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混改)职工安置方案政策依据(32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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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xxxx 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政策依据手册

一、此次股权转让企业按照什么依据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我是处在接触职业病危害/疑似职业病诊断或医疗观察期/患职业病/因工负伤

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规定医疗期内/女职工三期内/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 年,且距法定退休不足5 年的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能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吗?

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职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我现在是劳务派遣职工,我也能与用工企业/ 派遣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四、如何界定是否属于集团系统内组织安排的调动?

以集团组织正式手续为依据,如因本人原因解除/ 终止工龄不连续计算。

五、退伍(复原)军人,军龄是否计入公司连续工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2002]20 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 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受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六、我是从劳务派遣状态转回的职工,劳务派遣期间工龄还累计计算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的,

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

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派遣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转入公司,故工龄不连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 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

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七、经济补偿金计算的依据是什么?

1、根据《关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 〕165 号)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本单位2007 年12 月31 日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

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2007 年12 月31 日以前出台的正在生效相关的规定执行。劳动者在本单位2008 年1 月1 日后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2、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注:2017 年11 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 〕87 号),通知宣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

〔1994 〕481 号)予以废止。《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八、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月平均工资依据是什么?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发工资)

九、如何能享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奖励?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可以享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奖励十、股权转让后新单位会继续录用我吗?一方面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新单位继续录用(工伤一至四级职工除外),另一方面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新单位也会优先录用。

十一、股权转让后如果我不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我能享受什么待遇?

1、依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一)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二)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三)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四)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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