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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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甘劳发[1997]第208号

各地(州、市)劳动处(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财政处(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处(局)、审计处(局)、工委、妇联、人民银行,省级各厅(局、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贯彻实

施《劳动法》,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和省上的工作安排,全省进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现将《甘肃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各地(州、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进行试点。

附件: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甘肃省劳动厅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财政厅

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厅审计厅总工会

妇女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一、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下发的《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包括铁路、邮电、电力、水利、中建总公司、交通、煤炭、金融、民航、石油、天然气、有色企业)及其职工。

三、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在甘的中央、省属

企业,一律参加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组织实施的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工作。

四、企业必须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使计划生育和社会保险相结合。女职工在计划内生育,到企业指定的医院住院,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按照《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产假,按全勤对待,生育津贴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女职工生育时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实行限额报销。正常生产报销不超过300 元;难产的不超过1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100元;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不超过100元;四个月以上的不超过300元。超过上述标准部分,个人负担20%,剩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膳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怀孕期间的定期检查费由企业报销。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在休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个人负担10%。

(三)企业职工配偶女方,属待业或没有固定收入,产假期间,可享受半费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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