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律协律师参与法律审慎调查业务操纵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是上海市律师协会针对专利法律服务制定的操作指南,该指南共分为五个部分,包括总则、业务执行、收费标准、执业管理和附则。
下面将对每个部分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总则部分对该指南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进行了说明。
指南的目的是规范律师事务所提供专利法律服务的行为,保证服务质量和职业道德的遵守。
适用范围包括在上海市内提供专利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基本原则包括坚持法律依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和保护文化精神等。
二、业务执行三、收费标准收费标准部分对律师事务所提供专利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
律师事务所在收费时,应当公开透明,明确项目费用和服务内容,遵循公平、合理、便民原则。
具体的收费标准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调整,但总体应当合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收费标准告知委托人,并在结算时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
四、执业管理执业管理部分对律师事务所在提供专利法律服务过程中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其中包括律师的执业资格要求、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律师隐私保护和纠纷解决等内容。
律师在提供专利法律服务前,应当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包括通过司法考试和取得律师执照。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确保律师提供的专利法律服务符合法律行业的规范。
律师在处理客户信息时,应当严格保密,确保客户隐私不被泄露。
对于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五、附则附则部分对该指南的解释、实施和监督进行了说明。
指南的解释可以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进行,以保证该指南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实施时,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并对操作过程进行记录保留。
监督环节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进行,并对违反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应的处理。
以上为《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的主要内容介绍,该指引旨在规范律师事务所在提供专利法律服务方面的行为,确保专业性和道德性的遵守,维护公正和公平的法律环境。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发文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5.10.01生效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 2015年10月汇编)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法第三章 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内容第一节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第二节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第三节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第四节 发行人的设立第五节 发行人的独立性第六节 发起人和股东第七节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第八节 发行人的业务第九节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十节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十一节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十二节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第十三节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第十四节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第十五节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第十六节 发行人的税务第十七节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第十八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第十九节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第二十节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指导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中的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并完善律师执业风险防范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以下简称"12号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 本指引第三章主要依照"12号文"关于出具公开发行证券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及格式要求,并基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类型编制。
在其他类型的证券法律服务中,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确定应发表的法律意见,根据应发表的法律意见确定尽职调查的范围,参照本指引进行尽职调查。
(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
(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 ,律师正文(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本指引于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给上海市律师办理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法律业务中尽职调查提供基本操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上海市司法行政机关和上海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根据委托人委托事项和预期目的,按照行业认可的专业准则和执业规范,对委托项目、目标资产、标的公司或其他组织类型的经济体等调查对象开展审慎、全面、及时的调查与核实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及惯例,进行法律问题分析并向委托人提供相应解决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
勤勉、尽责、充分的尽职调查不仅是律师进行法律分析、提供法律服务的必要基础,更是确定律师尽职免责的合理抗辩依据。
第三条根据委托事项和调查内容的不同,律师开展尽职调查,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外上市、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境内外收购与兼并、资产重组、银行贷款、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及其他股权和债权类融资工具等各类经济活动。
上述各类经济活动中的尽职调查具体要求和目的虽各有不同,但其实质均为律师通过多种手段、形式,了解调查对象相关信息、事实的过程。
以此为基础,律师将进一步依据委托事项目的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示针对调查对象的相关法律问题或潜在法律风险、提供合规性意见和建议。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一、引言中华律师协会作为中国律师行业的组织和管理机构,为了规范律师的业务行为,提升律师的专业水平,制定了《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为律师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业务操作流程2.1 案件接受与调查1.律师在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进行初步调查。
2.律师应当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求,并根据情况提出专业的建议。
3.律师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合法合规的取证工作。
2.2 法律分析与策划1.律师在收集到案件的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法律分析,确定案件的法律依据和争议焦点。
2.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3.律师应当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预判,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2.3 诉讼代理与辩护1.律师在进行诉讼代理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代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在进行辩护时,应当针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合理的辩护论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应当与法庭、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三、律师业务操作的注意事项3.1 保护当事人权益1.律师在进行业务操作时,应当始终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为首要任务,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不得违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操作。
3.2 保持专业素养1.律师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2.律师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3.3 保守客户机密1.律师应当严格保守客户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2.律师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信息安全。
3.4 提供优质服务1.律师应当以客户满意度为目标,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1 著作权概述1.1 著作权基本概念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总称。
广义上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品传播者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将作品分为如下九大类: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除上述作品种类外,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一特殊种类的作品受法律保护。
1.2 著作权的内容1.3我国著作权主管机关国家版权局系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其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2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3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涉外代理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4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5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管理工作;(6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8负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政管理工作和软件登记工作。
省级和部分地市级的地方版权局的职权包括:查处本地区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案件;调解著作权纠纷;对出版境外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的授权合同以及著作权质押合同进行登记;对作品自愿登记;开展涉外著作权认证工作等。
2 有立法及相关规定2.1《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一、概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竞争主体之间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采取欺诈、诋毁、诽谤等不正当手段的行为,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侵犯公平竞争秩序的一种法律认定的行为。
上海市律师协会鉴于该类纠纷案件复杂性以及对专业知识的要求,特制定本业务操作指引,以供律师在办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时参考。
二、案件受理阶段的操作指引2.委托合同签订:律师接受案件后,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律师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合同中应规定律师的承办事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法律责任等。
3.案件受理通知书:律师在接受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后,应向上海市律师协会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
根据协会的要求,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报告。
同时,律师还应向当事人递交《案件受理通知书》副本,告知其办案进展和相关事项。
三、案件调查阶段的操作指引1.收集证据: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应认真核实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并依法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可以通过书面函证取证、录证、调查取证、勘验取证等手段,获取确凿的证据。
2.网络调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网络证据往往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应当具备一定的网络调查能力,在办理案件时掌握基本的网络监控和抓取技巧,以获取网络证据。
3.律师调查报告:律师在调查阶段,要及时向当事人提交律师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案件背景、相关证据情况、调查分析意见等内容。
律师还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一份证据清单,方便当事人查阅。
四、诉讼阶段的操作指引1.起诉状起草:律师在起草诉讼材料时,应当准确陈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明确诉请事项,并且具体说明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律师起草的起诉状应详尽、准确,条理清晰,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2.举证意见书:律师在诉讼阶段应当根据证据收集情况,撰写《举证意见书》。
书中应对自己的证据进行合理的组织和安排,并针对对方可能提出的反驳意见,提出应对策略。
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第一条:委托人与律师之间选择协会的纠纷解决方式1.1委托人和律师可以选择协会作为纠纷解决方式。
1.2对于由委托行为产生的争议,委托人可以向协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二条:委托事项的详细描述2.1委托人应详细描述委托事项的性质、具体要求和相关事实。
2.2委托人有义务向律师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
第三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3.1委托人有权要求律师按照合理的期限提供法律服务。
3.2委托人有权要求律师保守委托事项的秘密,并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3.3委托人有义务向律师如实提供案件相关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条:律师的权利和义务4.2律师有义务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并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4.3律师有义务保守委托事项的秘密,除非获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第五条: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5.1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需要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
5.2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具体协商约定。
第六条:合同生效和解除6.1双方签署协议后,即生效。
6.2当委托事项解决或协议达到期限后,本协议自动解除。
第七条:法律争议的解决7.1双方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协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7.2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协会的指引自愿接受仲裁。
第八条:其他事项8.1委托人和律师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事项,可以另行协商解决。
8.2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依据中国法律。
第九条:协议的签订和效力9.1本协议由委托人和律师共同签署,双方均有权保留协议原件。
9.2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的内容。
根据该指引,委托人和律师在委托事项、权利义务、服务费用等方面有了明确的约定。
同时,本协议也提供了纠纷解决方式和其他事项的规定,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在签署协议之前,双方需详细了解各条款的内容,并严格按协议执行。
上海上海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
上海上海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在上海,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拥有重要的作用,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在上海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需要遵循的操作指引:第一步:取得律师资格并注册所在地律师机构在上海律师行业中,律师的资格是非常重要的。
在办理刑事案件之前,一个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
随后,律师必须注册所在地的律师机构。
在上海市,律师可以注册到上海市律师协会。
在完成资格和注册要求后,律师才可以合法地开展律师事务。
第二步:接受案件并与当事人沟通联系在取得律师资格之后,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
当律师接受一个案件时,必须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联系,以便了解案件的相关信息和当事人的需求。
当事人可以向律师提供案情信息,并告知律师他们对案件的期望和要求。
律师应该倾听当事人的声音并尽可能帮助他们。
第三步:进行案件调查和研究在接收刑事案件后,律师必须进行案情调查和研究。
这是为了更好地了解案件的背景和情况,并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帮助。
律师可以要求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据,并与当事人、法院、检察院及其他涉案人员进行交流。
通过调查和研究,律师可以更好地评估案件的风险和确定下一步行动的方向。
第四步: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和研究后,律师应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这些建议可能包括律师对案件的评估和推荐的最佳策略,律师应当清晰地表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并与当事人一起讨论选择最合适的方案。
第五步:提出辩护和进行谈判律师可以通过提出辩护和进行谈判来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这可能包括与检察院和庭审法院进行交涉和谈判,并提出证据和辩护意见。
律师在这个阶段应该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并在法律框架内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步:出庭辩护如果案件需要出庭辩护,律师应该准时到庭并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在庭审中,律师应该表现出专业素质和道德操守,并对证据和辩护意见进行清晰的陈述。
律师应该与法官和检察官主持庭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1. 导言专利法律服务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专利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上海市律师协会特别制定了本指引,以帮助律师能够准确、规范地提供专利法律服务。
2. 申请专利2.1 准备工作在向上海市律师协会申请专利之前,律师应该检查客户的发明是否满足专利保护的要求。
这包括考虑以下几个问题:•是否满足专利的可新颖性要求?•是否满足专利的创造性要求?•是否满足专利的实用性要求?2.2 申请程序在确保发明符合专利保护要求后,律师可以开始准备申请专利的文件。
具体的申请程序如下:1.填写专利申请书:包括发明名称、发明者名字、发明摘要等信息。
2.准备发明说明书:详细描述发明的技术方案、实施方法等。
3.绘制专利图纸:图纸应清晰地描绘发明的结构和特点。
4.编写权利要求书:定义专利权的范围,确保发明得到完整的法律保护。
5.缴纳申请费用:按照上海市律师协会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6.提交申请材料:将填写完整的申请材料提交给上海市律师协会专利服务中心。
2.3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授权一旦申请材料被提交,上海市律师协会专利服务中心将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可能包括以下几个阶段:•形式审查:确认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和符合规定格式。
•实质审查:评估发明是否满足专利法律的要求。
•引用文献审查:对发明的技术先申请进行检索和评估。
•审查意见回复:律师需要及时回复审查意见,并作出合理的辩解或修改。
在通过审查后,上海市律师协会专利服务中心将颁发专利证书,确认发明的专利权。
3. 专利权的维护与保护3.1 专利年费支付专利权的维持需要定期支付专利年费。
律师需要提醒客户及时支付年费,确保专利权的有效性。
在支付年费时,律师需要进行以下工作:•计算年费金额: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规定的标准计算年费金额。
•提醒客户支付日期:提前15天通知客户年费付款的截止日期。
•缴纳年费:协助客户向上海市律师协会专利服务中心缴纳年费。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注:本操作指引经过二次民委会研讨,并经过民委会部分委员三次修改后定稿,借鉴原《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等兄弟省份现有实施的操作指引认真制订而成1.总则为帮助和指导上海律师开展见证法律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订本操作指引注:本条是本指引的制订目的和法律依据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对律师本人亲身所见的、具体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证明的业务活动注:律师见证的内容包括事件和行为在讨论过程中,有的观点认为,“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即可,而不需“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后经仔细斟酌,多数意见认为,律师见证业务的特点之一,就是由具体承办律师根据自己的感官见证,因此,行文还是以现在的内容为宜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注:这是对于律师见证业务的主体资格要求,多数委员认为,律师助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和律师合办见证业务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当依据已经知悉的客观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注:在讨论的前几稿中,有“通过律师见证,使当事人诚实守信,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行文有的委员认为,“三个维护”是律师法规定律师的基本职责,这里再述显得多余,因此商议后这里删除2律师见证业务范围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1)委托人亲自在律师面前签名、盖章;(2)委托人签署法律文件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该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声明、遗嘱;(3)其他法律行为发生的真实性或其过程的真实性,例如: a委托代理关系的设立、变更、撤销;b财产的继承、赠与、分割、转让、放弃; (4)文件原本同副本、复印件是否相符;(5)委托人委托的其他见证事项注:此条为律师见证业务的范围在制订过程中,曾有“律师事务所不能办理涉及带欺诈性成份或非法集资性质的所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养回购合同、购销合同,不宜办理认购权益卡、会员卡为名集资性质合同的法律见证业务”主要是考虑这类业务见证可能会涉及一些*的行为,顾虑律师会成为牺牲口;但还有些委员认为,本操作指引规定内容不宜过窄,法律未禁止、没有证据证明是欺诈性质的合同如果一律禁止见证似乎没有依据后经商议,将以上行文删除律师不得承办法律法规禁止或者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事务注:这是律师见证禁止的规定 3律师见证的工作原则律师负有要求相关各方出示与委托见证事项相关的各类证件的形式审查义务注:对于各类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审核,如果不是见证业务所需,律师应尽到形式的审查而不是核查证件的真伪,只要律师尽到应当的注意义务即可,以避免律师不必要的义务和风险律师负有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和委托见证事项的需要,至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机构查阅有关登记资料的形式审查义务注:对于业务的需要,或者对于委托人委托,律师需要对相关法律文件材料到相关机关进行核对的形式审查,尽到见证业务的尽职调查义务若委托人要求出具《律师见证书》时间紧迫,致使律师无法事先进行第、条项下的工作或其他相关工作的,《律师见证书》应予以披露和说明注:该条为律师自我保护的条款,对于委托人要求时间性较紧、同时又要求律师可以不进行相关法律文件核查的情况下,律师可以见证,但见证书内容应予以说明或描述律师不得为其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办理见证业务委托人委托的见证事项与律师本人或其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回避注:鉴于见证律师和委托人的利害关系,律师不能向一定范围的人员提供见证服务,以保证见证文件的客观公正性办理遗嘱见证业务,应由2名律师共同进行法律法规对办理委托见证业务的人员的人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注: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律师从事见证业务的人数要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要求,见证遗嘱需要二名以上的见证人,因此,对遗嘱见证的业务操作必须由2名以上的律师进行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注意避免利益冲突;相关各方同意委托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见证的除外注:法律并未排除具有相对性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律师见证业务在实践中,相对性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律师进行见证的情形也较为常见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当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严格保密注:该条规定了律师见证的保密义务 4、律师见证的工作流程/具体工作要求在签订《委托见证合同》前,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律师见证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并应在询问委托人后制作询问或谈话笔录注:为避免委托人对律师见证效力的误解,避免纠纷的发生,律师应先向委托人客观说明律师见证的效力制作笔录,对于确定当事人的委托事项、确定委托人的主观意图及事实有重要作用,因此,是律师应当进行的工作内容委托律师见证,应当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的《委托见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1)委托人的身份信息;(2)委托见证事项和用途/目的; (3)双方的权利义务;(4)律师见证费用及支付方式; (5)办理见证事项的期限;(7)必要的提示、保留和声明; (8)不予见证/撤销见证的情形注:该条为见证合同应该包括的内容在讨论过程中,有些委员认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律师是否需要尽职调查及其范围;但有些委员认为,是否需要尽职调查及其范围,不应该具体明确,以避免反而给律师造成不必要的负累;有的委员认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律师事务所不予见证的费用承担;但有些委员认为,不予见证,说明合同未履行,再规定费用如何承担似乎多余因此,在此以上二点行文予以删除律师见证费用可以根据委托见证事项的范围、难易程度、工作量等分项或计时收取,但应在《委托见证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注:这是关于见证费用的规定对于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应由委托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时间和来源注:为避免文件、材料来源引起的争议,律师对于委托人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应均由其签名或盖章在讨论过程中,有的委员认为,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委托人的相关身份资料和信息,但有的委员认为,这是增加律师的注意义务后经考虑,在此删除律师认为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不完整或有疑义时,应通知委托人作必要的说明或进行补充注:在讨论过程中,原文为“应通知委托人作必要的补充”但有些委员认为,如果委托人愿意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承担说明的后果,律师也可不必进行补充后,多数意见认可此种观点律师应对见证过程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清晰若有必要,可请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工作底稿应包含下列内容:(1)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来源;(3)委托见证的函、电、接待谈话记录、询问记录;(4)律师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机构查阅的有关登记资料; (4)对见证过程中的疑问所作的说明; (5)适用法律法规注:此条是对于律师见证业务工作底稿内容的说明律师见证工作底稿是律师见证书出具的最重要的依据出具《律师见证书》见证书内容可以包括: (1)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2)委托见证事项、范围; (3)见证过程;(4)见证的法律依据; (5)见证结论;(6)免责声明和保留条款;(7)出具见证书的时间、见证书份数《律师见证书》应由律师签字、盖章,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法律文书章注:此条为律师见证书的内容其中第项,对律师来说应格外引起注意归档律师见证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将下列材料立卷归档: (1)委托见证合同文本; (2)工作底稿;(3)律师事务所对重大/疑难见证进行的讨论、审批材料; (4)决定不予见证的,应将不予见证的通知书附卷; (5)《律师见证书》原件;(6)律师事务所发票附联;(7)《律师见证书》的送达回证或签收确认书注:讨论过程中,曾有“律师的调查、访问笔录和搜集的证明材料”的行文,但有些委员认为,可能有些见证过程中没有以上材料,因此在此删除5不予见证和律师见证的撤销若律师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见证,拒绝出具《律师见证书》: (1)委托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瑕疵; (2)委托人无权委托;(2)委托人在委托见证事项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3)委托见证事项的内容或所涉标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且委托人不同意纠正或补救的;(4)委托见证事项的事实不清或有其他重大瑕疵; (5)发现委托人有违法动机或目的若律师认为不应予以见证的,应报律师事务所批准律师事务所经讨论后决定不予见证的,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合法、规范地办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维护经济和市场秩序,提高我国经济和市场发展水平,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上海市律师协会各级律师协会的律师办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第三条律师在办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时,应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尊重事实、充分发表无偏见的意见,依法忠实地履行义务。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济主体利用不正当的手段,以竞争对手为对象,使得竞争对手或者其他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第五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主要包括虚假宣传、恶意诋毁、商业贿赂、僭越竞争、恶性竞争等不正当行为。
第六条律师办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时,应明确案件的性质,依据上海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合理、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章业务操作流程第七条律师在接受申请后,应当与当事人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服务费用。
第八条律师在办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时,应当积极调查取证,确保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材料、采访目击证人等方式收集证据。
第九条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定,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第十条律师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证据证明责任等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明确的法律意见和策略建议。
第十一条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起投诉,要求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也可以代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律师在代理诉讼过程中,应当合理、合法地运用法律手段,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采取起诉、答辩、调查取证、质证、代理诉讼等方式行使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及时、准确地履行诉讼程序和诉讼期限,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1. 专利权和专利权法律爱护1.1 专利权专利权是指一个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专利申请权继承人在法定时刻中,在该国(或地区)地域内享有的相应的独占性的权益。
1.2. 我国专利法爱护的专利类型我国专利法规定因发明制造的类型不同而分不授予发明专利权、有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也确实是将专利分为发明专利、有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专利既爱护产品发明,也爱护方法发明以及用途发明。
产品发明是指外表、机器、设备、装置或者液态、气态、粉末状物质等人类制造的有形物。
方法发明是指制造特定产品或者实现特定技术目标采纳的工艺流程、制造方法、技术手段以及开拓性的用途的发明制造。
有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有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有用新型必须是产品发明制造,而方法发明制造及用途发明制造都不能申请有用新型专利;有用新型必须是具有固定形状和构造的产品发明制造;没有固定形状和构造的气态、液态和粉末、颗粒状物质以及单纯的线路等不能申请有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是一种以工业应用为目的,依附于以具体工业方法生产之产品的美学设计,能够是形状、图案、色彩三种要素的一种或者两种、三种的组合,外观设计既能够是平面的,也能够是立体的。
外观设计专利爱护对象只是产品外观的美学设计,不涉及产品的技术内涵。
1.3 .我国专利权的期限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期限为20年,有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差不多上10年,都从专利申请日起算。
然而假如更确切地讲,我国各类专利权的专利权实际爱护期限要比上述年限短一些。
例如发明专利申请共经历了三个时期,先是提出申请,再是专利申请文件早期公布,最后是批准授权与否。
律师参与法律审慎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参与法律审慎调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1.1 制定目的为指导上海律师正确参与法律审慎调查的业务,切实帮助律师做好法律审慎性调查工作,上海市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
1.2 指引性质本指引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制定的业务操作指引,对于上海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律师事务所)和个人会员(执业律师)仅起建议性、指导性作用。
1.3 法律审慎调查的定义本指引所指的法律审慎调查,是指当一方(“调查方”)拟进行商业计划或交易,如合资、重组、并购、购买资产等情况(不包括上市)时,委托律师事务所(“调查方律师”)对有关方(“被调查方”)的有关资料、文件、信息等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作出审慎调查报告。
在审慎调查过程中,被调查方委托的律师事务所(“被调查方律师”)应根据被调查方的要求和指示与调查方律师协调,共同促使调查方的商业计划或交易在此基础上得以完成。
1.4 法律审慎调查的作用1) 法律审慎调查能够帮助调查方了解被调查方的情况,并判断该情况是否能使拟进行的商业计划或交易具备深入洽谈的可能性。
2) 法律审慎调查将帮助调查方决定是否调整该商业计划或交易的价格及确定调整价格的幅度。
3) 法律审慎调查将帮助调查方按照现实情况进一步合理、合法地调整商业计划或交易有关合同的条款、结构以及决定商业计划或交易完成的时间表。
4) 法律审慎调查将帮助调查方更加准确地确定该商业计划或交易完成的前提条件和完成后的义务。
5) 法律审慎调查的结果将帮助被调查方为促使商业计划或交易基本实现而尽早采取需要的补救措施或帮助调查方在有关协议中增加被调查方的陈述和保证条款。
1.5 律师在审慎调查中的责任1) 在进行法律审慎调查时,律师应当具有审慎、尽职的态度,具备应有的职业道德,尽力根据客户要求完成审慎调查。
2) 调查方律师应结合审慎调查目标尽量为调查方考虑,全面细致地完成审慎调查。
若因调查方律师在审慎调查中没有尽其应尽的谨慎而导致出具的审慎调查报告中存在重大失误,并影响了调查方商业计划或交易的正常进行或引起不必要的损害性后果,调查方律师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海律师协会律师办案规则
上海律师协会律师办案规则
嘿,大家好呀!今天咱就来聊聊咱上海律师协会的律师办案规则。
你想想,律师办理案件,那可不就像一场刺激的冒险嘛!比如说,调查取证就像是寻找宝藏,得细心、耐心,还得有敏锐的洞察力,才能找到关键的证据“宝藏”呀!接案子的时候呢,得像挑礼物一样精心,别啥案子都接,得衡量自己能不能做好呀!
在办案过程中,律师们得严格遵守规则。
首先,得保持绝对的公正和客观吧,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这多重要啊!这就好比跑步比赛,裁判必须公正,不然比赛还有啥意义呢?然后呢,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就得像守护宝贝一样上心才行!这要是没做到,那当事人得多委屈呀!
咱上海律师协会对律师办案可是有严格要求的呀!律师得按时提交各种材料,这就和学生按时交作业一样,能拖拖拉拉吗?当然不行!还得和当事人保持良好沟通,要随时告诉人家案子进展情况,这就像和朋友分享自己的经历,是一种责任呀!
“哎呀,要是不遵守这些规则会咋样呢?”那后果可严重啦!可能会受到协会的处罚,还可能影响自己的声誉呢!你说,谁愿意因为不遵守规则而
让自己的职业生涯抹黑呢?所以啊,大家都得牢记这些规则,认真对待每一个案子。
我觉得呀,这些办案规则就是律师们的行为准则,只有严格遵守,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也才能让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呀!你们说是不是这个道理?。
(试行)律师办理安全生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4)
(试行)律师办理安全生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试行)律师办理安全生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4)(本指引于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上海市律师办理安全生产法律业务,提升本市律师办理此类业务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研究委员会起草,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二条制定依据本指引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
律师在参照本指引办理安全生产法律业务时,应注意引用最新的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律师提供全过程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包括项目建设阶段、日常经营阶段、事故调查处理阶段和争议解决阶段等。
第二章项目建设阶段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矿山、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取得政府监管部门的审批(即“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上海律师参与办理本市信访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上海律师参与办理本市信访案件操作指引(试行)【法规类别】信访律师业务【发布部门】上海市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2.12.14【实施日期】2012.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律师参与办理本市信访案件操作指引(试行)(本指引于2012年12月14日上海市律协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第一章总则 1.1 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和指导本市律师参与办理有关上海市各类信访突出矛盾案件,提升和扩大本市律师的社会影响力,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提高律师法律服务质量,发挥律师精通法律的专业优势,协助、支持本市有关部门和组织妥善处理各类信访矛盾积案,保障各类信访突出矛盾案件的调解、化解和核查终结等处置方案的合法、合规性,同时提高信访突出矛盾调解、化解和终结工作的有效性,促进有关部门和组织依法按政策办事,公正、公平的维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信访矛盾案件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本指引由上海律协信访矛盾调解化解(ADR)业务研究委员会起草,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为本市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本市信访案件时提供参考。
1.2 制定依据本操作指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及市委、市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重要作用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实施意见》、《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实施意见》、《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试行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
1.3 概念1.3.1 信访突出矛盾案件,是指由上海市信访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各区(县)政府信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及《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认定的各类信访矛盾案件;包括个人、单位及其他组织信访矛盾案件和群体性信访矛盾突出案件。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2003)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2003)【法规类别】行政案件受理与审理【发布部门】上海市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03【实施日期】20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执行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上海市律师协会特下发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制订,其目的系为向律师提供办理行政案件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三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按有关规定须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时除外。
律师将代理的案件在撰写专业文章中引用时,需要公开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内容的,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明确同意。
第二章收案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订立聘请律师合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介绍其指派的律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对于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意见指派律师承办,并与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
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
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上海市律师协会现行有效
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起草,其目的系为向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文本设计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年月日订立: 1.1 法律服务范围
律师事务所接受客户的委托指定经办律师,为客户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为:
[诉讼案件]
代理客户就案件的阶段进行诉讼[非诉讼案件]
代表客户就事宜或项目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协助客户处理与该事宜或项目相关的法律事务[其他案件]
根据客户的申请,就事宜提供见证/咨询/法律服务 1.2 代理权限
客户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 1.3 律师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律师作为本协议法律服务事项的经办律师 1.4 律师费[定额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客户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计件方式收取定额律师费,律师费总额为元人民币[按时计算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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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天津市国有企业开展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指引凡是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就有风险,风险可以概括为财务风险、销售风险、投资风险、政策风险、政治风险、社会风险、自然风险和法律风险。
在企业风险体系中,许多风险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往往可能互相转化,存在交叉和重叠。
法律风险与其他各种风险的联系最为密切,关联度最高。
如企业发生财务风险、销售风险,往往也包含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风险是依据法定原因产生的,而遵守法律法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最基本的要求,因此,法律风险是企业风险体系中最需要防范的基本风险,且法律风险是可防可控的,所以,做好法律风险防范的有效措施之一就是法律尽职调查。
为指导天津市国有企业正确开展法律尽职调查的业务,切实帮助企业法律顾问做好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的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当一方(调查方)拟进行商业计划或交易,如合资、重组改制、并购、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重要经营合同、资产处置、收购非国有资产、投融资与担保、重大资产租赁、项目招投标、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责成企业法律顾问对有关方(被调查方)的有关资料、文件、信息等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作出尽职调查报告。
一、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律尽职调查中的责任1、在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时,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具有审慎、尽职的态度,具备应有的职业道德,尽力根据企业要求完成尽职调查。
2、企业法律顾问应结合尽职调查目标尽量为企业考虑,全面细致地完成尽职调查。
若因企业法律顾问在尽职调查中没有尽其应尽的谨慎而导致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中存在重大失误,并影响了企业商业计划或交易的正常进行或引起不必要的损害性后果,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企业法律顾问可以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如取得被调查方的书面答复函、进行独立调查、妥善保管文件以及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写入免责条款等。
但是,企业法律顾问不应为了减少其责任而影响法律尽职调查的正常进行。
4、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保守其在尽职调查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和被调查方的商业计划或商业秘密。
二、法律尽职调查的基本阶段1、初始尽职调查。
一旦法律尽职调查对象确定,企业法律顾问可以根据被调查方的具体情况,发送尽职调查函,并要求被调查方进行答复。
在收到被调查方提供的各种文件和信息后,企业法律顾问应对其进行审阅和进行相关的法律分析,并撰写初步尽职调查报告。
2、进一步尽职调查。
根据企业的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以初步尽职调查报告为基础,发送进一步调查函,并要求被调查方答复。
在收到被调查方提供的进一步文件和信息后,企业法律顾问应对其进行审阅并撰写补充尽职调查报告。
根据企业的需要,企业法律顾问可以针对不同的具体调查事项进行多次进一步尽职调查,以使企业能顺利达到全部调查目的。
3、撰写最终尽职调查报告。
根据企业的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可以根据初始尽职调查和多次进一步尽职调查的结果,提出促使商业计划或交易完成的建议并撰写最终尽职调查报告。
三、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程序1、确定尽职调查的目的、对象和范围。
⑴确定尽职调查的目的。
因具体商业计划或交易不同,企业在尽职调查中所期望达到的目的也会不同。
例如,在收购项目中,由于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尽职调查目的的不同,企业法律顾问在尽职调查中的侧重点也就不同。
企业法律顾问应根据具体商业计划或交易的重点,与企业相关部门协商并充分听取其建议,理解其所欲达到的交易目的。
⑵确定尽职调查的对象。
根据企业的要求并结合具体的商业计划或交易,企业法律顾问可以确定具体的尽职调查的对象,即被调查方。
例如,在收购项目中,股权收购的尽职调查中的被调查方通常会涉及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等,而资产收购的尽职调查中的被调查方通常只限于拟转让资产的出让方。
⑶确定尽职调查的范围。
根据企业对于尽职调查的目的的不同,尽职调查的范围通常也不尽相同。
并且,尽职调查的范围会因被调查方的公司类型的不同而不同,也会因商业计划或交易的类型不同而有差异。
一般而言,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可包括:公司概况;公司经营;动产;不动产;员工和劳动关系;知识产权;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及其他法律程序和其他事项。
2、尽职调查函的起草和答复。
⑴企业法律顾问对尽职调查函的起草和发送。
企业法律顾问可以根据已确定的尽职调查目的和范围,起草尽职调查函。
尽职调查函的内容应与确定的调查范围相一致。
企业法律顾问在起草尽职调查函时,应尽量要求被调查方按照尽职调查函所列的顺序,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的所有各项问题,并提供相关资料的完整、齐全的复印件。
同时,还应要求被调查方对尽职调查函中不适用或无资料的问题分别加以注明,如提供的资料的名称、有关方名称和日期等信息。
在尽职调查函的内容得到企业确认后,企业法律顾问可及时将尽职调查函发送给被调查方,并给被调查方一个合理的期间准备所有的相关资料。
⑵被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对尽职调查函的质疑和答复。
在接到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的尽职调查函后,被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应首先判断尽职调查函的内容与拟进行的商业计划或交易是否有关联。
对于尽职调查函上与拟进行的商业计划或交易无关联的项目,被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应及时与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沟通并提出质疑,也可以暂时拒绝作出答复。
被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应与企业相关部门进行协商,以确定是否给予调查方书面答复函、是否向调查方提供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在向调查方提供有关文件复印件的情况下,该复印件在尽职调查完成后是否需要收回或者是否只允许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在被调查方公司现场审阅有关文件。
根据被调查的要求,被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应起草保密协议或赔偿协议,要求调查方签署。
在被调查企业同意向调查方提供有关文件复印件的情况下,被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应起草文件清单,并在调查方接受文件时要求其签署该文件清单。
⑶企业法律顾问审阅答复函。
在接到被调查方的答复函后,企业法律顾问应判断答复函在答复形式上的确定性:即被调查方是否根据尽职调查函准备文件和罗列清单以及答复函上是否有被调查方的签字盖章。
在被调查方仅提供了所需文件复印件而未提供相应的答复函的情况下,企业法律顾问应根据尽职调查函以及被调查方已经提供的文件复印件制作相应的答复函,要求被调查方在该函上注明不适用或无资料的问题,并在该答复函上签字盖章。
企业法律顾问对于答复函的准确性判断,应在调查文件的审阅过程中进行。
⑷企业法律顾问起草和发送进一步尽职调查函。
企业法律顾问在调查文件的审阅过程中,如发现新的问题,可以向被调查方发送进一步尽职调查函,要求被调查方提供进一步的文件或作出答复。
3、独立调查。
若被调查方的答复函中出现应陈述而未陈述的事实、情况或文件以及需要对答复函中已陈述的事实、情况或文件的真实性进行确认时,企业法律顾问可以进行独立调查。
独立调查的方式包括:到工商行政部门、房地产部门等政府行政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要求被调查方对有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或作出答复。
补充说明或答复记录应由被调查方签字盖章;依据被调查方提供的不动产及重要动产的有关文件进行现场核查等。
4、调查文件的审阅。
⑴审阅。
企业法律顾问在审阅相关的调查文件时应细致认真,对调查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合法性等问题进行谨慎的法律研究和咨询。
⑵鉴别。
企业法律顾问在审阅调查文件时应最大限度地甄别、排除虚假事实,尽可能再现被隐瞒或被忽视的事实,其中特别应注意:调查文件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调查文件上的印鉴的前后一致及其变化的合理衔接;调查文件上的盖章、签字是否代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调查文件中的间接证据,要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核实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记载是否真实、准确;注意调查文件签发时间与相关事实发生时间的合理衔接,排除被调查方变造文件的可能性。
5、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
⑴尽职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序言部分。
在序言部分,通常可以包括:出具本报告的目的和范围;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及报告所反应情况的截至日期;假设和除外责任。
正文部分的撰写。
企业法律顾问撰写的报告正文的内容应与尽职调查函涉及的范围相一致。
因此,通常包括公司概况、经营、动产、不动产、劳动、知识产权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
企业法律顾问在撰写报告正文时,基本内容应包括:列举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事实或信息,引用适用的法律进行分析和论证,针对企业拟从事的商业计划或交易,说明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拟从事的商业计划或交易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或建议。
⑵撰写尽职调查报告的要求。
企业法律顾问应按照尽职调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作出全面说明和分析,使尽职调查报告能真实、准确地反映被调查方的情况。
撰写的尽职调查报告,逻辑上应层层递进,段落清晰,行文简洁、突出重点,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⑶尽职调查报告中的引用。
企业法律顾问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引用法律法规时应当注明文名、文号、段落号、颁布机构及生效和失效时间,注意该法律法规是否适用该类情况,引用是否全面以及该法律法规的效力及溯及力。
同时,引用相关文件时应说明文件来源,即该文件是由被调查方提供,还是通过独立调查获得。
⑷被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撰写工作备忘录。
在尽职调查完成后,被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应向所在企业递交一份工作备忘录或类似文件,阐述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完成的具体工作内容,以起到一定的风险防范作用。
6、尽职调查有关文件的存档。
⑴尽职调查中通信类文件的存档。
通信是指企业法律顾问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出和收到的任何通讯性文件,包括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和通讯性质的备忘录等。
对所有通信性文件,企业法律顾问均应予以复印和存档。
⑵尽职调查中原件和工作用文件的存档。
在尽职调查报告完成之后,对于源于各方的文件,企业法律顾问均应保存,并将其分为原件和工作用文件分类存档。
原件是指在尽职调查中各方提供的和独立调查中所取得的原始性文件(包括签字的原始文本、权属证书等)和其复印件。
原件应由企业法律顾问统一存档,企业法律顾问可将原件以收到或取得时的原状态和顺序存档;也可按原件的来源不同分类存档。
工作用文件,即由原件复印过来的供企业法律顾问审阅、分类、评述、总结所用之文件,还包括企业法律顾问或他人编写的文件。
工作用文件可依据处理需要加以标明并分类存档。
⑶尽职调查中法律研究类文件的存档。
法律研究类文件是指在尽职调查进行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进行法律研究时所收集到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其它政府性文件,包括咨询记录和备忘录。
对所有法律研究类文件,企业法律顾问可应当复印和存档。
⑷尽职调查中记录类文件的存档。
记录类文件主要是指企业法律顾问在尽职调查相关会议或现场调查中所作的记录,应视数量情况或商业计划或交易的复杂情况一起或分类存档。
该类记录应写明时间、地点和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