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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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2801.4-2017年度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规定-印刷业

DB372801.4-2017年度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规定-印刷业

ICS13.040.01Z25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801.4—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Part 4:Printing industry2017-12-07发布2018-06-07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前言DB37/ 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第4部分:印刷业;——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7部分:其他行业。

本部分为DB37/ 2801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国合循环经济研究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崔兆杰、张新端、邵倩倩、王艳艳、孙晓梅、宋婷婷。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山东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规定。

本部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山东省印刷业排放水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GB/T 9851.1 印刷技术术语第1部分:基础术语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23985 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差值法GB/T 23986 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GB/T 985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对VOCs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敵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4月16日批准本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敵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以及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国家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已作规定的,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依据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2020年环保政策盘点

2020年环保政策盘点

2020年环保政策盘点2020年1月1日起,有多项环保政策法规标准等文件生效,小编对此作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国家级相关文件0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经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0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2019年11月12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完善了鉴别程序,修改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修改了针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的判定规则。

0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2019年11月13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优化技术要求,完善鉴别程序。

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对象、份样数、采样方法、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技术要求;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采样、检测、判断等技术要求。

0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执法,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和处理,确定了焚烧炉炉温不达标的判定和处理。

适用于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

垃圾焚烧厂在投入运行之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052019年6月4日发布,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标准规定了脱氮生物滤池系统的定义和术语、脱氮生物滤池组成系统及工艺流程等。

省市相关文件01《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夯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委托把关原则。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1. VOC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和管理框架①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46项)固定源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②无组织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行业排放标准规定了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的要求炼油,石化,合成树脂等应符合工业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或部分引用在工业排放标准中油漆油墨粘合剂(除储罐和过程之外),只要(除储罐,过程和废水之外),农药等均可以作为参考有效。

如果没有行业排放标准,或者未指定行业排放标准,则应执行本标准中VOC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它类似于大气综合标准。

③VOCs无组织排放源分类没有排气漏斗的空气污染物的不规则排放,包括露天工作场所的逃逸,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孔,敞开的窗户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

VOC的无组织排放源可分为两类:过程无组织排放源和一般排放源一个。

过程的无组织排放源包括涉及VOCs材料的化学生产过程(物料进/卸,化学反应,费力的精炼,分批处理等)和含有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混合)涂层,印刷,粘合,印染,干燥,清洁,成型等)。

b。

常见的排放源包括VOCs物料存储(固定顶棚/浮顶罐,密闭容器),VOCs物料的运输和运输,设备和管道部件的泄漏(LDAR)以及废水挥发(废水的收集和运输,处理和存储设施),打开循环冷却水系统)。

④标准管理框架(5 + 2)第五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逸散排放控制标准标准技术内容:VOCs物料存储标准控制对象:通用转义源第六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逸散排放控制标准标准技术内容:VOCs的材料转移和运输标准控制对象:通用转义源第7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逸散排放的控制标准标准技术含量: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的VOC标准控制对象:过程的无组织排放源第八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逸散排放控制标准标准技术内容:设备和管道部件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泄漏标准控制对象:通用转义源第9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逃逸排放控制标准标准技术含量:从开放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标准控制对象:通用转义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逃逸排放控制标准的第5章至第9章的控制思想:答:区分和分类了五种典型来源。

环保政策法规标准

环保政策法规标准

2020年1月1日起,有多项环保政策法规标准等文件生效,小编对此作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1国家级相关文件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经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2019年11月12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完善了鉴别程序,修改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修改了针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的判定规则。

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2019年11月13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优化技术要求,完善鉴别程序。

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对象、份样数、采样方法、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技术要求;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采样、检测、判断等技术要求。

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执法,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和处理,确定了焚烧炉炉温不达标的判定和处理。

适用于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

垃圾焚烧厂在投入运行之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5、《脱氮生物滤池通用技术规范》(GB/T 37528-2019)2019年6月4日发布,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标准规定了脱氮生物滤池系统的定义和术语、脱氮生物滤池组成系统及工艺流程等。

2山东省相关文件1、《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夯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委托把关原则。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常用VOCs表示,它是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三个词第一个字母的缩写,总挥发性有机物有时也用TVOC来表示。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VOCs(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是在常温下,沸点50℃至260℃的各种有机化合物。

在我国,VOCs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 Pa、常压下沸点在260℃以下的有机化合物,或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者等于10 Pa 且具有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

通常分为非甲烷碳氢化合物(简称NMHCs)、含氧有机化合物、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几大类。

VOCs参与大气环境中臭氧和二次气溶胶的形成,其对区域性大气臭氧污染、PM2.5污染具有重要的影响。

大多数VOCs具有令人不适的特殊气味,并具有毒性、刺激性、致畸性和致癌作用,特别是苯、甲苯及甲醛等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很大的伤害。

VOCs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主要来源于煤化工、石油化工、燃料涂料制造、溶剂制造与使用等过程。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5日经省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8年1月22日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全文: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和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工业生产、有机化学品储运装卸、建筑施工、洗染、机动车维修、农药喷洒等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排放的、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第三条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重点防治工业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强化生活源、农业源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汇总 | 2018 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一、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4.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二、行业导则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2.2-2018)土壤环境(试行)》( HJ964-2018)(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地表水环境》 (HJ 2.3-2018)( 2019年 3月 1日起实施)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城市轨道交通》( HJ 453-2018)( 2019年 3月 1日起实施) 5.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 169-2018)( 2019年 3月1日起实施)6.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HJ 945.1-2018);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HJ 945.2-2018)7.《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 HJ25.5-2018)三、国家标准 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GB3552-2018)2.《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2012)修改单四、行业标准1. 《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HJ 2302—2018)2. 《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HJ2303-2018);《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HJ2304-2018);《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HJ2305-2018);《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HJ2306-2018)3. 《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943-2018)4.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HJ 178-2018)《石灰石 /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HJ 179-2018)《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HJ 2001-2018)5. 《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56-2018)《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57-2018)《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58-2018)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942-2018)7. 《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8. 《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 -淀粉工业》( HJ860.2-2018)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 HJ96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工业》( HJ864.2-2018)1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 HJ971-2018)1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 HJ 978-2018)12.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13.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 HJ88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钢铁工业》( HJ88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水泥工业》( HJ886-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浆造纸》( HJ887-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 HJ888-2018)1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制造》( HJ98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炼焦化学工业》( HJ98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 HJ98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冶炼》( HJ98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电镀》( HJ984-2018)15.《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 HJ 99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 HJ 99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药工业》( HJ 99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 HJ 99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化肥工业》( HJ 99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革工业》( HJ 99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 HJ 996.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 HJ 996.2-2018);1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 HJ 946-2018);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HJ 947-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 -氮肥》( HJ 948.1-2018) 电镀工业》( HJ985-2018); 农副食品加工业》( HJ986-2018); 农药制造工业》( HJ987-2018); 平板玻璃工业》( HJ988-2018); 有色金属工业》( HJ989-2018);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338-2018)19. 《民用建筑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渗透系数调查技术规范》(HJ 949-2018) 五、地方标准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DB37/2801.6-2018)2. 《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 DB37/3161-2018)3.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5 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DB37/2801.5-2018)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2374 -20 1 8 )5. 《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2373-20 1 8 )6《.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 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 ( DB37/34 1 6. 1 -20 18 ) 7.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 2 部分:沂沭河流域》( DB37/3416.2-2018) 8.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 3 部分:小清河流域》( DB 37/ 3416.3-2018) 9.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 4 部分:海河流域》( DB 37/ 3416.4-2018) 10.《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 5 部分:半岛流域》( DB 37/ 3416.5-2018) 11.《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技术指南》( DB37/T3394-2018) 12.《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DB37/T3393-2018)13.《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37/T2374—2018)六、环评相关文件规定1. 《关于印发机场、港口、水利(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三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 [2018]2 号)2.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 [2018]17 号)3.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 2018 年第 9 号)4. 《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 号)5. 《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 号)6《. 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 号)7.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 [2018]20 号)8.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第1 号)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公告 2018 年第 9 号)10. 《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 号)11《. 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 号)12《. 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 [2018]1038 号)1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 4 号)14. 《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 年第48 号)15. 《关于市政工程污泥干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129 号)16.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18〕124 号)17.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 第〔2〕号)18《. 关于铝用炭素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复函》(鲁环办科技函〔2018〕119 号)19《. 关于深化市级审批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12条工作措施》(济环字 [2018]166 号)20《. 关于明确全市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淄环发〔 2018〕 24 号)21. 《淄博市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 年本)》(淄环发[2018]88 号)七、污染治理规划1.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 《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环办监测函[2018]793 号)3.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 号)4. 《关于印发2018-2019 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环环监[2018]48 号)5. 《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 号)6. 《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 号)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 2018〕136 号八、部长信箱回复1.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2. 关于环保税征收疑问的答复3. 关于针对超标的情形,企业要求复测如何处理的回复4.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回复6. 对请教GB36600在环评中适用问题的回复7. 关于《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8. 关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实际监测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回复意见9. 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疑问的回复10. 执行GB3097问题的回复11. GB5468是否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检测的回复12. 关于搬迁项目环评类别咨询的回复13. 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咨询的回复14. 关于咨询改装车的项目性质的回复15. 关于《环评分类名录》第 51 条"砖瓦制造”咨询的回复16. 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咨询回复17. 关于水源地问题疑问的回复18. 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回复19. 关于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可以存在规模化养殖场的回复20. 关于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疑惑的回复21. 关于明确通信基站与住宅等建筑距离建议的回复22. 关于危险废物烟气净化系统湿法静电除尘器请示的回复23. 关于布商标印刷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判定咨询的回复24. 废油、废电池仓储项目环评项目类别审批咨询的回复25. 关于废旧塑料回收破碎清洗环评类别疑惑的回复26. 关于连铸机技改应该执行何种环评手续的回复27. 关于晾晒池工艺的一些问题的回复28. 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回复29. 关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的回复30. 关于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是否可以批的回复31. 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关问题的咨询32. 关于合成树脂排放标准中废气排放量疑问的回复33. 关于农田土壤监测 45 项因子评价标准怎么选的回复34. 关于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疑问的回复35. 关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排污许可证问题的回复36. 关于大气法第 72 条的适用情况的回复37. 关于《条例》中法定规划如何理解的回复38. 关于咨询土壤导则里两个问题的回复39. 关于‘环土壤[2018]22 号'疑问的回复40. 关于新建加工硫酸铵颗粒肥项目是否必须进园入区的回复41. 关于 3095 修改单疑问的回复42. 关于无工业园区就不能新建涉 VOCs工业企业的回复43. 关于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排放问题44. 请教土壤中六价铬的测定方法的回复45. 关于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46. 关于进口货物是否是固体废物的再次鉴定咨询的回复47. 恳请确认油气田开发项目废水排放去向和标准的回复九、其他管理要求1.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 [2018]46 号)2. 《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公告78 号)3.《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公告 2018 年第 5号)4. 《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 7 号)5. 《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 2018年第 8号)6.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 号)7. 《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2017 年版)的函》(环办政法函 [2018]67 号)8.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 号)9.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 [2018]8 号)10. 环境保护部 2018 年 2 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1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 号)12.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 [2018]5 号)13. 《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 [2018]266 号)14.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 3 号)15. 《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 2 号)16. 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7.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8.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 号)19.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手册(试行)》(环办土壤函[2018]884 号)20. 《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环监函[2018]102 号)21. 《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 号)22. 《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环办转发函[2018]6 号23《. 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 [2018]1168 号)24. 《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 2018年第 58号)25.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6. 《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公告 2018 年第 70 号)27. 《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2018 年)(公告 2018年第 76 号)28. 《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 2018年本)》(公告 2018年第 66号)29. 《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 2018-2019 年本)》(公告 2018 年第 29 号)30.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公告 2018 年第 26 号)31. 《十二部门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8〕 265 号)32. 《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 号)。

我国各领域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控制标准

我国各领域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控制标准
该标准还规定了干燥室VOCs去除率应达到90%、管道排放标准为60mg/Nm3(没经氧校正)以及汽车涂装程序相关作业的的VOCs排放标准为110g/m2。
汽车表面涂装过程使用原料中VOCs限量应符合表3-8和表3-9的要求。
表3-8 A类涂料中VOCs限量
涂料品种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g/L)
限用溶剂含量(%)
热塑型
底漆、中涂、底色漆(效应颜料漆、实色漆)、罩光清漆、本色面漆
≤770
苯≤0.3
甲苯、乙苯和二甲苯总量≤40
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二醇乙醚醋酸酯、二乙二醇丁醚醋酸酯总量≤0.03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30
18
非甲烷总烃
50
30
表3-11北京一般污染源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限值
mg/m3
Ⅰ时段
Ⅱ时段
15m
20m
30m
40m
50m
1

12
8.0
0.36
0.61
2.1
3.5
3.4
0.10
涂料品种
限用溶剂含量
%
水性涂料(含电泳涂料)
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二醇乙醚醋酸酯、二乙二醇丁醚醋酸酯总量≤0.03
粉末、光固化涂料
——
注:对于水性涂料(含电泳涂料),涂料供应商应提供施工配比。进行限用溶剂含量测试时:不加水,将各组分和溶剂(如产品规定施涂时需加溶剂,试验时需要加入)混匀后进行测试。
2.汽车发动机、排气管等部位使用的耐高温涂料归入底漆类别;单组分交联型中用于3C1B(三涂-烘干)涂装工艺喷涂的第1、2道涂料归入底色漆类别。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管理制度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内部环境管理,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量,提升公司关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水平,降低公司的环境风险,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此项制度适用于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生产场所。

三、名词解释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在常压下,沸点50℃-260℃的各种有机化合物。

VOC按其化学结构,可以进一步分为:烷类、芳烃类、酯类、醛类和其他等。

目前已鉴定出的有300多种。

最常见的有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三氯乙烯、三氯甲烷、三氯乙烷、二异氰酸酯(TDI)、二异氰甲苯酯等。

2、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经收集管道通过专业的环保处理设施处理,经过排气筒有规律的进行排放。

3、无组织排放: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无密闭设备,或者由于密封措施不完善而导致泄露,使得废气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直接排向外面环境4、集团、产业园各厂区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苯乙烯、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SO(二氧化硫)、NOx(氮氧化物)。

2四、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SB37/2376-2019)《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五、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为主、谁负责、管生产、必须抓环保”的原则,各分公司、部门、车间的主要领导是公司、部门、车间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部门、车间的环保工作负主要责任,即“一把手负责制”。

六、职责1、安全管理办公室,1)依据国家和地方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制定及完善,负责监督集团厂区、产业园厂区所有生产场所对本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二〇一八年六月项目名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 部分:其他行业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庄涛、刘善军、吴秀超、吴彤、仇帅、邵丹、黄宪江、李蕾。

科技标准处项目管理人:目录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 (3)1.1 任务来源 (3)1.2 工作过程 (3)2 标准编制必要性 (4)2.1 是控制污染改善环境的需要 (4)2.2 是完善地方标准体系,强化环境监管的需要 (4)2.3 是落实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法规,引导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5)3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5)3.1 国外相关排放标准 (5)3.2 国内相关排放标准 (6)3.2.1 国家涉及VOCs排放标准 (6)3.2.2 山东省排放标准 (7)3.2.3 其他省市排放标准涉及行业 (7)4 标准适用范围 (9)5 各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环节及污染防控技术分析 (11)5.1 各行业VOCs产排污环节 (11)5.1.1 植物油加工行业 (11)5.1.2 酒的制造行业 (14)5.1.3 纺织行业 (19)5.1.4 皮革鞣制加工 (21)5.1.5 人造板制造 (23)5.1.6 纸浆制造业 (25)5.1.7 肥料制造行业 (26)5.1.8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27)5.1.9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2)5.2 污染物处理技术分析 (33)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40)6.1 适用范围 (40)6.2 术语及定义 (40)6.3 实施时间 (40)6.4 控制指标选取 (41)6.4.1 恶臭污染物 (41)6.4.2 光化学反应活性强的VOCs指标 (44)6.4.3 毒性及致癌性强的VOCs指标 (45)6.4.4 排放浓度高的VOCs指标 (48)6.5 选控指标的确定 (48)6.6 污染物排放限值确定及依据 (49)6.6.1 VOCs有组织排放限值 (50)6.6.2 无组织排放限值 (54)6.7 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 (66)6.7.1 废气收集及处理 (66)6.7.2 管理要求 (66)7 经济性分析与环境效益 (67)7.1 经济性分析 (67)7.2 环境效益 (70)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1.1 任务来源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防治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促进我省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编制《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编制计划,由济南市环境研究院承担编制任务。

280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280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ICS87、010G50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801、5—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Emission standardof volatile organic pounds Part5:Surface coatingindustry2018 —04 -23发布2018-10-23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B37/ 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已经或计划发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第4部分:印刷业;-—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7部分:其她行业.本部分为DB37/ 2801得第5部分.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得规则起草.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主要起草人:史会剑、王宝琳、谷树茂、李恒庆、袁琦、王志峰、苏志慧.山东省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得国家与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得鉴别、处理与处置适用相应得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得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与监测要求,以及标准得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得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得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得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与家具制造业分别执行DB37/ 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得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与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不适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得应用就是必不可少得。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ii
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
1.1 任务来源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 善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促 进我省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山东 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编制《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编制计划, 由济南市环境研究院承担编制任务。
5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5 部分:表面涂装业》
6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6 部分:有机化工业》
标准编号 DB37/2801.1-2016
征求意见稿 DB37/2801.3-2017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3.2.3 其他省市排放标准涉及行业
表 3.3 其他省市涉及 VOCs 排放的行业标准
3.2017 年 11 月,根据调研和监测结果,结合山东省各相关行 业污染控制现状,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完成标准文本及编制说 明(征求意见稿)。
2 标准编制必要性
2.1 是控制污染改善环境的需要
VOCs 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主要来源于 煤化工、石油化工、燃料涂料制造、溶剂制造与使用等过程,部分 VOCs 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可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研究表明,VOCs 排放是大气臭氧浓度上升、区域性光化学烟雾及雾 霾形成的重要因素。
《空气质量控制技术规范¬TA Luft》
综合
《卤代挥发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条例》
-
《汽油、混合燃料或石脑油运输、储存过程中 -
德国 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限制的规则》
《机动车加油过程中总碳氢化合物排放规则》
-
《在某些使用有机溶剂的工厂限制挥发性有 -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DB372801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DB372801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DB37/ 2801) 从2015年起,为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 2801),标准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第4部分印刷业、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7部分其他行业.标准按行业提出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因子和排放限值,并对生产工艺和废气的收集与处理提出了控制要求。

此次第2与第7部分发布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 2801)已全部发布完成,标志着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已基本建立。

标准按行业提出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因子和排放限值,并对生产工艺和废气的收集与处理提出了控制要求。

标准的实施将会促进企业加强对VOCs及恶臭污染物的控制,采用先进的有机废气处理工艺,减少高VOCs含量原料的使用,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DB37-2801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DB37-2801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DB37/ 2801)从2015年起,为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 2801),标准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第4部分印刷业、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7部分其他行业。

标准按行业提出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因子和排放限值,并对生产工艺和废气的收集与处理提出了控制要求。

此次第2与第7部分发布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 2801)已全部发布完成,标志着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已基本建立。

标准按行业提出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因子和排放限值,并对生产工艺和废气的收集与处理提出了控制要求。

标准的实施将会促进企业加强对VOCs及恶臭污染物的控制,采用先进的有机废气处理工艺,减少高VOCs含量原料的使用,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5日经省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8年1月22日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全文: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和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工业生产、有机化学品储运装卸、建筑施工、洗染、机动车维修、农药喷洒等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排放的、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第三条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重点防治工业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强化生活源、农业源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并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信息。

发展改革(能源)、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港口)、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推进洗染、机动车维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和监督检查情况。

2801.5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2801.5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ICS87.010G5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801.5—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Part 5: Surface coating industry2018-04-23发布2018-10-23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前言DB37/ 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已经或计划发布以下部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第4部分:印刷业;——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7部分:其他行业。

本部分为DB37/ 2801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主要起草人:史会剑、王宝琳、谷树茂、李恒庆、袁琦、王志峰、苏志慧。

引言山东省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的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和家具制造业分别执行DB37/ 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和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不适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七年八月项目名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主要起草人:科技标准处项目管理人:目录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2)2.1 控制污染改善环境的需要 (2)2.2 表面涂装行业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水平提高的需要 (3)2.3 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完善标准体系的需要 (4)3 山东省表面涂装行业概况 (5)4 表面涂装行业VOCs产排污环节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2)4.1表面涂装行业VOCs产排污环节 (12)4.1.1 加工纸制造 (12)4.1.2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 (14)4.1.3 金属制品 (16)4.1.4 通用设备及专用设备制造 (18)4.1.5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19)4.1.6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20)4.1.7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 (23)4.1.8 电子产品制造 (25)4.1.9 仪器仪表制造业 (28)4.1.10 金属制品、机械、设备、汽车修理 (30)4.2 污染物处理技术分析 (34)4.2.1 源头控制 (34)4.2.2 末端治理 (35)5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41)5.1 国外相关排放标准 (41)5.1.1 美国 (41)5.1.2 欧洲 (45)5.1.3 日本 (48)5.2 国内相关排放标准 (50)5.2.1 国家标准 (50)5.2.2 其他省市标准 (50)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52)6.1 适用范围 (52)6.2 术语及定义 (52)6.3 实施时间 (52)6.4 控制指标选取 (53)6.4.1有机污染物控制指标选取 (53)6.4.2 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指标选取 (56)6.4.3 标准框架的确定 (57)6.5 污染物排放限值确定及制定依据 (59)6.5.1 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59)6.5.2 有组织排放速率限值 (69)6.5.3 无组织浓度限值 (79)6.5.4 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 (79)7 技术经济可行性及环境效益分析 (80)7.1 技术可行性分析 (80)7.1.1 推进环保涂料使用 (80)7.1.2 采用高效涂装工艺及设备 (80)7.1.3 配套或者改进废气末端治理设施 (81)7.2 经济可行性分析 (82)7.3 环境效益分析 (83)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1.1 任务来源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规划(2013-2020)》要求,促进我省表面涂装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的计划,由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和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共同编写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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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七年八月项目名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主要起草人:科技标准处项目管理人:目录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2)2.1 控制污染改善环境的需要 (2)2.2 表面涂装行业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水平提高的需要 (3)2.3 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完善标准体系的需要 (4)3 山东省表面涂装行业概况 (5)4 表面涂装行业VOCs产排污环节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2)4.1表面涂装行业VOCs产排污环节 (12)4.1.1 加工纸制造 (12)4.1.2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 (14)4.1.3 金属制品 (16)4.1.4 通用设备及专用设备制造 (18)4.1.5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19)4.1.6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20)4.1.7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 (23)4.1.8 电子产品制造 (25)4.1.9 仪器仪表制造业 (28)4.1.10 金属制品、机械、设备、汽车修理 (30)4.2 污染物处理技术分析 (34)4.2.1 源头控制 (34)4.2.2 末端治理 (35)5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41)5.1 国外相关排放标准 (41)5.1.1 美国 (41)5.1.2 欧洲 (45)5.1.3 日本 (48)5.2 国内相关排放标准 (50)5.2.1 国家标准 (50)5.2.2 其他省市标准 (50)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52)6.1 适用范围 (52)6.2 术语及定义 (52)6.3 实施时间 (52)6.4 控制指标选取 (53)6.4.1有机污染物控制指标选取 (53)6.4.2 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指标选取 (56)6.4.3 标准框架的确定 (57)6.5 污染物排放限值确定及制定依据 (59)6.5.1 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59)6.5.2 有组织排放速率限值 (69)6.5.3 无组织浓度限值 (79)6.5.4 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 (79)7 技术经济可行性及环境效益分析 (80)7.1 技术可行性分析 (80)7.1.1 推进环保涂料使用 (80)7.1.2 采用高效涂装工艺及设备 (80)7.1.3 配套或者改进废气末端治理设施 (81)7.2 经济可行性分析 (82)7.3 环境效益分析 (83)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1.1 任务来源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规划(2013-2020)》要求,促进我省表面涂装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的计划,由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和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共同编写完成。

1.2 工作过程(1)2017年3-4月,成立标准编制组,开展文献资料调研,调研国内外相关标准制订情况、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等,编制开题报告。

(2)2017年5月,召开标准开题论证会,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调研和监测方案。

(3)2017年6-7月,赴山东北汽海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三金玻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10余家企业开展现场调研和监测。

初步掌握我省表面涂装行业生产工艺、涂料种类与用量、VOCs产生环节及其特点、VOCs排放现状、废气治理工艺及设施运行情况等。

(4)2017年8月,召开专家座谈会,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2.1 控制污染改善环境的需要近年来,随着山东省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和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我省大气污染源构成不断发生变化。

由多种来源排放的多种污染物在一定的大气条件下发生多界面间的相互作用、彼此耦合构成了复杂的大气污染体系,其结果是大气氧化性逐渐增强,意味着形成光化学烟雾危险性增强,以臭氧和PM2.5污染为特征的复合型污染已成为目前我省大气环境的主要问题。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导致城市以臭氧和PM2.5污染为特征的复合型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其主要来源于石油化工、溶剂和涂料制造、溶剂和涂料使用(表面涂装)等过程,部分VOCs具有致癌、致突变、致畸作用,可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根据北京、上海、济南等地区的大气PM2.5源解析结果显示,PM2.5中的硫酸根、硝酸根和铵根离子主要是SO2、NOx、NH3等一次污染物在VOCs参与下发生光化学反应形成。

因此,要想解决山东省臭氧和细颗粒物污染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VOCs的排放。

初步调查结果表明,在山东省工业VOCs污染排放源中,表面涂装企业造成的VOCs排放贡献率较高。

制造业是表面涂装行业重要组成部分。

《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促进制造业提质增效,到2020年工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装备制造业营业收入占比达到30%以上。

”《<中国制造2025>山东省行动纲要》提出“到2025年,全省制造业整体素质和综合水平大幅提升,发展壮大十大装备制造业”。

由此可以看出,“十三五”期间,山东省将着力发展装备制造业,而装备制造业的多数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涂装工序,是环境空气中VOCs排放的重要来源,如不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将会显著增加我省VOCs 的排放量,进一步加大我省大气环境改善的压力。

鉴于此,《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提出“加强积极推进汽车制造与维修、船舶制造、集装箱、电子产品、家用电器、装备制造等行业表面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全面提高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汽车制造企业达到50%以上,家具制造企业达到30%以上,电子产品、电器产品制造企业达到50%以上”。

因此,出台表面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有助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推动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

2.2 表面涂装行业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水平提高的需要目前,山东省存在涂装工序的企业所采用的涂料主要是溶剂型涂料,高固份涂料、水性涂料、粉末涂料等低VOCs含量涂料总体应用水平较低;涂装工艺以涂料使用效率低的空气喷涂、手工刷涂为主,而涂料使用效率较高的浸涂、淋涂、辊涂、静电喷涂技术所占的比例较小,因此在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生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加上中小企业数量较多,环境保护意识尚有欠缺,生产车间封闭性差,部分企业未能安装有效的有机废气收集及治理设施,部分企业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未能稳定运行,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效果不佳。

因此,制定表面涂装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引导企业采用更环保的低VOCs原料、更先进的涂装工艺、更高效的末端治理技术,为涂装行业的规范发展和绿色发展明确方向。

2.3 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完善标准体系的需要初步统计显示,山东省生产过程中存在涂装工序的企业数量和类型众多,既包括家具制造、钢结构生产、彩钢板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加工纸制造等传统制造业,也包括汽车制造、通讯设备制造、电子产品制造、汽车零部件生产等现代制造业,还包括金属制品、机械及汽车维修等行业。

为了强化山东省工业污染源VOCs控制水平,我省相继发布实施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2801.1-2016)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对我省汽车制造企业和家具制造企业提出具体的VOCs控制要求,但由于表面涂装行业涉及的企业种类繁多,仅靠这两项标准不能满足对整个表面涂装行业的VOCs 排放控制。

同时,随着山东省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产品结构逐渐多元化,需要进行表面涂装的材料种类及形态日益增多,涂装过程中所使用涂料的类型及工序也各异,迫切需要制定覆盖面更多、更有针对性的表面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进一步完善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为政府提供环境管理和决策依据。

3 山东省表面涂装行业概况根据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鲁环发〔2016〕162号)规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的C21家具制造业,C2223加工纸制造,C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C33金属制品业,C34通用设备制造业,C35专用设备制造业,C36汽车制造业,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40仪器仪表制造业,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O8011汽车修理与维护等属表面涂装行业。

鉴于我省已经发布或计划发布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等涉及涂装工序的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本次拟制定的表面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具体适用范围如表3.1(参照《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放特征与控制技术》):表3.1 山东省表面涂装行业适用范围表上述12类行业在我省均有分布,其中装备产业(C34-C40)作为工业经济的核心,是一个地区综合实力、核心竞争力的集中体现,具有产业关联度大、技术含量高、产业升级带动性强的特点。

“十一五”时期,山东省装备制造业通过培育和引进优势企业、实施重大项目建设,产业规模和投资迅速增长,2010年,全省装备制造业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为23.1%,主营业务收入25506.1亿元,利税2522.5亿元,利润1693亿元。

“十二五”期间,山东省进一步将汽车制造、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农业机械、电工电器、仪器仪表及物联网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等作为重点发展产业,截至2015年,全省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业实现增加值达到1.38万亿元,年均增长16%,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的比重达到35%;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万亿元,年均增长15%。

2016年我省紧紧围绕《〈中国制造2025〉山东省行动纲要》提出的把握世界前沿技术和产业发展方向,按照高端、高质、高效发展要求,加大对装备制造业的扶持力度,推动装备制造业的快速发展。

2016年,全省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增长7.6%,比全部规模以上工业高0.8个百分点,比2015年提高0.5个百分点,显示了强劲增长势头。

分行业看,汽车、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行业增加值分别增长11.7%、8.2%、6.6%,依次比上年提高5.0、4.4、0.6个百分点。

通信设备制造、计算机制造、电子及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等高端装备制造业均实现9%以上的增长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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