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代位权与撤销权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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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九讲 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第八、九讲 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第八、九讲 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债的保全
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 允许债权人采取的维护自己债权的行为。包括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 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 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保障的方式比较 保障方式 民事责任制度 具体法律制度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等 担保物权 债的担保制度 保证、连带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 债的保全制度 债权人撤销权 防止一般责任财产的减少 保障的基础 一般责任财产 特定责任财产 扩大一般责任财产范围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 • • •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三)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四)债务人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 都具有恶意 • (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其债权为限 • (六)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否则撤销权消灭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撤销权诉讼 • (一)撤销权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 • (二)撤销权的诉讼管辖原则:
“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在人民法院管 辖(《合同法解释》第23条)
• (三)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 (四)撤销权诉讼的费用负担
债权人因提起撤销权之诉而发生的律师代理 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如(受益人和受让人)有过错,则适当分担 上述费用,具体比例由法院根据第三人的过错大 小确定。
四、代位权行使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1、注意保存行为(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 权利的行为)的问题 • 2、债权人的代位权只应代位合同之债,而 不应代位侵权之债 • 3、债权人代位权只能代位债权而不能代位 物权。对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物权完全可 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解决。

马工程《民法》之债法期末简答题重点整理

马工程《民法》之债法期末简答题重点整理

马工程《民法》之债法期末简答题重点整理一、简述提起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应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条件: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并含有表意人在该意思表示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旨。

(注意—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律行为)。

2、要约邀请:也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是一种事实行为,仅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因此,不具有法律意义,即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

3、二者的区别:(1)要约一般情况下是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邀请是向非特定人发出的;(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的内容没有这一要求;(此为原则性区分)(3)要约旨在订立合同,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而要约邀请旨在引诱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4)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因此,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

行为人未表示不愿接受约定者为要约;反之为要约邀请。

三、简述提存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提存:指在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其他清偿人将有关货币、物品以及有价证券等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以消灭自己对债权人负债的法律事实。

对债权人的效力:(1)债权人取得提存物所有权,产生孳息的亦归债权人;(2)债权人承担提存物上的风险;(573条)(3)债权人的可随时领取提存物并承担提存费用(574条);(4)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领取提存物的,领取权消灭。

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五百七十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1]【案情介绍】某市一国有纺织企业,2001年10月份因资金周转困难,当月欠缴国税262万元,当地税务机关多次催收无效。

该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市政府决定由经营效益好的国有服装集团进行兼并。

2002年元月。

该市服装集团公司兼并了该国有纺织企业。

2002年2月,当地税务机关向该服装集团催收原某国有纺织企业所欠的262万元欠税时,该服装集团说:“我们由市政府同意,并在兼并合同中写明,原国有纺织企业所欠的税款我们一概不负责任,再说原纺织企业也不存在了,我们的企业是服装集团,与其不搭界,我们为什么要付这样的欠税呢?”2002年2月12日,当地税务机关决定扣押原国有纺织企业兼并时转给服装集团的豪华桑塔纳一辆(价值14万元)。

在准备执行时,银行的同志也赶到了现场,银行的同志说:“2001年11月该国有纺织企业由于急需资金给工人发工资,在我行贷款10万元,已用此小汽车作了抵押。

”银行的同志当即向税务执法人员出示了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手续。

税务执法人员见状一时不知如何是好,于是中止了执行。

第二天,当地税务机关在本市另一集体服装企业查账时发现,该集体企业在2001年元月份欠某市国有纺织企业到期货款6万元,某市国有纺织企业一直未催还过。

同时还发现该集体服装企业在2001年12月还以4万元的价款,购买了某市国有纺织企业当年以85万元购置的新大型货车一辆,一直未付款给某市国有纺织企业。

企业兼并后,该购车款仍未付。

第三天,当地税务机关依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向该集体服装企业作出了代位行使所欠货款6万元的决定,并以低价为由作出了撤销其购车协议的规定,同时行使所欠购车款4万元的代位权,即要求该集体服装企业将欠原国有纺织企业的货款6万元和购车款4万元代付给税务机关,用以抵缴其欠税。

某集体服装企业坚决不同意。

企业兼并后,当地税务机关又发现某市商业公司欠有服装集团货款12万元,税务机关带完税证给该商业公司,要求该商业公司将其欠款12万元代扣代缴服装集团的欠税,商业公司负责同志说:“我们怎么好代扣代缴呢?到时如何向服装集团交代?”税务人员说:“要么这样,就说是我们委托你们代征的,我们签订委托代征合同,就说你们也没有办法。

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析产诉状合并范本

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析产诉状合并范本

标题:深度解析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析产诉状合并范本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析产诉状合并范本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对因欺诈、胁迫、错误等原因而订立的法律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权利。

而代位析产诉状是指因被代位权的目的为获取财产权益,而代位权人对该财产权益产生法定替换权利,并可以向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主张财产权益。

本文将从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什么是代位析产诉状,以及二者合并范本的含义和具体操作等方面展开深入探讨。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含义和适用条件1.1 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因对方的欺诈、胁迫等行为而撤销或者变更订立的法律行为,并要求法院予以支持的权利。

在封闭式拍卖中,买受人以或者价格相对较低的物件时,一般情况下,实践债权人若受损,则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1.2 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过错或者重大误解等。

债权人主要是通过证据证明对方行为的确存在,且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从而获得撤销权。

二、代位析产诉状的概念和适用范围2.1 什么是代位析产诉状代位析产诉状是指因被代位权的目的为获取财产权益,而代位权人对该财产权益产生法定替换权利,并可以向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主张财产权益的一种法律诉讼行为。

2.2 代位析产诉状的适用范围代位析产诉状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继承权益、合伙企业财产权益、抵押权与质权、抚养费或者抚恤金、因非法行为所致权益、保险金与养老金等。

三、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析产诉状合并范本3.1 合并范本的意义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析产诉讼是有联系的。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在解除合同的对受让人(如受让人是代位权人)的权益亦可能应予保护。

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析产诉状合并范本的出现,为解决此类诉讼提供了明确的规则。

3.2 合并范本的具体操作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析产诉讼合并范本的具体操作,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审查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起草合并诉状、呈递合并诉状、法院受理、开庭审理等。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摘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

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关键词: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与物权相比,债权具有相对性。

其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具有特定性,其义务主体即债务人也是特定的,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必须有特定的义务主体的帮助。

债权的这种相对性,决定了债只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但债的效力并非只及于债的关系之内,债除具有内部效力之外,在特殊情况下,为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法律亦当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也具有对外效力。

债的这种对外效力集中表现在债权的保全上。

债的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当损害,确保债务得以清偿,责任得以承担。

考察我国《合同法》制定以前的我国民商法,不能不说我国的民商立法在债的保全方面存在重大的立法漏洞。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合同法解释》)更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做出了详尽的解释,确立了我国的债的保全制度。

该制度确实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那么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达,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规那么和制度。

债的保全制度在我国确实立,使其与债的担保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固的三角架。

债的保全,其方法有二: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本文试就债权人的代位权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

撤销权与代位权

撤销权与代位权

一、撤销权属合同履行保全措施之一。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的对外效力,这种效力集中表现在合同的保全上。

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对此作了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作为履行合同保全措施之一的还有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于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在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的债权的债权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之权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立法宗旨是同一的,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前者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权利的消极行为,后者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二者设立的目的均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在此基础上二者被统称为债的保全措施。

二、撤销权成立的要件。

为什么要在《合同法》中设立撤销权?就是因为实践中严重存在着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资产或者与第三人通谋而转移财产的行为,造成债权人“讨债难”的现象,这就是撤销权的立法基础。

撤销权是要想成立,必须具备主、客观要件,对于无偿行为,仅需满足客观要件即可成立撤销权,而对于有偿行为,撤销权的成立除具备客观要件外,还须具备一定的主观要件。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王某可向法院请求直接以自己的 名义代位行使毛某对方某的债权。此方式正好可解除王某、毛某和 方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枷锁,亦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利益。
•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
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 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
,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合同到期后,甲 无力还款,拍卖自己财产还款。丙以远低于市场价的 价格从甲处购买了一批货物。这期间,甲的祖父去世 ,留给甲一笔价值11万元的遗产,甲心灰意冷放弃继 承该笔遗产。后经核算,甲财产共拍卖得款6万元, 乙得知丙购买货物的情况后,要求甲收回该批货物, 重新拍卖。那么:
•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 费用应由谁承担?
•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l款
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 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 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 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 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案例: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
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 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 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 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 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问:
•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 一、王某对毛某享有合法债权,且债权已到期,毛某履行

浅谈合同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

浅谈合同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

2008.06(中)浅谈合同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任书体摘要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它是合同保全措施之一。

撤销权制度的确立,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本文论述了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的行使的条件、范围、方式、效力及期限。

关键词合同保全撤销权行使条件效力方式期限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6-034-0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债权债务纠纷迅速增加,经济纠纷案件执行难也日益凸现出来。

有些债务人在负债以后,不是积极的清偿债务,而是为了逃避债务采取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更有甚者放弃债权,致使无力偿还所欠债务,给债权人带来利益上的损害,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确保债权的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持信用交易体系,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法》确定了债权保全制度即代位权和撤销权,弥补了我国民事立法上的空白。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合同保全制度之一,该制度既兼顾了债权人利益、债务人意思自治以及交易安全,又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是合同法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一、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一)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又称为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此条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利。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合同的签订保障了合同双方的权益,合同保全制度则为保障合同的行使和实现而生,合同保全制度十分重要,对于合同保全制度您了解多少呢?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呢?今天我为您整理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合同保全包括代位权与撤销权。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1、代位权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

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的债权,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或者被宣告无效、被撤消、已过诉讼时效等,代位权则无从谈起。

同样,债务人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危害。

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要件,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若债务人客观上不能行使,则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

例如,债务人已受破产宣告,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有清算人行使,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债权已到履行期,二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已到期,这两个债权中任何一个未界履行期,代位权都不的行使。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劳动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的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这些权利是与债务人的人身权相关的权利,不是代位权行使的对象。

2、代位权的行使我国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并以诉讼方式为之。

因此,代位权的行使集中表现在代位权诉讼上。

(1)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为债权人(诉讼中的原告)次债务人(诉讼中的被告)债务人(诉讼中的第三人)。

(2)代位权诉讼的管辖,由被告(即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3)代位权请求的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诉讼的标的仅以金钱为限。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与效力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与效力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不断活跃,民事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逐渐的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怎样解决好这些债权债务纠纷也成为民事法律所关注的对象。

特别是在当今社会,货与款可能在大部分情况下并不是同时交付的,伴随着商业的风险和个体的信用差别,产生了各种债权债务的纠纷,解决纠纷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完善法律规定以及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做好法律的界限,以期能更好的处理现实生活中的债的纠纷。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于解决多个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欠款的解决提供了法律的支撑。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债务人是否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随意干预,但是债务人因怠于行使自身的权利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或可能受损时,就有必要对债务人的漠视行为加以法律的拘束。

债权人代位权即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以及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后所设立的制度。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也应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作为债务履行的一种保证。

因此,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应当及时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以确保能够及时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

如果债务人客观上能够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从而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法律即应允许债权人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从而确立了我国合同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但该条规定比较狭窄,将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局限于债权,而且要求是对债权造成损害的,方可行使代位权,适用范围较窄,为了能够使该项制度在实务操作中更加可供操作,有必要对该项制度做进一步探讨。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身权利,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很不利,然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也会损害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代位权、撤销权

代位权、撤销权
• (二)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 让财产的行为已经成立,而受让人明知会损害国 家税收,且造成了损害国家税收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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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欠税人有下列情形的, 税务机关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欠税人 放弃或延展到期债权,以至其不能缴清欠税的;欠 税人无偿转让财产,欠税人放弃未到期债权,而又 无其他财产清缴欠税的;欠税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 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受 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行为已经或可能损害国家税 收的;以及达成诉讼上的和解等非法律行为而对国 家税收造成损害的。另一方面,欠税人实施处分财 产的行为须以非专属于欠税人自身的财产为必要, 即欠税人处分的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的行为,如放 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 而取得的财产以及放弃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 安置费、人寿保险、人生损害赔偿金等的行为均不 在撤销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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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注意事项
• 一、税收是国家债权。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税收看作是 纳税人对国家应偿付的公债,这是一个新的理念。将税收当 作债权,从立法的角度明确税收的法律地位。
• 二、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执行人是人民法院。《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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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税务行政处罚不合法。同时下达《税务事项 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 罚决定书》不符合法定程序,本案中对纳税人的 罚款超过了1万元,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3 条的规定,纳税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该举 行听证,但本案中,税务机关没有给纳税人履行 听证权利的机会,直接作出了罚款决定,违反了 《行政处罚法》关于听证的规定。

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初探

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初探


税收、 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 的概念及理论依据
关于税收的概念 , 学界至今众说纷纭 , 主要观点有“ 国家分配说” , 认为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需要, 凭借政治权 力, 采用法律手段、 强 制、 无偿 、 固定地按照预定的标准, 对社会产 品进行分配 。“ 交换说” , 认为国家与个人是平等的主体, 人因国家行为而受益 , 个 就应 当向国 家提供 金钱 , 税收就是两者的交换 “ 保险 费说” 认 为国家像保险公 , 司一样 为国民提供生命、 财产的保 障, 税收是 国民缴纳给 国家 的相应 对价 , 当于保险费。“ 相 价格 说”认 为税收是 国家提供公共产 品或者 。 是公共服务 , 而人 民为此支付的价格费用 。 本文对税收代位权和撤销 权 的探讨是建立在税收“ 价格说” 的基础上的, 税收就是纳税 人与 国家 之 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税收代位权 , 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 国 家税收即税收债权造成损害时, 由税务机关 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 行使其债权 的权力0 税收撤销权 , 是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 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 国家税 收造成损害的行为 , 请求法 院予 以撤销 的权利0 。税收代位权针对是纳税人消极怠于行使权 利的行 为, 收 税 撤销权针对的是纳税人积极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二者的共同 目的是
调。
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来源于 民法上的债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民 法上设立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的理 由是随着 市场经济的一体化 发展, 债的关系具有 了较强的外部性, 即在经济生活的实践中, 市场 主
保 证 国家 税 收 的 足额 、 时入 库 。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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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税法对这一制度 的引进, 在我国税法上进一步 明确了税收 的 公法之债的属性, 肯定了征税主体和纳税人之间法律地位 的平等 , 具 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明了我 国整个税收法律制度 的改革方 向。 指 而我 国传统税法 , 强调税法是“ 强制地” “ 、无偿地” 取得税收收入之法 , 其主 要功能在于敛财 , 强调 公民的纳税义务, 只 而对纳税人权利之保护却 置于次要地位, 对税法 的基本内容 , 如关于国家权力的制约、 纳税人权 利等则少有规 定。 这无疑不符合现代 国家为民服 务的职 能定位 , 违背 市场经济 、 依法治国理念, 也容易使纳税人产生抗拒心理 , 不利于保证 国家财政收入 。 收代位权 、 税 撤销权制度的引进在理论上进一步确认 了税收公法之债 的属性 。强调征税主体和纳税 人之 间法律地位的平 等性, 有利 于税法制度构建时不仅考虑保障国家税收 , 也将保护纳税 人和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内容 。 同时, 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第一次在税法 中考虑除征税主体和纳税 主体外的第三人 的利益 , 符合现代 经济立法社会化 的倾 向, 即税法不 应当是 国家本位 , 只考虑国家利益, 而是应是社会本位 , 将国家利益 同 其他主体利益 、 社会整体利益联系起来 , 多种利益统筹兼顾, 相互协

2022年湖南文理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

2022年湖南文理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

2022年湖南文理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

”甲称将来一定奉还。

事后甲还了乙500元。

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应再还300元B.乙应退回500元C.乙不必退回甲500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元D.乙应退还甲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2、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

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

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擎息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

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

关于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请求,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B.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C.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D.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4、甲与乙结婚,女儿丙3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

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

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5、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

每年必考的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考点

每年必考的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考点

每年必考的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考点一、命题规律债的保全包括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两部分。

从历年考查情况来看,考生应从以下方面重点掌握:1.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成立。

考生应当重点掌握代位权与撤销权各自的构成要件及适用情形,这是法考历来的高频考点。

2.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

考生应熟记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诉讼程序的规定。

本部分每年必考,必须掌握。

二、代位权(一)含义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并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债务人的名义)直接起诉次债务人等相对人,故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而非债务人不当减少自身财产的积极行为,故不同于撤销权。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只有一种,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又称为代位之诉。

(二)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原则: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例外:即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若债权人确有“保存”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必要,可行使代位权(《民法典》第536条)。

2.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此处的相对人既包括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也包括其担保人等从债务人。

3.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不具有人身性。

人身性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4.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

此处的“怠于行使”,专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5.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经影响到(而不是现实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

也即债务人没有其余的财产可供清偿债务。

(三)代位权的行使原告胜诉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司考】考点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星考点)

【司考】考点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星考点)

基本概念1.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2.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以保全债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重点考点详解债的保全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部分。

一、代位权(一)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但不能过了诉讼时效(1)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没有代位权成立的可能。

债务定有履行期的,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即构成迟延;债务未定履行期的,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才构成迟延。

然而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申请登记、申报破产债权等,可以不必等债务人履行迟延时即可行使。

(2)非法债权无代位权,除非非法债权背后存有合法债权,该合法债权有代位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注意】仅限于金钱债权,非金钱债权,如返还原物请求权等,无权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怠于(未进行诉讼或仲裁)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判断怠于行使的标准:(1)在债务到期以后,债务人不存在行使权利的障碍。

(2)必须是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及时主张权利。

(3)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怠于行使权利无正当理由。

【注意】即使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债权人仍可使用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4.代位权的客体必须适当。

(1)代位权的客体是债权,而不是所有权。

(2)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必须合法。

(3)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主要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解读税收代位权及税收撤销权

解读税收代位权及税收撤销权

解读税收代位权及税收撤销权编者按:税务机关作为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一般都是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税收债权虽然是公法上的债权,与民法上的债权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但我国税法仍然借鉴民法债的部分理论。

如《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逐渐出现,税务机关作为民事诉讼原告行使税收代位权及税收撤销权的案例。

本期,华税律师为您解读税收代位权和税收撤销权。

一、债的保全制度按照债的一般理论,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原则上债的效力不及于第三人。

但在债务人与第三人危及债权人债权的清偿时,民法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即《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七十四条规定的代位权及撤销权。

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是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税法也借鉴民法关于债的保全制度,《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该条规定赋予税务机关作为权利主体在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中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二、税收代位权税收代位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纳税人的债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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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 的第三 人包 括 直 接受 让 人 和 问 接受 让 人 , 直接 受让 的第三 人 称 为 第一 取 得人 , 一取 得 人 又将 第 财物 转给 他人 的, 让 的他 人 为 间接 受让 的 第三 受
人。
13 债务 人担保 行为 中实施 的诈 害债权 行 为 . 债 务 人明知 其责 任财 产仅 能或者 已不够 清偿 现 有债 权 , 却 又将 责 任财 产抵押 、 但 出质 给新 的债 权人, 害及 原有 债 权 人 ; 者将 责 任 财 产抵 押 、 或 出 质 于债 权 人中的一 人, 害其 他债 权人( 危 此类 行 为 可 以是 债 务人 单 独所 为, 也可 能是 与第 三 人共 同
2 4 代位 权 的费用 .
么 , 债权 人 而言 如 何 行 使 代位 权 呢?笔 者 认 为 对 应 当注 意把握好 以下 几个 方 面。 2. 依 法进行 1
12 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实施的诈害债权行为 .
即债 务人 以 明 显不 合 理 的 低 价转 让 财 产, 这
债 权人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行 使 代 位 权。债 权人 首先 应 向人 民法 院 提 出请 求 ( 权 人 债 应当提 交 申请并 能提供 符 合代 位权行 使条 件 的有
0 引

“ 欠钱 的是 爷, 债 的是 孙 ” 下 已成 为 许 多 要 时
经营 者 的 口头 禅 。债权 实现难是 困扰企业 经营者 的一大 突 出 问题, 多企 业 为 此投 入 了 巨大 的 人 许 力 、 力, 收 效 甚 微 。现 通 过 对 债 务 人 逃 废 债 财 但 务 、 害 债 权 行为 的 分析 , 诈 以探 求运 用 代 位权 、 撤 销权 制 度防范 债 权 风 险 , 障债 权 实 现 的 有效 途 保
朱 余云
3 0万 元 。 0
浅 析代位权 与撤 销权 之功 能
20 第 1 02年 期
三 人. 债权 人均有 权要 求撤 销其行 为, 复 财产原 恢
2 3 利益 归属 . 第三 人清 偿债 务的 , 其受 领权 人是债 务人, 债 权人不 能逾 越债 务人 而直接 受 领。债权 人行 使代 位权的 利益 应直 接归属 于债 务 人。 只有 在债 务人 同意且 不损 害其 他债 权 人 利益 的情况 下 . 债权 人 方 能直 接受 领 。如 果 债 务 人怠 于 受领 , 债权 人可 以代 为保管 , 以便下 一步 向债 务人请求 清偿 。
所 为 ) 。
关材料)法院接到其请求后不是 以 自己的名义, , 也不 是 以债 务 人的 名义 . 而是 以债 权人 的名 义 要 求 第三人 履 行其债务 。因为 通过 人 民法院行 使代 位权, 以避免 债 权 人 直 接 向 第三 人 行 使 而 可 能 可
产 生的纠纷 , 民法 院 出 面 向第 三 人 追 偿债 务具 人 有强 制性 . 有利 于债 权人 债权 的尽 快实现 。 22 求偿 范 围 . 通 过代 位权 求偿 的财 产数 额 . 能以 债 务 人 只 的债权 额和 债权 人 所 保全 的债 权 额 为 限 , 权 人 债 向人 民法院 提 出代位要 求时 不得 超 越此范 围。例
径。
2 代 位 权 制 度
代位 权是 指债务 人怠 于 行使其对 第 三 人享有
的权 利而 有 害 于债 权 人 的债 权 时, 债权 人 为保 全
1 债权风险的形成
经济 生活 中, 务人 诈 害 债权 的 行 为 名 目繁 债
多, 归纳起 来有 ຫໍສະໝຸດ 列 几种 。 自己的债权 , 自己 的 名义 向第 三 人行 使债 务 人 以 现有债 权 的权利 。 新合 同法第 七十三 条规 定 ,因债 务人 怠 于行 “
使其债 权 . 债权 人造成 损 害 的, 对 债权 人 可 以向人
1 1 债务人单独实施的诈害债权行为 . ()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 2 债务人放弃 自己的到期债权;
() 3 债务 人无 偿转 让财产 , 使其 清偿能力 不 致 足或丧 失 。
民法院 请求 以 自 己的 名 义代 位行 使 债 务 人 的 债 权, 但该 债权 专属 于债 务 人 自身 的除外 ” 。此款 明 确确 立 了代 位 权具 有 保 障 债 权 实 现 的 功 能。 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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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第 1 期




6 5
浅 析 代 位 权 与撤 销 权 之 功 能
朱 余 云
( 州 师 范 太学 经 济 管 理 系 律 £ 苏 绛 州 2 10 ) 2 0 9
[ 摘 要 ] 论述 7债 权风 险产生 原 因, 分析 7代位 权 、 销权 制度 对债权 风险 防 范功 能。 撤 [ 键词 】 诈 害债 权 ; 关 代位 权 ; 销权 ; 撤 债权实现 [ 中图 分类号 】 D2. [ 933 文献 标 识码 ] c [ 文章 编号 ] 10— 0320)1 05 0 03 68(020—06 — 2 那 么, 作为债 权 人 , 如何 有效 地 防范 此类 风险 呢 ?九届全 国 人大 第 二 次 会 议审 议 通 过 , 于 同 并 年1 O月 1日施行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以 ( 下简称 新合 同法 ) 中所 确 立 的 代 位权 和 撤 销 权 法 律制度 , 为其提 供 了有 力的法 律武 器。
以上行 为均 严重 损 害 了债 权人 的 利益 , 碍 阻
了债权的实现, 使债权人因债权难 以按期收 回或
无法收 回而陷 于资金 匮乏 的境地 。
如, 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是 30万元, 0 债权人对债 务人 的债权 为 50万元 , 债 权 人 只 能请求 清偿 0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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