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实施日期】2003/08/01【颁布单位】深建字[2003]63号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实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六条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应当进行自验,并编制竣工报告,由项目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进行初验。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将竣工报告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结果、工程质量自验结论等。
第七条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之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初验合格意见,然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初验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的意见进行整改。
深圳市工程监理合同备案
深圳市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是指在深圳市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中,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的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市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备案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深圳市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是依法必须进行的程序。
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并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工程监理合同。
二、备案材料深圳市工程监理合同备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 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申请表;2. 工程监理合同副本;3. 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4. 建设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5.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备案流程1.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后,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2.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备案凭证。
3. 监理单位应当将备案凭证放置于工程项目现场醒目位置,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注意事项1. 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应当在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后15日内完成,否则将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
2. 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
3. 监理单位应当保证工程监理质量,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4. 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为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和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用。
5. 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凭证是监理单位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的合法依据,监理单位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坏或者擅自涂改。
总之,深圳市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是依法必须进行的程序,监理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活动。
3.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进行备案。
4.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备案流程1.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如发现合同存在违法违规内容,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修改。
3. 建设单位在接到修改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报送备案。
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备案工作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证明》。
三、备案要求1.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内容、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要求、环境保护要求等。
2.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3.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四、监督管理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2.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下统称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合同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合同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四条备案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监管权限,对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以下统称合同备案机关)。
第五条合同备案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文本报合同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对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查验、存档。
第六条合同内容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二)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内容等;(三)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合同的履行期限、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等;(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合同签订要求合同签订应当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留存需要,其数量不得低于3份。
合同应当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必须载明工程监理服务取费的内容。
第八条备案材料建设单位申请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合同正式文本副本一式3份;(二)合同双方资质证书复印件;(三)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合同签订授权书复印件;(五)其他合同备案所需的材料。
第九条备案程序合同备案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提交合同备案机关;(二)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的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通知书;(三)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将备案材料归档,并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深圳小散工程和零星工程备案流程
深圳小散工程和零星工程备案流程
深圳小散工程和零星工程备案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准备备案材料: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准备一系列相关材料,包括工程备案申请表、建设项目简介、工程规划方案、设计文件等。
2. 递交备案申请:准备好备案材料后,申请人需要将材料递交给深圳市相关部门,通常是当地的城市管理部门或建设规划部门。
3. 材料审核和审批:相关部门会对递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工程规划方案、设计文件等进行技术审查,以确认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4. 备案登记:经过审核和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会将备案信息录入系统,并颁发备案证书或备案凭证。
5. 监督和验收:备案完成后,相关部门会对工程进行监督和验收,以确保工程按照备案要求进行施工,并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小散工程和零星工程备案流程可能会因具体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申请人在准备备案材料和递交申请时,最好先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了解具体的备案要求和流程。
深圳工程施工备案
深圳工程施工备案是指在深圳市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的施工前,必须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和质量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工程施工备案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一、备案范围深圳工程施工备案适用于所有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施工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各类建设工程。
此外,还包括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性设施的施工。
二、备案主体备案主体是指承担建设项目施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都需要进行备案。
三、备案材料1. 施工许可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2. 施工合同: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3. 施工图纸: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和相关设计文件。
4. 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名单等。
5. 施工安全措施:包括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应急预案等。
6. 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包括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废水处理方案等。
7. 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包括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测计划等。
8.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
9. 施工人员资格证书: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和相关资格证书。
四、备案流程1. 准备备案材料: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准备相关备案材料。
2. 提交备案申请:施工单位将备案材料提交至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 审核备案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有效。
4. 备案登记:审核通过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工程项目办理备案登记,并发放备案通知书。
5. 施工监管:备案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管,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和质量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五、注意事项1.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及时办理施工备案。
2. 备案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不得有任何虚假内容。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深建施[2000]25 号2000 年5月8 日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 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 号令),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善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勤务员,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
(二)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
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提请规划、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城建档案、燃气和民防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程序由各有关部门自定),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深建规[2010]7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建规〔2010〕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其他文件的决定除外)。
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建字〔2003〕41号)2.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16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29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30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市场〔2002〕36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5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6〕134号)8.关于发布《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3〕5号)9.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深建字〔2006〕169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6〕187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若干技术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0号)12.关于修改《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3号)13.关于简化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4号)14.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63号)15.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3〕28号)16.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担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7号)17.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8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159号)19.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3〕79号)20.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2号)21.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科〔2005〕24号)22.印发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深房改〔2005〕8号)23.关于废止《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决定(深国房〔2005〕33号)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2003年7月31日深建字〔2003〕63号)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实行。
深圳施工总包合同备案
深圳施工总包合同备案是指在深圳市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备案是为了保证施工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同时也是施工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一、备案范围根据《深圳市建设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施工总承包合同需要进行备案: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2.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3. 房地产开发项目;4.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5. 其他需要进行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备案材料进行施工总包合同备案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 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申请表;2. 施工总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 发包人和承包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 发包人和承包人资质证书复印件;5. 施工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复印件;6. 施工总承包合同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7. 施工总承包合同涉及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8.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备案流程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2.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通知书,备案编号;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将备案通知书、备案编号和施工总承包合同副本一同存档,备查;4.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进行定期检查,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予以配合。
四、未备案的法律责任根据《深圳市建设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未进行施工总包合同备案的,由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深圳施工总包合同备案是施工总承包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进行备案。
同时,备案也是保证施工合同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的有效途径。
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流程及备案流程(附备案所需资料清单)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流程及备案流程1、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2、项目组组织需要归档的监理、各施工单位进行档案自查。
3、项目组联系档案室一起组织档案专项验收,召开档案专项验收会议,五方单位档案负责人必须参加,进行会议签到,最后由档案室出具专项验收结论。
4、会议召开后,由项目组填写档案备案申请表及档案专项验收报告,并收集齐甲方、监理、设计、勘察、各施工五方单位的档案自查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目录清单、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划分表等资料,所有资料必须为原件,所有签字的地方必须为手签字及盖公章,单位名称必须与公章上刻的单位名称一致,并且要与专项验收报告上所写单位名称一致。
5、收集齐以上资料后,登录深圳市网上办事大厅网站,/shenzhen/project/index?servi ce=c点击法人事项:登录账号密码办理(没有账号需先注册)。
6、网上备案所需资料清单如下:附件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兹授权我单位 XX 担任 XXXX造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授权单位(盖章): XXX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日期:年月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本人受 XXX 单位(法定代表人 XX )授权,担任 XXXXXX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实施组织管理。
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承诺人签字: XX身份证号: XXX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件三深圳市工程项目名称:验收日期:建设单位:温馨提示一、专项验收须知根据《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设单位在整个档案工作中负总责,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参建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并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档案移交时应当一式3套,原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其余2套分别由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保存。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3.07.31•【字号】深建字[2003]63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2003年7月31日深建字[2003]63号)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实行。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六条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应当进行自验,并编制竣工报告,由项目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进行初验。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将竣工报告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结果、工程质量自验结论等。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规定
一、备案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建设工程合同需要进行备案:
1. 总承包、总包、分包、专业分包等施工合同;
2. 设计、勘察、监理等服务合同;
3. 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合同。
二、备案程序。
1. 申请备案,承包商或服务提供商需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和合同文本。
2. 审核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合同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3. 备案登记,审核通过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合同备案登记,并颁发备案证明。
三、备案材料。
1. 合同文本,包括合同书面文件、附件和补充协议等;
2. 项目资料,包括工程项目概况、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等相关
资料;
3. 承包商资质,包括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
明文件。
四、备案要求。
1. 合同内容,合同应明确工程范围、工程造价、工期要求、质
量标准、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
2. 合同格式,合同文本需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包括
格式、条款顺序、字体大小等;
3. 合同签订,合同需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五、备案效力。
备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未经备案的合同将不具备法律效力,可能导致合同纠纷和法律风险。
六、合同变更。
若备案合同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变更,提供变更的合同文本和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规定的合同范本,若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咨询,请随时与我联系。
广东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广东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在广东省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合同,在合同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行为。
备案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广东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相关规定和流程。
一、备案范围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规定,以下建设工程合同需进行备案: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 水利、电力、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工程;4. 各类地质灾害防治工程;5. 其他需要备案的建设工程。
二、备案时间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三、备案材料1. 建设工程合同正本复印件;2. 合同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合同双方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4.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 合同双方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6. 合同签订地点和时间证明;7.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备案流程1. 合同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应按照备案要求准备相关材料;2. 合同双方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3.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4. 合同双方在备案完成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要求。
五、未备案的法律责任1. 合同双方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 合同双方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 合同双方未备案且未改正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直至解除合同。
六、备案的意义1. 加强监管:备案制度有助于上级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管,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工程质量的保障;2. 预防纠纷:备案制度有助于提前发现合同风险,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3. 提高效率:备案制度有助于简化合同纠纷处理程序,提高合同纠纷处理的效率;4. 诚信建设:备案制度有助于促进合同双方的诚信意识,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的
通知》的决定
【法规类别】经济合同
【发文字号】深建法[2003]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3.01.24
【实施日期】2000.07.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筑业试验室对外开展检测业务审批及管理办法>等3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28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
《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的通知
(2000年7月6日深建字[2000]55号)
各区建设局、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国家。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签订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合同文本提交给相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行为。
合同备案的目的在于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定义、法律依据、备案材料、备案流程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定义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签订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合同文本提交给相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行为。
备案的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4.《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5.《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6.《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三、备案材料1.施工合同正式文本副本一式五份;2.监理合同正式文本副本一式五份;3.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分包人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5.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6.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备案流程1.签订合同: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合同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2.准备备案材料:根据备案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单位资质证书等。
3.提交备案申请:将备案材料提交至相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备案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
4.备案审查:备案机关对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以及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5.备案结果公示:备案机关将对备案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深圳建筑工程施工备案
一、备案概述深圳建筑工程施工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按照国家及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备案手续的过程。
备案的目的是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
二、备案条件1. 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 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已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已公开招标;6.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7.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依法进行了审查;8.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9.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备案流程1. 建设单位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交备案申请;2. 住房和建设局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3. 审核通过后,住房和建设局颁发施工备案通知书;4. 建设单位按照通知书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四、备案材料1. 《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备案申请表》;2.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3. 工程规划许可证;4. 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5. 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 施工组织设计;7.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8. 劳务工工资分账管理协议;9.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备案费用深圳建筑工程施工备案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具体费用标准可咨询相关部门。
六、备案意义1. 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合法合规,维护公共利益;2.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3. 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总之,深圳建筑工程施工备案是建筑工程施工的重要环节,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深圳施工合同备案
深圳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在深圳市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专业分包企业之间的合同备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施工合同备案是建设项目的必要程序之一,旨在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本文将从深圳施工合同备案的流程、材料、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深圳施工合同备案流程1. 签订合同: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专业分包企业签订合同后,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备案。
2. 准备材料:根据备案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包括合同文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招标证明、工程预算书、建设单位同意分包证明等。
3. 提交备案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深圳市建设局或其指定的备案机构。
4. 等待审核:备案机构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备案生效。
5. 领取备案证书:备案生效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向备案机构领取施工合同备案证书。
二、深圳施工合同备案材料1.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
2. 合同正式文本:一式四份,原件。
3. 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一份。
如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4. 招标工程:提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5. 直接发包工程: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一份。
6.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
7. 建设单位同意工程分包的证明,复印件一份。
8. 分包工程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其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9. 工程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一份。
三、深圳施工合同备案注意事项1. 合同备案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进行,避免因延迟备案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2. 备案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如有虚假、遗漏等情况,可能导致备案不通过,影响工程进展。
2024年-深圳市施工合同备案规定有哪些
深圳市施工合同备案规定一、引言为规范深圳市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率,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广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施工合同备案主体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
施工合同备案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三、施工合同备案内容(1)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2)施工合同;(3)施工许可证;(4)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5)中标通知书(如有);(6)其他相关材料。
(1)工程名称、地点、规模、范围;(2)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3)施工期限、开工日期、竣工日期;(4)质量要求、技术规范;(5)安全生产责任;(6)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方式;(9)其他约定事项。
四、施工合同备案程序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合同备案。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施工合同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出具施工合同备案证明;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施工合同备案证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施工合同备案变更、解除和终止1.施工合同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 0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2.施工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六、法律责任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施工合同备案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重点关注的细节:施工合同备案内容一、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1.工程名称、地点、规模、范围:明确工程的基本信息,以便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进行监管和管理。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取消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取消文章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行政管理体系的优化,深圳市在建设工程领域推出了一系列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措施。
其中,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取消政策的实施,旨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取消的范本,以供参考。
一、背景介绍过去,深圳市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后,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这一流程往往耗时较长,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为了简化流程,提高效率,深圳市政府决定取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要求。
二、政策解读根据深圳市政府的最新规定,自即日起,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再需要向政府部门提交备案。
这一改革措施的实施,不仅简化了行政程序,还为企业节省了宝贵的时间和资源,使得企业能够更加专注于项目的建设和质量提升。
三、范本内容以下是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取消的范本内容,供各位参考:甲方(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乙方(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项目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施工合同,现根据深圳市政府关于取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通知,双方同意以下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无需再向政府部门提交备案。
2.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3. 甲方负责提供必要的工程资料和条件,乙方负责组织施工并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
4. 双方应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
5.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补充。
6.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7.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结语。
深圳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流程
深圳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流程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简而言之,它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签订建
设工程合同后,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登记的过程。
这一过程对于确保合同双方权益、防范和解决工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进入正题,来看看深圳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流程:
1. 准备阶段:在合同签订之前,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草案、项目批准文件、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 合同签订: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内容应详尽,包括
工程概况、工期要求、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
3. 提交备案申请:建设单位携带已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材料,向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备案申请。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合同原件、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4. 审核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双方资质有效,项目具备合法手续。
5. 备案登记:审核通过后,主管部门将在合同上盖章并出具备案证明,同时将合同信息录
入系统,完成备案登记工作。
6. 公示阶段:部分情况下,主管部门会将备案信息进行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
7. 后续变更:如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内容发生变更,需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按
照相关程序办理变更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流程可能会随着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因此在实际
操作中,建议密切关注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指南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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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
深建规【2013】7号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合同,是指以下合同及其补充、解除协议: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和专业承包合同,但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除外;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专业分包合同,但总承包合同无需办理备案的,其专业分包合同也无需办理备案;
(三)建设—移交(BT)建设项目发起人与承办人签订的建设—移交合同;
(四)施工单位与建筑劳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劳务分包合同;
(五)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六)建设单位与造价咨询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款在5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七)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款在1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合同;
(八)建设单位与施工图审查机构签订的施工图审查合同。
本办法所称备案为告知性备案。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进行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及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市政府规定的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备案及管理。
第五条国有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认可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其他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公共资源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以及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含BT建设项目的发起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发包人进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合同正式文本;
(三)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可按年度提交,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除外);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非招标工程应当提交加盖合同双方公章的工程预算书或者取费文件;其中,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提交审计专业局出具的预算审计报告,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应当提交经造价管理机构审核的施工图预算。
本条第一款及第八条所需提交材料,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受理的施工许可申请等事项所需提交材料相同的,可以不重复提交。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除提交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建设单位同意专业分包的证明。
发包人申请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解除协议备案时,发生工程名称、当事人名称、土地使用者变更等情况的,除提交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地名、市场监管、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申请备案当事人提供备案材料不齐全的,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交的材料。
第十条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合同备案网上申请和办理,方便相关部门、企业网上查询合同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材料齐全的,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出具备案回执。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将合同类别、工程名称、发承包人、合同金额等合同备案信息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实行企业诚信申报,合同当事人对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审计等的依据。
合同当事人就合同适用文本出现争议时,以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造价管理机构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中应当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合同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以及是否规避招标等情形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及后续监管中发现如下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依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法分包的;
(四)拒不改正造价管理机构提出的合同整改意见的;
(五)施工现场实际情形与备案合同约定严重背离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符合备案规定的合同予以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土石方工程施工单位与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签订的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的备案,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施行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按《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深建规〔2007〕3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