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doc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网【标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内容分类】生育保险【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41214【实施日期】19950101【发文号】劳部发〔1994〕504号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
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
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正文:---------------------------------------------------------------------------------------------------------------------------------------------------- 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1996年5月27日甘政办发〔1996〕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退职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离退休、退职人员。
第三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第四条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第五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两个根本性转变,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有利条件。
改革要为绝大多数职工带来实惠,使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解除职工和企业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和企业参与、支持改革的积极性和主支性,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关于公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方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打算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保证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方法》,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方法第一条为了爱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
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差不多平稳”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打算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按照费用支出情形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治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打算生育部门签发的打算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治理。
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
甘肃省综合法律知识:侦查行为试题
甘肃省综合法律知识:侦查行为试题本卷共分为2大题6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20分,8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要约邀请__。
A.寄送的价目表B.拍卖公告C.商贩的沿街叫卖D.商业广告2.张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并由李某提供了保证。
后张某经王某同意,将该债务中的6000元转让给宋某,但未征得李某的书面同意,只是事后通知了李某。
下列关于保证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__。
A.因债务转让未征得李某的书面同意,李某对1万元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B.因债务转让事后通知了李某,李某对1万元债务仍应承担担保责任C.李某对已经转让的6000元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对未转让的4000元仍应承担保证责任D.李某对已经转让的6000元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但对未转让的4000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由已经选定的首要领导者来选择和确定战略领导班子中的其他成员,这是领导班子组建原则中的()。
A.能力匹配优化组合原则B.选择首要领导的原则C.首要领导组阁的原则D.合作、和谐原则4.下列选项中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
A.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该公约时适用公约B.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C.凡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均必须适用该公约D.《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于服务贸易合同5. (2000,24)甲向乙购买一批机器设备,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
该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机器设备的交付地点应是__。
A.甲方所在地B.乙方所在地C.合同订立地D.机器设备所在地6. 战略管理就是企业的决策者根据内部和外部环境因素,确定企业的长远发展方向和目标,进行资源的重点配置,制定战略规划并执行战略规划的过程。
__是战略管理的基础。
A.战略规划B.战略目标C.企业的内部环境D.企业的外部环境7. 某矿冶企业与某矿泉水企业订立联营合同,共同生产经营“矿泉”牌矿泉水。
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生育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规定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单独统筹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市州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在正式发布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筹集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生育保险基金由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构成。
第七条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费率应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和支付范围第十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必须符合定点就医制度,符合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一)生育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三)生育津贴;(四)各市州根据基金支付能力规定的其它项目费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30•【字号】甘政办发[2004]116号•【施行日期】200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1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甘肃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和规范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制定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重视,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引导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进一步降低和稳定生育水平,加速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深化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改革,对促进全省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三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左右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社会保险条例》及
国务院有关职工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为规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特制拟《企业职工生育
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生
育保险。
三、保险报销
(一)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职工,家庭成员正常出生的,领取一次性生育抚恤金。
(二)职工的家庭成员正常出生的,可以申请购买保健服务产品,如婴儿护理费、抢
救费用等,由有关部门核定后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报销。
四、参保条件
(二)职工及家庭成员有正常出生的行为。
五、参保事项
六、保险金支付期限
在职工及家庭成员正常出生后,健康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职工社会保险登记后三十日内,将职工生育保险金按规定比例支付给参保职工。
七、参保职工的义务
(一)按时缴纳保险费;
(二)如实填写参保申请书;
(三)准确报送生育信息,配合健康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夫妻生育报销;
(四)按规定使用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保险单证。
八、违约责任
(一)参保职工未按规定缴纳费用或伪造、篡改证件的,健康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撤销
其参保资格,扣留其未缴纳部分费用;
(二)参保职工未按规定报送生育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据的,健康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绝其参加生育保险的请求;
(三)参保的职工产生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基金可以从社会保险费中抵扣费用。
九、补充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出台实施办法,补充详细规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十、试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生育保健服务证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生育保健服务证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5.04.07•【字号】甘卫指导发〔2015〕140号•【施行日期】2015.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生育保健服务证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卫指导发〔2015〕140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人口委):为加快推进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改革,着力解决群众“办证难”问题,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生育保健服务证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4月7日甘肃省生育保健服务证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生育保健服务证制度是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多年来,这项制度在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障群众计划生育权利、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人口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群众的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加快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更加注重人文关怀,更加注重利益导向,更加注重宣传引导,更加注重依法行政,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的迫切需要。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5﹞5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现就改革生育保健服务证制度提出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优质服务为引领,以信息化为支撑,深化生育证制度改革,建立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新机制,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城镇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省上另有规定的除外),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城镇关于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生育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
职工生育保险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县 ( 区 )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业务工作。
卫生、计划生育、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比例,统一筹集,统一管理。
凡驻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区市属以上单位生育保险基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缴费申报和审核工作;区属单位的生育保险基金,由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缴费申报和审核工作。
永登、皋兰、榆中县及红古辖区内城镇职工的生育保险基金由所在县 ( 区 )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缴费申报和审核工作。
生育保险费征缴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办法执行。
第六条生育保险属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
首次缴费时预缴一个月的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1%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属财政全额供给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同,由财政部门全额列入预算支出;其他事业单位从事业费收入中支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生育保险费从单位福利费列支。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在本办法施行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已经2002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陆浩二00二年二月十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营造法制统一、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省制定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2002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其中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或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部分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现将本次废止的71件政府规章目录公布如下:序号:1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计委、省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3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2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关于河西地区人民公社开荒管理工作的规定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6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3规章名称:甘肃省社队企业收缴管理费试行规定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58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4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转关于试行从工商利润中提取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70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5规章名称: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试行条例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22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正文:----------------------------------------------------------------------------------------------------------------------------------------------------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11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和住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天政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天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3月23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三章缴费核定第四章基金征缴第五章个人账户基金第六章医疗生育待遇支付第七章就医管理第八章基金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附则天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增强基金共济能力,加快建成覆盖全民、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医疗生育保险)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坚持稳健持续、防范风险,科学确定筹资水平,均衡各方缴费责任,加强统筹共济,确保基金可持续。
第三条医疗生育保险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要求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
医疗生育保险在全市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基金、统一管理、两级经办的运行模式。
第四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按照“税务部门征缴、医疗保障部门管理、财政部门监督”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专户管理、统收统支、调剂使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甘政办发〔1994〕24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公布日期】1994.03.19【实施日期】1994.03.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1994年3月19日甘政办发〔1994〕24号)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国有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省级统筹,进一步提高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统筹要处理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
职工离退休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第三条省级统筹实行全省统一统筹项目、统一统筹比例、统一财会制度、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政策。
第四条省级统筹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在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具体业务。
第五条在兰的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直接统筹。
第二章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范围、对象和项目第六条统筹的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国有企业、中央在甘企业(不含经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铁路、邮电、电力三系统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统筹的人员对象是,参加统筹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混岗的集体职工、1971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以及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第八条统筹的项目主要有:按国家和省上统一规定应支付的离休赛、退休费、按月支付退职生活费以及各种生活补贴、价格补贴等。
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
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7.21•【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施行日期】1995.07.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1995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张吾乐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完善劳动制度,保障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待业职工重新就业,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待业职工包括:(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实行关闭或停产整顿而被精减的职工;(五)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含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的企业)的职工;(六)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七)依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由企业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必须裁减的少数富余职工;(八)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应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待业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对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劳动、财政、计委(计经委)、审计、银行和本级总工会的负责人参加,其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待业保险机构负责。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待业保险机构负责待业保险基金和待业职工的具体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拟定本地区待业保险工作规划与政策方案;(二)对待业职工进行登记、建档、建卡和组织管理工作;(三)筹集、管理待业保险基金,发放待业救济金;(四)编制、汇总待业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和统计工作;(五)具体承办当地待业保险基金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六)组织待业职工开展转业训练,扶持、指导生产自救;(七)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庆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庆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7•【字号】庆政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庆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8年5月15日庆阳市政府11次会议讨论通过2008年11月7日庆政发[2008]54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建设,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均衡各类用人单位之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生育保险以县(区)为单位统筹,按照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一参保、统一缴费、统一管理,两项保险分定费率、基金分别列账、待遇分别支付的原则实施。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中、省驻庆市级单位,参加市级单位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设在县(区)分支机构,在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参加生育保险统筹。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局为全市生育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的行政管理。
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承担本级单位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的经办。
各级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协助做好生育保险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按全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总额0.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费。
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生育保险医保合并
市生育(shēngyù)保险和职工根本(gēnběn)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生育(shēngyù)保险医保合并第一章总那么(nà me)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guānyú)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和《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生育保险和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存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本钱〞的总体思路,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效劳一体化。
第三条全市生育保险和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市级统筹,按照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经办的要求,建立适应我市经济开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开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省驻嘉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在参加根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第五条生育保险与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前,同时参加本市两项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合并实施后直接登记参加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未同时参加两项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合并实施后由征缴机构直接增加未参保险种;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新办理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不再单独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费率。
第七条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在职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6.5%按月缴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2%按月缴费。
第八条建立健全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根据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那么,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15〕122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15〕122号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9日嘉峪关市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一律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嘉峪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征收部门负责征缴、管理和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以下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应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与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工会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一)生育医疗费;(二)生育津贴;(三)计划生育手术费;(四)生育并发症医疗费;(五)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违法生育的费用;(二)妊娠、分娩、产假期间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四)因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所发生的费用;(五)新生儿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六)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生育费用;(七)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
兰州市的生育津贴领取流程
兰州市的生育津贴领取流程
一、兰州生育津贴申领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用人单位介绍信
3.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4.信用社银行卡
5.产假期间工资表
二、兰州生育津贴申领条件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
三、兰州生育津贴申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生育津贴申报材料,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津贴支付。
2、受理: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3、审查:审核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对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按统筹地区规定进行待遇审核,录入信息系统,打印费用审核单;通过信息系统、书面单据,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4、决定:业务办结及反馈。
根据复核结果结算、支付生育津贴,告知办理结果。
5、送达:告知办理结果。
甘肃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甘肃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甘劳发[1997]第208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7.09.22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甘劳发[1997]第208号1997年9月22日)
一、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下发的《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包括铁路、邮电、电力、水利、中建总公司、交通、煤炭、金融、民航、石油、天然气、有色企业)及其职工。
三、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在甘的中央、省属企业,一律参加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组织实施的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工作。
四、企业必须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使计划生育和社会保险相结合。
女职工在计划内生育,到企业指定的医院住院,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按照《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产假,按全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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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甘劳发[1997]第208号
各地(州、市)劳动处(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财政处(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处(局)、审计处(局)、工委、妇联、人民银行,省级各厅(局、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贯彻实
施《劳动法》,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和省上的工作安排,全省进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点。
现将《甘肃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各地(州、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进行试点。
附件: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甘肃省劳动厅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财政厅
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厅审计厅总工会
妇女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一、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下发的《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包括铁路、邮电、电力、水利、中建总公司、交通、煤炭、金融、民航、石油、天然气、有色企业)及其职工。
三、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在甘的中央、省属
企业,一律参加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组织实施的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工作。
四、企业必须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使计划生育和社会保险相结合。
女职工在计划内生育,到企业指定的医院住院,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按照《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产假,按全勤对待,生育津贴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女职工生育时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实行限额报销。
正常生产报销不超过300 元;难产的不超过1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100元;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不超过100元;四个月以上的不超过300元。
超过上述标准部分,个人负担20%,剩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膳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怀孕期间的定期检查费由企业报销。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在休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个人负担10%。
(三)企业职工配偶女方,属待业或没有固定收入,产假期间,可享受半费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