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压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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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压器管理制度

NBDG—7.5—26 1.本规定适用于容量在560KV A以上的动力和照明用变压器,不包括控制系统中各种变压器及试验用变压器。560KV A以下的变压器可参照执行。2.本规定适用于大港钢板有限公司。

3.管理制度

3.1 变压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必须结构完整,零部件齐全,监测装置指示准确,保护装置灵敏可靠,冷却系统工作正常,各部位密封良好。

3.2 严格执行定期检查、定期维护、清扫,定期预防性试验。做好运行中的原始记录,加强监视,不得超负荷、超温运行。

3.3 不得随意改变原始设计运行方式,充氮变压器不得随意取消充氮或降低氮气压力,全封闭式变压器不得任意破坏密封,冷却方式不得随意改变。3.4 变压器的并联运行,应符合运行规程的规定,属于不同电源供电的变压器,严禁在低压侧并列运行。

3.5 变压器在运行中的某些技术参数,超过技术规范允许值(如声响异常、温度过高)应采取措施进行消除。

3.6 750KV A以上的变压器应装设瓦斯报警保护,原设计有瓦斯保护的要按规定正确使用,没有瓦斯继电器的要增设。

3.7 3200KV A及以上的变压器一般应设有差动保护。

3.8 变压器在运行中突然跳闸时,应仔细检查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如属于瓦斯继电器动作,应检查气体的可燃性;对地绝缘电阻;三相绝缘电阻的

不对称条数及三相直流电阻。如气体是不可燃的,对地绝缘电阻,三相绝缘电阻的不对称系数及三相直流电阻均在允许范围内,原则上该变压器可以恢复运行。否则,不得恢复运行。应停运检查,直至抽芯。如差动保护正确动作,应进行常规绝缘试验,试验合格,才能送电。

3.9 变压器的绝缘电阻在不低于换算到75℃时MΩ/KW的情况下,吸收比在1:1以上时可以运行。大修后的变压器,按检修规程的规定执行。3.10 变压器的三相绝缘电阻值不得低于第一次安装时的75%,其不对称系数不得小于2,三相直流电阻值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3.11 不同牌号的变压器油不得任意混合,如要混合使用,事先必须进行混油试验。

3.12 变压器的吸温器必须经常保持其吸温能力,已失效的吸温剂应及时更换。

3.13 对于特殊变压器(整流变压器、电炉变压器等),除应满足上述一般条件外,应满足其特殊规定的要求。

3.14 瓦斯继电器的备品备件的准备、调试、恢复工作要做继保试验。连接部分漏油等非正常情况出现时,要作及时处理。

3.15对适用于此办法管理范围的变压器,均应建立档案。其内容为:3.15.1变压器的铭牌;

3.15.2变压器的出厂合格证;

3.15.3安装记录和交工验收记录等文件;

3.15.4历次检修及各类试验记录文件;

3.15.5历次事故记录。

4.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执行。

宁波大港钢板有限公司冷轧厂 200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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