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133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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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每年的农历八月十八都是观看钱塘江大潮的日子。位于钱塘江边的甲酒店由于地理位置优越,率先推出了“俯瞰大潮”服务,即凡是在甲酒店入住的客人,均可在大潮当天乘坐直升机观看大潮。尽管甲酒店的收费是同类酒店的3倍以上,但由于该服务备受客人好评,旅客需要提前2个月预定才有房问。慕名而来的许某也提前预定并交纳了房款。但是,由于专家学者认为该项服务的危险系数过大,浙江省政府责令甲酒店不得再提供乘坐直升机观看大潮的服务,许某对此颇感失望。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对于该合同,许某可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

B、对于该合同,许某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

C、对于该合同,许某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

D、对于该合同,许某可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法院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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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8章>第2节>合同解除的概念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合同撤销权和解除权的区分以及情势变更制度。因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导致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撤销合同的,该事由必须发生在合同订立时。本案中的情形是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所以选项A、B错误。《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其中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仅以不可抗力为由不能解除合同,选项C错误。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

2."冰冰有限责任公司"全资设立"暖暖有限责任公司","暖暖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火火公司"负担100万元的债务到期拒绝偿还。"火火公司"将"冰冰公司"和"暖暖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二公司对10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诉讼中,"冰冰公司"不能证明"冰冰公司"与"暖暖公司"各自的财产独立,法院在判决中否认"暖暖公司"的法人人格。关于法院判决否认"暖暖公司"法人人格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暖暖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此消灭

B、"暖暖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消灭

C、在此案中,"冰冰公司"与"暖暖公司"对1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在此后的所有案件中,对"暖暖公司"负担的债务,"冰冰公司"均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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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3章>第2节>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C

【解析】:

①《民法总则》第83条第二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暖暖有限责任公司"系一人公司,其财产与股东"冰冰有限责任公司"出现混同,丙因此损害债权人"火火公司"的利益,可在此案中否认"暖暖公

3.李明像平常一样走在上学的路上,过马路时突然有一辆车闯过红灯驶过来,李明为了躲避来车掉进路边正在施工的排水沟中右腿骨折,该施工单位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标识。李明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

A、施工单位没有设立警示标识,应当承担损失

B、汽车司机的违章驾驶行为是造成李明受伤的根本原因,应当承担损失

C、施工单位和汽车司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D、施工单位和汽车司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根据过错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1章>第8节>物件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共同侵权是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的行为,需要共同侵权人有意思联络(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是本案当中施工单位和汽车司机没有意思联络,因而不属于共同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偶然结合致人损害。本案当中,施工单位和汽车司机的违法行为偶然结合,导致李明掉进排水沟,属于无意思联络的侵权,因此D正确。

4.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2016年卷三1题,单选)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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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章>第1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A项,公民和税务机关之间所为的退税行为中,税务机关并不是作为平等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其和公民甲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故A项错误。B项,乙发布寻物启事的行为属于单方允诺,是特定人和不特定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故B项正确。C项,丙对于女友作出的承诺属于情谊行为,情谊行为是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者承诺。情谊行为是一种类似于民事法律行

5.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2017年卷三1题,单选)

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平等原则

D、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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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章>第2节>诚信原则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总则》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是按照自己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故A项错误。《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要求。故B项错误。《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本题中甲、乙双方地位平等。故C项错误。《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

6.甲(男)、乙(女)结婚后,甲承诺,在子女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间门面房,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女儿丙出生,但甲不愿兑现承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女儿丙随乙一起生活。后甲又与丁(女)结婚。未成年的丙因生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20万元,甲与丁签订借款协议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该2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4年卷三23题.单选)

A、甲与乙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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