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Y 1367-2011 通用工器具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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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

Q/SY 1367—2011通用工器具安全管理规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 布

Q/SY 1367—2011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职责 (1)

4 管理要求 (1)

4.1 选择和配置 (1)

4.2 使用前准备 (1)

4.3 使用安全要求 (2)

4.4 保管、保养和检查、检验 (2)

5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2)

5.1 审核 (2)

5.2 偏离 (2)

5.3 培训和沟通 (2)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常用工器具的安全使用要求 (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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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1367—2011

II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健康安全环保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大港石化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民、申伟平、孙洪泉、徐福志、杨芳。

Q/SY 1367—2011

通用工器具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工器具的管理要求以及相关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通用工器具的选择、配备、使用、保养和检验。对于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集团公司标准规定的一些专用或特殊的工器具,执行其标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通用工器具 general tools

能够协助完成工作的普遍使用的工器具,包括手动、电动和气动等类型的工器具(以下简称工器具)。

3 职责

3.1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标准。

3.2 专业分公司组织推行、实施本标准。

3.3 企业根据本标准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通用工器具安全管理程序,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程序的执行,并组织培训、监督、考核。

3.4 企业HSE部门对通用工器具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3.5 企业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本单位通用工器具安全管理程序,并对程序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3.6 作业员工接受培训,执行工器具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4 管理要求

4.1 选择和配置

4.1.1 企业应采购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合格产品。自行设计使用的工器具在使用前应进行危害分析,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4.1.2随机配备的工器具应专机专用。

4.1.3企业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工器具配置标准,并对工器具的配置、使用、维护、保管进行管理。

4.2 使用前准备

4.2.1 企业应依据工器具的出厂说明书,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操作规程。常用工器具的安全使用要求参见附录A。

4.2.2 使用工器具前,使用者应经过相应的培训,熟知工器具的性能、特点、使用及保养方法。

4.2.3使用工器具前,使用者必须确认符合以下条件:

——进行目视检查,确认工器具处于完好、紧固、牢靠状态,严禁使用腐蚀、变形、松动、故障、破损等不合格工器具;

——工器具符合原设计目的和设计能力,同时应确保专用,没有获得批准之前禁止挪作他用;

——工器具已有防护未经改装,如有改装,其改装在使用前已经过危害分析并确认合格;

——工器具的附件是原件,或者是经过批准的适合本项工作的附件;

——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防爆工器具。特殊情况下,若必须使用非防爆工器具,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许可同意;

——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雪以及存在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使用的工器具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一次使用和(或)作业场所可能存在危害,应进行危害分析;如有要求,须按相关要求办理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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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使用安全要求

4.3.1 工作时,应采用正确的姿势并保持稳定,处于工器具防护罩的保护范围之内。

4.3.2 工器具应摆放整齐,暂不使用的工器具应放置在安全位置。

4.3.3 工器具尖锐的牙口、刃口及其转动部分,防护装置应始终保证有效。

4.3.4 电动、气动和液压工器具在切断动力源之前不得进行修理。

4.3.5 用于切割、打磨的工器具应根据切割或打磨的材料使用相匹配的切割片和打磨片。

4.3.6 未经许可不可使用加力棒。

4.3.7 使用刀具剥线时必须戴防割手套。

4.3.8 不可把有尖头的工器具直接装入口袋。

4.3.9 电动工器具使用结束后,应拿住插头缓慢拔出,严禁拿住电线往外拉。

4.3.10 对承包商使用的工器具在使用前应由甲方组织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4.4 保管、保养和检查、检验

4.4.1 工器具的保管和保养应满足以下要求:

——工器具每次使用后应及时清洁、保养;

——手持及小型工器具应放在相应的工器具袋或工器具箱中妥善保管,并保持干燥。

4.4.2 工器具的检查、检验应满足以下要求:

——工器具应由相关人员按要求定期检查,做好标识,记录备案;受损或报废后,应由工器具保管部

门及时贴上相应标签(注明:待处理或报废)并分开放置;

——对国家规定需要检测、检验的工器具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电动、气动和液压工器具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做好标识,并记录备案。 5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5.1 审核

集团公司和企业都应把通用工器具安全管理作为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必要时可针对通用工器具安全管理组织专项审核。

5.2 偏离

企业依据本标准制定本单位通用工器具安全管理程序时发生的偏离,应报专业分公司批准;企业通用工器具安全管理程序执行时发生的偏离,应报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偏离应书面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5.3 培训和沟通

本标准应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进行沟通。企业所有相关的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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