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毕业日期的有关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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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学年学籍管理知识考核试题答案

2013-2014学年学籍管理知识考核试题答案

学籍管理知识考核试题(考试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一、选择题(2×15=30分)1、学位授予资格认定的主要依据( D)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会十三次会议通过);B、《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C、《西安欧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D、以上三个都是2、除了获得毕业资格,在校学习期间无考试作弊并满足以下哪些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本人自愿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可获得学位授予资格,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按照专业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 D) (A、C)A、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英语专业按照专业四级成绩计)达到学院要求B、必修课(含实践教学环节),第一次考试成绩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低于20学分(不含20学分)C、在校学习期间未受到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D、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3、学士学位服是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所使用的礼仪服装。

学士学位服只限于学位获得者、攻读学位者及学位授予单位的院长、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及委员(或导师)在学位论文答辩会、学位授予仪式、名誉博士学位授予仪式、毕业典礼及学院庆典等场合穿着使用,不得滥用。

以下有关学位服的介绍不正确的是( C )A、博士学位流苏为红色,硕士学位流苏为深蓝色,学士为黑色;院长帽流苏为黄色。

流苏系挂在帽顶的帽结上,沿帽檐自然下垂。

未授予学位时,流苏垂在着装人所戴学位帽右前侧中部,学位授予仪式上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院长)把流苏从着装人的帽檐右前侧移到左前侧中部,并呈自然下垂状。

院长、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及委员(或导师)及已获学位者,其流苏均垂在所戴学位帽的左前侧中部。

B、博士学位袍为黑、红两色,硕士学位袍为蓝、深蓝两色,校长服为红、黑两色,学士服为黑色。

穿着学位袍,应自然合体,学位袍外不得加套其他服装。

C、垂布为套头三角兜型,饰边处按文、理、工、农、医、军事六大类分别标为黄、灰、粉、白、绿、红颜色。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年修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年修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国务院令第653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开考本科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鲁人社函〔2023〕58号•【施行日期】202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函〔2023〕58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教体局),各高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孙潇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省教育厅联系人:任永红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2023年6月30日山东省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健全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规范毕业去向登记行为,便利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的通知》(教学厅〔202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学籍且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包含定向生、委培生等学生。

第三条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是指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或毕业后一定时间内的就业、升学、未就业等去向状态进行记录。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3]12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3]12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29日教学〔1993〕12号)现将《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隶属关系转发至所属各普通高等学校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它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一、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附件一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证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六条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七条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3.03•【字号】黑教学[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黑教学﹝2008﹞40号)各大中专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为进一步适应就业形势的要求,加强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建立和完善“规范化运行、程序化操作、制度化约束、科学化实施、便捷化服务、现代化办公”六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省教育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就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就业工作规则》在完善原有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就业工作的新形势和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发展、创新思路的原则,集工作机制、政策规定、就业指导、工作程序为一体,对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具有政策性、指导性和规范性的作用。

各大中专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本规则,要通过辅导、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就业工作规则》的学习和宣传活动,使就业工作人员和广大毕业生明确职责,把握就业政策和工作程序。

二、《就业工作规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因此,各学校在贯彻执行《就业工作规则》过程中,要结合学习上述有关毕业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具体工作中正确理解、掌握和运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5.31•【文号】国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

预计“十二五”时期,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十分繁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进程,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一)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增长,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

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创造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

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1.12•【字号】川教〔2021〕124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教〔2021〕124号各本科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根据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要求,特制定《四川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2021年11月12日四川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议要素和重点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四章结果反馈与使用第五章监督与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四川省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以及《四川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为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根据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教育厅(以下简称“教育厅”)负责全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实施工作的统筹组织和全程监督,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1.05.20•【文号】国发[1981]89号•【施行日期】1981.05.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发[1981]89号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批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第三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科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第六条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鄂人社规[2011]8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规〔2011〕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快推进我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切实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管理,现将《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精神,切实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组织湖北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入经认定的见习基地,享受政府补贴,在具体工作岗位上进行3至6个月的全日制见习,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就业的制度。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

第三条就业见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不断拓展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改善见习条件,使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全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丰富工作经验,增强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完善就业见习相关政策;(二)制定和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负责受理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四)收集、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五)组织辖区内高校毕业生报名与见习基地进行岗位对接;(六)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七)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闽教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规〔2023〕5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学校,有关厅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现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2023年7月14日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举办要求第三章规范教学管理第四章师资队伍建设第五章规范学生管理第六章考核与毕业管理第七章学历和学位管理第八章专业设置与管理第九章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第十章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第十一章健全质量保障机制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福建省高等教育十年发展规划(2021-2030年)》(闽委教育〔2022〕4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福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主动适应经济社会新发展格局和加快建设教育强省需要,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形成灵活、多元、开放、融合的福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模式,引领和服务全民终身学习,建设学习型社会。

第三条要坚持公益服务,以人民为中心,引导高校明确定位,聚焦行业发展与区域协同,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努力让人民群众享有更优质、更公平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坚持质量保障,规范办学行为,强化教学过程管理、提升治理科学化、制度化,激发办学活力,增强发展动力,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坚持深化改革,统筹各类教育资源,推动特色、协调、融合发展,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扩大优质资源,健全终身学习支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供给能力与服务水平。

国家教委关于在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

国家教委关于在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

国家教委关于在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0.08.20•【文号】教基[1990]017号•【施行日期】1990.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国家教委关于在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1990年8月20日教基[1990]017号)自1983年教育部印发(83)教中字011号文提出“毕业考试要和升学考试分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按基本教材命题,试行初、高中毕业会考”以来,一些省、直辖市进行了认真试验,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良好效果。

实践证明,实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对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高中教学计划,加强教学管理,克服文理偏科现象,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国家教委决定,从1990年起,用两年左右时间有计划地在全国逐步实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

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目的实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是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教学管理,推动教学改革,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给中学教学以正确的导向。

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性质和功能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是国家承认的省级普通高中文化课毕业水平考试。

它是检查、评价普通高中教学质量的一种手段,也是考核普通高中学生文化课学习是否达到必修课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的重要手段。

是与高校招生选拔考试具有不同性质的考试。

凡思想品德表现(包括社会实践)合格,会考成绩达到学籍管理中毕业生文化课成绩合格标准,体育达到合格标准的学生,可以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盛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印制,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

三、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范围、命题标准和成绩评定1.会考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

考查项目为:劳动技术课和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

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实行学制技工教育的各类技工院校,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

第三条各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学籍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制与入学、注册第四条技工院校学制教育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学制年限原则上按以下规定:(一)中级工学制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二)高级工学制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技校、中专、职高)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五年;(三)技师学制教育招收高级技工学校和职业院校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技校、中专、职高)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四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六年;(四)招收企业在职职工和社会青年开展不脱产学制技工教育,须注册为非全日制,其修业年限可在上述层次技工学制教育规定年限的基础上,适当延长一至三年;(五)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且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经学校批准,三年及以上学制的可以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

依法服兵役,休学期限与服役期限相当,其它因休学、留级以及少选学分而推迟毕业者,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第五条技工院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六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3月31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对于实施中级工、高级工、技师一贯制教学的,应实施分段注册,并按照培养阶段实施分段教学。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藏政发[2006]22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藏政发[2006]22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藏政发〔2006〕22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人才强区战略的重要力量。

为积极推进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和合理配置人才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3〕1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从2006年开始,我区专科毕业生不再计划分配;从2007年开始,我区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也不再计划分配;均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一)建立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一加强、两促进"历史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人才的需求,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建立高校招生规模、学科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需求相适应的调控机制;建立职责清晰、分工负责的就业工作管理体制;建立集教育、培训、指导、服务、管理于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

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12.24•【文号】教督〔2020〕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督〔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特制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20年12月24日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为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做好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负责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统筹组织和监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具体实施。

其中,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负责军队系统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

第二章评议要素和重点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学科门类分别制定本科毕业论文抽检评议要素。

第六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应重点对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以及学术规范等进行考察。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
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2.12.31
•【字号】黔教基发〔2012〕482号
•【施行日期】2012.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中等教育
正文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试
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省直属普通高中学校:
为顺利推进我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切实做好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贵州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实施方案(试行)》、《贵州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课程安排与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等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的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施高中课改的实际,我厅制订了《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各普通高中学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自2013年毕业的普通高中学生开始执行,原《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试行办法)》(〔90〕黔教普通字第194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试行)》
贵州省教育厅
2012年12月31日。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以往毕业学员学历问题规定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以往毕业学员学历问题规定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以往毕业学员学历问题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布日期】1983.04.15•【文号】•【施行日期】1983.04.15•【效力等级】军事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以往毕业学员学历问题规定(1983年4月15日)自国家恢复授予和晋升技术职称制度以来,许多军队院校、训练班(队)毕业学员或其所在单位来信来访,要求明确军队指挥院校和建国前后技术、医务院校以及训练班(队)毕业学员的学历。

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些院校、训练班(队)学历制度不够健全,不同院校或同一院校的不同班次、不同时期,招生条件、培养目标、学制年限、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差别较大,情况比较复杂。

考虑到军事科学的特殊性,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现对军队院校、训练班(队)以往培养目标是干部的毕业学员学历问题规定如下。

一、建国以后军队院校毕业学员的学历,凡总部颁发的训练任务规划、招生通知等文件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74)政联字1号、(1975)政联字4号文件已明确规定计算学历。

二、入学时未明确学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74)政联字1号、(1975)政联字4号文件和其它文件中也未作明确规定的,按下列原则确定学历:(一)指挥院校1.凡增养目标为连、排职指挥干部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和初级指挥院校的机关干部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学制满一年半以上毕业的为中专学历。

2.1966年以前和1979年以后,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高中毕业生,以及1980年以后经全军或大单位统考入学,经过初级指挥干部培训班学习,学制满3年不满4年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学制满4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本科学历。

3.航空学校的干部培训班毕业学员,1978年以前入学的为中专学历;1979年以后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满3年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4.中级指挥院校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学制满1年不满2年毕业的为中专学历;学制满2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学学籍管理知识考核试题答案

学学籍管理知识考核试题答案

学籍管理知识考核试题(考试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一、选择题(2×15=30分)1、学位授予资格认定的主要依据( D)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会十三次会议通过);B、《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C、《西安欧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D、以上三个都是2、除了获得毕业资格,在校学习期间无考试作弊并满足以下哪些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本人自愿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可获得学位授予资格,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按照专业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 D) (A、C)A、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英语专业按照专业四级成绩计)达到学院要求B、必修课(含实践教学环节),第一次考试成绩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低于20学分(不含20学分)C、在校学习期间未受到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D、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3、学士学位服是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所使用的礼仪服装。

学士学位服只限于学位获得者、攻读学位者及学位授予单位的院长、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及委员(或导师)在学位论文答辩会、学位授予仪式、名誉博士学位授予仪式、毕业典礼及学院庆典等场合穿着使用,不得滥用。

以下有关学位服的介绍不正确的是( C )A、博士学位流苏为红色,硕士学位流苏为深蓝色,学士为黑色;院长帽流苏为黄色。

流苏系挂在帽顶的帽结上,沿帽檐自然下垂。

未授予学位时,流苏垂在着装人所戴学位帽右前侧中部,学位授予仪式上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院长)把流苏从着装人的帽檐右前侧移到左前侧中部,并呈自然下垂状。

院长、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及委员(或导师)及已获学位者,其流苏均垂在所戴学位帽的左前侧中部。

B、博士学位袍为黑、红两色,硕士学位袍为蓝、深蓝两色,校长服为红、黑两色,学士服为黑色。

穿着学位袍,应自然合体,学位袍外不得加套其他服装。

C、垂布为套头三角兜型,饰边处按文、理、工、农、医、军事六大类分别标为黄、灰、粉、白、绿、红颜色。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1991.10.24•【文号】学位[1991]14号•【施行日期】1991.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学位[1991]14号)有关普通高等学校:为了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保证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质量,决定在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现将试行办法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开展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点工作,应以本试行办法为依据,除了政治思想要求外,既要遵守我国现行的学位制度的原则精神,又要考虑世界各国,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实际情况,做到实事求是,保证质量。

二、试行办法基本适用于授予亚非地区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的工作。

对授予其他地区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问题亦可参照执行。

在具体掌握上应注意以下原则:(一)授予博士学位,不管来华留学生来自哪个地区的国家,都应按照本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二)授予硕士学位,对来华留学生课程学习应按本试行办法的规定来要求;对硕士论文,可以根据不同的培养规格提出不同的要求。

来华留学生培养规格的确定,主要由各有关高等学校自行掌握;对于来自亚非地区的来华留学生,一般应采取学习课程为主,撰写论文为辅的培养规格;对来自其他地区的来华留学生,拟采取学习课程与撰写论文并重的培养规格。

(三)授予学士学位,可按本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来要求。

三、对来华留学生学习汉语的要求应实事求是,要求太高,容易脱离实际;要求太低,不利于对外交流。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1970年-1976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1970年-1976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1970年-1976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3.03.06
•【文号】教学厅[1993]4号
•【施行日期】1993.03.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1970年-1976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3月6日教学厅[19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工作部门,国务院各部委教育司(局)、人事(干部)司(局):现将普通高等学校1970年~1976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1970年~1976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学生,他们的学制当时规定“普通班暂为2至3年”,学习期满毕业时已由学校办法了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毕业。

近期,一些院校自行为这批毕业生重新开具学历证明或换发毕业证书,这种做法不妥,应予制止。

在此之前已开具的学历证明或换发的毕业证书无效。

二、由于“文革”的特殊原因,这批毕业生当时仅在工资上规定相当于大学专毕业生待遇,而没有明确是本科或专科,现在也不宜重新明确。

在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对于一些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突出,水平、
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评审。

请你们隶属关系将此通知转发至高等学校或所属有关人事(干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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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
毕业日期的有关规定(试行)
我校从2014年起,毕业研究生(硕士或博士)的毕业日期不再是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

按照学信网学籍学历管理规范要求,研究生的毕业日期将依据学历注册日期而定。

经与陕西省教育厅协商,2014年我校学历注册时间仍然是一年四次,具体学历注册时间及毕业日期分别为:
①第一次学历注册在3月18日,毕业日期为2014年3月19日。

②第二次学历注册在7月1日,毕业日期为2014年7月2日。

③第三次学历注册在9月26日,毕业日期为2014年9月27日。

④第四次学历注册在12月21日,毕业日期为2014年12月22日。

务必请各位研究生依据学历注册日期,安排好答辩和就业派遣的时间。

并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及时将答辩材料交与学院。

各学院研究生秘书老师及时完成研究生院网上的毕业审核工作,确保毕业研究生及时毕业、派遣。

2014年完成学位论文答辩未赶上2014年学历注册的研究生,将自动推后到下一年度毕业。

上述事宜,如有异议请于2014年3月1日前以书面的形式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学籍办公室(研究生东馆204室)。

研究生院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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