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自然灾害及事故隐患预测预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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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及事故隐患预测预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在自然灾害等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尽快做出应急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项目部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办。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自然灾害主要指在项目部工程建设范围内对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洪水、地震、山体大滑坡、强风暴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自然灾害及事故隐患预测预警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处理自然灾害事件管理工作的最高机构。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灾害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内蒙古引绰济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当地政府部门和内蒙古引绰济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自然灾害事件管理工作的重大部署。

(二)制定本单位自然灾害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日常应急准备工作,组织演练,落实到责任人。

(三)及时按规定向当地政府部门和分公司等主管部门如实报告自然灾害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四)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应急队伍,负责自然灾害事件发生时的抢险和发生后的善后处理、生产和生活恢复等各项工作。

(五)自然灾害事件处理完毕后,认真分析自然灾害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自然灾害事件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

第三章自然灾害事件的预防与应急预案

第六条自然灾害事件管理工作要着眼于预防,积极釆取有力措施,综合治理,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及时消除危险源。

第七条项目部要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根据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査治理及事故等统计分析结果,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预测预警,认真落实各项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改善劳动作业环境,有效防范各类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对于洪水、地震、山体滑坡、强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应根据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结合本单位所辖范围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釆取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提高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九条对于突发性瘟情瘟疫、公共卫生事件,各部门及工区要认真做好生产现场和职工生活区的卫生清洁与消毒预防工作,认真做好化学品、爆炸物品的运输、存放和使用工作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紧紧依靠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第十条项目部要认真分析本单位所属生活和施工生产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和施工生产的特点,认真分析可能存在的自然灾害事件,加强监控,制定预防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应急救援行动计划,提前做好事故预想和预知。

第十一条项目部应建立自然灾害事件预警报告制度,当有可能发生自然灾害事件时,能及时发出预警信号。一旦发生自然灾害事件,能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防止自然灾害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并及时上报分公司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项目部针对可能发生自然灾害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报分公司备案, 必要时应报当地政府部门备案。应急预案要根据情况和条件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立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各自的职责;

(二)健全应急报告、指挥渠道畅通和对外联络的通信保障系统;

(三)保障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设备的准备;

(四)防止自然灾害事件发生的预防措施和预想可能造成的损失与危害;

(五)制定应急行动方案和恢复生产、生活的方案,并落实责任人。

第十四条项目部应针对不同的自然灾害事件,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抢险救援队伍, 开展自然灾害事件抢险救援的演练,提高抢险救援队伍的技能水平,确保抢险救援的行动迅速有效。

第四章自然灾害事件的报吿与处理

第十五条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项目部必须以最快方式逐级报告至内蒙古引绰济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人身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和自然灾害等发生后要按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机械设备事故后,必须按项目部《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査处理制度》的规定,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服从指挥, 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取证与分析等工作。

第十七条发生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事件时,在按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项目部的主要领导应及时赶到现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疏散危险人员,设置避难场所,安排好救济物资的供应,积极配合和依托当地政府部门,服从统一的调度指挥,积极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第十八条自然灾害事件结束后,项目部应对危害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开展安全鉴定工作,在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按应急预案,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在自然灾害事件预防和处理过程中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部门、工区、作业队、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对自然灾害事件预防不到位,抢救不及时,处理不当,不服从指挥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相关制度及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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