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方:动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动物保护辩论辩题
动物保护辩论辩题正方:动物保护是我们的责任,因为动物也有权利生存和受到尊重。
动物是地球上的一部分,它们和人类一样拥有生存的权利。
我们应该尊重动物的生命,保护它们的生存环境,避免对动物进行残忍的对待和虐待。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所说:“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可以从对待动物的方式中看出来。
”动物保护不仅是一种道德责任,也是对我们自己文明程度的体现。
此外,动物在生态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的存在对维持生态平衡至关重要。
如果我们不保护动物,将会对整个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破坏。
反方:动物保护固然重要,但我们不能把动物的权利凌驾于人类的利益之上。
人类是地球上的主宰者,我们有权利利用动物来满足自己的需求。
例如,动物实验在医学研究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人类的健康和生命有着重要意义。
此外,许多人类活动也需要动物产品,比如食品、皮毛等。
如果我们过分强调动物权利,将会对人类的生活产生不利影响。
而且,动物保护也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和资金,这些资源和资金可以用来解决人类自身的问题,比如贫困、疾病等。
正方:虽然人类有权利利用动物,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肆意对待动物。
正如亚伯拉罕·林肯所说:“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可以从对待动物的方式中看出来。
”我们应该尊重动物的生命,避免对动物进行残忍的对待和虐待。
动物保护不仅是一种道德责任,也是对我们自己文明程度的体现。
此外,动物在生态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的存在对维持生态平衡至关重要。
如果我们不保护动物,将会对整个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破坏。
反方:动物保护固然重要,但我们不能把动物的权利凌驾于人类的利益之上。
人类是地球上的主宰者,我们有权利利用动物来满足自己的需求。
例如,动物实验在医学研究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人类的健康和生命有着重要意义。
此外,许多人类活动也需要动物产品,比如食品、皮毛等。
如果我们过分强调动物权利,将会对人类的生活产生不利影响。
而且,动物保护也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和资金,这些资源和资金可以用来解决人类自身的问题,比如贫困、疾病等。
对于动物是否应该成为民事法律主体
对于动物是否应该成为民事法律主体,我们小组成员的观点是不赞同成为民事法律主体,但是我们要人道主义的对待动物,加强对动物的保护力度,并且完善保护动物的相关制度。
我们不赞成动物成为民事法律主体有以下几点理由:
1首先民事法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其特征是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意思自治性;是法律确认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人。
动物没办法承担义务,不具有责任能力,而这也就形成了构成民事法律主体条件的缺失,动物可以享受权利却没办法承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比如说一只猫抓伤了人,这时候要猫怎么承担法律责任呢?难道要按着猫的头道歉吗?这也太滑稽可笑了吧。
2 违背了自然的适者生存的发展规律。
当动物之间发生了冲突时,我们要如何去解决?比如说,当一只虎吃了一只兔,我们是要以故意杀动物罪判处老虎死刑或无期徒刑呢?亦或是根据其价值不同直接不入罪呢,这样的话不就是违反了生命平等原则吗?同时自然界有其规律,食肉动物之间的冲突是符合适者生存的规律的,我们人类不能强行改变这个规律。
3动物无法与人类进行意思沟通,我们代动物制定它们的权利义务也仅仅是根据我们自己的想法,动物也不可能参与到法律制定的过程,即使赋予动物权利也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试想,赋予动物人格权和财产权就能让动物得到天敌的尊重和保护好自己的住所不受侵
犯了么?民法以意思自治为核心,意思自治被否认,民法不复为民法。
综上所述我们小组不赞同动物成为民事法律主体。
而对于动物的保护,我们可以从道德和法律方面入手。
在道德层次上,我们可以提倡更加人道主义的对待,反对虐待动物;在法律上,我们可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动物能否成为民事主体--问答
动物能否成为民事主体
答:我认为动物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1、首先,动物不具有责任能力,无法承担义务及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不符合构成民事法律主体的条件。
2、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动物的民事权利能力难以规定,动物的民事行为能力也难以判断。
3、民法以意思自治为核心, 法律若要产生作用,首先要求具体的法律规则能够被法律关系的主体所理解。
但动物无法与人类进行意思沟通,更无法理解法律规范。
4、动物若成为民事主体,则要求法律不仅调整人与人、人与动物之间关系,还要调整动物之间的关系,这违背了自然界的发展规律。
综上,我认为动物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正方:动物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正方:动物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一、破题1、动物:由细胞组成、能自由移动、从其他植物或动物身上获取能量的有机体。
在这里包括害虫、饲养食用的动物。
2、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3、判断标准:现实层面,必要性;事实层面上,可行性。
这两个层面应当综合在一起看。
4、能成为:部分成为即能成为,而不能成为则需要穷尽所有的动物,皆不能成为。
二、论点1、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限度——什么样的客体有可能上升为主体?不是需要保护就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我们需要看到,没有感受苦乐的其他的一切情绪的客体都不能上升到主体的地位。
2、必要性:动物需要保护。
法律对主体的保护是一种排他的、不可替代的、直接的、无原因的保护,而对客体的保护则是一种相对的保护、可替换的保护,也是一种间接的保护、有原因的保护。
主体的产生是根源于社会利益和权利保护的需要,而这样的需要又必须有一定的限度。
3、可行性:如果一个存在物能够感受苦乐,那么拒绝关心它就没有道德上的合理性。
法律是人类的法律,只要突破人类自身狭隘的传统观念,是完全可以赋予动物主体地位的。
动物可以感受苦乐。
可以为其设立监护制度,国家、行政机关是监护人。
动物继承遗产,德国民法的相关规定。
罗马法中“人格减等制度”我们也可以在主体内部设置不同的位阶,一个物种在主体中位阶的高低要视其对生命共同体价值大小而定。
也早有事实的例子。
4、需要强调:有限的地位而绝非无限的地位;“有限的法律主体”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主体权利范围的有限性,即动物只享有某些种类的权利,如生存权、生命权等,而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则专属于人类。
二是主体范围的有限性。
即只有一部分动物可以成为主体。
从进化论的角度看,脊椎动物以上应该获得主体地位。
因为“无脊椎动物略具感知,有苦乐的感受。
……记忆、学习、预期和目的性的新形式则出现在脊椎动物之中。
”不是不食用,不是不买卖小动物,最为重要的是,尊重自然规律,人道的保护动物。
浅析动物能否享有法律主体地位
浅析动物能否享有法律主体地位摘要:无论是研究动物权利还是与动物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动物能否享有法律上的主体地位都是一个首先遇到且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对于从法律角度上保护动物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传统法律主体、动物作为法律主体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动物作为法律主体是否具有必要性三个角度来论述动物不能享用法律主体地位。
关键词:动物;法律主体;自然权利一、动物法律主体地位的取得合乎法理吗要回答这个问题,探究动物能否享有法律主体地位,首先要研究什么是法律主体。
简单来说,法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①从这个概念上讲,法律主体之所以为法律主体,其关键在于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现假设赋予动物法律主体的地位,现用反证法来推翻这个假设:原命题:动物不享有法律主体地位。
假设:动物享有法律主体地位,那么动物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首先,我们来讨论动物作为法律主体地位的权利如何行使,又如何以自己的名义承担义务的问题。
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不存在无义务的权利,也不存在无权利的义务,动物所享有的每一项权利都存在与之对应的义务。
如果说动物享有生存、觅食、交配等权利,那么其相对应的义务何在?是在享有生存权利的同时负有不侵犯其他动物生存权利的义务,还是在享有觅食权利的同时负有不侵犯其他动物觅食权利的义务,抑或是在享有交配权的同时负有“计划生育”的义务?显然,这个假设所得出的结论是荒谬的,人类不能规定动物在生存的时候不侵犯其他动物生存的权利,更不能规定动物交配时还要负有计划生育的义务。
由此,动物所享有的某些权利找不到其所对应的义务,更无所谓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法律关系了,故反证不成立,原命题正确。
另外,法律主体还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能够自由得表达意志,即意思自治。
马克思主义哲学上讲认识论意识的作用时,第一条就讲到人能能动得认识世界,意识活动具有主观创造性和自主选择性,而动物是没有意识的,其行为并不具有目的性,而是源于其作为动物的本能而做出的,如蜜蜂的筑巢行为,蜘蛛的织网行为,它们既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要这样做。
动物不应具有环境法主体地位
动物不应具有环境法主体地位作者:何梦来源:《文化研究》2015年第02期摘要: 1990 年的《德国民法典》增添了“动物不是物”一语,从而引发了有关动物民事法律地位的讨论。
生态伦理学的非人类中心论主张动物具有法律主体地位,且得到了部分学者的支持。
但笔者认为,动物并不符合法律主体的要求。
法律是人制定的法律,因此无法确定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
故动物不能称为民事法律主体,也不应具有环境法主体地位,只能成为其客体。
关键词:动物;法律地位;环境法律主体;动物保护一、界定动物法律地位的相关学说及评析(一)肯定说1,完全肯定说。
该说主张动物具有完全的权利主体资格,享有同人一样的权利。
在我国更有甚者提出生态法学“将一切生命体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而自然人在生态法律关系中是作为被约束和被限制的对象而存在的,人不仅是权利的主体,还是自然界的权利的客体”。
2,有限肯定说。
该说主张动物只享有某些种类的权利,如生存权、生命权等,而一些专属于人类的权力,如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动物则不享有,有限肯定论以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为代表,认为野生动物与宠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而其它动物则被排除在主体的范围之外。
笔者认为,肯定论有以下几个弊端:首先,肯定论的实施会给现行立法造成重大负担。
现行法律关于动物主体地位的规定非常少,因此要将动物纳入环境法律主体地位,就必须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
其次,将动物纳入主体地位,在法律上将造成很难处理人与动物的关系的尴尬局面。
最后,大部分人的环保意识还比较落后,即便有相应法律出台也不一定会得到遵守,因此肯定论的主张不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
(二)否定说主张将动物作为法律上特殊的物对待,反对肯定说的主张。
该说主要以梁慧星教授、杨立新教授和孙宪忠教授等为代表。
否定说运用理论说明动物作为环境法主体地位会带来的麻烦,来反驳肯定论的主张。
笔者认为,肯定论和否定论都是为了保护动物,在本质上没有差别,但笔者更赞成否定说的主张,因为否定论更有利于立法和执法的相对稳定性。
动物作为法律主体的案件(3篇)
第1篇在传统的法律观念中,法律主体通常指的是具有独立人格和权利义务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伦理观念的变迁,动物作为法律主体的概念逐渐被提出,并在一些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探索。
本文将探讨一起动物作为法律主体的案件,分析其背后的法律逻辑和社会意义。
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因虐待动物引发的纠纷。
当事人李某在家中饲养了一只宠物狗,然而,在一段时间内,李某因工作繁忙,忽视了宠物狗的照顾,导致狗长期处于饥饿和病痛之中。
当地动物保护组织得知此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依据在传统的法律框架下,动物不具备法律主体的资格,因此无法作为原告或被告。
然而,随着动物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我国部分地区开始探索将动物作为法律主体的可能性。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依据以下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该法律规定,动物是人类的朋友,应当受到保护。
动物饲养者有义务对动物进行合理饲养,防止虐待和伤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动物作为法律主体的地位,但其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为动物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律规定,野生动物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应当受到保护。
在特定情况下,野生动物可以作为法律主体。
三、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虽然动物不具备完全的法律人格,但它们作为生命体,享有一定的权益。
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动物权益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赔偿动物治疗费用人民币5000元。
2. 李某支付动物保护组织调查费用人民币1000元。
3. 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不得再饲养动物。
四、案件意义本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突破传统法律观念:本案判决将动物权益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突破了传统法律观念中对法律主体的界定,为动物权益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
浅析动物成为民事主体的理论障碍
浅析动物成为民事主体的理论障碍作者:亓丹来源:《科技资讯》 2015年第9期亓丹(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内蒙古包头 014100)摘要:动物一直以权利客体的身份出现在民法世界中,但是这种传统正在遭遇现实的挑战。
随着环境破坏的加重,动物数量的锐减,越来越多的人主张应该改变动物的这种民法定位,突破客体的范围晋升到主体行列。
该文认为我们着实应该切实地保护动物,但是并不赞同将其含纳进主体行列的做法。
文章将从民事主体的含义和动物权利相关立法的角度出发,浅析动物成为民事主体的理论障碍。
关键词:动物民事主体立法分析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3(c)-0210-02每一个日常事物只有在民法的世界中找到相应的成像才能接受民法慈母般的关爱,但是由于民法自身技术手段的有限性,并不是所有的事物都能在民法世界中找到相应的位置,或者说这些事物在民法世界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固定的,日常事务想要找到或者改变其在民法世界中的位置是需要相应的理论和制度支持的。
想要将动物从客体地位上升到主体地位在理论上存在着很大的障碍,下面就逐一分析。
1 民事主体的基本理论1.1 民事主体的概念所谓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主体的特征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根据法理学上的划分权利和义务是一对相应的概念,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也当然不能存在权利。
一般地说,近现代民法所认可的民事主体有两种:自然人和法人。
1.2 民事主体范围的扩张如前所述,近现代民法上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但是这一范围并不是自始如此的。
它经历了从古罗马时期人的等级制到法国民法典将民事主体的范围由特定的人到了一般的人,再到德国民法典将这一范围做了进一步扩展,由具有血肉之躯的自然人扩大到了毫无生命特征的组织体。
如彭诚信教授所说,整个民事主体范围的变化可以归结为“人可非人,非人可人”的演变轨迹。
动物真的能够成为法律主体吗?——关于法律主体的前提性说明
动物真的能够成为法律主体吗?——关于法律主体的前提性说明许翠霞【摘要】动物权利论主张将动物纳入法律主体的范畴,但是要成为法律主体必须满足这一逻辑前提,即作为法律秩序内的成员必须对法律秩序和共同规范怀有内在的认同感和自愿服从的义务感,这一逻辑前提决定了理性能力是成为法律主体的必备条件。
而动物不具备人类的理性能力,因此不能也不应当成为法律主体。
【期刊名称】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0(034)006【总页数】7【关键词】动物权利;法律主体;理性能力一、问题之提出现代科技文明的快速发展,使得人类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能力获得了空前的扩展。
这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也使得整个生态系统变得越来越不堪重负。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动物法领域兴起了动物权利论。
该理论主张,为了改变人类对动物的虐待和滥用滥杀行为,应当摒弃传统理论中将动物视为人类私有财产的观念,承认动物具有其自身存在的理由和相应权利,享有人类不可剥夺的生存权,甚至要求人类应当逐步减少乃至取缔对动物的利用。
而要践行上述动物权利理论,则必须在法律层面确立动物的主体地位。
那么,动物真的可以成为法律主体吗?所谓“法律主体”,法学上是指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这意味着我们应当在法律的语言系统和符号体系下,运用法律的分析方法和逻辑思维来进行论证:法律主体的逻辑基础是什么,要成为法律主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动物是否能够满足这些要求?这也是本文的研究基点和思路。
二、动物主体论的主要论证思路纵观整个动物权利论的发展,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的研究,对该命题的论证基本遵循了两条思路:一是借道哲学或伦理学,通过证明动物能够成为道德主体,进而证明也能够成为法律主体;二是立足于法学,通过证明法律主体这一概念的扩展性和拟制性,并将动物的感知能力和人类的意思能力进行类比,从而完成对动物主体论的论证。
下文将对上述两种思路进行较为详细的介绍和说明。
(一)动物权利论证的伦理学(哲学)进路动物权利论的理论来源可以追溯到英国思想家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
动物权益辩论会(正反方辩论词)
动物权益辩论会(正反方辩论词)动物权益辩论会正方辩论词尊敬的评委和各位观众:我们作为正方代表,认为动物也有权利享受保护和尊重。
我们将从伦理、环境和道德的角度来支持动物权益。
首先,从伦理角度看,动物与人类一样具有感受和痛苦的能力。
我们不能因为动物缺乏语言能力,就忽视它们的权益。
没有人类的专业技能,我们也无法判断动物是否在受到折磨。
动物权益的保护是对伦理道德的基本尊重。
其次,从环境角度看,动物在生态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们能够保持生态平衡,控制其他生物种群的数量,并促进生物多样性的维持。
如果我们无视动物权益,破坏了它们的生存环境,将对整个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的后果。
保护动物权益就是保护我们共同的生存环境。
最后,从道德角度看,动物作为有生命的个体,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我们不能仅仅将动物视为人类的利益工具,而忽视它们的生存权益。
我们的道德观应该基于共情和尊重,而不是利益的最大化。
保护动物权益是一种道德责任,体现着我们作为人类的良知。
综上所述,正方认为动物也有权益享受保护和尊重,从伦理、环境和道德的角度来看,保护动物权益是必要且正确的行为。
我们呼吁大家支持动物权益,共同创造一个更美好的世界。
谢谢!---反方辩论词尊敬的评委和各位观众:我们作为反方代表,我们认为保护动物权益并不是最优的选择。
我们将从人类利益、科学和实际可行性三个方面来辩解。
首先,从人类利益角度看,我们相信人类的利益应该是优先考虑的。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首要问题。
将过多的资源和精力用于动物权益保护,可能会导致人类的福利和发展受到限制。
我们不能将动物的权益凌驾于人类之上。
其次,从科学角度看,我们要依靠科学事实来做出决策。
当前,关于动物权益的科学证据并不充分。
我们缺乏足够的了解来判断动物是否具有和人类相似的权益。
在缺乏科学依据的情况下,盲目地对动物权益进行过度保护是不明智的。
最后,从实际可行性角度看,保护动物权益需要巨大的资源投入和管理难度。
动物权益的辩论辩题是什么?
动物权益的辩论辩题是什么?正方辩手,动物应该享有权益。
反方辩手,动物不应该享有权益。
正方观点:动物是有感情和情感的生物,它们应该被视为有权利的个体。
因此,我们应该尊重动物的权益,不应该虐待或剥夺它们的生存权、自由权和福利权。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所说,“动物也是生物,也有权利不受虐待。
”动物权益的保护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议题,我们应该通过立法和社会教育来保护动物的权益。
例如,美国动物权益活动家简·古道尔曾经说过,“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可以从它对待动物的方式看出来。
”因此,我们应该努力保护动物的权益,以体现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反方观点:动物虽然有感情和情感,但它们并不具备享有权益的能力。
动物和人类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差异,因此不能简单地把动物的权益和人类的权益等同起来。
动物的主要作用是为人类提供食物、劳动力和实验对象,因此它们的权益应该被置于人类的权益之下。
正如哲学家彼得·辛格所说,“动物和人类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差异,因此不能简单地把动物的权益和人类的权益等同起来。
”动物权益的过分强调会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我们不应该过分强调动物的权益。
我的观点:我支持正方的观点,认为动物应该享有权益。
动物和人类一样,都是有情感和感情的生物,它们应该被尊重和保护。
动物权益的保护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也是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
我们应该通过立法和社会教育来保护动物的权益,以建立一个更加和谐、文明的社会。
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平衡动物权益和人类利益之间的关系,避免过分强调动物权益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所说,“动物也是生物,也有权利不受虐待。
” 我们应该努力保护动物的权益,以体现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动物保护法律辩论辩题
动物保护法律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动物保护法律是必要的,因为动物和人类一样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动物是有感情和情感的生物,它们也有权利不受到虐待和伤害。
动物保护法律的出台可以有效地保护动物的权益,让人们意识到动物也是有情感的生物,不应该被随意对待。
首先,动物保护法律能够有效地防止动物被虐待和残忍对待。
许多人对动物进行虐待,比如残忍的实验、殴打、饥饿等行为,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动物的权益。
通过动物保护法律的规定和制裁,可以有效地阻止这些行为的发生,保护动物的生命和健康。
其次,动物保护法律可以提高人们的保护意识。
通过法律的规定和宣传教育,人们可以更加了解动物的权益和保护需要,从而改变对动物的态度和行为。
比如,美国动物福利法案的通过,让更多人意识到动物也是有情感的生物,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最后,动物保护法律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动物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它们和人类共同生活在地球上。
保护动物的权益,可以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地球的生态环境。
因此,动物保护法律是必要的,它能够有效地保护动物的权益,提高人们的保护意识,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反方辩手观点:动物保护法律虽然是出于善意,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有时候甚至会对人类的利益造成损害。
首先,动物保护法律可能会对人类的生活和经济造成影响。
比如,禁止捕鱼、狩猎等行为,可能会影响渔民和猎人的生计,导致他们失去收入来源。
而且,一些动物保护法律的执行成本很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给政府和社会带来负担。
其次,动物保护法律的执行难度较大。
一些动物保护法律的执行难度较大,比如如何确保动物的福利、如何界定虐待行为等问题。
一些动物保护法律可能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导致执行时出现争议和纠纷。
最后,动物保护法律可能会对科学研究和医学实验造成影响。
一些科学研究和医学实验需要动物来进行,比如药物研发、疾病治疗等领域。
如果动物保护法律过于严格,可能会限制科学研究和医学实验的发展,影响人类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动物权益保护辩论辩题
动物权益保护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动物也是地球上的生命,它们与人类一样有权利受到保护。
保护动物权益不仅是一种道德责任,也是人类社会的文明表现。
首先,动物作为生物链中的一部分,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
如果动物权益得不到保护,将会导致生态系统的崩溃,对人类生存造成威胁。
其次,动物也有情感和痛苦感受,它们不应该成为人类滥用的对象。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所说,“人类的文明程度可以从对待动物的方式中看出来。
”如果我们无视动物的权益,就是在剥夺它们的生存权和尊严。
此外,保护动物权益也是对人类道德观念的一种提升,能够培养人们的同情心和责任感。
因此,我们应该立法保护动物权益,严惩虐待动物的行为,推动人与动物和谐共处。
反方辩手观点:保护动物权益固然重要,但在人类社会中,动物的权益不应该高于人类的权益。
首先,人类是地球上的主宰者,我们有权利利用动物来满足自身的需求,比如食物、衣物和实验等。
正如哲学家彼得·辛格所说,“人类对动物的利益优先于动物本身的权益。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最重要的,如果过分强调动物权益,将会限制人类的发展空间。
其次,动物权益保护的成本很高,如果将大量资源用于动物保护,将会影响社会其他方面的发展。
此外,动物权益保护也存在一些实际困难,比如如何界定动物的权益、如何保护野生动物等问题。
因此,我们应该在保护动物权益和人类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不能一味地强调动物权益而忽视人类的需求。
综上所述,保护动物权益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动物权益、人类需求、社会成本等多方面因素。
我们应该在保护动物权益的同时,不忽视人类的权益,寻求动物权益和人类利益的平衡。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人与动物和谐共处的目标。
动物权益的辩论辩题
动物权益的辩论辩题正方,动物有权利受到保护。
作为动物权益的正方辩手,我坚信动物和人类一样,都有权利受到保护。
首先,动物和人类一样,都是有感情和感觉的生命体,它们能够感受到痛苦和快乐。
因此,我们应该尊重动物的生命和权利,不应该将它们视为可以随意对待的物品。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所说,“人类对待动物的方式可以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如果一个社会不能保护动物的权益,那么这个社会就无法被称为文明社会。
其次,保护动物的权益也是保护人类自身的利益。
很多动物在生态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的存在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和人类的生存都是至关重要的。
比如,蜜蜂是植物传粉的重要载体,没有蜜蜂,很多植物就无法繁衍,这将对人类的食物链和生态环境产生巨大的影响。
因此,保护动物的权益也是在保护人类自身的利益。
最后,我们应该通过立法和教育来保护动物的权益。
比如,加强动物保护法律的立法力度,严惩虐待动物的行为;同时,也应该加强对公众的动物保护教育,提高人们对动物权益的认识和尊重。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我们才能真正保护动物的权益,实现人与动物和谐共处。
反方,动物权益不应该被过分强调。
作为动物权益的反方辩手,我认为动物的权益不应该被过分强调。
首先,人类是地球上的主宰者,我们有权利利用动物来满足自己的需求。
正如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所说,“知识就是力量。
”人类通过对动物的利用,获取了大量的知识和资源,这些对于人类的发展和进步都是至关重要的。
其次,过分强调动物的权益可能会对人类的生活和经济造成负面影响。
比如,过分严格的动物保护法律可能会导致农民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农作物免受野生动物的损害,从而影响粮食的生产和供应。
又如,过分强调动物权益可能会导致一些传统的文化活动和娱乐活动受到限制,这将影响到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传承。
最后,我们应该更加注重人类自身的权益。
人类面临着诸多问题,比如贫困、疾病、战争等,我们应该把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投入到解决这些问题上,而不是过分强调动物的权益。
动物保护的辩论辩题
动物保护的辩论辩题正方辩手:动物保护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动物是地球上的一部分,它们和人类一样都有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首先,动物是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们对维持生态平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例如,大象是森林的守护者,它们可以帮助散播种子,保护植被的生长,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
如果动物灭绝了,整个生态系统都将受到威胁,对人类生存也会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动物也是有情感和感觉的生物,它们有权利不受到虐待和伤害。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所说,“一个国家的道德水平可以从它对待动物的方式中看出来。
”如果一个社会无法善待动物,那么这个社会也很难善待人类。
因此,我们有责任保护动物的权益,不让它们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和折磨。
最后,动物保护也是人类道德和文明的体现。
伟大的印度领袖甘地曾说过,“一个国家和它的道德水平可以从它对待动物的方式中看出来。
”动物保护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责任,更是一种道德责任。
只有尊重和保护动物,才能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文明和道德水平。
反方辩手:尽管动物保护是重要的,但我们也不能忽视人类的利益。
在一些情况下,为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我们可能需要做出一些对动物不利的决策。
例如,在一些地区,为了保护农作物和人类的生命安全,可能需要控制某些动物的数量,甚至进行捕杀。
这并不是对动物权益的漠视,而是为了人类和动物共存的需要。
此外,动物保护也需要考虑到实际的可行性和经济成本。
在一些贫困地区,人们可能无法承担动物保护所需的成本,他们更需要解决自己的温饱问题。
如果一味强调动物保护,可能会给当地居民带来更大的生活压力,甚至适得其反。
最后,我们也需要认识到,人类和动物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生存竞争关系。
达尔文曾说过,“自然选择是一场残酷的竞争。
”在自然界中,动物之间存在着互相捕食的关系,这是自然规律。
我们不能一味地去干预自然界的生态平衡,而忽视人类自身的生存需求。
总之,动物保护是重要的,但我们也不能一味地将动物的权益凌驾于人类的利益之上。
动物权益是否是辩论辩题
动物权益是否是辩论辩题正方,动物权益是一个重要的辩论辩题,我们认为动物也应该享有一定的权益和保护。
首先,动物和人类一样都是生命,都有生存的权利。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所说,“在某种程度上,人类对动物的态度可以衡量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如果一个社会不能保护动物的权益,那么这个社会就缺乏文明和道德。
其次,动物在人类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不仅是生态系统中的一部分,还可以给人类带来情感上的陪伴和快乐。
因此,我们应该尊重动物的生命和权益,给予它们适当的保护和关爱。
反方,动物权益是否是一个辩论辩题存在争议。
首先,动物和人类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差异,动物不具备理性和道德意识,因此不能和人类平等对待。
正如美国哲学家彼得·辛格所说,“动物没有道德权利,但我们有道德责任对待它们。
”其次,人类社会面临着诸多问题,如贫困、疾病等,这些问题应该是我们关注的重点,而不是动物的权益。
如果我们把太多的资源和精力放在动物权益上,就会忽视人类自身的需求。
因此,我们认为动物权益不应该成为一个辩论的焦点。
正方,我们认为动物权益是一个重要的辩论辩题,因为动物也是生命,也应该享有一定的权益和保护。
正如美国物种保护学家简·古道尔所说,“动物不是我们的财产,而是我们的朋友和邻居。
”动物在生态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的存在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
如果我们不能保护动物的权益,就会对整个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破坏,最终危及人类自身的生存。
因此,我们应该尊重动物的生命和权益,给予它们适当的保护和关爱。
反方,我们认为动物权益是否是一个辩论辩题存在争议。
首先,动物和人类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差异,动物不具备理性和道德意识,因此不能和人类平等对待。
正如英国哲学家大卫·希尔伯特所说,“动物不是我们的道德对等者,我们对待动物的方式应该基于人类的利益而非动物的权益。
”其次,人类社会面临着诸多问题,如贫困、疾病等,这些问题应该是我们关注的重点,而不是动物的权益。
动物权益是否应该成为辩论辩题
动物权益是否应该成为辩论辩题正方,动物权益应该成为辩论辩题。
动物是地球上的一部分,它们也应该享有一定的权益。
人类对待动物的方式应该受到关注和审视。
动物权益作为一个辩论辩题,可以引起社会对动物保护的重视,促使人们关注动物的权益,从而改善动物的生存环境和待遇。
首先,动物作为地球上的生物,也应该享有基本的权益。
名人名言中有一句“人类应该成为地球的守护者,而不是征服者”,这句话表达了人类对待动物应该是尊重和保护的态度。
动物也有生存的权利,它们不应该受到无端的伤害和虐待。
作为有理性和道德观念的人类,我们应该关注动物的权益,为它们争取应有的生存空间和权益。
其次,动物权益的辩论辩题可以引起社会对动物保护的重视。
通过辩论的方式,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动物权益问题的严重性,从而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讨论。
例如,近年来关于动物保护的话题频频出现在各大媒体上,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
这些讨论可以推动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保护动物的权益。
最后,动物权益的辩论辩题可以促使人们关注动物的权益,从而改善动物的生存环境和待遇。
通过辩论的方式,可以提高人们对动物权益问题的认识,从而改变对待动物的方式和态度。
例如,有些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动物权益,规定了对待动物的标准和规范,从而改善了动物的生存环境和待遇。
反方,动物权益不应该成为辩论辩题。
动物权益不应该成为辩论辩题,因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才是最重要的。
人类是地球上的主宰,我们应该以人类的利益为先。
动物只是地球上的一部分,它们不能与人类相提并论。
因此,我们不应该将动物权益作为辩论的话题,而应该把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投入到人类的发展和福祉上。
首先,动物权益不应该成为辩论辩题,因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才是最重要的。
名人名言中有一句“人类是地球上的主宰”,这句话表达了人类在地球上的主导地位。
人类是地球上的主宰,我们应该以人类的利益为先,而不是将动物权益作为辩论的话题。
其次,将动物权益作为辩论辩题会分散人们的注意力,影响人类的发展和进步。
论动物能否成为继承法律关系主体
论动物能否成为继承法律关系主体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李蕊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养起了宠物。
那些普通的动物们在摇身一变为宠物后,地位也大大提升。
它们住进了豪华的宠物舍,吃起了可口的宠物粮,穿起了漂亮的宠物衣,甚至还有了专门的宠物医生和专用的洗浴用品,俨然过起了人的生活。
而人也同样不把它们视为动物,而是把它们看作自己的孩子和亲人,甚至有人在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一部或大部分财产留给宠物。
那么动物是否能够成为继承法律关系主体,拥有继承权呢?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阐述。
关键词:动物继承法律关系主体正文:1997年《中国律师》杂志发表了题为《一份超越人类理性的遗嘱》的文章。
文中写到一位从印度尼西亚回国的归侨老太太临终前找到作者王律师帮助立遗嘱,遗嘱的内容是将其遗产中的10万元由爱犬爱克继承。
无独有偶,1972年南非一位不知名的妇女给自己的爱畜——7只蜥蜴留下遗产,每只7000美元。
她还强调,自己的丈夫只有等蜥蜴死后,才能得到它们的遗产。
巴西一只22岁的灰色鹦鹉,它的主人英国布灵顿的朱丽叶小姐,给它留下250美元遗产,供它吃新鲜的莴苣、苹果、桔子和甜食。
布奈奇,被伊永·布奈克霍斯特先生发现前还是只无家可归的野猫。
1975年,根据伊永·布奈克霍斯特先生的遗嘱,它成了一套房子、22000美金和一位管家职位的继承人。
利敏先生养了一头10个月的羊,取名克利得。
它长大后,总是形影不离地跟着主人。
当利敏先生69岁那年去世时,立下遗嘱,给克利得302416美元。
闻名当时的音乐家都布斯太太1677年去世后,为她的两只猫留下详细的遗言:每月30马克供买食物;一天两顿猪肉,肉汤内要加牛肉和面包片;两只猫要各备一只碟子。
看到以上事例,我不仅惊讶和感慨于人与动物的感情至深。
当今世界经济高速发展,人们在追逐丰富物质生活的同时,相互之间也多了一份冷漠,少了一份关心。
于是越来越多的人们把感情寄托在动物身上,他们将宠爱的动物视为子女、亲人。
动物权益辩论辩题
动物权益辩论辩题正方,动物也是有权利的,应该受到保护。
首先,动物和人类一样,都是有感情和痛苦的生命体。
因此,动物也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包括生存权、不受虐待的权利等。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曾经说过,“人类对待动物的方式,可以反映出他们内心的品质。
”如果我们对待动物的方式是残忍和不人道的,那么就反映了我们自己的道德水平。
其次,动物权益的保护也是符合道德和伦理的。
伟大的印度领袖甘地曾经说过,“一个国家和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可以从它对待动物的方式中看出来。
”保护动物权益不仅仅是为了动物本身,更是为了我们人类自身的道德和精神修养。
只有尊重和保护动物,才能体现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文明程度。
最后,保护动物权益也是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动物在生态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和其他生物之间相互依存。
如果我们不保护动物,破坏了生态平衡,最终也会影响到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保护动物权益也是为了我们自己的利益着想。
反方,动物权益并不应该受到过分强调。
首先,动物和人类是有本质区别的,动物并不具备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
正如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所说,“动物和人类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差异,动物没有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动物和人类等同起来,要求给予动物与人类相同的权利是不合理的。
其次,过分强调动物权益可能会对人类的利益造成损害。
例如,一些动物权益保护组织过分强调禁止动物实验,但实验动物在医学和科学研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如果过分强调动物权益,可能会限制科学研究的发展,最终影响到人类自身的利益。
最后,保护动物权益也需要考虑到社会和经济的可行性。
一味强调动物权益保护可能会给农民和养殖业者带来不必要的经济压力,最终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我们需要在保护动物权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和经济的可行性。
综上所述,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动物和人类等同起来,要求给予动物与人类相同的权利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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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动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一、破题1、动物:由细胞组成、能自由移动、从其他植物或动物身上获取能量的有机体。
在这里包括害虫、饲养食用的动物、宠物等。
2、法律关系:指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主体:指主体是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指向的对象。
4、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论点1、法律是人的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的准则,动物的行为不能被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事实的,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的行为规范体系。
动物们的行为应当由自然界的一般规律进行支配。
自然界的规律和秩序,人类社会的法不应该也不可能去调整。
2、动物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必要性。
需要保护就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吗?那植物、山川河流也是需要无条件的保护的。
如果说,感受苦乐是成为一个主体的条件。
(后面的反驳我想不到了)3、现实操作不可能。
实践操作困难,一是动物界定问题。
如果动物当做客体看待,是不是要确权确认。
把整个动物界当做整体看待,是不是不能食用、买卖,那蚊子咬了你一口,你一巴掌拍死它,可是明显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如果是群体的话,一只狮子吃掉一只羚羊是不是就要承认自己的罪责呢?这在现实操作中,根本不可能。
4、仅仅是概念美容,而非实质的上升。
德国著名民法学家科拉也认为《德国民法典》第90a条关于“动物不是物……”的规定是“概念美容”。
即使将动物和人类都上升为主体和客体的地位,其实质仍然是要求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动物在法律关系中只能被动的接受人类提供的福利和好处,这种被动性,正好说明动物是人类支配、管理、和同情的对象,是福利的被施舍者。
这体现在法律上,只能是客体而非主体。
被保护的权利,而一个被,其实就是客体。
5、法律的概念、主体的独立性和主体扩展条件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
法律人格者应具有自身的独立性,法律有一套特定的概念系统。
独立性是法律人格这一概念的构成要件,动物无法表达思想,不能同人类交流和沟通,宠物动物和经济动物,与人类之间存在现实的从属依附关系,因此动物在人类社会中无法具有独立性,不能被赋予法律人格。
没有法律人格,何来法律关系的主体?意志自由是成为法律主体的必要条件。
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在自由意志的前提下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能够明确的主张自己的权利,能严格地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并且能够在违法时候承担相应的责任,动物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不能为权利而主张,动物无法为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人类也不应当苛求动物为其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6、法律是人的法律。
法律关系的主体决定了法律的目的。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范畴下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法律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围绕着主体来进行设置的。
其目的也是为了实现主体的可持续发展。
在人类社会中,主体类型除自然人以外还有自然人的组合,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法律主体,其根本上仍然是人类。
如果法律关系中同时存在两类性质不同体——人与动物,那么当这两类主体利益发生根本冲突时,法律将如何适从,如何进行规范?法律是人类社会的规则,不是自然界的规则。
提倡给动物以法律主体资格,人是站在自然界的高度,以使动物和人类能够平等、和谐地生活在自然界中。
这一初衷并无错误,从自然界的规则来看,人类与动物植物等各类生命应享有平等的主体地位,但是,从人类的规则看,只有人才能是法律规则的主体。
人类的法律规则只适用于人类,也只能约束人类本身。
7、予以承认:动物需要保护。
动物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话题。
对动物的保护不是必须通过改变动物的客体地位,使其人格化、主体化的方式才能实现。
法律,只是人类自身的法律,不赋予动物主体地位,同样能够达到保护动物的目的。
不只是动物,植物和整个大自然的资源我们都要加强保护,但我们不能矫枉过正,因为只有人类才是人自身所有活动的目的和价值归宿。
三、驳论1、必要性。
需要保护就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吗?那植物、山川河流也是需要无条件的保护的。
对动物予以保护与赋予法律主体地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动物作为保护对象,只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其主体还是人。
因此,无论是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是学者们探讨的动物福利法,约束的还是人(主体)的行为。
法律规范的存在,需要的是主体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与强制约束相结合,以实现法律保护人类的目的。
显然,动物是无法理解,也无法自觉遵守法律的,更不可能指望其实现保护人类的目的。
因此,我们可以强调对动物予以保护,但对其赋予法律主体地位则显然没有必要。
2、可行性。
实践操作困难,一是动物界定问题。
如果动物当做客体看待,是不是要确权确认。
把整个动物界当做整体看待,是不是不能食用、买卖,那蚊子咬了你一口,你一巴掌拍死它,可是明显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如果是群体的话,一只狮子吃掉一只羚羊是不是就要承认自己的罪责呢?这在现实操作中,根本不可能。
3、有限地位。
不公平。
什么样的动物能够享受这样的权利,什么样的动物不能享受这样的权利,由谁说了算?人类?这正是人类中心思想的狂妄。
什么样的动物可以成为主体,什么样的动物不能成为主体,不是由动物自己决定,而是由人类来决定。
4、主体扩展的条件。
主体扩展并非无限。
虽然奴隶和妇女取得了主体地位,不代表,主体范围可以无限扩张。
因为他们毕竟是人,是人就是生物条件。
主体扩展只能在人类的内部。
法律永远是人类的法律,法律规范的也是人类的行为。
法律的产生是因为人类共同生活需要约束彼此的行为,以保障和实现人类共同的生存与发展。
也就是说,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人类,保护动物,保护环境只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采取的手段。
不能把手段和目的混为一谈。
换言之,为了保护人类,我们需要保护人类的财产和生存环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需要赋予财产或环境一法律主体的地位。
四、盘问1、问题之一:(1)请问对方辩友,动物的权利的实现是否需要通过人的帮助和监护才能实现?(2)那么要如何监护?是一个动物一个监护人还是一类动物一个监护人?(实际比赛中对方已经在第一个问题中直接回答了第二个问题,故第二个问题作废)(3)国家作为监护人和目前的自然保护区制度有什么区别吗?(4)在实际操作中,请对方辩友进一步说明两者的具体区别究竟在哪里?小结:对方辩友在回答过程中一直在逃避我方问题。
因为动物是不可能主动到庭陈述问题的,无救济即无权利,只有人发现了动物受到了伤害并代为提出申诉,动物的权利才能切实得以保障。
因此,对方辩友认为的国家作为主体进行监护,是完全没有意义的。
对方辩友之所以一直在逃避我方问题,正是因为这是一个不可能解决的问题——每一个动物都设立监护人,这样大的成本是不可能实现的。
因此,动物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根本不具备实现的可能性!其次,对方辩友一直在说保护动物保护动物,主体难道就一定意味着保护吗?2003年发生的三岁女童被活活饿死的事情难道是以为她是客体而不是主体吗?反之,动物福利法已经对动物的五大权利进行了规定,保障动物的健康,安全,甚至不受痛苦。
这样来看,设定主体地位进行保护根本就是不相干的两个话题!我们再来看看,一旦动物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会造成怎么样的荒谬现象。
那么前段时间的禽流感疫情,我们就不能对家禽进行扑杀。
当这种保护已经危及大自然,危及人类,最后危及动物的时候,这种设定为主体的保护还有意义吗?!综上,这种不必要,不可行,不可能的保护有何意义?对方辩友的立论从根本上就不可能成立!2、问题之二:(我有准备三组问题,可是我现在不记得其他两组是什么了。
)3、问题之三:五、自由辩论1、法律的概念——法律是人类的法律。
法律关系的主体决定了法律的目的。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范畴下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法律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围绕着主体来进行设置的。
其目的也是为了实现主体的可持续发展。
在人类社会中,主体类型除自然人以外还有自然人的组合,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法律主体,其根本上仍然是人类。
如果法律关系中同时存在两类性质不同体——人与动物,那么当这两类主体利益发生根本冲突时,法律将如何适从,如何进行规范?法律是人类社会的规则,不是自然界的规则。
提倡给动物以法律主体资格,人是站在自然界的高度,以使动物和人类能够平等、和谐地生活在自然界中。
这一初衷并无错误,从自然界的规则来看,人类与动物植物等各类生命应享有平等的主体地位,但是,从人类的规则看,只有人才能是法律规则的主体。
人类的法律规则只适用于人类,也只能约束人类本身。
当前,我们讨论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突出强调动物权利乃至大自然权利的出发点,是为了分析并解决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归根结底是从人类自身利益出发的,法律是规范人类行为的规则,不能也无法赋予动物以法律主体地位。
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不需要加强对动物的保护。
法律没有给予动物以主体地位。
并不意味着人类可以对其为所欲为。
我们同样需要采取种种措施来加强对动物的保护。
2、无条件的保护动物具有必要性。
这个观点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当保护动物超过了一定的界限,最后危及人类自身,危及自然和生态系统稳定的时候,这种保护从根本上就不可能存在。
无论如何,保护动物实际上是为了保护人类自己,依然是人本主体。
而且无条件本身就不具有可行性,因为现实生活中根本不会给予无条件保护的几乎(各种局限,这种表示只停留在道德伦理层面,只是一种口号)3、动物成为法律主体可行。
(1)监护人制度;国家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所以国家理所当然的成为了动物的监护人,国家也可以设置行政机关,代替自己行使职权,代为诉讼或者救济权利。
(盘问中已经进行了批驳)(2)德国、美国很多动物都能继承遗产。
并且有相当完备的制度予以保障。
2002年德国联邦议会对德国宪法进行修订,其中第20a条规定,为了后代的利益,国家负有保护生命的动物自然基础的责任。
(是否纯获利行为中,都要成为主体呢?保护母亲河?保护植物?保护文物?)4、动物地位有限的。
(1)有限的地位,强调的是对于动物权利的保护,而不是要让动物像一个成年人一样担负起他的义务。
所有的动物享有所有的权利。
(这一点,动物福利法已经做到了,为何要建立主体地位而多此一举?意义何在?)(2)动物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恰恰是尊重自然规律,为了防止不人道的对待,而不是不能买卖,不能食用。
(既然是主体,又能买卖又能食用,还是主体吗?从根本就是一个特殊的客体吧。
)5、实例英国议会曾起草了“动物权利法案”,该法案对于动物的饮食起居都有详细的规定;在美国的马萨诸塞州,一位84岁的老妇人希达戴顿死后,尸体被其所喂养的猫吃掉了,法院最后判了这支猫死刑;(有什么意义吗?刑法的教化作用体现在哪里?其他的猫会因为这只猫的死而恐惧而不吃尸体吗??)美国普林斯顿市有一只流浪狗,常欺负别人的家犬,导致3位居民联名起诉到法院,经过陪审团两天的审判,波比被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