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九章 买卖合同
2. 买卖合同须是支付对价的有偿合同
3. 买卖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合同
4. 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二 买卖合同的内容
合同内容一般是指合同的全部事项,包括合同 条款、合同附件等。
(一)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标的
合同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 的对象。
(1)出卖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享有所有权或者处 分权之物。
(二)买卖合同的特殊条款
1. 包装方式 2. 检验标准和标准的方式 3. 结算方式 4.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5. 其他条款
第二节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出卖人的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交付标的物是指出卖人将合同所约定的标的物 转移给买受人的行为。 1. 交付方式 交付方式一般有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两种。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实际转移 给买受人。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权的交付。
(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指出卖人将自己对标的 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受买人,由受买人持有标的物的 所有权的行为。 1. 转移方式 转移所有权的方式,按标的的不同分为动产所 有权的转移方式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 2. 转移时间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有以下情况:
(1)当事人没有约定转移时间的,标的物所有权自 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2)当事人约定转移时间的,按约定的时间转移。 (3)法律规定了转移时间的,按法律规定的时间转 移。 3. 所有权保留条款 保留所有权的的条件一般为两种: (1)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时可以约定保留所 有权的条款。 (2)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以外的其他义务时也可 以约定保留所有权的条款。
4.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包括标的物的知识产权
合同(模板)法解释(一、二、三、买卖合同(模板))
合同法解释(一、二、三、买卖合同)引言合同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用于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行为。
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
本文将对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解释,并介绍合同法中的一、二、三条款。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要素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将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卖方,卖方向买方支付货款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合同法中最基本和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
买卖合同的要素包括:1.客体要素:指买卖合同的客体是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所有权转让,其中货物是指可供交易的动产和不动产、可以出卖的产权及其它财产权利。
2.定金要素: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预付定金,作为确定交易的意愿。
3.价格要素:价格是买卖合同中非常重要的要素之一,买方需要支付货款,而卖方需要收取货款。
4.交付要素:货物的交付是买卖合同履行的核心要素之一。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约定地点交付货物,买方则应当接受货物。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买卖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要件:1.协议要件:即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意思表示必须完全一致。
2.客观要件:即买卖的商品或财产必须存在并具备可供交易的条件。
3.法定要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些行业或特殊商品的交易需要履行一定的形式要求。
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指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同时,合同法第十条也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即买卖合同的订立受当事人意志的自由约束。
三、买卖合同的履行和违约买卖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货物交付、货款支付、合同义务履行等方面。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数量和规格交付货物,买方则应当支付货款。
在交付和支付的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当注意保证合同履行的安全和及时性。
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4篇
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4篇篇1《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是中国民法中关于买卖合同中争议解决的相关条文,它规定了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的解决方法。
该条款强调了双方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并在必要时可以向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求助。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条款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首先,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引起的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
协商是解决纠纷的最基本方式,双方可以通过沟通、协商找到共同的解决方案,避免走向法律程序。
在协商的过程中,双方需要充分尊重对方的意见,平等对待,尽力达成共识。
其次,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可以选择进行调解。
调解是一种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由第三方公正的调解员对双方的意见进行协调,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可以自由表达意见,调解员将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协助双方达成协议。
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是一种独立、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由仲裁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仲裁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更加简便、高效,双方在仲裁裁决下需履行义务。
最后,如果仲裁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是一种正式的法律程序,由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审理案件并做出判决。
诉讼程序相对复杂,费用较高,因此在选择诉讼时需要慎重考虑。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规定了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解决的方式,强调了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顺序。
合同双方应当慎重处理争议,通过各种方式解决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合同履行顺利进行。
希望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前仔细阅读《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了解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篇2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的形式,买方和卖方就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达成协议。
在双方签订合同后,若出现纠纷,就需要根据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如下:1.本解释所称买卖合同,是指卖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2.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支付方式等。
3.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二、标的物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处置的财物。
2.标的物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出卖人应当向买方如实告知。
3.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价款1.买卖合同的价款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地点等,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3.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四、交付与验收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
2.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应当签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3.出卖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修复标的物存在的问题。
五、质量保证1.出卖人应当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2.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买方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3.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买方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权利转移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2.出卖人应当向买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所有权转移凭证。
3.买方应当按照约定接受标的物,并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
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买卖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办理。
2.买卖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已经收到的财物,并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处理未处理的债权债务。
3.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出卖人应当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八、违约责任1.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还有效吗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还有效吗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交易的频繁进行,买卖合同作为商业活动的重要约束工具,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和司法解释的动态调整,人们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效力产生了一定的疑问。
本文将从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有效性出发,结合现行法律和相关实例,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效力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买卖合同法规定进行解释和界定的司法行为。
作为最高法院所制定的司法解释,其具有较高的效力和权威性。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以具体化法律条文并对争议问题进行解决,对于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商业交易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解释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且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进行解释。
2. 含有具体的解释标准: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应当明确界定具体的解释标准,保证司法适用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3. 适用范围明确: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应当对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确保适用于相关案件的审判实践。
三、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有效性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具有相对的有效性。
例如,在处理商品交易纠纷时,依法适用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可以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
此外,对于特定领域的买卖合同纠纷,如房地产、金融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还可以提供具体的指引和约束。
四、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尽管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合同双方的权益,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包括:1. 解释的时效性:随着社会和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某些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可能无法适应新的交易形式和模式。
2. 解释的普适性:部分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应用到具体案件时存在解释困难的情况,无法完全适应各种情况下的纠纷处理。
合同法之买卖合同概述
二 、买卖合同的种类
1、一般买卖与特种买卖
试验买卖
特种买卖
样品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
招标投标买卖
拍卖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即时买卖与非即时买卖
3、一时买卖与持续买卖
4、竞争买卖与非竞争买卖
三、出卖人的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 (二)权利瑕疵担保 (三)物的瑕疵担保
第二,路货买卖中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
《合同法》第144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 由买受人承担。
例3:
甲乙订立一运输合同,委托乙将一批货物 从大连港运往广州黄埔港。已于8月1日起运。 8月3日,甲、丙订立该批货物的买卖合同。 8月4日,乙船行致广东海域遭强风暴袭击 而沉,货物全损。问:谁承担责任?
四、买受人的义务
(一)受领标的物 (二)支付价款 (三)检验标的物
(一)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1)产生受领义务的前提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在品质、数量等方面符合合
同要求或法定条件。
(2)受领迟延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符合要求时,买受人拒收,
构成受领迟延。
(3)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时,买受人拒收不 构成受领迟延
移,从而履行了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特殊情况: 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仅交付并不
能转移所有权的,出卖人应依法律规定或当 事人约定,履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3.从物和从权利的移交
第一,出卖的标的物有从物的,出卖人应于交付 标的物时交付从物
第二,标的物所有权有从权利的,出卖人于履行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时,应履行转移从权利 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十四章 买卖合同
经开庭审理,X、Y对以下事实无异议: 2000年间X多次到温岭市新河镇渡首南村郭 正连处购买甘蔗。2000年11月22日,X汇款 6000元给Y。2000年11月24日,Y委托豫 H04726货车驾驶员杨玉太将从郭正连处购得的 603捆甘蔗运送至杭州,运费由X承担。25日上 午,货车到达杭州艮山门水果批发市场,驾驶 员杨玉太找到X妻子告知其货物已到达,要求 卸货。X妻子以水果市场规定到下午3点钟以后 才能卸货为由要求迟延卸货。嗣后,驾驶员连 同货物逃走。Y于2000年11月26日向温岭市公 安局新河派出所报案。
X诉称,X、Y于2000年10月份建立业务关 系,由Y组织甘蔗送货到X处,由X支付货款。 以前几次X、Y合作较好,但同年11月22日X汇 款给Y6000元,加上以前在Y处的余额2000元, 合计8000元,由Y叫车送货至杭州新塘路180号 艮山门水果批发市场,运费由X负责支付。但 X至今未收到该车货物,经与Y多次联系无果。 现X起诉要求Y返还货款8000元,赔偿经济损 失5000元,支付X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交通 费3000元。X提供的证据有:①2000年11月22 日X汇款6000元给Y的活期存款回单一份。② 杭州市果品总公司监察保卫部出具的证明一份。 ③2000年10月26日温岭市公安局新河派出所的 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一)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1.风险的含义 2.价款风险的确定方法 (1)基本规则:交付主义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 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 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2条)。
(2)特别规则 受领迟延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 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 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 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途标的物买卖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 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 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买卖合同解释全文
买卖合同解释全文合同范本。
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名称)。
乙方,(买方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以下物品达成如下协议:一、标的物。
甲方同意将以下物品出售给乙方,(具体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
二、价格及支付方式。
1. 甲方同意以(货币单位)(具体金额)的价格出售上述物品给乙方。
2.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要求)内支付全部货款。
三、交付方式及时间。
1.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货款后(具体交付方式和时间要求)交付上述物品给乙方。
2. 乙方应在收到上述物品后(具体验收方式和时间要求)。
四、保修期。
1. 甲方保证上述物品在交付之日起(具体保修期限)内保持良好的品质和性能。
2. 若上述物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
五、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上述物品,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具体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
七、其他。
(其他约定事项)。
八、附则。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履行完毕终止。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
合同附件,(列明附件名称及内容)。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其履行义务,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或者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对方的诚意和交易方式等确定合同的内容。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也可以依法选择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合同纠纷。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总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如有纠纷
可依法解决。
希望以上法律依据能够为您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提供一定的帮助和指导。
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的定义)
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的定义)【法条内容】《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概念的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买卖标的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货款的合同。
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和买受⼈。
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为出卖⼈,也就是卖⽅;受领买卖标的,⽀付价⾦的⼀⽅是买受⼈,也就是买⽅。
1.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因⽽属于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2)买卖合同是卖⽅转移财产所有权,买⽅⽀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卖⽅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
转移所有权,这使买卖合同与⼀⽅也要交付标的物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
其次,买卖合同是买⽅应⽀付价款的合同,并且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对价。
这⼜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区别开来。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出卖⼈与买受⼈互为给付,双⽅都享有⼀定的权利,⼜都负有相应的义务。
卖⽅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的义务,买⽅也同时负有向卖⽅⽀付价款的义务。
⼀⽅的义务也正是对⽅的权利。
因此,买卖合同是⼀种典型的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出卖⼈与买受⼈有对价关系,卖⽅取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给付价款为代价的。
买卖合同的任何⼀⽅从对⽅取得物质利益,都须向对⽅付出相应的物质利益。
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
⼀般当事⼈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的要件。
这在有的国家的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当事⼈就标的物及其价⾦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尚未⽀付,买卖即告成⽴。
2024版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
2024版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1. 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 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以电子数据交换记录为准。
2. 合同效力- 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 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履行或解除合同。
3. 合同履行-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价款。
-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标的物。
4. 合同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 变更合同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 合同解除- 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 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6. 合同终止- 合同履行完毕,合同终止。
- 合同解除或被确认无效,合同终止。
7. 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 违约责任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8. 合同争议解决-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
-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合同解释- 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10. 合同的转让- 出卖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需经买受人同意。
- 买受人可以将合同的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但需经出卖人同意。
11. 合同的担保- 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合同的履行。
- 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2. 合同的撤销- 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
13. 合同的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14. 合同的效力待定- 合同当事人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效力待定。
15. 合同的附条件-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或者解除附条件。
- 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条件未成就时,合同不生效。
16. 合同的附期限-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或者解除附期限。
- 期限届满时,合同生效;期限未届满时,合同不生效。
买卖合同解释全文4篇
买卖合同解释全文4篇篇1买卖合同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买卖合同。
第二条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货物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货款的合同。
第三条买卖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四条买卖合同的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本形式。
第五条买卖合同的附则,适用于买卖合同之外。
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二章买方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买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期限、价格要求对货物提取,并支付货款。
第八条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和付款方式支付货款。
第九条买方有义务按照货物的种类和数量接受交付货物。
第十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商品质量保证。
第十一条买方有义务保管好交付的货物,并在交付后的合理期限内检查货物。
第十二条买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提取货物,逾期不提取的,应当支付迟收违约金。
第十三条买方因故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提取货物,应当及时通知卖方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买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提取货物,否则将视为放弃购买权。
第十五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商品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买方有义务保护卖方的商业秘密,并保密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买方应当妥善保管合同文件,以防意外损坏或遗失。
第十八条买方有义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章卖方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数量、质量、期限支付货款。
第二十条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交付货物。
第二十一条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供商品的相关质量保证文件。
第二十二条卖方有义务妥善包装货物,并按照约定送达买方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卖方应当保护买方的商业秘密,并保密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卖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合同文件,以免遗失或意外损坏。
第二十五条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提前通知交易情况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六条卖方有权对买方提出的合理要求进行磋商。
2023合同法解释(一、二、三、买卖合同)
合同法解释(一、二、三、买卖合同) 引言合同是现代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之一。
合同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一部分,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尤其是买卖合同,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往往需要具体解释和应用。
本文将详细解释合同法中与买卖合同相关的一、二、三条款。
一、买卖合同的定义与要素根据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指买方支付货币、券票、电汇等交付方式,而卖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适用范围广泛。
买卖合同有几个要素:1.买卖双方:买卖合同是双方行为,其主体为买方和卖方。
买方是购买标的物的一方,卖方则是出售标的物的一方。
2.标的物:买卖合同的核心是标的物,即买方购买而卖方出售的物品。
标的物可以是有形的物品,如电子设备、汽车等,也可以是无形的物品,如版权、商标等。
3.交付方式和支付方式:买方需要通过一定的交付方式获得标的物,而卖方则会收到买方支付的货币、券票、电汇等。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买卖合同的成立条件,即要求买卖双方达成协议,明确标的物和交付方式,并且以买方支付货币等方式支付购买价格。
买卖合同的成立通常包括几个阶段:1.需求和供给: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在市场上形成需求和供给。
买方需要有明确的购买需求,而卖方则需要有足够的供应能力。
2.协商和议价:买方和卖方需要通过协商和议价确定合同的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格、支付方式等具体细节。
3.签订合同: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成为买卖合同成立的重要步骤。
合同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4.履行合同: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交易完成,还需要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买卖合同的履行和责任买卖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交付、支付等行为。
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三条明确了买卖合同履行的责任:1.卖方的责任: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行交付义务,即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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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还有效吗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对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具体细化和解释,对于规范买卖合同关系、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人质疑这一司法解释是否还具有有效性。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在我国合同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为确保合同法规定的正确适用、统一裁判尺度,适用法律、处理案件而制定的司法解释。
其制定背景包括:1. 为规范买卖合同关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 弥补合同法某些规定的具体细化和解释;3. 为法院裁判提供参考标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于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环节均有详细规定。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1. 合同的订立条件和方式;2. 担保责任的承担和范围;3.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方义务;4. 合同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5.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程序等。
三、《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有效性尽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司法效力,但在法律解释中,司法解释并非法律本身,仅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
因此,其具体适用仍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公平、合理和正义。
总的来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作为对合同法的补充和具体细化,仍具有一定的效力和指导意义。
但在实际裁判中,法官仍需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综合考量,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合理和有效。
因此,虽然《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仍具有有效性,但其适用依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法律不断发展和社会不断变化的需要。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新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新前言自2020年1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五)》(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正式实施。
该解释的出台,将会给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等方面的纠纷处理提供重要法律依据。
解释内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责任和诉讼时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规定了本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原则和相关术语。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原则中的“合同自主原则”,即合同是自愿订立并由双方自主确定内容和条款。
这一原则的明确,鼓励双方自主协商,增强其对自身权益的把控和保护。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买卖合同的订立方式、内容、要素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规定了非法机构与个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当尽到合同履行的义务,维护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三章是本司法解释的重点章节,规定了买卖合同履行时产生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其中规定了,履行保证的范围包括产品质量、量、时限等方面,并细化了售后服务的义务和相关时效。
同时给出了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的退货、换货、减价等赔偿方式,并规定了谁因素导致的质量问题应由谁承担责任。
第四章合同变更和转让第四章规定了买卖合同变更和转让方面的相关内容,包括变更方式、原合同效力、转让方权利义务等方面。
此外,本章还规定了法律上承认个体工商户作为合同主体地位,为其在买卖合同中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五章合同责任第五章明确了当买卖合同存在违约行为时,如何依法处理违约,赔偿计算标准等方面的问题。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了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并取得违约方的违约记录,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基础性支持。
第六章诉讼时效最后一章规定了《买卖合同法》中的时效问题,包括诉讼期间的计算、中止、恢复、中止和终止等方面的问题。
本章节相当于是对于上述五章的总结和梳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规范或确切时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引言买卖合同是我国民法总则中规定的合同类型之一,是经济活动中最为常见的合同之一。
买卖合同的形成、履行以及解决纠纷的法律问题,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为主要内容,探究相关法律问题及其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法相关条款买卖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规范买卖合同的主要法律文件。
其中,第一百二十五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专门规定了买卖合同。
其中,包括了买卖合同的定义、要素、成立、履行、变更、解除、承继等内容。
比如,根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买方支付一定货币或者其他对价,卖方交付一定标的物的合同。
根据该定义,买卖双方应当明确买卖的标的物、货币以及价格等重要要素。
此外,根据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卖方应当向买方交付符合约定标准的标的物,并且对于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包装、标识等方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及相关的行业标准。
根据该规定,买方在接收标的物时,应当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问题等瑕疵,可申请解除合同、退货或要求赔偿等。
总之,买卖合同的各个环节都涉及到法律问题,因此,需要进行详尽的解释和具体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发布,涉及买卖合同的若干重要问题的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成立在买卖合同的成立过程中,涉及到买卖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能够确认的问题,这也是比较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之一。
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通过某些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就标的物、数量、价格等主要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视为买卖合同成立。
本条规定明确了合同成立的标准,使当事人可以更清晰地确认自己是否已经达成合同。
买卖合同价款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涉及到价款的支付和合同的履行是否同时进行的问题,同样也是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之一。
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买方应当在收到交付的标的物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
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买卖合同协议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以下商品的买卖事项达成协议,且在本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内容,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一、商品描述及买卖条件(一)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二)商品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三)商品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四)商品质量:按照_____________标准执行。
(五)商品价格及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应接受甲方通过____________方式支付货款。
二、交付与验收(一)交货期限: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______日内完成交货。
(二)交货方式: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将商品送达至____________地点。
(三)验收标准和方法:甲方应在收到商品后______日内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
三、风险转移和所有权变动(一)风险转移: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甲方验收合格并签收后转移至甲方承担。
(二)所有权变动:甲方支付全部货款并完成验收后,商品的所有权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四、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一)如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如乙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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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第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
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八条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第十九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权保留第三十四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