局将公布该专利⽅案。
在此阶段,如果有单位或者个⼈擅⾃按照公布的技术⽅案进⾏⽣产,势必影响专利权⼈当时以及授权后的合法利益。
因此,专利法第⼗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付适当的费⽤。
”此段时期对专利申请的保护,⼀般称之为“临时保护”。
当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就应当对其进⾏专利保护了。
发明专利公布的权利要求的内容往往不是稳定的,⽽且有可能⽐授权后的权利要求的范围更⼤或者更⼩。
那么应当如何确定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的范围呢?临时保护的保护范围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即“如果授权时的权利要求或者在经过异议程序(撤销程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于公开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仍以公开⽂本为准;反之,如果授权时的权利要求或者经过异议程序(撤销程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于公开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临时保护就必须以缩⼩后的权利要求为准”因为在授予专利权之前公众只能看到公开的权利要求,他们有权根据公开的权利要求来决定采取回避性实施⾏为,如果授权后的权利要求扩⼤了保护范围,则不应当对临时保护的范围产⽣影响,否则对于公众⽽⾔,将是极为不公平的。
专利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对发明专利的申请人给予“临时保护”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本法规定专利权的期限是从专利申请日开始计算的,但专利权的取得却以专利权的授予为条件。
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到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其权利主张者仅仅是申请人,而不具有专利权人的身份。
因此,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被授予前,专利申请人并不享有完整的、充分的、真正的专利权,而仅仅是一种被称为临时保护的“准专利权”。
这种现象是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制度的特殊性的原因造成的。
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单纯的“初步审查”不同,我国专利制度对发明不仅进行初步审查,而且还采取“实质审查”原则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原则。
所谓初步审查,又称为“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看专利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其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法身份等等。
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要经过初步审查被认为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并且将申请内容公开。
因此,它们的授权与公开是同步的。
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之前,公众并不能了解专利申请的内容。
但是,对发明专利申请而言,申请内容的公开与专利权的授予却是不同步的。
在经过初步审查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发明申请的内容就予以公布,或者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更早地公布其申请内容,但专利权并不同时授予,而是要等到通过实质审查后,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所谓实质审查,就是对发明申请是否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授权条件进行审查。
这样,就会产生如下矛盾: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就已经被公开,因此公众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专利权被授予前就能够了解到该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并可以根据被公开的专利申请来实施该专利申请所记载的技术方案。
而此时,专利权并没有被实际授予,申请人还不具有合法的专利权人的身份,他无权行使禁止权,阻止他人对发明的实施。
专利审查的法律要求与标准
专利审查的法律要求与标准专利是一种保护创新和发明的法律制度。
为了确保专利权的确立与保护,专利审查过程被引入,其中有一系列的法律要求与标准需要被满足。
本文将探讨专利审查过程中的法律要求与标准,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程序的重要性。
一、专利的法律要求1. 新颖性要求专利的首要要求之一是新颖性。
具体而言,新颖性要求指的是专利申请的发明在其申请日之前不能被公众所了解,也不能与先前的发明具有相同的特征。
这意味着,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发明的独创性并排除已有技术的影响。
2. 实用性要求专利申请还需要具备实用性要求,即发明必须具有实际应用价值。
简而言之,专利的发明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而应该具有一定的实际应用能力和经济利益。
3. 创造性要求创造性要求是指专利申请的发明必须具有创造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这意味着发明不能是基于常识、已有技术的简单进步。
专利的发明必须具有一定的创新和突破。
4. 可复制性要求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必须具备可复制性,即他人应能依据专利文件提供的信息和技术描述,以临时技能水平复制其发明。
二、专利的审查标准1. 公开性标准专利的审查标准之一是公开性标准。
专利文件必须具备明确而详尽的描述,以便他人能够理解和复制申请的发明。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将根据专利文件的描述来评估其是否满足公开性标准。
2. 技术水平标准技术水平标准是专利审查中的另一个重要标准。
申请的发明必须超越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平均水平,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审查员将会对申请的发明进行详细的技术性评估,以判断其是否达到技术水平标准。
3. 专利性标准专利性标准要求专利的发明必须属于专利法允许的范围,即专利法规定的可被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
审查员将对专利申请进行专利性的评估,确保申请的发明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与规定。
4. 公共利益标准公共利益标准是专利审查中的考量因素之一。
尽管发明可能满足专利性的要求,但如果其对公共利益存在明显的不利影响,则有可能导致专利被拒绝。
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第三条的评析
申请所 享有的优先权 日 。在德国 , 实用新 型注册申请提交专利局 4或 5 个月后 即可批准注册。这并不妨 碍对 同一人 在该 实用新 型注册 公告 之
前就 同一主题提出的发明专利 申请再 授予 专利权 。德国 专利 法中并 没 有因为专 利的主题 自己先已获得 实用新 型注 册的保 护而 允许撤 销发 明 专利权或使之无效 的规定 , 也没有在授予专 利权 前要求 申请人放 弃其实 用新型注册 的规定 。换言 之 , 德国是允许 同一人 就同一主题同时 享有发 明专利和实用新型注册 的。但在实用新型权利人方面 , 他在获得 发明专 利的授权以后 , 有保 留其实用新 型权 的必要 。所 以 , 没 法律 上虽然 没有 禁止重复授权的规定 , 际上 也与只有一个发明专 利权 的情形无异 。 实 日 本原 来对实用新型注册 申请 实行实质 审查制 , 以它的做 法与德 所 国不同 。日本的专利 法和 实用新 型法都 有先 申请原 则的规 定 。就 同一 主题提 出的无论是两 项 以上发 明专 利 申请 , 项 以上实 用新 型 注册 申 两 请, 或者一项发明专利 申请和一 项实 用新型 注册 申请 , 论是 同一人 还 无 是不 同的人提出的 , 都适用先 申请原 则处理。也就是说 日 本不 允许 同一 人就 同一技 术方案同时或先后 被授予 发 明专 利权 和实 用新型 权 。但 是 在 20 年 日 04 本修 改专 利法后 , 它借鉴 了德 国的立法 , 允许实用新 型授权 后可 以转化为发 明专利权。
我 国专利 法规定 ,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指 同申请 日以前的 已有技 术相 比有突 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新 型的创 造性 , 是指 同申请 日以前 已有技 术相比 , 该实用新型有实 质性特 点和进 步。这里可见 发明 创造的 “ 出的” “ 突 和 显著 的” 是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创造 性的区别所 就
我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与现行法律存在问题及完善
经济法作业我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与现行法律存在问题及完善班级:12级金融班学号:**:***我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与现行法律存在问题及完善摘要:我国专利法实施30 年,随着技术竞争的加剧变得日益重要,已经成为中国自主创新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本文介绍了我国专利法的建立与发展的历程以及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方案。
关键词:专利法修订完善一、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专利制度作为鼓励发明创造、保护技术成果的一项法律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尤其是随着技术的商品化而发展起来的。
最早的专利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
中世纪的欧洲,商品经济比较发达,为了鼓励在技术上有创新并给社会带来利益的人,一些国家开始以特许令的方式给予发明创造者一定期限内的垄断经营权,并保护特有技术人在商品交易关系中的特权。
1624年英国制定的《垄断法》,使得专利制度由封建专制向保护私权转变。
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是世界现代专利制度的开端。
继英国之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实行专利制度、颁布专利法。
由于专利法是国内法,有严格的地域性,各国关于专利申请、授权条件和程序各不相同,给国际间技术交流造成许多不便。
到了19 世纪末期,各国间经济、技术交流日益增多。
为适应这种形势,专利制度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1883 年,以法国为首的十多个欧洲国家为了解决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经过协商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根据该公约成立了保护工业产权联盟。
公约于1884年7月7日正式生效,最初的缔约国成员为14个国家,截止到2011年8月,缔约国成员己达到173个国家。
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到了20世纪,尤其是二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后,随着国家数量与国际交往激增。
贸易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基于《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而提供的专利国际保护由于其没有统一的程序规定,已经难以满足发明人、专利申请人的需求。
《专利法》临时保护期的问题与建议
《专利法》临时保护期的问题与建议摘要:从1999年申请到2002年获得专利授权这三年时间里,朗科失去了先发优势,技术被其它公司利用从而培育出相当大规模的闪盘行业,国内的这类厂商已经达到了一百多家,由此引出了我国《专利法》临时保护期的问题。
本文深入分析了我国《专利法》关于临时保护期的规定,并对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专利法》临时保护期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专利法》;临时保护期;朗科u盘专利案中图分类号:tp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99 (2013) 02-0000-031 从朗科u盘专利案引出临时保护期问题1999年,深圳朗科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了“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式及装置”,就是我们今天熟知闪存盘。
朗科公司给这款产品取名u盘,并于同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发明专利。
2002年7月,朗科公司“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式及装置”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授权,专利号zl99117225.6。
2002年9月16日,朗科以发明专利权受到侵害为由将华旗咨询、宏基讯息、富光辉电子等5家公司,告上了深圳中级人民法院9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w40568号《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受理了朗科专利属无效专利的申请,该专利进入复审程序。
2004年6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华旗公司、深圳市富光辉有限公司、深圳市星之岛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判决华旗和富光辉向朗科公司向原告赔偿侵权损失共100万元,并停止销售闪存盘产品。
朗科还在2000年年底向美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4年后,2004年12月7日,朗科获得美国国家专利局正式授权的闪存盘基础发明专利,美国专利号是us6829672。
朗科与pny、金士顿、东芝、台湾群联电子等多家企业签订了专利授权使用许可协议,主要靠专利维权获得了收益。
但从1999年申请到2002年获得专利授权这三年时间里,朗科失去了先发优势,技术被其它公司利用从而培育出相当大规模的闪盘行业,国内的这类厂商已经达到了一百多家。
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
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促进创新的法律工具1. 序言:引出主题创新在现代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推动经济增长、改善人们的生活以及解决社会问题。
然而,创新的道路并不总是平坦的,研发新技术或产品需要大量的时间、金钱和资源投入。
为了鼓励创新,保护发明人的权益,临时保护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深入探讨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对促进创新的重要性,同时也将分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2. 什么是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又称为发明临时专利制度或发明临时保护登记制度,是一种为发明人提供权利保护的法律机制。
它允许发明人在获得正式专利之前,通过在创作过程中提交临时保护登记申请,获得一定期限内的权益保护。
在这一期间内,发明人可以享有与正式专利相似的权益,包括独占性、排他性和向第三方主张权益的权利。
3. 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的重要性3.1 促进创新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在促进创新方面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它为发明人提供了一种早期的权益保护机制,从而鼓励创新者投入更多的资源和精力进行研究和开发。
在临时保护期内,发明人可以更加放心地公开自己的创新成果,与合作伙伴进行合作,寻找资金支持和市场机会。
这种权益保护机制有效地降低了创新风险,为发明人提供了更大的动力去积极探索和创新。
3.2 防止知识流失和剽窃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还可以避免在创新过程中知识的流失和剽窃。
由于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允许发明人在早期阶段申请临时保护登记,他们可以通过该制度确保自己的创新成果在公开前得到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
这样一来,发明人可以更安全地与潜在合作伙伴分享自己的专有技术或知识,而不必担心知识被盗用或利用。
4. 对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个致力于撰写高质量、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文章的写手,我对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持有积极的态度。
我认为该制度对于推动创新十分重要。
在一个以知识经济为驱动的时代,创新是推动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关键。
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激发了创新者的激情和创造性思维,为他们提供了更好的创新环境。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法律效力探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第20号指导案例
然后再判 断其 是否属于对专利权 的限制情形从而从侵权行 为 中予 以排 除。易言之 ,对于在专利权授予后 ,未经专利权人 许可 ,为生产经营 目的制造 、使用 、许诺销售 、销售 、进 口 其专利产 品的行为 ,如果不属于第 1 3条的例外 以及第 6 9 条 的情形 ,则必须 承担侵 权责任。 综上所述 ,一项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后 的实施行 为 ,要 免
文拟 以最 高人 民法 院公 布的第 2 0号指 导性 案例为研究基 点 , 对发 明专 利临时保护 的法律效力 进行探讨 ,以期对 该问题有 个较 为明晰的认 识。 案情综述 ( 指导 案例 2 0号 )
一பைடு நூலகம்
法条做出 了临时保护期 内的实施 行为的后续行为不属 于侵权 行为的判定 。因此 ,有必要对相关法条进行全面的解读 。 在 《 专利法 》中 ,第 1 1 条规定 了专利权 的法律效力 ,是 专利权人 寻求保 护的法律依据 。依据该条规定 ,判断是否构 成侵权 的时间界 限以专利权授权公告 日为准 ,专利授权后禁 止实施 的侵权 行为主要有制造 、使用 、许诺销售 、销售 、进 口专利产品五种 。并且这五种禁止实施 的行为是相互独立 的, 分别构成 了单 一类 型的侵权行为 。这也就意 味着 ,除 “ 本法 另有规定的以外 ” ,只要在专利授权公告 日之后 ,实施上述 五 种行为都 属于侵权行为 。第 l 3条则 系发 明专利临时保 护的直 接法律依据。而 《 专利法 》第 6 9条 ,则规定 了不视为侵犯专 利权 的情形 ,即在 这些 情形下实施 的行为并不视为侵犯专利
凭借其颁 布的第 2 0号 指导性案例 ,试 图创立一种新 的规则 , 以明晰发 明专 利临时保护 的法律效 力边界 。即认定在 发明专 利 申请 公布后 至专利 权授予 前 的临时保护期 内制造 、销售 、 进 口的被诉专 利侵权产 品不 为专 利法禁止 的情况下 ,其后续 的使用 、许诺 销售 、销售 ,即使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也 不视 为侵 害专 利权 。然而这一规则 的设 立无疑突破 了现有法律理 念范 畴 ,赋予 了临时保护新 的法 律效力 ,损害 了专 利权 人的 利 益 ,有 悖 于发 明专利 临 时保 护制度 设 置 的价值 精神 。本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多少年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多少年一、专利侵权诉讼时效多少年根据《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1、超过二年的起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往往是连续的,有时甚至是断断续续的。
权利超过二年起诉的,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起诉之日前推算二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这种判决应满足两个前提条件: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起诉时专利权仍在有效期内。
2、授权前的发明技术使用费发明专利的特殊之处是,授权前的临时保护。
由于发明专利实行“提前公布、实质审查”,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这时其他单位或个人完全可以实施公开的发明技术,这种行为在授权之前不视为侵权。
根据《专利法》规定,上述单位或个人应支付适当的费用,这就是对发明申请的临时保护措施。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于授权之日前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时效自专利授权之日起计算。
这类诉讼的时效有两个起算点:一专利授权之日;二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行为之日,以其中的晚者为实际起算点。
二、什么是专利权专利权(Patent Right),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专利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我国于1984年公布专利法,1985年公布该法的实施细则,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专利(patent)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专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据实证统计分析,专利包含了世界科技信息的90%-95%。
三、专利权具有哪些性质专利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排他性排他性,也称独占性或专有性。
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或者出现法专利权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
司法考试疑难问题解答(一)
问题1.2000年1月,甲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乙研制出一种节油装置,完成了该公司的技术攻坚课题,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2月,甲公司将该装置样品提供给我国政府承认的某国际技术展览会展出。
3月,乙未经单位同意,在向某国外杂志的投稿论文中透露了该装置的核心技术,该杂志将论文全文刊载,引起甲公司不满。
6月,丙公司依照该杂志的报道很快研制了样品,并做好了批量生产的必要准备。
甲公司于7月向我国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书。
12月,丁公司也根据该杂志的报道开始生产该节油装置。
2003年5月7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2003年7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1.甲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A.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B.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但无权要求赔偿损失C.甲公司无权要求,因丙公司有权在2004年5月7日前制造该专利产品D.甲公司无权要求,因丙公司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专利产品解答:本题考查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该情形下行为人的权利属于先用权,即使该项专利权被授予后行为人仍然可以行使先用权。
本案丙公司“研制了样品,并做好了批量生产的必要准备”在先,而甲公司“递交专利申请书”在后,因此,甲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丙公司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专利产品。
参考答案:D2.丁公司实施甲公司发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A.构成侵权行为B.不构成侵权行为C.2003年5月7日后的实施行为构成侵权行为D.2003年7月后的实施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解答:本题考查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的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且无法律依据,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专利的临时保护权是什么意思
专利的临时保护权是什么意思
我们经常会听到关于专利也会有临时保护的说法,那是所有的专利申请都会享有临时保护权吗?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专利的临时保护权是什么意思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专利的临时保护权是什么意思
申请⼈要想得到临时保护,必须以专利局公布其专利申请为先决条件。
因此,申请⼈在专利局确定申请⽇后,但还没有公布其专利申请前,若⾃⾏公布发明内容或者将发明的内容告知有关单位或个⼈,是不能得到临时保护的。
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影响申请⼈取得专利权。
如果申请⼈想尽快公开其专利申请,可以向专利局请求提前公布其申请,若专利局予以提前公布后,申请⼈就可得到临时保护。
实⽤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后,可以得到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相同的临时保护。
即,申请⼈可以要求实施其实⽤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单位或者个⼈⽀付适当的费⽤。
如果实施其实⽤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单位或者个⼈拒绝⽀付使⽤费,申请⼈可以在其申请被批准专利后,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7条的规定,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调处,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的时候,有权决定实施实⽤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单位或者个⼈在指定的期限内⽀付适当的费⽤。
当事⼈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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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中涉及的几个问题 行业标准涉及专利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中涉及的几个问题行业标准涉及专利为了更大程度地保护发明专利权人的利益,我国在专利法中确立了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在权利人行使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时候,常常会遇到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的一些问题。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这是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临时保护的直接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专利权主要体现为一种禁止权,即专利权人所享有的未经其许可而禁止他人为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律体系,这种禁止权是从专利申请被依法授权公告之日才诞生的。
然而,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由于我国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因此,必然的顺序是某一发明专利申请先被依法公开,然后在其通过实质审查后才被授权公告。
也就是说,如果从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日才开始法律保护,那么,就存在从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到授权公告这一期间的保护真空期。
换句话说,如果不对该真空期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任何性质的保护,那么,社会公众可以在此期间实施该发明专利申请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显然这种情况是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而有损发明专利权人积极性的。
因此,为了更大程度地保护发明专利权人的利益,我国在专利法中确立了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在权利人行使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时候,常常会遇到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的一些问题。
按照专利法第十三条的字面规定,似乎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在其发明专利申请被授权之前就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费用。
然而,从临时保护立法原意的角度可以推论出,主张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只能是在相应的发明专利申请被依法授予发明专利权之后。
之所以应当有这样的推论,笔者认为,事实上,有部分发明专利申请往往因为各种原因,要么不能通过实质审查,要么因为没有缴纳相关费用,要么因为没有履行相关手续而导致该发明专利申请最终没有得到专利授权。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现状制度下的企业实务启示——基于最高法第20号
2019年%月第31卷/第4期/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BEI YOUTH ADMINISTRATIVE CADRES COLLEGEJuly2019Vol.31No.4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现状制度下的企业实务启示——基于最高法第20号指导案例的分析吴明熠1叶榕2(1.上海财经大学,上海200082; 2.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310012)摘要: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即经初审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便公开其申请文件,进而再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通过《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第五批指导案例中第20号案例的裁判结果及理由,引出我国目前关于专利临时保护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并由此从实施行为、保护范围、适当费用、恰当主体、时效问题、法院管辖等几个方面分别对实施专利和申请专利的企业实务启示作出分析。
关键词: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企业实务启示一、最高法第20号指导案例案情概述专利权人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斯瑞曼公司)于2006年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申请于同年7月19日公开,2009年1月21日被授权并公告,授权的发明名称为“制备高纯度二氧化氯的设备”2008年10月20日,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称坑梓公司)与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康泰蓝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坑梓公司向康泰蓝公司购买二氧化氯发生器一套。
2009年3月16日,斯瑞曼公司以康泰蓝公司生产、销售和坑梓自来水公司使用的二氧化氯生产设备落入涉案发明专利保护范围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承担诉讼费等费用(以下称“斯瑞曼公司案”)。
二、司法实践中专利临时保护的制度体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康泰蓝公司停止侵权,康泰蓝公司和坑梓公司连带赔偿斯瑞曼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2018最新专利侵权司法解释全文
2018最新专利侵权司法解释全文在我国专利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所签发的,因此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专利权,与此同时我国最高院亦对专利侵权做出了新的司法解释。
那么2018最新专利侵权司法解释全文是怎样的?接下来将由我为您整理有关专利侵权及其相关知识。
专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我们是不能去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的侵权要件有很多,一般人很容易混淆,因此需要司法解释进行辅佐。
那么2018最新专利侵权司法解释全文是怎样的?以下是我为您带来的有关专利侵权的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或假冒他人专利的侵权行为。
对于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发生侵权纠纷时,如发明专利为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
中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权行为:(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2)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3)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4)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二、专利侵权行为的侵权特征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
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实施专利授权以前的技术、已经被宣告无效、被专利权人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权期限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侵权行为。
专利法规定了临时保护制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应支付适当的使用费。
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临时保护法律效力初探——简评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
专利临时保护法律效力初探——简评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
提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
燕菁菁
【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
【年(卷),期】2014(000)004
【摘要】发明专利的四个阶段包括申请递交前、申请递交后到公开前、公开后到授权前以及授权之后.本文分别探讨这四个阶段中专利法对专利权的保护及限制,并且以此为依据阐述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59号民事判决理由的不合理之处,最后简述在此指导案例之下的应对策略.
【总页数】5页(P56-60)
【作者】燕菁菁
【作者单位】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对重复授权问题的再思考——简评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提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及2008年《专利法》第9条、第22、23条 [J], 李春晖
2.植物新品种侵权的认定及损害赔偿分析——基于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分析 [J], 王必佼; 肖志锋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四终字第29号 [J], 无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1号 [J], 无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
开证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126号 [J], 刘贵祥;刘敏;高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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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涉及的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专利权人在发明专利授权后,可以主张未经其许可实施发明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专利权人在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还可以通过诉讼主张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即要求在发明专利公布后、发明授权前实施其专利的单位和个人支付适当费用。
一、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概念
1. 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概念
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此项规定为发明专利的申请人提供了临时保护,实践中,申请人往往在发明被授权后,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实施其发明的主体支付使用费用。
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涉及的法律问题
2. 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立法原意
由于发明专利审查一般采取“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因此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后,其技术方案就处于一种可被公众得知的状态,第三人就有可能依据发明专利公开的内容,实施该发明技术方案。
而专利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只有发明专利被授权后专利权人才能够获得权利,以形成其主张侵权赔偿的基础。
在发明专利未被授予前,申请人是无法主张“侵权”的。
但是,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若第三人可以任意实施该发明专利,显然对申请人即潜在的专利权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制度即针对第三人任意实施被公开的发明专利这一情形为申请人提供救济:该制度允许申请人对第三人在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实施其发明专利的行为主张支付适当的费用。
二、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公众即可获知其专利的技术方案并能够确定其公开文本的保护范围。
但专利权人主张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往往是在专利授权之后,而授权时的专利保护范围往往与公开文本的保护范围不同。
那么在专利权人主张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时,该发明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应当是以公开文本确定保护范围还是应以授权文本确定保护范围呢?通常认为,若专利公开文本的保护范围与授权时的保护范围不一致(一般是授权文本的范围小于公开文本的范围)说明公开文本的部分保护范围未获得通过,而专利权人亦不能未被授权的范围主张专利权保护,因此应当以授权时的文本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三、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管辖的确定
一般地,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管辖应当参照侵犯专利权纠纷的管辖。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上海爱兮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及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中明确了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的管辖确定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虽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侵犯专利权纠纷,但在本质上也是一类与专利有关的侵权纠纷,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有关侵权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来确定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的管辖。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在案件性质上与侵犯专利权纠纷最为类似,因此,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这类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之前,可以参照侵犯专利权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
对于被控侵权的实施行为跨越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后的,其行为具有前后的连续性、一致性,从方便当事人诉讼出发,应当允许权利人一并就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犯专利权行为同时提出权利主张。
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涉及的法律问题
四、临时保护期后的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的后续使用、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一直存在争议。
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谁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确定了一个指导性裁判规则,即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不侵害专利权。
该指导案例旨在明确专利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对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涉及的法律问题
指导案例20号自发布后,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支持和反对的声音在业界并存。
有学者认为,发明专利授权后,第三人对其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该发明得到的产品的后续使用、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本身合法,专利法更主张控制侵权的源头--制造行为。
将后续使用、销售行为认定不构成侵权的理由如下:1、符合专利法立法目的和精神;2、设置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更有利于专利权人;3、他人不会因此而抢占专利权人的市场优势;4、有利于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关于第2点和第3点理由,笔者有不同的看法。
有学者认为,假设专利法没有规定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一方面,专利权人无权请求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和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另一方面,由于专利法没有禁止专利授权前的制造行为,则专利授权前制造出来的产品后续销售、使用等也是合法的。
笔者认为:一般地,认为专利权人无权要求在临时保护期内制造的产品认定
为侵权行为,是因为专利权权人已经主张在临时保护期内的实施行为给付了适当的费用,无权再要求就具有延续性的销售、使用行为再主张一次费用,不能两头得利。
但是,这一逻辑是建立在存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制度上的。
若没有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规定,专利权人也不存在在临时保护期收费又在授权后收费的两头得利的问题。
那么,在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就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的行为主张侵权赔偿则顺理成章。
那么得出设置专利临时保护期反而免除原本存在的侵权责任、设置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形同鸡肋的结论,似乎并无不当。
此外,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到专利授权,一般需要经过两到三年的时间。
专利权人只能够在专利授权后才能够主张临时保护期的费用支付。
而第三人在专利方案公开后即可实施该专利方案,在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产品更新换代非常快,而两到三年的审查周期中,第三人足以获得足够的市场优势。
即便在专利授权后未经许可不能继续制造该专利产品,第三人完全可以利用已经获得的市场优势继续销售在临时保护期内制造的产品。
而该指导案例的发布,难免给公众一种错觉,可以在临时保护期内任意实施发明技术方案,只需在授权后支付适当的费用,而该适当的费用远远低于授权后侵权赔偿的费用。
有观点认为,理性的竞争者为了避免今后可能面对的纠纷,一般不会为了抢占市场而故意制造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而恰恰是在今天,技术发展的速度如此之快、产品更迭的周期如此之短的情况下,抢占市场往往会成为竞争者的首要诉求。
若规定专利权人无权禁止第三人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产品的后续销售、使用行为的规定,恰恰是为逐利的个体提供了诱惑之火。
而任何制度的设计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在实践法律中需要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
以上为笔者对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涉及法律问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