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方:动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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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动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破题
1、动物:由细胞组成、能自由移动、从其他植物或动物身上获取能量的有机体。在这里包
括害虫、饲养食用的动物、宠物等。
2、法律关系:指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主体:指主体是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指向的对象。
4、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自然人或
法人。
二、论点
1、法律是人的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的准则,动物的行为不能被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事实的,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的行为规范体系。动物们的行为应当由自然界的一般规律进行支配。自然界的规律和秩序,人类社会的法不应该也不可能去调整。
2、动物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必要性。
需要保护就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吗?那植物、山川河流也是需要无条件的保护的。
如果说,感受苦乐是成为一个主体的条件。(后面的反驳我想不到了)
3、现实操作不可能。
实践操作困难,一是动物界定问题。如果动物当做客体看待,是不是要确权确认。把整个动物界当做整体看待,是不是不能食用、买卖,那蚊子咬了你一口,你一巴掌拍死它,可是明显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如果是群体的话,一只狮子吃掉一只羚羊是不是就要承认自己的罪责呢?这在现实操作中,根本不可能。
4、仅仅是概念美容,而非实质的上升。
德国著名民法学家科拉也认为《德国民法典》第90a条关于“动物不是物……”的规定是“概念美容”。即使将动物和人类都上升为主体和客体的地位,其实质仍然是要求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动物在法律关系中只能被动的接受人类提供的福利和好处,这种被动性,正好说明动物是人类支配、管理、和同情的对象,是福利的被施舍者。这体现在法律上,只能是客体而非主体。被保护的权利,而一个被,其实就是客体。
5、法律的概念、主体的独立性和主体扩展条件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
法律人格者应具有自身的独立性,法律有一套特定的概念系统。独立性是法律人格这一概念的构成要件,动物无法表达思想,不能同人类交流和沟通,宠物动物和经济动物,与人类之间存在现实的从属依附关系,因此动物在人类社会中无法具有独立性,不能被赋予法律人格。没有法律人格,何来法律关系的主体?
意志自由是成为法律主体的必要条件。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在自由意志的前提下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能够明确的主张自己的权利,能严格地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并且能够在违法时候承担相应的责任,动物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不能为权利而主张,动物无法为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人类也不应当苛求动物为其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6、法律是人的法律。
法律关系的主体决定了法律的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范畴下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法律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围绕着主体来进行设置的。其目的也是为了实现主体的可持续发展。在人类社会中,主体类型除自然人以外还有自然人的组合,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法律主体,其根本上仍然是人类。如果法律关系中同时存在两类性质不同体——人与动物,那么当这两类主体利益发生根本冲突时,法律将如何适从,如何进行规范?
法律是人类社会的规则,不是自然界的规则。提倡给动物以法律主体资格,人是站在自然界的高度,以使动物和人类能够平等、和谐地生活在自然界中。这一初衷并无错误,从自然界的规则来看,人类与动物植物等各类生命应享有平等的主体地位,但是,从人类的规则看,只有人才能是法律规则的主体。人类的法律规则只适用于人类,也只能约束人类本身。
7、予以承认:动物需要保护。动物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话题。对动物的保护不是必须通过改变动物的客体地位,使其人格化、主体化的方式才能实现。法律,只是人类自身的法律,不赋予动物主体地位,同样能够达到保护动物的目的。不只是动物,植物和整个大自然的资源我们都要加强保护,但我们不能矫枉过正,因为只有人类才是人自身所有活动的目的和价值归宿。
三、驳论
1、必要性。
需要保护就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吗?那植物、山川河流也是需要无条件的保护的。
对动物予以保护与赋予法律主体地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动物作为保护对象,只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其主体还是人。
因此,无论是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是学者们探讨的动物福利法,约束的还是人(主体)的行为。法律规范的存在,需要的是主体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与强制约束相结合,以实现法律保护人类的目的。显然,动物是无法理解,也无法自觉遵守法律的,更不可能指望其实现保护人类的目的。因此,我们可以强调对动物予以保护,但对其赋予法律主体地位则显然没有必要。
2、可行性。
实践操作困难,一是动物界定问题。如果动物当做客体看待,是不是要确权确认。把整个动物界当做整体看待,是不是不能食用、买卖,那蚊子咬了你一口,你一巴掌拍死它,可是明显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如果是群体的话,一只狮子吃掉一只羚羊是不是就要承认自己的罪责呢?这在现实操作中,根本不可能。
3、有限地位。
不公平。什么样的动物能够享受这样的权利,什么样的动物不能享受这样的权利,由谁说了算?人类?这正是人类中心思想的狂妄。什么样的动物可以成为主体,什么样的动物不能成为主体,不是由动物自己决定,而是由人类来决定。
4、主体扩展的条件。
主体扩展并非无限。虽然奴隶和妇女取得了主体地位,不代表,主体范围可以无限扩张。因为他们毕竟是人,是人就是生物条件。主体扩展只能在人类的内部。
法律永远是人类的法律,法律规范的也是人类的行为。法律的产生是因为人类共同生活需要约束彼此的行为,以保障和实现人类共同的生存与发展。也就是说,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人类,保护动物,保护环境只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采取的手段。不能把手段和目的混为一谈。换言之,为了保护人类,我们需要保护人类的财产和生存环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需要赋予财产或环境一法律主体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