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混改)职工安置方案政策依据(32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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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企混改职工安置方案

2023年国企混改职工安置方案

2023年国企混改职工安置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已经成为推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

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到职工安置问题,保障职工权益、稳定就业是社会稳定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之一。

以下是2023年国有企业混改职工安置方案。

一、政策基准1. 职工权益保障:混改过程中,职工的基本权益不受损害,包括工资待遇、福利保障、工龄计算等问题。

2. 就业安置优先:优先保障职工就业,注重提供转岗培训、创业支持等服务,确保职工能够持续稳定就业。

3. 人力资源支持:政府将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用于职工转岗培训、创业扶持等方面,确保职工获得合理的人力资源支持。

二、职工转岗安置1. 转岗培训:根据混改情况和企业需求,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为职工提供相关的职业培训,提升职工的就业能力。

2. 优先安置:优先将空缺岗位和发展前景较好的岗位留给原国企职工,确保职工有更多的就业机会。

3. 岗位调整补贴:对于调整工作岗位的职工,给予一定的调整补贴,以保证职工转岗过程中的经济稳定。

4. 融入新企业:将原国有企业内的职工合理分流到新企业中,确保职工的稳定就业。

三、创业扶持政策1. 创业培训:针对希望创业的职工,提供创业培训,并提供一定的资金扶持和政策支持。

2. 创业贷款支持:对于想要创业的职工,政府将提供一定的创业贷款支持,降低其创业时的资金压力。

3. 优惠税收政策:对于通过混改后创办的新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刺激职工积极创业。

四、离岗职工安置1. 培训转岗:针对无法再继续在企业岗位上工作的职工,提供再培训并协助其转岗到其他行业或企业。

2. 优惠退休:对于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给予一定的退休金及退休优惠政策,保障其生活质量。

3. 就业补贴:对于失业的职工,给予一定时间的失业补贴,帮助其过渡期间的生活开销。

五、职工参与机制1. 职工代表参与:建立起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决策的机制,确保职工意见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国企混改的股权分配方案

国企混改的股权分配方案

国企混改的股权分配方案国企混改的股权分配方案一、引言国企混改是指将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在保持国有股权的前提下,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改革和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背景下,国企混改股权的合理分配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国企混改的股权分配方案,并提供一些建议和思考。

二、国企混改的背景中国国有企业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如管理不规范、效益不高等。

为了推动国企的改革与发展,国家提出了国企混改的政策。

国企混改通过引入民营资本,从根本上解决了国有企业的问题,增加了市场竞争力,促进了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三、国企混改的股权分配原则1. 公平原则:国企混改的股权分配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国有股权和非国有股权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市场价值、国家政策等进行合理分配。

2. 激励原则:国企混改股权分配应考虑激励机制,激励企业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3. 长远发展原则:国企混改股权分配应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确保在引入非国有资本的同时,保持国有股权的控制地位,确保国企的持续发展。

四、国企混改股权分配方案1. 国有股权分配方案国有股权是国企混改的核心,应保持国有股权在企业中的控制地位。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确定国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

2. 非国有股权分配方案非国有股权分配方案可参考以下几种方式:- 优先股: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可以设立优先股,该股权具有较高的分红权和收益权,但在决策权上受到限制。

- 债转股:将一部分债务转化为股权,引入外部的投资者,并提供与债务等额的股权,以实现国企混改。

- 职工持股:鼓励企业员工参与国企混改,通过职工持股的方式,使员工成为企业的股东,从而增加他们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工作动力。

- 社会资本引进:通过各种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如企业并购、引入战略投资者等,以增加企业的市值和市场竞争力。

3. 股权转让和回购机制为了保护股东的权益和提高股权市场的流动性,可以建立股权转让和回购机制。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是指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为确保职工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障待遇,对职工进行转岗安置、培训再就业、职业技能提升等一系列措施和制度的规定和安排。

下面将介绍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一、职工安置的主要内容1.转岗安置:对于因企业改制而需要进行岗位调整的职工,通过对其现有技能和特长的评估,合理安排其转岗职位,并提供培训机会和转岗补贴。

2.培训再就业:对于因企业改制而无法继续从事原有职业的职工,提供系统的培训机会,帮助其获得新的就业技能,并提供就业帮扶和推荐服务。

3.退休安置:对于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退休政策进行退休安置,并保障其退休待遇。

4.经济补偿:对于因企业改制而需要解除合同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5.社会保障:继续支付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保障其享受相关福利和待遇。

6.法律援助: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维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规定了职工的基本权益和权责,对职工安置提供了一般性的法律保障。

2.《企业破产法》:该法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的财产保护和债务偿还等相关规定。

3.《国有企业法》:该法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并对职工安置提供了一般性的法律依据。

4.《国有企业职工培训就业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对职工进行培训和再就业的政策和措施。

5.《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有企业职工退休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6.《国有企业工会章程》:该章程规定了工会的职责和职工权益的保护等相关规定。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程序,为职工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股权转让中的职工权益保护与安置方案

股权转让中的职工权益保护与安置方案

股权转让中的职工权益保护与安置方案职工权益保护与安置方案在股权转让中的重要性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或其他实体的过程。

在股权转让中,职工权益的保护与合理的安置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职工权益保护与安置方案在股权转让中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股权转让对职工权益的影响股权转让往往涉及公司的经营权和控制权的变更,对职工的稳定性和利益产生直接影响。

在转让过程中,职工可能面临以下问题:1. 就业不稳定:新的股权所有方可能采取不同的人事政策,导致员工的就业岗位不稳定。

2. 薪酬待遇:新的股权所有方可能会对职工的薪酬待遇进行调整,导致职工的收入减少。

3. 福利保障:在股权转让后,原有的福利待遇可能面临调整或取消,职工的福利保障受到威胁。

4. 岗位变动:新的股权所有方可能对职工的岗位进行调整,导致职工需要重新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二、股权转让中的职工权益保护为了保护职工权益,有效的职工权益保护与安置方案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建议:1. 信息公开与沟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应及时向职工公开转让信息,充分沟通转让的原因、目的和影响,确保职工了解转让的过程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2. 保持稳定就业:新的股权所有方应承诺保持现有员工的就业稳定,不随意解雇或降低职工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3. 福利保障:新股权所有方应继承并完善原有的福利制度,并确保职工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如有必要,可以提供适当的过渡期和补偿措施。

4. 岗位调整与培训:在股权转让后,公司应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和培训,帮助职工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三、股权转让中的职工安置方案为了确保职工得到合理的安置,以下是一些建议:1. 安置协议:在股权转让前,公司和新的股权所有方应达成安置协议,明确安置方案,包括就业岗位、薪酬待遇、福利保障等内容。

2. 优先聘用与培训:新的股权所有方应优先聘用原有公司的职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帮助职工实现转岗和晋升。

公司转让合同员工安置

公司转让合同员工安置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并就乙方接收甲方公司员工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事宜1. 甲方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该股权转让。

2. 转让完成后,乙方成为公司新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二、员工安置事宜1. 甲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确保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支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

2. 乙方在接收公司员工时,应尊重员工的选择权,为员工提供合理的工作岗位和待遇。

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公司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以便乙方了解员工情况。

三、员工安置方案1. 乙方接收公司员工后,应与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 乙方应确保接收的员工在原有岗位上的待遇不变,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

3. 乙方可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但应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 对于因岗位调整导致员工工资待遇下降的情况,乙方应与员工协商解决,确保员工利益。

四、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依法支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接收员工,或未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对方遭受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注: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国企改革的目标就是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做到政企分开,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对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对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并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国企改制中涉及的问题较多,主要有政企关系的理顺、国有出资人的确定、改制方案的审批、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金融债权的处置、国有产权的评估和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的确定等等。

一、职工安置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一)员工身份置换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2、买断工龄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

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根本违反劳动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XX国有股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

XX国有股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

XX国有股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来源:未知作者:佚名q日期:10-01-20根据市政府常务办公会议[2005]14号会议纪要精神,为确保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工作顺利进行,妥善安置职工,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职工基本情况截至2006年7月31日,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总数为1860人,其中:在职职工1468人(含内退职工252人),退休人员392人(以上数字以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数为准)。

二、职工安置原则1、在国有股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国有股股权转让后的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续企业”)与职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职工继续上岗,并按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有关政策执行。

2、职工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存续企业工作,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后离开存续企业自谋职业。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原则上企业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选择留在存续企业工作的职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原上岗职工,继续安排上岗,原有劳动关系不变,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再保留国有职工身份,也不得在存续企业就业。

3、自愿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自行办理档案托管手续,个人全额续缴社会保险(含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

4、职工安置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在国有股股权转让完成后实施。

三、职工安置具体办法(一)在职职工安置1、在岗职工:国有股股权转让完成时,选择继续留在存续企业工作的,其原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职工与存续企业双方继续履行,接续劳动关系,工龄连续计算。

其原劳动合同自国有股股权转让完成后到期的,存续企业应与之续签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

存续企业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在符合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和现行管理办法的前提下,选择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中层管理人员一年内级别不降;在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不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原企业的薪酬制度和职工待遇保持一年内不变。

股权转让(混改)职工安置方案政策依据(32问)

股权转让(混改)职工安置方案政策依据(32问)

天津xxxx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政策依据手册一、此次股权转让企业按照什么依据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我是处在接触职业病危害/疑似职业病诊断或医疗观察期/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规定医疗期内/女职工三期内/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能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吗?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职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我现在是劳务派遣职工,我也能与用工企业/派遣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四、如何界定是否属于集团系统内组织安排的调动?以集团组织正式手续为依据,如因本人原因解除/终止工龄不连续计算。

五、退伍(复原)军人,军龄是否计入公司连续工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2002]20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受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六、我是从劳务派遣状态转回的职工,劳务派遣期间工龄还累计计算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四、安置方式
1.内部转岗:根据企业内部岗位需求,结合职工个人能力和意愿,合理安排职工转岗。
2.外部推荐:通过企业合作单位、人才市场等渠道,为职工提供外部就业机会。
3.自主创业:鼓励有创业意愿的职工自主创业,并提供相关政策支持。
4.职业培训:为职工提供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5.经济补偿: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4.购买服务:为职工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心理咨询等服务,帮助职工提高就业竞争力。
5.经济补偿: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五、安置程序
1.制定方案:企业根据改制方案,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提交职代会审议。
2.公示公告:将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征求职工意见。
3.职代会审议:召开职代会,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议。
1.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职工在安置过程中享有平等权益。
3.人性化原则:充分尊重职工意愿,关注职工需求,为职工提供合理、合适的安置方案。
4.稳定有序原则: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三、安置范围
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第1篇
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一、背景与目的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改制成为提升企业竞争力、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在此过程中,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合理安置职工,是实现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关键。本方案旨在规范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安置原则
4.扶持自主创业:为有创业意愿的职工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资金支持等。
七、组织保障

股权转让员工安置方案

股权转让员工安置方案

股权转让员工安置方案随着企业的发展和成长,许多股东发现股权转让的好处。

转让股权可以为企业提供一笔有价值的现金投资,同时还可以为股东提供一笔资金。

但是,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考虑如何安置员工,以保证他们的权益和稳定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股权转让员工安置方案的重要性和具体措施。

一、股权转让员工安置方案的重要性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员工承担了许多重要的角色。

他们是企业的支柱,是企业的生产力和创造力。

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考虑他们的利益和福利,以保证员工的稳定性和企业的生产力。

此外,如果员工未能得到恰当的安置,他们可能会出现离职潮。

员工的流失将带来严重的生产力下降和企业形象的损害。

因此,股权转让中的员工安置方案和政策,应尽可能的保障员工的权益,并促进或维护员工的稳定性。

二、股权转让员工安置方案的具体措施1. 协商和制定员工安置计划股权转让和员工安置计划的制定必须是基于协商的原则。

协商的目的是理解员工的需求和承诺,为员工提供最优良的安置方案。

在制定计划时,必须考虑员工的经济状况、技能和工作能力水平、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等因素。

2. 提供相应的安置补贴为了尽可能保护员工的权益,股权转让方应提供相应的员工安置补贴。

安置补贴可以帮助员工缓解工资、福利、退休金等方面的经济压力。

3. 确保员工的稳定性员工是企业的生产力,股权转让方在转让股权时必须考虑员工的稳定性问题。

通过加强内部沟通和协调,可以让员工安心工作,减少员工离职率。

通过制定员工调动和培训计划,员工可以不断提高技能和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力。

4. 充分尊重员工的意愿在员工安置计划中,员工的意愿非常重要。

在为员工提供具体安置方案时,应尊重员工的意愿,尽量满足员工的需求和期望。

结论在股权转让时,员工安置方案应该是一个周密的计划和政策。

其目的是在转让股权的同时,尽可能保护员工的利益和权益。

提供相应的补贴,确保员工稳定不离职,加强内部管理和沟通,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调动不断提升工作能力,以满足企业在转让后的高效率生产和发展。

企业股权转让(混改)职工安置方案(职代会版)4

企业股权转让(混改)职工安置方案(职代会版)4

天津有限公司股权及债权转让(混改)职工安置方案天津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系天津XXXX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按照天津市市委、市政府和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拟对XXXX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权转让。

经公司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一、人员基本情况:截止20 年月日,本公司现有人员基本情况如下:1、在册职工人,其中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人,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人,职业病鉴定和待伤残等级鉴定人。

(1)在岗职工人;●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人(2)离岗职工人;●内退职工人●待岗职工人●残疾人人2、离退休职工人(1)离休干部人;(2)退休人员人;3、劳务派遣职工人。

二、职工安置范围和原则:1、范围:本公司全体在册职工、退休人员和劳务派遣职工;2、原则:分类安置,依法依规操作,保持稳定。

对于在本公司实施本方案时点,已超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以居民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为准),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组员:职工安置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职工安置实施的日常事务处理。

四、职工安置规定:(一)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企业与职工(含劳务派遣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领取经济补偿金。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到社区和区劳动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工作年限的计算规定:(1)以末次加入本公司时间,计算本公司工作年限;(2)原为天津XXXX厂职工过去未领取经济补偿直接转移到本公司的职工,天津XXXX厂末次加入工龄计算在本公司工作年限;(3)因集团系统内组织安排调动的职工,依集团文件,以末次加入集团公司(集团所属企业)时间,计算其本公司工作年限;(4)直接由本公司安置就业的军队退伍(复员)军人,按规定其军龄计算为本公司的连续工龄;(5)终止本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用工的,同时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以本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时间,计算其经济补偿金年限;(6)劳务派遣职工以末次加入劳务派遣机构时间,计算工作年限。

国有股权转让 职工的安置问题

国有股权转让 职工的安置问题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规定,转让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才必须按照进行职工安置。

如果只有一部分国有股权转让,并且国有股不丧失控股地位的,无论股权怎样变更,都可以不安排职工安置。

因为股权转让顾名思义,只是股权比例或股东身份发生了变化,公司依然存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是公司,而不是股东。

实践中,我们也遇到央企作为控股股东股权转让时,职工既要拿到身份转换补偿金同时又要继续保留工作的各种要求,试图阻止国有控股企业不要退出,认为一旦民营企业介入职工的利益没有保障,几次职代会也无法通过职工安置方案。

其实,这是职工对于特别负责任的中央企业和律师事务所的误解或者要挟,国有控股企业股权转让不是必须要安置员工,目标公司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目标公司不可能与职工没有劳动合同。

股东的变更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执行。

如果职代会对于合法的职工安置方案不予通过,可以选择的其他解决办法是:A:直接依法审批后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或B:由目标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先进行经济性裁员,解除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后再启动股权转让程序;或C、目标公司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安置职工后进行重组或股权转让。

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第十一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第二十二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股权转让的职工安置

股权转让的职工安置

股权转让的职工安置协议书甲方:[出售方名称]地址:[出售方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售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购买方名称]地址:[购买方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购买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于甲方作为公司股权持有者,拟将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并为了保障公司内部员工的权益和顺利过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股权转让1.1 甲方将以自由意愿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

1.2 股权转让的具体比例和数量如下:[具体股权比例和数量]第二条股权转让的价格2.1 双方同意将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为[具体价格],该价格已经包含了对公司内部员工的安置费用。

2.2 甲方将在接受股权转让款项之后,提供完整的股权转让接收。

第三条员工安置3.1 双方同意,乙方在接受股权转让后将承担公司所有现有员工合同的义务,并继续履行相关劳动权益和福利待遇。

3.2 乙方承诺会对公司员工进行公正、合法的评估,并保障员工的权益不受损害,尽最大努力避免因股权转让而引起员工流失或不适应的情况。

3.3 乙方有权对需安置员工进行技能培训、职业规划等,以促进他们在公司内的职业发展和个人能力提升。

第四条保密义务4.1 双方同意对本协议的内容和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技术、商业和其他机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4.2 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转让本协议的任何信息。

第五条不可抗力5.1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5.2 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期间,双方应停止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直到不可抗力因素解除为止。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具体违约金比例]。

6.2 除非另有约定,未能履行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出现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国企混改职工安置方案

国企混改职工安置方案

深圳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根据深圳✠✠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经资委纪要〔✠✠〕✠号)、深圳市✠✠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改制的决定》(✠✠公司〔✠✠✠✠〕✠号),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改制企业”)的国有股东向民营社会投资者转让控股权,改制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公司。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 〕 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 〕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职工安置方案。

一、改制企业人员状况(一)改制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在册职工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名。

.无离休人员或退休人员。

.工伤(职业病)职工人。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年的职工人。

 无请长假、停薪留职、档案挂靠、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不在岗人员。

 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人。

 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并在医疗期内的职工。

(二)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

.接收安置的职工名。

.其中办理离岗退养职工名、工伤(职业病)职工名等。

二、职工安置总体思路和原则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公司、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确保稳定。

 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❽公开、公平、公正❾的原则,维护国家、公司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职工安置.职工安置人数改制企业解除职工人数为名,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名。

 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 〕 号)的规定,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 的企业为例)依据《劳动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 〕 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员工安置问题如何解决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员工安置问题如何解决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员工安置问题如何解决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就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员工安置问题制定如下协议以确保各方权益并保证企业运营平稳过渡11 股权转让背景111 甲方拟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乙方112 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双方同意就员工安置事宜作出具体安排12 员工范围121 本协议所指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正式员工及与目标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13 安置原则131 双方承诺遵循合法公平自愿的原则处理员工安置问题132 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员工意愿和岗位需求进行合理调配133 对于无法继续留任的员工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补偿14 具体安置方案141 留用员工1411 对于愿意继续留在目标公司工作的员工乙方应当提供相应岗位并保持其原有薪酬福利待遇不低于之前水平1412 乙方应与留用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1413 若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完全保留原岗位或待遇的乙方需提前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142 解除劳动合同1421 对于不愿意继续留在目标公司工作的员工或者由于业务调整等原因确实无法继续聘用的员工甲乙双方应当依法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1422 解除合同时甲方或乙方需按照法定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1423 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好离职手续确保员工能够顺利领取到各项补偿款项15 过渡期管理15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股权转让完成期间为过渡期在此期间内甲乙双方应共同负责目标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企业运营稳定152 过渡期内若发生重大经营变化可能影响员工利益的事项时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员工合法权益153 过渡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雇员工除非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法律规定16 法律责任161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如有一方违反相关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需承担赔偿责任162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17 生效条件17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7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 其他约定18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形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2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协议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但须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19 保密条款191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内容及其在谈判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192 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失效20 终止与解除201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协议自动终止:2011 双方已全面履行完毕各自义务2012 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2013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双方未能达成新的协议21 不可抗力211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本协议执行时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212 受影响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义务非因自身原因导致迟延履行的不视为违约22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22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2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23 语言文本231 本协议中文本为准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生效。

2023年国企混改职工安置方案

2023年国企混改职工安置方案

2023年国企混改职工安置方案____年国企混改职工安置方案1. 背景介绍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也进入了深水区。

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益,国企混改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方向。

混改即混合所有制改革,即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实现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的混合所有制。

这种改革形式不仅可以引入市场化、多元化的经营理念和机制,还可以提高企业的效益和衡量企业经营业绩的指标。

2. 混改职工安置的必要性在国企混改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员工的转岗和安置问题。

由于国有企业的性质和特点,其员工大多数具有较高的年龄和工作经验,一旦面临转岗和安置,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

因此,制定合理的职工安置方案是混改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既可以保障员工的权益,又可以促进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3. 职工转岗安置方案(1)职业培训:对于国有企业中的员工,为其提供相关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可以通过与其他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培训课程,提供各类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2)内部调整:对于有一定年限的员工,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内部调整,使其适应新岗位要求。

这种调整方式一般适用于具有较高技能和经验的员工,通过调整岗位和职责,使其发挥其所长,为企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3)外部招聘:对于一些不适应或无法适应新岗位要求的员工,可以通过与其他企业合作,进行外部招聘,帮助他们尽快找到新的工作岗位。

可以通过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设立专门的招聘平台,提供招聘信息和就业指导。

4. 职工安置补贴政策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国企混改过程中可以给予职工一定的安置补贴,以缓解其经济压力。

具体政策可包括:(1)经济补偿:对于因混改导致失去工作的职工,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补偿标准可以根据职工的年限和工资水平进行测定,保障职工能够有一定的经济来源,渡过求职期。

(2)生活补贴:可以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

这种补贴可以帮助职工维持基本的生活开支,保证他们的生活质量不会因失去工作而下降。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后职工安置方案包括哪些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后职工安置方案包括哪些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后职⼯安置⽅案包括哪些股权转让相应的股东也会发⽣变化,公司股权转让应当到相关⼯商部门进⾏备案。

办理股权更⼿续,公司的变更⼿续不应该只有股权变更,还有可能是公司法⼈进⾏变更。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后职⼯安置⽅案包括哪些1、继续留⽤原企业职⼯,重续劳动合同关系通常情况下,在企业并购时,并购双⽅约定在并购后留⽤原企业职⼯,并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

如果被并购的企业为国有企业,并购后属于⾮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向职⼯⽀付经济补偿⾦。

2、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关系、⽀付经济补偿⾦对于企业并购时所出现的富余⼈员,可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

具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操作,并向解除劳动合同的职⼯依法⽀付补偿⾦。

3、⿎励创业性再就业⿎励创业性就业,如本⼈要求从事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可以申请办理给予⼀定时间的创业期,其间⼯龄照算,不计⼊待岗时间,并享受有关保险待遇,从⽽减轻企业的压⼒。

创业性就业政策给予创业者⼀定的过渡期,期满后可以办理待交流重新上岗或办理辞职、调动⼿续。

解决企业并购中职⼯安置问题的对策建议1、完善企业并购职⼯安置⽅⾯的⽴法企业并购涉及职⼯安置、社会保险、⾦融、税收和资产评估等⼀系列法律问题,因此,在⽴法⽅⾯,应尽快完善企业并购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与企业并购职⼯安置有关的⽴法。

近年来为了规范企业并购过程中的职⼯安置问题,国家相继出台了《企业兼并暂⾏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关于国有⼤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员的实施办法》等规章,对职⼯安置的补偿⽅式、补偿标准等做出了⼀些相应的规定。

但这些规章的法律效⼒低、标准不⼀,不少仍处于法律空⽩状态。

应考虑制定企业并购法等法律,对职⼯安置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做到“有法可依”,使职⼯安置这⼀⽼⼤难问题在法治轨道上予以解决。

2、适当加强政府对企业并购职⼯安置的关注程度为了降低企业并购可能引起的社会震荡,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地⽅政府可以对企业并购特别国有企业并购活动,进⾏必要的⼲预,要求并购⽅对被并购企业的职⼯进⾏妥善安置。

国企混改员工股权分配方案

国企混改员工股权分配方案

国企混改员工股权分配方案国企混改员工股权分配方案引言:近年来,中国国企改革持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成为一项重要举措。

在混改过程中,员工股权分配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合理、公平、激励性的员工股权分配方案可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本文将就国企混改中员工股权分配方案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国企混改背景与意义1. 国企混改背景国企混改是指将国有企业引入民营资本,形成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措施。

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目标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混改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手段。

2. 国企混改的意义(1)混改可以引入优秀的私营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的管理模式,提高国企的运营效率和竞争力。

(2)混改可以促进国有资本流动和多元化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国有资本的组合结构。

(3)混改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员工股权分配的重要性1. 员工股权分配方案的激励作用员工股权激励是一种能够将企业与员工的利益紧密结合的激励方式。

通过将一部分企业股权分配给员工,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

2. 员工股权分配方案的公平性员工股权分配方案要体现公平和合理,满足员工的公平期望,确保个人努力与回报成正比,避免分配的不公平导致员工的不满和团队的不稳定。

3. 员工股权分配方案的稳定性员工股权分配方案要具有稳定性,不能因为短期利益而忽视长远发展。

合理的员工股权分配方案应考虑员工的持续激励和企业的长期发展。

4. 员工股权分配方案的安全性员工股权分配方案要考虑员工的风险承受能力。

员工持股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和股票贬值风险,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员工的利益。

三、员工股权分配方案的制定原则1. 公平和合理原则员工股权分配方案要遵循公平和合理的原则,体现员工的努力与回报成正比的原则,同时考虑公司经营状况和其他股东权益的合理分配。

2.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员工股权分配方案要既能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又能约束员工的行为,避免员工利益与企业长远发展的冲突。

【热荐】股权转让后职工的安置问题

【热荐】股权转让后职工的安置问题

【热荐】股权转让后职工的安置问题股权转让有多种方式,也存在诸多不同情况,在一方企业破产的情况下,破产企业的股权极有可能被另外一家企业收购,此种情况下的股权转让就面临着诸多问题,像股权转让后职工的安置就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解决不好就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在此,的小编,问你介绍一些相关知识。

企业破产,职工必然面临一个再就业的问题。

所以企业破产中,解决职工的就业安置问题关系要破产能不能顺利进行,社会矛盾能不能平稳处理。

它是企业破产,尤其是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要处理的一个重大问题,它是一个政府负担起社会责任的体现。

要进行职工安置必然需要职工安置费,而如果该安置费由企业出的话,则债权人根据破产财产得到清偿的数目必然会减少,所以企业的破产债权人和职工必然会产生矛盾,法律有必要对此进行规范。

一、合法性原则由于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一般都是用企业国有资产支付职工安置成本,因此,职工安置费用的高低不单与职工本人有关,还直接影响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为确保各方利益不受损害,国家和我省对职工安置的范围、项目、标准、操作程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企业要按规定制订专门的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还要经过职工大会决议和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

因此,企业在制订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时,必须首先考虑合法性原则,在政策规定的框架下核定职工安置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按程序规范操作,避免给企业的改制、关闭、破产工作留下后遗症。

二、职工利益最大化原则因应国家调整国有经济结构布局、实行国企产权改革的需要,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普通国企职工也要转变身份,彻底打破“铁饭碗”,成为“市场人”,相当一部份职工将可能因此而失业。

因此,企业在制订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时,应充分了解职工的各种要求和想法,并在政策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多为职工的利益考虑,争取职工利益的最大化。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职工安置是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公开操作,让职工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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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xxxx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政策依据手册一、此次股权转让企业按照什么依据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我是处在接触职业病危害/疑似职业病诊断或医疗观察期/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规定医疗期内/女职工三期内/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 年,且距法定退休不足5 年的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能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吗?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职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我现在是劳务派遣职工,我也能与用工企业/ 派遣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四、如何界定是否属于集团系统内组织安排的调动?以集团组织正式手续为依据,如因本人原因解除/ 终止工龄不连续计算。

五、退伍(复原)军人,军龄是否计入公司连续工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2002]20 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 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受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六、我是从劳务派遣状态转回的职工,劳务派遣期间工龄还累计计算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派遣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转入公司,故工龄不连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 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七、经济补偿金计算的依据是什么?1、根据《关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 〕165 号)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本单位2007 年12 月31 日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2007 年12 月31 日以前出台的正在生效相关的规定执行。

劳动者在本单位2008 年1 月1 日后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2、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注:2017 年11 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 〕87 号),通知宣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 〕481 号)予以废止。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八、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月平均工资依据是什么?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发工资)九、如何能享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奖励?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可以享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奖励十、股权转让后新单位会继续录用我吗?一方面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新单位继续录用(工伤一至四级职工除外),另一方面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新单位也会优先录用。

十一、股权转让后如果我不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我能享受什么待遇?1、依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一)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二)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三)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四)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年限,及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后至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制度前,其所在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3、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1330 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1290 元(具体标准以政府公布为准)。

十二、如果我不同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工龄连续计算,不享受经济补偿金十三、我上班期间也发生过工伤,为什么不算?须经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确认,即有工伤认定书。

依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工伤认定期限为一年。

十四、工伤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待遇?依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 至12 个月:五级伤残为12 个月,六级伤残为10 个月,七级伤残为8 个月,八级伤残为6 个月,九级伤残为4 个月,十级伤残为2 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 至18 个月:五级伤残为18 个月,六级伤残为15 个月,七级伤残为12 个月,八级伤残为9 个月,九级伤残为6 个月,十级伤残为3 个月。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五、我发生过工伤,没有做伤残等级鉴定怎么办?依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第七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能力鉴定事项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一)伤残等级鉴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后60日内提出鉴定申请。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0 日内提出申请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同时人力资源部已对前期工伤情况进行摸底,对有工伤认定未做伤残等级鉴定职工进行补鉴定,部分职工个人申请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十六、我还在等做伤残等级鉴定(职业病鉴定中),怎么办?对于已发生工伤还未进行工伤等级鉴定的职工(包括疑似职业病、职业病鉴定中),由股权转让后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待其工伤停工留薪期结束,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工伤等级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不享受本次公司补偿金优惠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十七、我患有特殊疾病,如何能拿到一次性特殊疾病补助?本人自愿与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参照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方案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一次性特殊疾病补助1 万元十八、本人身体不好,需要经常就医看病,会影响本人医保吗?1、不同意协商一致的职工,社会保险继续缴纳;2、享受失业待遇的职工,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9]46 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 月1 日起,我市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 ),其医疗保障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住院及门诊特殊病、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十九、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还有医疗补助费吗?2017 年11 月24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87号),通知宣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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