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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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6号令)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6号令)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国务院授权我部修改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已经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长王芳一九九0年四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号)

【法规标题】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类别】公安/消防管理/仓储/仓库管理【发文字号】公安部令第6号【批准日期】【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公安部【发布日期】1990.04.10【实施日期】1990.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唯一标志】4665【全文】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国务院授权我部修改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已经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长王芳一九九0年四月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管理 (2)第三章储存管理 (3)第四章装卸管理 (4)第五章电器管理 (4)第六章火源管理 (5)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5)第八章奖惩 (6)第九章附则 (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一、总则为了保障仓库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仓库物品的安全,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仓库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仓库布置1.仓库内应按照规定的防火间距摆放货物,货架之间不得堆放物品,应保持道路畅通;2.仓库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和灭火器具,并明显标示位置;3.仓库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以防火灾蔓延;三、货物储存1.仓库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时,应专门划定存放区域,并做好相应的标示;2.危险物品应储存在专门的储存柜内,并按照相关规定正确存放和储存;3.仓库货物不得超过储存架的承重限制,以免引发储存架塌方;四、电气设备安全1.所有电气设备应经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2.发现电气设备存在故障或异常时,应立即报告维修;3.所有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规范,确保没有漏电、短路等现象;4.电气设备应与易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保证其不会引发火灾;五、火源管控1.禁止在仓库内吸烟,各个禁烟区域应显著标示;2.禁止将明火带入仓库,包括打火机、火柴等;3.禁止在仓库内使用明火作业,例如焊接、切割等;六、应急预案1.仓库应设有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发生时的处理流程和紧急疏散计划;2.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以确保员工熟知应急措施并能迅速应对火灾发生;3.仓库应设有报警设备,并确保能及时报警并通知消防部门;七、员工安全教育1.对仓库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并提供相应的培训;2.定期组织消防演习,增强员工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3.员工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八、其他规定1.仓库内应定期清理杂物和积灰,保持整洁;2.仓库内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电源插座应坚固并定期检查;3.定期检查防火门、防火墙等防火设施,确保功能正常;4.定期对仓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以上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所有仓库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应严格遵守。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63236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63236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4月10日公安部第6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划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对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柑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4月10日公安部令第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由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四章装卸管理
第五章电器管理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八章奖惩
第九章附则ຫໍສະໝຸດ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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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正文:----------------------------------------------------------------------------------------------------------------------------------------------------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①(1990年4月10日公安部令第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由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保障仓库内货物的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仓库防火安全的组织与管理2.1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2 仓库应当设立专门的防火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相应的人员。

2.3 仓库应当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

2.4 仓库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2.5 仓库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仓库的防火设施及装备3.1 仓库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火设施和灭火设备。

3.2 仓库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防火设施和灭火设备。

3.3 仓库应当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第四章仓库内的货物储存与管理4.1 仓库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货物分类、区分和储存。

4.2 仓库应当制定货物装卸和操作规程。

4.3 仓库应当严格控制火源和限制吸烟。

第五章火灾应急处理与事故调查5.1 仓库应当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和事故调查机制。

5.2 仓库应当配备专业的灭火和救援队伍。

5.3 仓库应当定期进行火灾演练和培训。

第六章法律责任6.1 违反本规则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7.1 本规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7.2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仓库:指进出口物流、生产物料供应、零售商、工厂等储存物品的场所。

防火设施:包括消防栓、喷淋系统、疏散通道等物品。

灭火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枪等物品。

火源:指会引起火灾的物品或者区域,例如明火、起火点等。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行政处罚:指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经济惩罚、强制措施等处罚的一种行政制裁方式。

刑事责任:指犯罪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概念。

(1990年)《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1990年)《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国务院授权我部修改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已经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长王芳一九九○年四月十日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一、总则1.为了保障仓库及仓库内的货物、设备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2.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的仓库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

二、仓库防火安全制度1.严格尊重国家有关防火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仓库防火安全制度。

2.设置仓库防火安全主管,负责仓库内的防火安全工作,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三、仓库设备及消防设施1.仓库内的设备必须经过合格部门的检验确认,并定期进行维护和维修。

2.仓库必须配备灭火器等基本消防设施,并将其摆放在易燃物品附近,方便使用。

3.仓库出入口必须设置合适的防火门,并保持畅通。

四、仓库内的货物管理1.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或其他危险品放在仓库内。

2.各类货物必须按照防火等级进行分类堆放,并定期整理和清理。

3.仓库内必须设置合适的货物摆放架或货物仓位,防止货物堆放过高。

五、仓库内的工作人员1.工作人员进入仓库时必须佩戴防火服,并严禁携带火源进入仓库。

2.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仓库内的规定进行操作,严禁擅自处理易燃物品。

3.工作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安全培训,了解仓库防火安全知识。

六、突发事件处理1.一旦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仓库内的工作人员必须立即执行应急预案,并报告单位领导。

2.在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逃生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并指导员工使用灭火器和报警器。

3.在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必须迅速撤离现场,并等待救援。

七、安全监督及责任追究1.仓库内的安全工作由仓库安全主管进行监督,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给上级单位。

2.对于违反仓库防火安全规定的人员,将按照单位制度进行处罚。

3.对于因违反仓库防火安全规定导致火灾等事故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八、附件1.仓库防火安全法律法规摘录2.仓库防火安全检查表3.仓库防火安全知识培训教材以上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则,能够有效地保障仓库及仓库内的货物、设备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减少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规则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规则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规则
一、防火措施
1. 消防设备
仓库内应设置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消防设施,并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
检查和维护。

2. 环境改善
要保持仓库内的通风、清洁,不得堆积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

3. 安全措施
使用明火时要加强监管,并设置专人进行管理,同时严格禁止吸烟、抽烟和携
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仓库。

二、应急预案
1. 应急预案制定
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救援队伍及其职责、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应
急演练等事项。

2. 应急演练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加强员工的防火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安全教育
1. 安全教育培训
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让他们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技能和应急措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2. 安全警示标识
在仓库内设置防火安全警示标识,明确禁止吸烟和明火等事项,提醒员工规范
行为。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规定的员工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同时要求部门负责人严格落实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若发生火灾事故,将进行责任追究,并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总结
做好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不仅是保障员工、公司财产安全的责任,更是企业经济发展的需要。

通过定期的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对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具有重要的意义。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失效日期法规分类部门规章内容分类消防管理颁布单位公安部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由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峻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五条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第二十条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第二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第二十三条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第二十四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第二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第二十六条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第四章装卸管理第二十七条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第二十八条蒸气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第二十九条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第三十条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第三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第三十二条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第三十三条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第三十四条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三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第五章电器管理第三十六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三十七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第三十九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第四十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第四十一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第四十二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第四十三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第四十四条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第四十五条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第六章火源管理第四十六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第四十七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第四十八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第四十九条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第五十条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第五十一条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五十二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第五十三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第五十四条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第五十五条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第五十六条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第八章奖惩第五十七条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九条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第六十条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附表仓库储存物品分类表注:1.根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分类..2.仓库含堆栈、货场..。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集体财产免受火灾危害,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国各类仓库除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仓库建筑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

仓库建成后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验收。

第四条库房、货场必须和生活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

第五条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等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储存易燃物品库房的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第七条库区的加工间和保管员办公室应当单独修建或者用防火墙与库房隔开,防火墙的耐火等级不应当低于库房的耐火等级。

第八条仓库区域内应当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六章的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

第九条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货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备。

第十条对原有超过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或者防火间距不足的库房,应当增设防火墙。

第十一条电瓶车充电室和机动车辆的油库,应当建在库区外的安全地点。

第十二条储存石油、化学易燃物品、爆炸物品等专业仓库不准设在城镇人口聚集的地区。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三条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

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柱距、梁距。

每个库房必须规定储存限额。

第十四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

易燃、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五十一条表19的规定。

棉麻等物品的露天堆垛应当封垛苫盖。

第十五条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物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十六条能自燃的物品和化学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当有专人定时测温。

第十七条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仓库是生产、加工、储存商品和物资的重要场所,防火安全管理对保障仓库运营和保护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以下是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规则。

一、明确责任1.指定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仓库的防火工作。

2.建立并完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3.培训员工的防火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防火安全意识。

二、防火设施1.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保能够及时发现火灾。

2.配置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保证能够有效控制和扑灭火灾。

3.定期检查和维护防火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物品存放1.合理布局仓库,确保货物存放有序,通道畅通。

2.禁止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在仓库内。

3.对易燃物品、液化气、压力容器等特殊物品进行单独存放,并设立标志进行标识。

四、火源控制1.禁止在仓库内燃放烟花爆竹等火源。

2.控制明火使用,如焊接、切割等工作需要审批并采取防护措施。

五、通风管理1.定期清理仓库内的杂物,保持通风畅通。

2.定期检查并维护通风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采取防火阻隔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六、应急预案1.制定仓库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发生时各个岗位的应急责任和应急措施。

2.组织定期演练,增强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七、防火宣传1.定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

2.发布防火安全宣传材料,提供防火安全知识和技巧。

八、巡查检查1.定期巡查仓库,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处理。

2.落实巡查记录和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3.加强对仓库施工、改造和维修的监督,确保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以上是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规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需要严格执行,确保仓库运营的安全和稳定,提高防火灾害的应对能力。

同时也需要与当地消防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共同维护仓库的防火安全。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是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基本规范,经核准并正式发布公告后才能实施施行。

本规定旨在规范仓库管理人员的行为,制定清晰的权和责任,尽可能确保仓库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要求进行。

一.火灾风险分析及预防措施。

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并做好火灾防范措施。

评估中要评估、研究仓库存储物料的火险性,评估可能发生火灾的原因及火灾的可能性,以及火灾发生的危害;最后,确定有效的预防措施,如正确安装灭火器、应急照明系统、自动火灾报警系统等。

二.仓库通风及照明管理。

仓库管理人员应加强对仓库供暖、通风及照明管理,保证仓库内新鲜空气循环流通,定期检查及维护照明设备,加强定期清洁,消除仓库内粉尘及潮湿等不当环境,降低火灾发生概率。

三.物料存储管理。

仓库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仓库防火安全规定,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与非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不得放置可燃烟雾物料,应严格按照指示存放各类物料,避免物料的相互碰撞及污染,做到允许效率及安全存储。

四.消防设施管理。

仓库管理人员应做好消防设施维护及管理工作,加强消防设施检查,确保消防设施能及时有效使用,以防止发生火灾。

五.火灾应急预案。

仓库管理人员应制定火灾应急处理预案,撰写具体救援步骤,预先准备应急设备,严禁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进行乱收放货物以及乱拆拆装等工作。

六.安全检查管理。

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开展仓库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及整改火灾隐患,确保仓库安全管理水平符合要求。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到以上要求,确保仓库安全及环境安全。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4月10日公安部第6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划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对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柑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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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取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

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

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

第二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

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

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

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

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

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

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

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

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答电话。

第五十五条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奖惩
第五十七条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O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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