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承运人,形势]浅析新形势下承运人无单放货风险规避与防范

合集下载

承运代理人(船舶代理人)在无单放货中的法律责任及风险规避

承运代理人(船舶代理人)在无单放货中的法律责任及风险规避

浅谈承运代理人(船舶代理人)在无单放货中的法律责任及风险规避正本提单(original b/l),是指提单上经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

正本提单在法律上商业上都是公正有效的单证。

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提单之物权包括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

提单是发货人(货物卖方)向银行结汇货款的主要单证之—。

正本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长手写签署或用签字印章等法定方式签发。

为防止流通过程中遗失或延误而使银行或收货人无法及时收到提单,正本提单通常为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卸货港凭其中一份办理提货手续后,其他各份自动失效。

无论是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还是依据国际惯例,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应是承运人对托运人和收货人的一种承诺。

结合笔者所接触的进口大宗散货实例,在实际的进口贸易中,相对于其他货种,由于大宗散货的特殊性,其操作流程也有别于其他集装箱类货物,货值的巨大,使得买卖双方,及承运人对正本提单都给予了相当的重视。

对于大宗散货而言,无正本提单放货的风险很大,其给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收货人及开证行都会带来风险,如果要正确的确定其法律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必须依据每个个案的具体情况,根据不同当事人的特定的法律地位,综合判断。

无单放货可能构成违约,也可能构成一般侵权行为,亦可能构成欺诈性侵权,还可能构成刑事诈骗,取决于不同的人,向不同的对象放货。

现实实例中,买卖双方及承运人对正本提单相当敏感,有时甚至要凭正本提单才可以在港卸货。

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行为很少出现,实施无单放货者大体上为以下三类情况:1)承运人(实际承运人);2)承运人的代理人 (船舶代理人);3)港务公司、码头、仓储公司这三类情况中,最容易出现法律纠纷的是第二类,一般情况下,除非取得可靠担保,否则承运人不会自担风险无单放货。

另外,对于港务公司、码头、仓储公司,大部分情况下,他们只是处于保管货物及监管货物的角色,只是通过履行自身职能办理货物放行,而无权决定无单放货。

承运人抗辩视角下的无单放货风险防范研究

承运人抗辩视角下的无单放货风险防范研究

证交易的天才工具 , 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实现 了国 际贸易结算中付款与交货的对流 , 为提单持有人在
收 货人 付款赎 单 之前 通 过 控 制 提 单 进 而 控 制 提单
的进 口货 物都存 在 无 单放 货 的现 象 。 国涉 外 商 中 事 海事 审判 网上 公布 的海 运纠 纷案 件 中 ,0 以上 8%
压 船 、 港 和仓 储 费用 不 堪 重 负 , 单 放 货 可 能是 压 无
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 正本提单持有人损 失的, 正本 提单 持有 人可 以要 求承 运 人承 担违 约 责 任 , 者 承担侵 权 责 任 。 可见 , 或 ” 承运 人 无 单 放 货 往
往 会 同时侵 犯 提 单 持 有 人基 于 货 物 占有 关 系 的 物 权 与基 于运 输合 同关 系 的债权 , 依侵 权 法应 承 担 其 侵 权责 任 , 而依 合 同法 则 应 承 担违 约 责任 , 成 侵 构
情况下将提单项下的货物 交付 给提货人 的行为或 现 象 。在 实践 中 , 常见 的无 单 放 货 , 在 签 发 可 最 是 转 让提 单 ( 记 名 提 单 和 指 示 提 单 ) 不 的情 况 下 , 承
运 人未 凭正 本 提单 , 是 以其 他 方 式 , 凭 收 货 人 而 如 出具 的提单 副本 加保 函交 付货 物 。1 _ l 无单 放 货对 于提 单持 有人 来说 , 重损 害其 对 严 提 单项 下货 物 的控 制 权 , 能会 导 致 钱 货 两 空 ; 可 对 于 承运人 来 说 , 物早 于提 单 到 达 目的港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的 货 产
维护 带来诸 多障碍 。本文通过 分析典型案例 , 总结承运 人在 无单放 货案例 中常 用的抗辩理 由, 而提 出相应 的 进

无单放货下各方的责任承担与防范无单放货的应对措施研究

无单放货下各方的责任承担与防范无单放货的应对措施研究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3、提高电子单证传输效率:采用电子单证代替传统纸质单证,提高单证传输 效率和准确性,降低因单证丢失或错误引发的无单放货风险。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4、建立无单放货预警机制:通过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无单 放货风险,避免问题的发生。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5、完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需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无单放货情况下 各方的责任承担,为纠纷解决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说明无单放货下各方的责任承担和防范。假设A公 司委托B物流公司运输一批货物至美国,收货人为C公司。货物到达美国后,B物 流公司未要求C公司出示正本提单便将货物放行。后A公司发现C公司提走的货物 与订单不符,引发纠纷。在此案例中,B物流公司因未履行凭单放货义务,需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通过推行安全交易平台、提高电子单证传输效率等措 施,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降低线上交易风险。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未来发展趋势随着全球贸易和物流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无单放货问题也 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以下为可能的未来发展趋势: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3、发货人:发货人作为托运方,应对其提供的单证和货物负责。若发货人未 按照约定提供货物或提供的单证存在问题,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4、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在无单放货事件中可能扮演重要角色。物流公司通常 负责货物的仓储、装卸和运输等环节,若物流公司未履行好监管职责,将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的风险及其防范

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的风险及其防范

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的风险及其防范齐宏伟无论是中国海商法还是国外法律,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都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稍具海运常识的人都知道,提单不仅是承运人签发的表示其已接管货物的收据,而且是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

这清楚地表明,即使货物已不在承运人占有或控制之下,提单持有人仍可向其或实际占有人无条件地主张对货物的所有权。

因此,收货人不能提交有效提单,承运人就不应将货交出。

对于承运人而言,谁拥有占有权确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当他要交货时,他必须要搞清楚谁拥有直接的占有权,以便把货物交给正确的人。

但是,如果承运人无单放货并不意味着“违法”。

国务院港口口岸工作领导小组、交通部、对外经贸部曾于1983年4月就以通知的形式下发了(83)国港06号文件,在肯定凭正本提单交货的前提下,允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的形式提货。

所以对于承运人来说,正确交付货物、避免被骗且知道如何进行风险防范就变得至关重要了。

一、无单放货的情况及主要做法(一)无单放货的收货人是真实的货物所有人在新加坡提呈的Sze Hai Tong v. Rambler Cycle上诉案件中,英国枢密院对承运人交货的义务做出如下解释:“船舶所有人在未收到提单的情况下交货显然要自己承担风险。

合同的规定是在提货人出示提单后,向提单持有人交货。

”在此案中,一批货物从伦敦运至新加坡。

由于收货人尚未付款,提单也并未转至其手中。

货物卸船后被存放在新加坡港务局的仓库中,收货人而后凭银行保函提走了货物。

英国枢密院判决,由承运人负责赔偿托运人的损失,而提供保函的银行则负责赔偿承运人的损失。

若交货出于善意,而且船舶所有人未接到任何第三方对此货物主张所有权的通知,则船舶所有人应向提单持有人交货,而且在提单持有人并非货主时,不需因此向货物的真实所有权人承担责任。

但是,若在提货人并未出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货,承运人则违反了运输合同,而且做出了具有侵权性质的侵占属于真实所有权人之货物的行为(conversion)。

新形势下承运人无单放货风险规避与防范

新形势下承运人无单放货风险规避与防范

新形势下承运人无单放货风险规避与防范作者:袁晨来源:《水运管理》2013年第05期【摘要】无单放货是航运实践中常见的十分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分析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及市场形成,在《鹿特丹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下,分别从凭副本提单和保函无单放货、目的港惯例或法律规定下的无单放货、按照托运人指示无单放货、目的港无人提货时的无单放货、提单遗失下的无单放货等5种类型,对承运人如何防范和规避风险给予一定建议。

【关键词】无单放货;风险;保函;惯例;电放1 无单放货产生原因及市场形式所谓“无单放货”就是指承运人在提货人未提供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的行为或现象。

除个宗贸易存在欺诈或恶意不赎单情况外,大部分的无单放货皆因航期短而单证流转过程过长,导致船舶到港时进口商还未获得正本提单。

进入21世纪后,由于先进航运技术和装卸设备的采用,船速提高,船舶航行时间大幅缩短,然而单证流转仍然停留于传统方式。

国际贸易实务中,通常以信用证付款为主,而其作为一独立的银行信用,只要单证不冲突,银行就必须付款,所以在开立信用证方面银行均表现得十分小心谨慎。

这样往往造成单证的延迟,贸易双方及承运人为了减少利益损失,进口商可能凭借即将到手的正本提单要求承运人无单放货,而承运人也往往因为港口费用或船期安排等因素无单放货。

我国现行《海商法》并没有明确无单放货的免责情况,仅仅是在2005年《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了规定。

面对日益增长的无单放货现象,为了维护我国提单制度和航运、贸易秩序,最高法院结合上述会议纪要的精神,于2009年出台了针对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无单放货规定》),对无单放货的免责事由作出了新规定。

同时,在航运业低迷、货主日益强势的情况下,《鹿特丹规则》更加代表了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方向。

因此,本文将从《无单放货规定》及《鹿特丹规则》的角度,探讨在利益驱使或无奈选择无单放货的情况下,承运人如何降低甚至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

浅析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

浅析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

摘要 : 出口贸 易中 , 在 因为无单 放货 而导 致 出 口企 业货款 两 空的现 象越来 越 多。本文对 无单放 货 产生 的原 因、 风险 防范等 进行 了分析 , 并提 出了防范 无单放 货的 具体措 施 。
A s at I e xotr e dle fod i ot am  ̄l d tpi ' to m t fod dpy et I i pprte 瞄 bt c: nt prt d, evr o gos t u y e e soe e r e w p ”o l s n am n .nt s ae h 伽 r h e a iy wh p a t n r s s“ e y a a s h ,

关键词 : 无单放 货 ; 单 ; 险 提 风
Ke wo d y r s:rla e te g o swi u rgn ilo dn b1 fldig rs ee s o a t to ia b l f l ig; i1o a n ; k h ho i l a i
胡勇 HuY n og
( 安徽 交通职 业 技术学 院 , 肥 2 0 5 ) 合 3 0 1
( h i rn prt nVoain l n e h ia olg , fi 3 0 1 C ia) An u a soai c t a dT c nclC l e Hee 0 5 , hn T o o a e 2
f n n el r o o ds n ik p e e to r n lz d a p c rv ni a u e ∞ r p sd o o —d l e fg o ,a d rs rv nin a ea a y e d s e  ̄c p e e t eme s r sa p o o e vy n v

新形势下承运人无单放货风险规避与防范

新形势下承运人无单放货风险规避与防范
2 . 2 目的 港 惯 例 或 法 律 规 定 下 的 无 单 放 货
任, 在给予第 三人应有 的赔偿后 , 再凭保 函 向提货
人追偿 。
在一些南美 洲 、 非洲及东南亚 国家 , 进 口货物 卸下后必须 经港 口海关监管 ,并且 将货物运 到海
在这样 的情况下 , 承运人不可 此外 , 保 函是否有效需 经过法 院的认定 。 商 业 关 批准认可 的地点 。
同时 , 保 函 的 内容 应 做 到 规 范 、 清晰, 尽 可 能 广泛 , 以涵 盖 无 单 放 货 后 可 能 出 现 的 各 种 情 况 , 包
2 承 运 人 无 单 放 货 类 型及 风 险 防 范 建议
2 . 1 凭 副本提 单和保 函无 单放货
括被保证 人 、 保证 的具体事项 、 保 证责任 、 保证方 的签字盖 章等 。 2 0 0 1 年“ X X公 司诉 广西 F C船务代理公 司无
避 风 险给 予一 定 建议 。
【 关键词 】 无单放货 ; 风险; 保函 ; 惯例 ; 电放 本提单要求 承运人无 单放货 ,而 承运 人也往往 因
1 无单放 货产生原 因及 市场形式 为港 口费用 或船期安 排等 因素无单放货 。
所谓 “ 无单放货” 就是指承运人在提货人未提 供正本提单 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的行 为或现象 。 我 国现行《 海商法 》 并 没有 明确无单放货 的免 责情况 , 仅仅是在 2 0 0 5 年《 第二次全 国涉外商事海
习惯 。
理公 司又根本没有取得保 函原件 ,法庭 开庭 时提
导致 F C船务代理公 司在案 在 当前无单 放货不可避 免的情况下 ,凭 副本 供 的是传真件 复印件 ,
提单加保 函提货 不失为一种 防范风险 的 良策 ,但 件 中处 于 极 其 不 利 的 位 置 。 这并不代表承运 人就高枕无忧 了 ,因为提货保 函 从 以上 2 个案例可 以看 出 , 承运人凭 副本提单

承运人无单放货有关问题之探讨

承运人无单放货有关问题之探讨
(作者单位:上海舜佳实业有限公司)
无单放货纠纷产生的原因
1.目的港收货人凭保函提货后,将正本提单交还给承运人换 回保函,则承运人无单放货有惊无险。但若可转让提单项下之收
作者简介:王小平,男,汉族,法学硕士,国际商务师,经济 师,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现任上海舜佳实业公司副总经理, 主要负责物流采购,信息集成,员工培训。
149
经济-2016年12下-1.23.indd 149
2017/2/17 10:54:44
理论研究
摘要: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应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但承运人无单放货的现象在航运领域中时有发生。文章分析了无单放货行为和 纠纷产生的原因,对海上货运无单放货纠纷如何处理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海上货运 无单放货 纠纷 处理
承运人无单放货有关问题之探讨
文 | 王小平
依航运惯例和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要求,承运人应向正本提单 持有人交付货物。但承运人无单放货的现象在航运领域中时有发 生,亦是我国目前海事诉讼争议中的主要问题。
货人出于欺诈意图,凭保函提货后不付款赎单,或将该提单卖给 善意第三人,这样,持有正本提单的人仍可对承运人享有依提单 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 2.无论记名提单还是可转让提单,由于某种原因致使卖方 托运人未能凭提单向信用证议付行结汇,提单仍滞留于托运人手 中。按一般航运惯例,托运人可凭对提单之占有行使中途停运 权,或要求承运人必须凭单放货。但在此期间贸易合同双方已达 成由买方照旧支付货款,并由其凭保函加副本提单提货之合意, 买方提货后发觉货物质量或规格与买卖合同中的不符,遂以质量 瑕疵为由不同意支付全部货款,双方对价格和质量争议无法达成 协议,而卖方又无法凭正本提单实际控制与处分货物,造成货款 两空,遂凭正本提单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 3.承运人按照船舶承租人的指示或要求,收取保函交付货 物,则处于方便诉讼或判决执行的考虑,不论正本提单持有人根 据贸易合同或与承租人另外的租约能否胜诉,一旦其了解到承运 人无单放货,往往依据提单向承运人提起无单放货之诉。

海运中的无单放货风险及防范措施分析毕业论文

海运中的无单放货风险及防范措施分析毕业论文

海运中的无单放货风险及防范措施分析毕业论文国际航运管理毕业论文海运中的无单放货风险及防范措施分析摘要: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促进了海运的发展。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正本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尤其在现在单证交易制度下,其作用已经远远超出海上运输的环节,但是无单放货频频出现并有不断增加的趋势,不仅给我国出口商、进口商及承运人带来很大的风险,也给国家造成很大的损失。

因此,对其风险及防范措施的研究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本文介绍了可能引起船货纠纷的无单放货的概念和形式,并分析了它的产生原因及风险,从而提出从政府、提单、出口商和承运人方面进行的防范措施来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

关键词:海运、正本提单、无单放货风险及措施我国《海商法》规定:提单是指用以海上货物运输证明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用以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也是收货人提货的重要凭证。

随着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普及、造船技术的提高和先进导航设备的应用,货物装卸速度的加快,使船舶在海上航行的时间缩短,货物从装货港到卸货港的时间也大大减少;另一方面提单的流转速度并没有相对加快,仍将经历多次背书、结汇、检查、邮寄等环节,正本提单不能在传播到达卸货港之前到达收货人手中,有时押汇、结汇费时较长,这样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货等单”的矛盾,这一矛盾在近洋运输中显得更为突出。

在“货等单”的情况下,如果坚持凭正本提单提货,势必造成货物在目的港压船、压港,港口费用和仓储费用大大增加。

当然也不排除一些欺诈行为,这些原因导致无单放货的趋势愈演愈烈,对托运人、承运人的利益造成极大影响,针对这一现状对无单放货的防范措施分析尤为重要。

一.提单的作用提单是在货物装船后取得的,或者说提单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取得的。

但是托运单或订舱委托书(单)没有规定承、托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提单背面的条款却规定了,而且法律上承认是解决班轮货物运输争议的主要依据。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处理双方在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主要依据。

浅析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

浅析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

浅析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无单放货是指在货物交易中,没有合法的货物交接单据或缺乏必要的手续。

尽管无单放货可能看起来便捷,但它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文将就无单放货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供有效的防范措施。

一、无单放货的风险1. 法律风险无单放货违反了货物交接的合法程序,涉及到的交易可能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如果出现纠纷,双方难以举证或维权,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2. 财务风险无单放货使得交易缺乏监管和记录,难以追溯货物的流向和归属,这给财务管理带来困难。

如果货物损失或遭受损坏,可能无法追回损失或进行索赔。

3. 信誉风险无单放货容易给人留下不诚信的印象,对企业形象和信誉造成负面影响。

这可能导致商业伙伴的信任缺失,影响未来的合作机会。

二、无单放货的防范措施1. 建立完善的合同制度合同是保护交易双方权益的法律依据,应当明确规定货物交接的要求和手续。

确保合同中包括货物数量、品质、交付方式等关键信息,并要求双方在交接时签署交接单据,以确保货物流向的可追溯性。

2. 强化内部控制企业内部应建立严格的货物管理制度,确保货物流向的可控和可追溯。

制定标准的入库和出库手续,要求员工进行签字确认,并保留充分的相关记录,以便随时查证。

3. 加强对供应链的管理无单放货往往涉及到供应链环节中的不同参与方,因此应加强对供应链环节的管理。

与供应商建立密切的沟通机制,确保交货前后的确认和对账工作。

同时,要对供应链进行全面的审查和筛选,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降低风险。

4. 注重人员素质培训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培养,以提高员工的自律能力和风险意识。

定期进行培训,教育员工合规交付货物的重要性,并强调违规行为的后果,以提升员工的自律性和责任感。

5. 寻求专业服务机构的支持如果企业自身管理能力有限,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物流公司或律师团队的支持。

他们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合规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帮助企业减少无单放货的风险。

试论无单放货的责任及防范措施

试论无单放货的责任及防范措施
套 ,货 物在 海 运途 中的时 间大 大缩 短 。但 是海 运提
中 图 分 类 号 :F 0 7 文 献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_ 宝 5 9( 0 6 : 占 0 ∞ 、高 0 5 20 ) ,∞ 单却 因为流转环节多 、速度慢而无法满足高速 0
效的运输要求 ,这就导致了船 、货 已到 目的港而提 单 未 到 的 倒 置 局 面, 种 情 形 经 常发 生在 航 程 较 短 这 的运输中。为了减轻和缓和这种情况对承运人 以及 收货 人 的负 面影 响 ,在实 际 的操作 过程 中就 出现 了 无单放货 。据C I M 调查 问卷统计 ,2%的班轮运输 0 业务 、5%的租船运输业务 、10 0 0 %散货 运输( 原油 业务) 都会 实行无单放货 ,且有不 断增加 的趋势 。 为了保证收货人及时提货 ,避免船舶滞 留港 口,从 经济视角去理解 ,无正本提单提货是符合情理的。 但 是 ,提 单 的法 律性 质 以及 它 在流 转 中的规 则 。已 为航 运 界所 知 。 因此 ,对这 一 现象 进行 探讨 ,无疑 会帮助我们正确 理解提单在运作 中产生的法律 问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维普资讯

BU S N ESS Co N SU LTA TI N ▲ I o
醒嬲
付货物 。具体做法 是, 在发货人收到正本提单和保
货运代理人办理租船订舱等 出运手续 ,并依法 向青 函交给承运人或其他责任人 ;装港代理 即给船公 司 岛 海 关 报 关 ,报 关 单 记 载 三 票 货 的 价 值 为 1 1 6 发 电,请求其放货给收货 人。这种 “ 电放”的做法 6 9 美元 。6 日, 8. 8 月7 海神公 司向东方海外交付 了上 在实际操作过程 中很普遍 。 目前 , 发货人的放货请 述货物 ,东方海 外签发 三套 正本提 单交 于海 神公 求也为许多承运人所接受 。但是 ,接受并不意味着 司 ,该三套提单共同记 载 :承运人为东方海外 ,托 可 行 ,一 旦 发生 问题 ,真 正 的收 货人 向承 运人 提 起 运人为海神公司 ,记 名收货人为WE A G 公司 ,船名 诉 讼 ,承 运人 并 不 能 以发 货 人 的请 求 免 除 自己 的责 为 N K K 13航 次 ,装 港 中 国青 岛 ,卸 港 俄 罗 斯 Y A 0 2

浅谈国际货运代理人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对策

浅谈国际货运代理人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对策

浅谈国际货运代理人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对策作者:郭牧遥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9期摘要:无单放货,即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也是我国海商法理论界长期存在争论的热点。

本文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角度入手,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其如何规避无单放货风险。

关键词:无单放货;国际货运代理;风险规避中图分类号:D996.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185-01一、国际货运代理人概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货代”,是进出口商进行装卸货物、储存货物、安排当地运输、对他的客户索要应付款项等业务活动的佣金代理人。

①而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所下的定义却是:“国际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并不是承运人。

国际货运代理人也可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输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等”。

②从货代的定义上看,传统观念上的货代所开展的业务是属于只代理不运输的纯代理业务。

但随着航运业的茁壮发展,在实践中,国际货运代理人具有了双重身份:传统的国际货运代理人和新生的无船承运人。

二、作为承运人代理人规避无单放货风险货运代理人作为承运人代理人,在不同代理业务下,规避风险的方式也是不同的。

首先来看签单代理的风险及其防范,在无代理权、越权代理或者代理事项违法等情况下,尽管货运代理人声称仅是作为签发提单的代理,但仍需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在装港时,持不具有我国交通运输部指定资格的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的收货人在此情况下出现损失,货代应与该无船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货代作为无船承运人代理人签发提单时,首先,国外签发提单的所有空白票据应该得到解决。

其次,在FOB下,应该由主要的国内有效披露企业注册和提单有权签发承运人的法案来表明自己的身份仅是签约代理,如果有必要的证明文件可以是固定的。

在此基础上,帮助客户获得货物的交付相关方面没有证据,既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作为活性剂,同时扩大了市场信誉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合理的避免成为矛盾关系的主要责任。

承运人无单放货问题分析

承运人无单放货问题分析

承运人无单放货问题分析^p承运人应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这是航运惯例和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要求。

但在实际工作中,承运人无单放货的现象在航运领域时有发生,也是我国目前海事诉讼争议中的主要问题。

一、无单放货行为产生的原因1.承运人面临的原因随着造船航海技术的发展,船速越来越快,运输时间特别是近洋运输时间越来越短。

提单的流转仍是传统的方式,环节多,速度慢,往往是载货船舶已抵目的港而提单尚未到达收货人手中。

虽然多数承运人都知道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前就放货给收货人的风险,但在收货人、港方、租船人强烈要求及残酷市场竞争的情形下,承运人往往屈服于各方压力,仅凭收货人的保函及副本提单就放货给收货人。

现实生活中,承运人无单放货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卸货港习惯做法有的港口场地仓储条件有限,要求收货人在船舶靠港卸货前与港方签订协议。

约定货方在船卸完货后若干天之内必须把货提走,或要求采用车船直取卸货直接运走,否则港方不安排靠泊卸货。

譬如东南亚有的国家越南、缅甸、印尼就有如此不成文的做法。

港口当局为避免与解决港口拥挤状况,加快进口货物周转,在肯定凭正本提单放货的前提下,同时也许可保函加副本提单就可放货。

承运人若要坚持凭正本提单放货,那船只能停在锚地当仓库使用,胆战心惊地等待正本提单。

如若下航次任务已定,承运人绝不会冒着违约和承担巨额损失的风险坚持凭正本提单才能放货。

(2)海关的管理规定有港口国海关往往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必须在载货船舶申报入境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取货物,否则海关将没收货物。

这就迫使收货人在没有拿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利诱承运人接受凭保函提走货物。

(3)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出于生产或销售的迫切需要,收货人常会请求凭保函及副本提单提货。

承运人为争取更多客户资,稳定现有客户,在知道存在风险隐患的情况下无奈接受收货人的请求。

(4)船舶经营人的行为承运人或船东把船舶以期租的方式交给船舶经营人经营。

由于承运人疏忽或管理漏洞,在租运期间任甴经营人仍以承运人的身份委托代理或船长签发提单,在未征得承运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的根源、法律后果、风险预防及解决途径的开题报告

无单放货的根源、法律后果、风险预防及解决途径的开题报告

无单放货的根源、法律后果、风险预防及解决途径的开题报告1. 研究背景与目的无单放货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未经发货方或收货方同意,由运输企业私自放行的情况。

这种违法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后果,需要研究其根源、法律后果、风险预防及解决途径,以提高运输安全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无单放货的相关问题,希望从法规、案例和实践经验等角度,探寻出无单放货的影响因素、应对策略和未来发展趋势,为货物运输安全和企业合规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示。

2. 研究内容与方法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1) 无单放货的概念和特征。

对无单放货的定义、识别标准、性质和表现形式进行梳理,明确其违法性和危害性。

(2) 无单放货的根源分析。

从制度、文化、经济、法律等方面分析无单放货的成因,找出其根本原因和影响因素。

(3) 无单放货的法律后果。

分析无单放货的违法性质,探讨其对各方的法律、经济和信誉损失,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责任和司法实践。

(4) 无单放货的风险预防和解决途径。

探讨无单放货的风险防范策略和解决方案,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对于可能出现的无单放货问题,进行风险预测与评估、风险防控、风险转移等措施。

(5) 无单放货的发展趋势和建议。

根据分析结果,预测无单放货的未来发展趋势,提出有效的建议和对策,以促进货物运输的稳定和安全发展。

方法: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综述、实证研究、案例分析、专家访谈等方法,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

通过梳理相关文件、报告和文献,总结无单放货的主要特征和影响因素;同时,通过实证研究和案例分析,探讨无单放货的具体表现和影响范围;最后,采访相关专家和业内人士,收集他们的看法和建议,为解决无单放货问题提供多元化思路。

3. 研究意义(1) 对于运输企业,研究无单放货的影响因素和应对策略,有助于其制定更加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提高违规操作的风险防范能力,减少违规操作的发生。

(2) 对于发货方和收货方,了解无单放货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既可以加强双方合作和信任,又可以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货物运输的安全、稳定和高效。

浅谈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风险

浅谈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风险

浅谈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风险国际贸易中的无单放货指的是在货物清关/放行过程中,货物未经过正常流程的出口清关手续而被放行的情况。

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缺失出口/装运单证(如船单、货运单)或其他文件时。

如果货物没有正常的出口手续,那么它将可能被扣留,甚至被没收。

这会导致供应链的中断、高额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并可能导致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的风险。

一、无单放货的原因1. 人为失误:这是无单放货最常见的原因。

在清关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而缺少单证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情况。

例如,货运代理人可能会忘记提交必要的单证文件,或者货物所有人可能会忘记及时与货运代理联系。

2. 不正常的贸易行为:如有些不良供应商为了隐瞒货物的来源或价格,在运输过程中会恶意篡改文件或隐瞒货物信息,以获得额外的利润。

3. 外部环境的不可预期因素:例如天气、运输工具事故等可能导致文件丢失或损坏。

此外,在处于紧急时间表和快速调配货物的情况下,很容易忽略必要的单证,从而导致货物被无单放行。

二、无单放货的风险1. 经济风险:无单放货会导致货物被扣留,这将使整个供应链的交货时间受到影响,无法按时交货,从而产生额外的成本。

还有可能需要支付罚款来释放货物,同时可能被停止出口资格,甚至永远无法在该国(地区)出口。

2. 法律风险:在国际贸易中,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同,如果货物被无单放行而违反了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法律风险。

此外,因为缺少必要的单证,可能会导致海关对货物进行加强检查和调查,甚至立案侦查。

3. 声誉风险:无单放货可能会导致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信任度下降。

为了证明公司的诚信和专业能力,公司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费用并投入更多的时间。

三、避免无单放货的方法1. 强调流程管理:强调流程管理至关重要,特别是在与不同供应商和国家打交道时。

一个良好的流程管理体系可以确保所有必要文件齐备,流程顺畅,并且相关人员明确职责。

2. 必要性原则:企业在签署合同之前应对目的国/地区的进口法规和相关文件进行彻底的调查。

论无单放货责任的认定与防范

论无单放货责任的认定与防范

论无单放货责任的认定与防范无单放货(Unauthorized release of goods)指货物在无相应单据或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放行,造成货物丢失、损坏等情况的一种现象。

该现象在物流、仓储等行业中存在,并给相关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和声誉风险。

因此,认定无单放货责任和防范无单放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就无单放货责任认定和防范措施加以探讨。

一、无单放货责任认定无单放货责任的认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运输合同的具体条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货物交付的情况等。

以下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运输合同的具体条款无单放货责任的认定首先需要考虑运输合同的具体条款。

运输合同是物流运输中运输双方之间约定的重要文件。

根据合同约定,在发货人、承运人、收货人三者之间,谁处于无单放货责任应该是由运输合同来规定的。

例如,合同规定了承运人有权拒绝无单货物的接收,则在承运人未履行该项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的无单放货事件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如果合同未规定无单放货相关条款,管理货物运输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将对无单放货责任进行规定。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单放货责任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我国,物权法、合同法、货物运输条例中都对无单放货的认定和责任承担作了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1、物权法规定: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权利人享有物权。

承运人未履行保管义务致使货物遗失、灭失或者有毁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合同法规定:当运输合同未注明运输期间,在承运人未交运输工具之前遗失或毁损的货物,由承运人承担责任;运输期间,在承运人交运输工具时未注明有毁损或者残缺的,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3、货物运输条例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物流运输任务,妥善保管货物,按照收货人的要求执行任务。

承运人未尽保管和保护之责导致货物损失、毁损或者延误的,应当赔偿损失,除另有约定外。

收货人未向承运人提交装车单、转运单、收货单、提货单等直接影响货物运输的单证所导致的损失,由收货人承担。

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分析

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分析

摘要要求凭单放货是国际航运中各个国家必须要遵照的一项基本原则。

而作为具备有物权属性和债权属性的提单,在海上运输的重要性可以说是举足轻重的。

然而,在海上运输的具体实践中,承运人往往违规操作,实施了无单放货的行为,这不仅使得提单制度遭受破坏,而且让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笔者认为应采用以违约责任为主导,以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为例外对责任性质予以定性,采用过错推定责任的归责原则。

采用完善立法,增强规范,推行电子提单等对策来解决承运人无单放货。

关键词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ABSTRACTKEY WORDS carrier;delivery of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B/L;legal liability目录一、前言 (4)二、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概述 (5)(一)无单放货的涵义 (5)(二)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 (5)1.提单的权利属性 (6)2.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定性 (7)三、承运人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7)(一)承运人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 (8)(二)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危害 (8)1.承运人无单放货破坏了提单制度 (8)2.承运人无单放货侵害了国际贸易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四、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分析 (9)(一)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9)1.国际公约对承运人无单放货归责原则的规定 (9)2.我国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原则理论 (9)3.对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评析 (10)(二)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11)1.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 (11)2.我国法律关于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的规定 (11)3.对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的评析 (11)(三)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限制 (11)1.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及最新发展 (12)2. 我国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限制的规定 (12)3. 对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限制的评析 (12)(四)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免责事由 (12)1.国际公约中有关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免责事由的相关规定 (13)2.我国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免责事由分析 (13)五、完善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对策 (14)(一)立法方面完善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制度 (14)(二)司法方面加强无单放货司法解释,规范相关案件审理 (15)(三)实践中推广海运单和电子提单,加强承运人防范意识 (15)六、结语 (16)参考文献 (17)致谢 (18)一、前言从中世纪问世到现在,提单作为重要的海上货物运输的凭证,伴随着各国海上货物贸易的不断发展以及全球贸易的一体化趋势,起到了主要的枢纽作用。

浅谈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

浅谈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

浅谈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摘要】无单放货是海上运输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很有争议的一个现象。

不过要想海上运输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就得仔细分析其中的含义,缘由,及其背后的责任归属问题,当然,既然在交易中会出现这种现象,也必定会产生一定的风险,有风险就必须防范和避免,所以,在这一方面还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这样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才能有利于我国的出口业务更加顺畅,更加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关键词】无单放货产生原因责任归属防范措施一、无单放货的含义在海上航运中,无单放货由于可以使承运人在到达目的港口后能够提前进入下一次的航运而提高效率,然而却使货主或托运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即可能收不回货款。

无单放货 (delivery of the goods without the original Bill of Lading),是指承运人未凭正本运输单证将货物交付给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收货人。

①二、无单放货的历史和现状在航运事务中,目的港未凭正本提单放货之情形屡见不鲜。

无单放货在世界各国是如此,在我国也非常普遍。

改革开放30年来,对待无单放货问题,我国的理论界和司法界走过了三个历程。

第一是一致反对无单放货阶段;第二是几乎一致支持无单放货阶段;第三是众说纷纭阶段。

在此,我对无单放货三十年来的历史和现状做一个简要介绍。

第一阶段:反对无单放货阶段。

在改革开放之初,由于我国港口吞吐能力极为有限,所以船舶压港现象相当严重。

为了解决我国港口的拥挤状况,1983年4月,国务院港口口岸工作领导小组、交通部和对外经贸部联合发出(83)国港06号《关于海运外贸进口货物凭正本提单交货的通知》,该通知在肯定应当凭正本提单交货的前提下,允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的形式提货。

由于当时我国还没有颁布《海商法》,且法制建设还刚刚起步,所以这个通知在当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该通知肯定了应当凭正本提单放货,对规范当时的海运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该通知还规定可以凭副本提单加保函交货,虽然对解决当时的港口拥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以后的数年间,也起到了令人望而生畏的消极作用。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新形势下承运人无单放货风险规避与防范
1 无单放货产生原因及市场形式
所谓无单放货就是指承运人在提货人未提供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的行为或现象。

除个宗贸易存在欺诈或恶意不赎单情况外,大部分的无单放货皆因航期短而单证流转过程过长,导致船舶到港时进口商还未获得正本提单。

进入21 世纪后,由于先进航运技术和装卸设备的采用,船速提高,船舶航行时间大幅缩短,然而单证流转仍然停留于传统方式。

国际贸易实务中,通常以信用证付款为主,而其作为一独立的银行信用,只要单证不冲突,银行就必须付款,所以在开立信用证方面银行均表现得十分小心谨慎。

这样往往造成单证的延迟,贸易双方及承运人为了减少利益损失,进口商可能凭借即将到手的正本提单要求承运人无单放货,而承运人也往往因为港口费用或船期安排等因素无单放货。

我国现行《海商法》并没有明确无单放货的免责情况,仅仅是在2005 年《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了规定。

面对日益增长的无单放货现象,为了维护我国提单制度和航运、贸易秩序,最高法院结合上述会议纪要的精神,于2009 年出台了针对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无单放货规定》),对无单放货的免责事由作出了新规定。

同时,在航运业低迷、货主日益强势的情况下,《鹿特丹规则》更加代表了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方向。

因此,本文将从《无单放货规定》及《鹿特丹规则》的角度,探讨在利益驱使或无奈选择无单放货的情况下,承运人如何降低甚至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

2 承运人无单放货类型及风险防范建议
2.1 凭副本提单和保函无单放货为了减轻承运人所承担的风险及缓和各方关系,航运实践中出现一种无正本提单放货的做法,即承运人凭提货人提供的副本提单和保函交付货物。

经过长期的实践,这种做法逐渐成为一种商业习惯。

在当前无单放货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不失为一种防范风险的良策,但这并不代表承运人就高枕无忧了,因为提货保函实际上是承运人将风险转嫁给提货人的一种赔偿协议,其仅仅在承运人、担保人与提货人之间发生效力,当持有正本提单的第三人出现时,保函不能成为对抗第三人的证据。

面对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权利主张,承运人不能拒绝,需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在给予第三人应有的赔偿后,再凭保函向提货人追偿。

此外,保函是否有效需经过法院的认定。

商业行为中,只有善意的保函才是有效的,恶意的保函无效。

保函能否真正为承运人提供足够的保证效力,与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密切相关。

在这样的情况下,保函的质量决定了承运人承担的风险大小,以及在正本提单持有人出现后,承运人能否得到合理的赔偿。

因此,承运人在接受保函(必须是保函正本)时,要对担保人进行资格审定。

担保人应具备一定的资信能力,有足够的无抵押、产权清晰的不动产。

承运人最好接受国家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切忌接受提货人个人提供或由第三方公司出具的保函。

1981 年北京某公司诉ZWY总公司无单放货案中,ZWY 公司接受的是泰国军人银行的保函,案发后,在多方协调下,无单放货的责任由泰国军人银行承担,赔偿发货人全部损失货款及利息,承运人由此成功转嫁风险。

同时,保函的内容应做到规范、清晰,尽可能广泛,以涵盖无单放货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包括被保证人、保证的具体事项、保
证责任、保证方的签字盖章等。

2001 年X X公司诉广西FC船务代理公司无单放货案中,农行梧州地区分行国际业务部出具的我行同意担保该船货的正本提单尽快交回你公司的保函内容不规范,保证事项不具体明确,对出现后果应承担的责任约定不清,而FC 船务代理公司又根本没有取得保函原件,法庭开庭时提供的是传真件复印件,导致FC 船务代理公司在案件中处于极其不利的位置。

从以上2 个案例可以看出,承运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而一张有效、规范的保函对承运人在实践中规避风险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3 结语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航运市场,承运人必须提高服务质量,以客户导向服务来保持市场份额。

为了方便客户和提高运营效率,无单放货出现的几率必将越来越高。

笔者在承运人采取无单放货时给予一定的建议和提醒,但并不代表笔者支持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虽然不是明确的违法行为,但其存在着违约和侵害第三方利益的潜在威胁。

即使承运人采取合理有效的风险规避手段,在发生无权侵害时,承运人始终处于第一对抗的位置,必须先赔偿申诉人的损失,再向担保人追偿,仲裁或者起诉也将耗费承运人极大的人力和资金成本。

因此,一个稳健谨慎的承运人必须懂得坚持凭正本提单放货,或采用其他运输单据,如电子提单、海运单等,才可让自己处于不败之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