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法史课件)第五章 日耳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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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法城市法

日耳曼法城市法
二、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 三、日耳曼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The king of Charis,742-814 )
一、日耳曼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概念: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时期(公元5世纪至公元9世 纪)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 (二)日耳曼法的发展 1.公元前?年-公元3世纪 发源于北欧,习惯法。 2.公元4世纪-公元6世纪 民族大迁徙及蛮族王国建立, 蛮族法典。 3.公元6-8世纪 法兰克王国的墨洛温王朝,罗马法与 日耳曼法的并立。 4.公元8-9世纪 加洛林王朝的查理曼建立帝国,王室 法令。 5.公元8世纪之后,查理曼帝国崩溃,形成封建割据割 据, 属人法向属地法的转化
第八章
中世纪的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
一、城市法 (一)城市法的概念 城市法是指西欧中世纪形成、发展和适用的法律体系, 其一般内容涉及商业、手工业规章、城市机关和城市居 民的法律地位等。 城市为什么在西欧形成? (二)城市法的渊源 1.特许状 2.城市立法 3.行会章程 4.城市习惯和判例
(三)城市法调整的范围和适用原则 调整范围:商业、贸易、自治 适用原则:属地原则 (四)城市法的先进意识 1、规定了市民权利保护,形成了自由、自治意识。 2、制定法是民众共同法律意识的体现,是法制 史上非常先进的法律意识。
(五)刑事制度
1、没有犯罪和侵权之分,统称不法行为 2、普遍采用客观责任原则 3、“处于法律保护之外”的刑罚 4、赎金刑盛行。
三、日耳曼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 法典体系凌乱、内容具体,缺乏抽象概念和规范 • 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 • 以团体为本位—团体主义理念 • 贯彻属人原则 (二)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 • 在西欧早期封建时期占主导地位 • 是西欧封建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之一 • 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历史渊源之一 :是形成普通法 系的直接历史渊源

《外国法制史》讲义(日耳曼法)

《外国法制史》讲义(日耳曼法)

第五章日耳曼法第一节日耳曼法的概念、形成和发展一、日耳曼法的概念1、日耳曼国家AD.476,欧洲中北部的日耳曼人征服了西罗马帝国,建立了各日耳曼国家。

其中主要的有法兰克王国、西哥特王国、东哥特王国等。

2、日耳曼法(1)日耳曼法指欧洲封建制早期(AD.5-9世纪)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

(2)另一种“日耳曼法”指作为西欧封建法和近代资本主义法历史渊源的日耳曼法律。

该种意义上的日耳曼法已经受到罗马法、教会法的影响,演变成为西欧各封建地方法。

本章所指的“日耳曼法”是指第(1)种含义。

3、日耳曼法早期封建性的表现(1)具有封建制法的特征:如国王、贵族的土地私有和特权地位;(2)带有原始社会习俗的残余:如公社土地公有制等。

二、日耳曼法的形成与发展1、习惯法日耳曼法起源于日耳曼各部族的习惯。

在征服西罗马帝国之前,各日耳曼部族在习惯基础上形成了各自的习惯法。

2、“蛮族法典”时期(1)日耳曼民族征服罗马之后,建立了各日耳曼国家。

在罗马法成文化因素和基督教因素的影响下,从AD.5-9世纪,各日耳曼国家的法律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形成了各国的“蛮族法典”。

(2)“蛮族法典”分为4个集团:哥特集团,萨克森集团,撒宾集团,法兰克集团。

其中以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法典》为典型,集中体现了蛮族法典和日耳曼法的内容和特点。

3、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由于日耳曼法为属人法,因此在各日耳曼国家出现了日耳曼法和罗马法并存、“双轨制”属人法的现象。

各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罗马人的罗马法实际上处于习惯法状态,各日耳曼国家对此进行了一些编纂。

其中以西哥特王国在AD.506颁布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西哥特罗马法典)为代表。

但日耳曼法仍占主导地位。

4、王室法随着日耳曼国家王权的扩张,AD.5-9世纪,各国(如法兰克)国王开始制定罗马法化的王室法。

王室法成为本国内统一适用、效力最高的法律,逐步以属地法统一和取代属人法。

外法史讲稿导论及前五章

外法史讲稿导论及前五章

导论一、教材体例东西方法律文明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西方法的广狭二义•古典世界:安提戈涅-拉丁语中ius/lex••《安提戈涅》(索福克勒斯,前496~406 )••克瑞昂:你真敢违背命令吗?•安提戈涅:我敢;因为向我宣布这命令的不是宙斯,那和下界神祗同住的正义之神也没有为凡人制定这样的法令;我不认为一个凡人下一道命令就能废除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律条,它的存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而是永久的,也没有人知道它是什么时候出现的。

•自然法的兴起:斯多葛学派-教会-古典自然法学-自然法的复兴法律实证主义诸流派:奥斯丁-凯尔森-哈特/萨维尼/埃利希-庞德-现实主义法学我国对法的传统定义••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就法的本质而言,法是国家中居于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规范。

•传统定义是对马克思的误读•“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解读这段话的人省掉了紧接着的一段引文:•“你们偏私的观念使你们把自己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从历史的、在生产过程中是暂时的关系变成了永恒的自然规律和理性规律,这种偏私是你们和一切灭亡了的统治阶级所共有的……”。

•外国法制史课程中的“法”:社会性规范性权威性强制性•二、学科沿革1、1904年,京师大学堂设立了“东西各国法制比较”,可谓外国法制史课程的先声。

2、1907年,京师法政学堂明确开设“外国法制史”为正科法律门的课程,这可谓我国的外国法制史课程的源头。

3、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全国统一的法政学堂正科法律门的课程中,将“日本法制史”和“西洋法制史”分立为两门,还开设“罗马法”。

《外国法制史》课件

《外国法制史》课件
日本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对国际法律秩序的影响。
06
外国法制史的启示与借鉴
外国法制史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立法原则
外国法制史中蕴含着许多重要的 立法原则,如权力分立、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正当程序等,这些 原则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 启示意义。
法律体系构建
通过研究外国法制史,可以了解 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从而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城市法的影响
城市法对中世纪欧洲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它 促进了城市的繁荣和发展,也为后来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奠定了基础。
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概述
日耳曼法是中世纪早期日耳曼民族所使用的法律体系。随着日耳曼民族的迁徙和征服,日 耳曼法逐渐传播和发展。
日耳曼法的主要特点
日耳曼法注重集体主义和习惯法,强调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重要性。它规定了氏族、部 落、村庄等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VS
英国法的发展
英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普通 法的形成、衡平法的出现、制定法的制定 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 得英国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美国法的形成
美国法的形成受到了英国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美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美国法在独立战争后逐渐发展成为独 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美国法的发展
美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联邦制 的建立、司法制度的改革、制定法的制定和 国际法的影响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得美国 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代表 。
法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法国法的形成
法国法的形成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法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法国法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发展 成为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第五章日耳曼法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日耳曼法的概念;日耳曼法的产生....

第五章日耳曼法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日耳曼法的概念;日耳曼法的产生....

第五章日耳曼法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日耳曼法的概念;日耳曼法的产生和演变(和罗马法的并存与融合),掌握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了解主要制度;认识日耳曼法对以后西欧法律的影响。

第一节日耳曼法的产生和发展一、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1、日耳曼法是指5--9世纪西欧适用于日耳曼人的一种法律体系.•它的性质是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国家。

西罗马帝国灭亡。

二、日耳曼法的形成和发展(成文化渊源)1、公元5世纪,日耳曼各部族在灭亡西罗马帝国后建立了“蛮族国家”,•其中存在时间最长、最强大的是法兰克王国。

2、日耳曼法是由原来的部落习惯发展而成,最初是不成文的习惯法。

日耳曼习惯法的成文化(编纂蛮族法典)。

在蛮族法典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

蛮族法典:从公元5世纪末期,大多数日耳曼国家从协调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关系、调整各部族原有的习惯与基督教教义教规的关系的需要出发,都模仿历代罗马皇帝的做法,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篡了成文法典。

这类法典在历史上称为“蛮族法典”,其中的典型代表是法兰西王国的《撒利克法典》。

三、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与相互影响在整个日耳曼法时期,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注意填空题)在发展过程中互相融合。

这主要是日耳曼法采用属人主义的原则,对罗马人适用罗马法,对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

1、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各日耳曼王国存在着日耳曼法与罗马法两种法律制度并存的局面。

2、日耳曼王国采用属人主义原则,对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对被征服的罗马臣民则适用罗马法。

四、王室法令的发展第二节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一、适用法律的规则(一)属人法的决定(二)法律冲突的解决。

分两类,了解。

二、财产制度。

没有完整的财产制度(一)不动产所有权1、日耳曼法的所有权概念不同于罗马法,是相对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有很大差别。

日耳曼法的不动产主要指土地。

土地所有权有两种:1、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在这种所有权制度下,社员所占土地及其周围的小块园地归社员家庭私有;耕地属公社集体所有。

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

三、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 The basic system of Germanic law
财产法Property Law:土地所有制包括马尔克公 财产法Property Law:土地所有制包括马尔克公 社土地所有制、大土地所有制、采邑制和农奴 份地; 份地;: 债权法Debt Law:债法很不发达; 债权法Debt Law:债法很不发达; 婚姻家庭和继承Marriage, 婚姻家庭和继承Marriage, Family and Inheritance :家庭法中有明显的家长制色彩, 继承只有法定继承,没有遗嘱继承; 刑法Criminal Law:犯罪和侵权之间的界限很模 刑法Criminal Law:犯罪和侵权之间的界限很模 糊,通称为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的追究不考 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只看有无行为和行为所 造成的后果。
四、日耳曼法对西欧法律发展的影响 Impact to legal development of Western Europe
日耳曼法直接导致和影响了封建法的形成;Germanic 日耳曼法直接导致和影响了封建法的形成;Germanic law was a direct result of the feudal law and influenced its influenced formation; formation; 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也有影响:Influence 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也有影响:Influence to modern capitalism law –从内容看,近代的所有权制度、财产转让中的对善意 受让人的保护制度,财产的占有制度、财产的信托制 度等都体现处日耳曼法的影响;: 度等都体现处日耳曼法的影响;: –从国家来看,英国法中日耳曼法的因素较多,其财产 法中一直有明显的日耳曼传统,德国民法典也有相当 的日耳曼ept

外国法制史笔记(三)

外国法制史笔记(三)

第五章⽇⽿曼法 五世纪⾄九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中世纪早期)适⽤于⽇⽿曼⼈(民族)的法律 第⼀节形成与发展 ⼀.产⽣ 1.公元前三⾄六世纪,民族⼤迁徙⾃北向南,⽇⽿曼⼈⼊侵,西罗马帝国灭亡,在这⼀过程中,⽇⽿曼国家、阶级形成,在⽇⽿曼诸王国中⼤的是法兰克王国,墨洛温王朝;加洛林王朝时期,国王查理,中期发展为⼤帝国,但很短暂,查理死后分裂为近代法兰西、德意志和意⼤利三国的雏形。

2.整个欧洲公元476年进⼊封建制社会。

3.最早的法典是西哥特王朝的《尤列克法典》,其后有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普利安法典》 ⼆.沿⾰ 1.习惯法时期——⼝⽿相传,原来仅为习惯,后来演变为有国家强制,属⼈主义原则,允许被征服的罗马⼈适⽤罗马法,粗俗简单 2. “蛮族法典”的编纂(⽇⽿曼法成⽂化)时期——部落 3.⽇⽿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和相互影响时期——西哥特王朝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 4.王室法令的发展——王室法令是属地法,其效⼒⾼于部族法。

按其性质,王室法令可分为教会法令(因教权从属于王权)和普通法令;按其内容,则可分为补充部族的法令、独⽴法令和对官吏下达的训令,其中补充部族的法令应经民众⼤会同意,国王颁布的独⽴法令要由⾼级僧侣和世俗显贵组成的御前会议(国王的智囊团)同意。

王室法令在加洛林王朝时期得到迅速发展 第⼆节基本内容 ⼀.适⽤法律的原则——⽇⽿曼法实⾏属⼈主义。

在适⽤法律时,⾸先要解决两个问题:⼀是属⼈法的决定,就是如何决定⼀个⼈所适⽤的法律;⼆是不同部族的⽇⽿曼⼈之间发⽣法律关系时,适⽤哪⼀种法律。

1.决定属⼈法的⼀般原则:婚⽣⼦⼥从⽗法;妇⼥结婚后从夫法;⾮婚⽣⼦⼥从母法;不知其母,且⽆⼈收养或保护则⾃定;基督教僧侣从罗马法;被保护⼈和被收养⼈从保护⼈、收养⼈的法律; 2.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①发⽣法律关系的各⽅的法律都有效,即各⽅适⽤⾃⼰的属⼈法,⼟地遵从其最初⾪属的所有⼈的⾝份法律;在履⾏任何重⼤法律⾏为前必须进⾏法律表⽩,并记录在案,如订⽴契约、提供证⾔和结婚仪式等(不会产⽣严重后果或侵害特殊利益的事件)。

第五章 日耳曼法

第五章 日耳曼法

日耳曼人的神判法
日耳曼人的司法决斗
英格兰早期的决斗(雕版画)

中世纪欧洲,司法决斗普遍存在。司法 决斗或者说决斗裁判,并不等同于私人的 武力争斗,而是由法庭命令或认可,依据 预定的法律规则,具有固定的仪式,以武 力方式证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旨在避 免或结束暴力冲突的司法程序。司法决斗 带有祈求神灵昭示正义之意,属神判的一 种。“日耳曼人在一些特殊案件中把决斗 看成是一种天意,并经常以此来惩罚罪犯 和篡权者”,孟德斯鸠如是说。
事实上,普希金对决斗颇为热衷。1819年, 20岁的出面干涉。普希金提出 决斗,后《冰屋奇婚》作者拉热奇尼科夫设法缓 冲。20年代初普希金谪居南俄基什尼奥夫期间, 卷入过十来次未遂决斗和未造成伤亡的决斗。例 如在一次舞会上,只因舞曲选用的分歧,他与斯 塔罗夫上校决斗,幸而暴风雪影响能见度,双方 开枪均未中。
• (资料来源:约翰·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上).何勤华,等 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1547年拉夏泰涅雷与雅尔纳克的决斗(雕版画)
现代击剑运动

普希金在《叶甫盖尼•奥涅金》中描述了奥涅金 与连斯基的决斗。而1837年普希金本人便因决斗 死于情敌丹特斯之手,俄国另一位大诗人莱蒙托 夫27岁便在与青年军官马尔蒂诺夫的决斗中丧生。
哥特式建筑
墨洛温王朝
克洛维一世(481-511)
法兰克王国的开国君主为克洛维,属于墨 洛温家族,故建立的王朝称之为“墨洛温 王朝”,公元486年定邦于苏瓦松(今法 国巴黎北部),公元496年,皈依天主教。
496年皈依基督教
加洛林王朝
公元751年,宫相 丕平(绰号矮子)发 动宫廷政变, 自立 为王,推翻了墨洛温 王朝,建立了加洛林 王朝,丕平发动政变 建立政权以后,更需 要天主教支持作为后 盾。于是在意大利的 中部,出现了历史上 有名的“丕平献土” 。

外法史 日耳曼法

外法史 日耳曼法

思考题?
▪ 中世纪封建制度对西方宪政制度 发展的影响?
▪ 试比较日耳曼王权与中国古代皇 权之异同,并分析其原因?
阅读书目
(外法史课件)4第五章 日耳曼法
第一节 概述
公元5至9世纪之间早期日耳曼王国 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
1、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后, 日耳曼各部族建立起蛮族王国
2、公元843年,查理曼帝国分裂, 西欧法律进入封建后期

481 443 493
419
439
一、蛮族法典
二、《撒利克法典》(法兰克王国)
编纂
• 最初编纂于克洛维统治时期 • 后经多次修改、不同时期多种版本
影响
• 帝国时期统治了欧洲大部分地区 • 法典的影响地区和范围最为广泛
特点
• 诸法合体,刑事与民事规范混同 • 缺乏抽象,实际为具体案例的汇编
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
▪ 一、财产制度 ▪ 二、司法制度
一、财产制度
10
二、诉讼制度

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

查理大帝
பைடு நூலகம்

查理大帝,法兰克王 国加洛林王朝国王 (768-814)和查理帝 国皇帝(800-814)。 曾征服西欧大部分地 区,是西欧中纪初期 最强大的统治者。查 理于800年圣诞节被 罗马教皇加冕为“罗 马人帝”,史称查理 大帝,法兰克王国遂 称为查理帝国,以亚 琛为统治中心。
(二)蛮族国家 (三)日耳曼法
(二)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日耳曼法与罗马法、教会法 为西方法的历史渊源。
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的区别:



1、对待权利的态度:a罗:重视个人 自由时期:被近代自由资本主 义时期民法所吸收,如:契约自由,个人平等。b日:重视团体 垄断 时期:现代各国非常重视,如私权受到一定限制,契约自由受到一定 限制。 2、责任原则:a罗:过错责任 近代过错责任。b日:客观责任 现代 无过错责任。 3、形式上:a罗:抽象、规范。一般认为其立法技术高,对大陆法系 影响较深。b日:具体、抽象。一般认为其立法技术低,对英美法系 影响较深。
二、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
(一)运用法律的规则 (二)财产制度P81 1.不动产所有权。日耳曼法的不动产主要指土地 ,在日耳曼法发展过 程中,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先后有:(1)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 制 ;(2)大土地所有制 ;(3)采邑制 ;(4)农奴份地 2.动产所有权,又称为是动产追及权制度(被认为是对现代民法最有 影响的制度)(1)如果丧失动产是基于自己的意思, 追及权效力 只及于相对人。(2)如果丧失动产违反了自己的意思, 则追及权 效力可及于动产持有人。 (三)债权制度。日耳曼法中的债权制度总的来说很不发达 P83 (四)婚姻家庭P80与继承制度P83 (五)刑事制度P83 1、无犯罪与侵权之分。统称为违法行为。2、 采用客观责任原则。3、处于法律保护之外。4、保留血亲复仇。5、 赎罪金制度。 (六)司法制度P84 1、初期无专职法官,而是由部落长老、智者 等掌管。查理大帝时设立专职的承审官。2、诉讼中具有形式主义。 3、证据形式:宣誓(辅助宣誓)、神明裁判和决斗。4、诉讼方式: 包括控诉式和纠问式

6外法史 第五章 日耳曼法

6外法史 第五章 日耳曼法

第二节
日耳曼法主要制度
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适用法律的规则
在日耳曼人定居罗马领土后, 在日耳曼人定居罗马领土后,不得不承认罗马 法的存在,并允许它继续适用于罗马人之间。 法的存在,并允许它继续适用于罗马人之间。两种 法律的并存促进了法律属人主义的普遍实行。 法律的并存促进了法律属人主义的普遍实行。
二、日耳曼法的财产制度
第五章
日耳曼法
第一节
一、日耳曼法的概念
日耳曼法概述
日耳曼法是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时期在 日耳曼法是公元5 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二、日耳曼法的发展演变
日耳曼法是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后建立国家的 过程中由习惯发展而成的。 过程中由习惯发展而成的。
1.习惯法时期 最初日耳曼各王国的法律均为不成文的习惯法。 最初日耳曼各王国的法律均为不成文的习惯法。 各王国对本族人实行本族习惯法,即日耳曼法, 各王国对本族人实行本族习惯法,即日耳曼法,对罗 马居民适用罗马法。 马居民适用罗马法。 2.法典编纂时期 包括罗马法的编纂和蛮族法典的编撰。 包括罗马法的编纂和蛮族法典的编撰。 在罗马法编撰中,西哥特王国的《 在罗马法编撰中,西哥特王国的《阿拉利克罗马 法辑要》最具有代表性。 法辑要》最具有代表性。 蛮族法典的编纂以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 蛮族法典的编纂以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 最为典型。 最为典型。 蛮族法典的特点:内容上,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 蛮族法典的特点:内容上,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内容也很不完整;文字上,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内容也很不完整;文字上,除 盎格鲁•撒克逊诸法典外,其他法典都是以拉丁文写成。 盎格鲁•撒克逊诸法典外,其他法典都是以拉丁文写成。

古老的日耳曼法

古老的日耳曼法

一、概说日耳曼法时代的法律状态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初期自五世纪九世纪为部族法时代,中期自十世纪至十二世纪为封建法时代,终期为十三世纪至十五世纪为都市法时代。

如果就其政治情势而言,则初期时日耳曼民族转移之巨潮,尚未平息,日耳曼各部族正纷纷在罗马废址上建设新国。

中期则封建君主已获以武力抑止社会之动摇,维持治安。

终期则都市勃兴,商业复活,近代式的国家渐渐成立,古典文化也从而苏生,适与文艺复兴时期相当。

换言之,则初期为动摇不安之时代,中期为压迫沉静之时代,而终期则为更始易新之时代。

二、部族法时代中世纪初期,正日耳曼人驱逐罗马文明,建设本族国家的时候。

因为多年纷争扰乱的结果,罗马时代的繁华全都被摧毁殆尽。

经济生活也从而复归到自然经济的时代。

商业衰退,产业则只剩农业。

各户各家自给自足,仅在同村之间,存在极少的交换关系。

当时内乱依然频繁,中央集权的制度还没确立,所以也无从加以抑制。

然而热病病疫又来侵扰。

农业经营本来就幼稚,往往为自然力所破坏,导致百姓感受荒旱饥馑之苦。

邻村之间又很少有往来。

当时的人民生活在这种孤立无援的境地,非常的痛苦凄惨,除了依血统乡土关系,坚固结合,勉图共存外,没有别的生活之道。

当时社会既以朋辈间忠实互助为美德,所以立法者也把其认为是根本义务,如果有背反信义,扰乱和平的人就视为重大违法。

举几个例子来说明当时的法律制度如下:1、当时的法律,氏族观念极盛。

凡是出自同一父祖,就是属于一氏族。

对于重要的事实和法律上的行为,都必须采取一致态度。

2、不特的同一血统者,有上述之关系。

即同一村落的居民相互之间,非常团结。

土地属于村所有,宅地为各家所有,耕地则由村管理,分配于各家,共同利用。

3、一家之中,忠实互助观念很强。

宅地名义上属于家长所有,但没有处分的自由。

处分时要与家中成年男子一起或者至少须得到其同意。

4、赋予某个人权利时,其行使权利也不得伤害朋辈的利益。

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义务。

日耳曼民族入侵罗马前,其社会生活的规范都是口耳相传没有成文法典。

日耳曼法概述

日耳曼法概述

一、日耳曼法概述(一)概念恩格斯在论及日耳曼法时曾指出日耳曼的法律,即古代的马尔克法律。

马尔克是日耳曼人氏族制度解体时期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农村公社组织,其兴衰大约在5世纪至9世纪。

因而日耳曼法指公元5-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时间范围Era:(讲解历史发展)日耳曼既不是一个民族,也算不上一个种族,,日耳曼人是古代一些语言、文化、血缘和习俗相近的民族(部落社会)的总称。

古罗马人将公元前2千年到约4世纪生活在欧洲北部和中部,使用日耳曼语族的各种语言的民族,统称为日耳曼人。

公元4世纪因匈奴人西征,日耳曼各部落开始向南涌入罗马帝国境内公元5世纪日耳曼人进行民族大迁徙,大举进犯西罗马帝国,建立自己的王国,史称“蛮族国家”(罗马人把居住在其国家东北方的外来部族称为“蛮族”,这些外来部族中人数最多的是日耳曼人、克尔特人和斯拉夫人)公元5-9世纪是从日耳曼人建立国家到欧洲封建制度基本确立的时期地域范围Geographical scope:(加地图)古代日耳曼人所建立的国家,包括:法兰克、勃艮第、伦巴德、西哥特、东哥特、盎格鲁·撒克逊、斯堪的纳维亚等人建立的国家;性质Nature:日耳曼人是从原始社会直接进入封建社会的,因此,日耳曼法是早期封建制度形成时期的法律,既表现出封建法律的特征,又保留着原始社时期习惯的残余。

同时,由于它是在以基督教为国教的罗马地区形成和发展的,所以又受到罗马法和基督教会法的影响。

(二)形成与发展日耳曼法是日耳曼各部落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基督教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发展形成的。

1、原有的部族习惯2、“蛮族”法典(成文化)3、与罗马法的并存与融合4、王室法令的发展1、原有的部族习惯:日耳曼人在民族大迁徙之前,解决纠纷、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靠在氏族部落生活中形成的风俗习惯。

这些风俗习惯没有文字记载,而是口授心记、代代相传下来的、在日耳曼征服罗马建立国家之时,他们的风俗习惯就相应转变成法律。

日耳曼法ppt

日耳曼法ppt

• 3、日耳曼法的性质:
日耳曼法作为早期早期封建制度形成时期的法律,既表现出封建法 律的特征,有保留着原始公社时期习惯的残余,同时又受到罗马法 和基督教会的影响。
日耳曼法的成文化
• 从5世纪末开始,大多数日耳曼国家从协调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关系、调整各部族原有的习惯与基督教教义教规的 关系的需要出发,都模仿历代罗马皇帝的做法,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成文法典,这类法典在历史上被称为“蛮
• 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
• 第三节 日耳曼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 一、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 二、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ຫໍສະໝຸດ 第一节 日耳曼法的产生和演变
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 • 1、日耳曼法的概念:
• 日耳曼法是五世纪至九九世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是西欧法律史上 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基督教会的 影响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发展形成的。
• 日耳曼各王国建立后,在适用法律方面仍沿袭氏族制度时期的习惯,采用属人主义原则, 对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对被征服的罗马臣民则适用罗马法。日耳曼法较罗马法具有优 先效力;日耳曼人和罗马人发生法律关系时,使用日耳曼法
• 在适用罗马法的过程中,一些日耳曼王国参考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学著作和法律 汇纂,进行 罗马法的编纂。如5世纪末、6世纪初勃艮第王国颁布的罗马法典;西哥特王国国王阿利克 二世时编纂的《阿利克罗马法 辑要》。 • 在查理大帝统治时期,帝国政府颁布的王室法令和王室法院作出的判决,对境内既存的法 律规范兼收并蓄,也对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融合发挥了明显作用。
• 二、诉讼制度
• 日耳曼法中,诉讼分为两种:请求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诉讼和请求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 两种诉讼均实行自诉原则。传唤被告由原告负责,一经传唤,被告即有到庭的义务,否则 受罚。诉讼按固定程序进行,否则即告败诉。诉讼证据主要有宣誓、神明裁判和决斗。随 着王权的加强,王室法院和巡回法院在审理涉及王室利益的案件时不采用上述程序,而是 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

外国法制史 日耳曼法

外国法制史    日耳曼法

1公元12世纪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罗马法的主 要渊源为( 0810 ) A.尤列克法典 B.阿拉克利罗马法辑要C.撒 利克法典 D.伊尼法典 2中世纪北欧适用的法律主要是( 0810 ) A。日耳曼法 B.罗马法C.教会法 D.伊斯兰 法 3关于日耳曼法的债权制度,正确的表述有 ( 0810 ) A.债权制度相当发达 B.契约订立注重形式 C.契约订立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且种类较多 D.债务人若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一般被处罚金 E.侵权行为概念与近代法律含义大体相同
西南欧地区的日耳曼“蛮族法典”主要有 (1001 ) A.《尤列克法典》 B.《撤利克法典》C.《土伦法 典》 D.《伦巴德法典》E.《里普利安法典》 蛮族法典中,在当时有很大权威性,并有着广 泛影响的是(1010 ) A《尤列克法典》B《撒利克法典》 C《伦巴德法 典》D《里普利安法典》 10.日耳曼法为严格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 债务履行经常使用的方法是( 1010 ) A.宣誓B.决斗 C.扣押人身D.扣押财产
在日耳曼习惯法成文化最迟的北欧地区13世纪 才出现的“蛮族法典”为(1001 ) A.《裘特法典》 B.《埃塞伯特法典》C.《伊尼法 典》 D.《阿尔弗烈德法典》 9.源于日耳曼氏族制度的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 权制度规定,氏族公社享有管理权,家庭没有 土地的(1001 ) A.占有权 B.使用权C.处分权 D.收益权
日用法律关 系中利益最大一方的法律 财产制度: 不动产所有权: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特恩 权、采邑制(以承担一定的封建义务为条件, 从国王处受封土地,终身占有、使用的制度) 动产所有权:追及权
债权制度: 侵权之债与犯罪的界限不清,一般结果都是支 付赎罪金 契约之债:种类少,要式契约,一般用自己的 人身作债的担保。 婚姻家庭制度:抢夺婚 违法行为:客观责任、同态复仇、赎杀金、宣 布处于法律保护之外 司法制度: 审判组织:普通地方法院和王室法院 诉讼制度:证据制度—决斗

20XX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9)-自学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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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法指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正在形成中的基督教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来的氏族部落习惯发展而成的。

第五章日耳曼法(中世纪)第一节日耳曼法的形成、发展及其基本特点一、日耳曼法的概念日耳曼法指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正在形成中的基督教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来的氏族部落习惯发展而成的。

从范围上看,凡古代日耳曼人所建立的国家的法律都包括在内。

从地区看,地区除西南欧外,还包括斯堪的纳维亚和不列颠岛的盎格鲁萨克逊人得法律在内。

从时期上看,大体是公元5-9世纪,即日耳曼人建国到西欧封建制基本确立,日耳曼法演变为分散的地区性习惯为止。

日耳曼的性质是西欧封建时期,即封建制形成和巩固时期的法律,一方面有封建制法律的内容,另一方面又保留着若干原始公社时期习惯的残余,因为日耳曼人是从原始社会直接进入封建社会的。

二、日耳曼法的形成和发展1、日耳曼各王国(蛮族国家)的建立和演变古日耳曼人在罗马东北面,罗马人称之为“蛮族”。

公元5世纪,日耳曼人征服西罗马后,其正在瓦解演变中的氏族制度同罗马境内日益成长的封建因素结合,形成西欧封建制度。

同时,氏族机关演变为国家机关,内部开始社会封建化,主要是封建领地制形成和自由农民农奴化。

在“蛮族国家”中,法兰克王国征服邻国,成为有名的大帝国之一,公元843年,分裂为三部分,即后来法、德、意的疆界。

2、日耳曼习惯法及其成文化日耳曼法是由原来的部落习惯发展、演变而成的,最初仍是不成文的习惯法。

各国贵族中有一些人专门熟悉、掌握习惯法,法庭有问题可向他们提出,法制史著作把这些人叫做“宣法者”。

公元5世纪末,大多国王开始习惯法成文化工作,以习惯法为基础,编纂成文法典,通称“蛮族法典”,主要有: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法典》、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和《里普利安法典》,东哥特王国的《狄奥多理法典》、肯特王国的《埃塞伯特法典》、西撒克斯王国的《伊尼法典》及北欧的《裘特法典》(丹麦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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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蛮族法典的特点
① 大多以拉丁文写成。 ②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③ 不具弹性和抽象的规定,习惯法的汇编。
撒利克法典的颁布
撒利克法典目录
1.关于法庭传讯(5)
13.关于抢劫自由人(10/5)
2.关于偷猪(16/4)
14.关于侵袭或抢劫(6/7)
3.关于偷牛(6/5)
15.关于杀害或抢劫别人的妻子
胆敢剪掉小孩之长发者,应罚款1800金币,折合45金币。
5.关于妇女同奴隶结婚
6.关于共谋拐走未婚妻:凡企图同他人的儿子或女儿结婚但
未取得其父母同意者,一经揭发,凡参与共谋诱拐者,均判 处死刑,其财产收归国库。
7.关于寡妇再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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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
• 王国的权力体制 • 财产制度
土地制度: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 大土地所有制:分封-采邑/委身 [封建社会的形成]
动产追及制度
• 债权制度 • 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 刑事制度:
血亲复仇/法外之人-赎罪金-和平金/国王安全制度
• 司法制度
法院组织:百户法院/郡法院 王室法院:巡按使-巡回法院
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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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
社员房屋及周边 小块土地
河流、森林、 山坡、牧场
家庭私有
公社所有,社员 共同使用
社员:使用权、收益权
[法兰克王国,七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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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大会上表示赞同发出响声
司法决斗 返回
三、日耳曼法的特点
日耳曼法
罗马法
(共和后期之后)
法典体系零乱、内容具体 概念清晰、原则简明、体 系完整
注重形式
注重实质
以团体为本位
以个人为本位
贯彻属人主义原则
贯彻属地主义原则
• 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 • 历史地位
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占有主导地位的 第一种法律体系。
没有人可承认一个以上的亲近附庸关系]。又因为王国最高领主的附庸之附
庸,必须……拥护、保卫他的领主反对一切人……。
• 领主非依照法院的审理与通知,不得亲自或通过他人侵害自己的附庸的人身 与采邑。又由于领主与附庸之间的忠诚关系,我认为,他必须对其自己的附 庸遵守上面所述一切,像附庸对其领主所该遵守的一样。因为领主与附庸之 间,除忠诚关系外,没有什么,所以这项忠诚在上面所指的一切情况里,他 们必须小心地互相信守不渝。……
应罚款3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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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曼帝国三分(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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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克王国法令
1.关于阻碍罪:凡胆敢阻碍或进攻追击队伍者,应罚款2500
银币,折合63金币。
2.关于不得法官许可从绞刑架取尸罪:凡不得法官允许从
绞刑架上取下尸体、或从吊在树枝上取下者,应罚款1200银 币,折合30金币。
3.关于从绞刑架上窃走活人罪
4.关于剪掉他人小孩头发罪:凡未取得小孩父母的允许而

耕地
员 私
公社:管理权、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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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王颁赐特别权文件
我认为我如赐予教堂(或任何人)以彼所应得的恩宠,并 在上帝的帮助下以书面文件保证此种恩宠可长期享受,必可 增加王权的光辉。兹特宣布:我答应某地领主兼某教堂主教 某某的请求,为了我的灵魂永远得救,特赐给他下列的恩宠: 在某主教的教堂所现有的,以及以后该教堂靠上帝的恩宠所 取得的庄园范围内。政府一切官吏俱不得入内执行审判,收 敛罚款,或其他事务。此种权利俱由该主教和他的继任者执 掌。因此,我命令你[该地区伯爵]、你的属员、你的后任, 任何人都不得进入该教堂的庄园,执行审判,或收敛罚款, 无论该教堂的庄园在国内何地。凡国家应由该教堂领地居民 (无论自由人或奴隶,罗马人或野蛮人)所征收的一切赋税, 为了我的灵魂得救,我已赐与该教堂,由教堂人员永远自行 处理,以适合于该教堂最大的利益。
50.关于债务(4) 52.关于借物(1) 53.关于不放手入锅的赎买(1) 54.关于杀害伯爵(3) 55.关于盗尸(3) 56.关于蔑视法庭,拒不应召
者(1) 57.关于审判员(3) 58.关于一把土(1/1) 59.关于自主地(5/1) 60.关于自愿脱离亲属关系(1) 62.关于杀人案的罚款(2)
中世纪的西欧法
• 中世纪西欧史的分期
476-1000年:早期(动荡的欧洲) 1000-1500年:中后期(欧洲开始了持续 的发展进程)
• 中世纪西欧法律史概况 • 封建社会与封建法 • 日耳曼法
动荡的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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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年的欧洲
第五章 日耳曼法
学习目标:掌握日耳曼法、蛮族法典、采邑 制等概念,比较日耳曼法与后期罗马法的不同。
补充1.如伤势严重或伤口不愈,应罚款62金币,另加9金币作 为治疗费。
5.凡打伤他人流血于地而被揭发者,应罚款600银币,折合15 金币。
6.凡自由人用棍棒打自由人并未出血而自己也挨了打者,均应 罚款120银币,折合3金币。
7.凡打出了血,无论使用铁器或棍棒,罚款相同。
8.凡用拳头打人,均应罚款360银币,折合9金币。每打1拳均
• 对于这些服务,倘使领主亲自或通过别人送给通知,附庸为了已领受领主的
采邑,必须亲自去履行。依领主的召唤,必须去服军役,乘着马,带了武装
往他所召唤去的王国各地,……附庸也必须参与法院的侦查、审讯与诉 讼,……必须去勘测土地或任何其他东西……又必须做在法院成员地位上应 该做的一切其他事务。……在王国外,他们应该替领主去服务者,有下列三 种情况:第一,当领主本人或他的任何子女结婚时;第二,当为捍卫与保持 领主的信约与荣誉时;第三,当他的领主或他的土地上的公共福利有明显的
公元8-9世纪
公元9世纪中叶
发源于北欧,居 习惯法 住于日耳曼尼亚
民族大迁徙及蛮 蛮族法典 族王国的建立
法兰克王国的墨 罗马法与日耳曼 洛温王朝 法的并立 (481-751)
加洛林王朝的查 王室法令 理曼建立帝国
查理曼帝国三分 属人法向地方习 惯法转化
日耳曼人的迁徙(150-1066) 返回
蛮族法典(1)
4.关于偷绵羊(4)
(1)
5.关于偷山羊(2/1)
16.关于纵火(5/3)
6.关于偷犬(2/1)
17.关于伤害罪(9/2)
7.关于偷禽类(4/6)
8.关于偷蜜蜂(4/1)
9.关于损害农田和任何圈围地 (5/2)
18.关于在国王面前控告无辜者 (1)
21.关于盗窃小船(1)
22.关于磨坊里的盗窃(1/2)
10.关于抢劫奴隶(2/5)
24.关于杀害妇孺(7)
11.关于自由人偷盗和撬门(6)26.关于被释放奴隶(2)
12.关于奴隶盗窃和撬门(2)
撒利克法典(目录2)
27.关于各种盗窃(26/11) 30.关于侮辱(7) 33.关于盗窃兽类(3/2) 34.关于盗窃篱笆(3) 35.关于杀死和抢劫奴隶(6) 36.关于牲畜伤人致死事(1) 38.关于盗窃马(8/1) 39.关于劫掠奴隶(3/3) 41.关于杀害自由人(9/9) 42.关于聚众杀人(5) 43.关于在集会上杀人(2) 44.关于聘礼(10/1) 45.关于迁移(3/1) 46.关于转让财产(1)
• 西哥特王国 《尤列克法典》 • 东哥特王国 《狄奥多理法典》 • 伦巴德王国 《伦巴德法典》 • 法兰克王国 《撒利克法典》 • 肯特王国 《埃塞伯特法典》 • 西撒克逊王国 《伊尼法典》 • 英吉利王国 《阿尔弗雷德法典》
蛮族法典(2)
• 蛮族法典的编纂原因
①社会变革的需要 ②罗马的影响:
文字、法典化传统、宗教(克洛维皈依基督教)
[法兰克王国,七世纪]
封 君 的 义 务 : 授 予 采 邑 、 给 予 保 护 等
封 臣 的 义 务 : 服 兵 役 、 交 纳 税 收 等
欧洲中世纪封臣向封君宣誓效忠
•耶路撒冷王国宪章
• 当任何人和王国最高领主发生附庸关系时,他或她必须跪在领主之前,合拢
自己的手掌,并把手掌放入领主的手掌里,乃向他说:“大人,现在为了某 某采邑,我成为您的亲近附庸。我现在向您承诺:拥护您,保卫您,反对一 切人,无论将来生的和现在死的。而领主必须回答说:“在不破坏我的权利 的条件下,我接收你的附庸关系,及你对上帝与我的忠诚的信守。”附庸又 必须吻领主,以表示忠诚。[已有附庸关系的,须说明对第一领主的忠诚……
以其完全不同于罗马法的制度,向人们 展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
为后世法律文化提供了不可替代的因素
• 影响
英国:保留最完整的日耳曼法 法国:民法典中的习惯法 德国:日耳曼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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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概 念
日耳曼法
蛮族法典
撒利克法典
• 思考题
简述日耳曼法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危险时。……附庸……执行其对领主的服务时,必须从领主领取充分维持
费……领有采邑的妇女……必须依领主的指示出嫁……她的丈夫对领主执行上
述全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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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请求委身文件
立字人某某,谨致崇高庄严之某某大人阁下: 如众所周知,我因衣食缺乏,无以为主,请求大人本笃信 上帝之虔诚,与慈爱为怀之善心,准许我委身于大人监护之 下,我已如此作了。以后您必须供给我衣食,予我以帮助与 救济,我将尽我的力量为您服务,不负您的援助与保护。 在我活着的时期,我将在合乎我一个自由人身份的情形下, 为您服务,维护您的荣誉。我不得脱离您的统治与监护,将 毕生投靠在您的势力与保护之下。因此,您我之间,如一方 欲解除此种契约,必须付与对方若干先令作为赔偿;此种谅 解,永久不得破坏。 (因此,将此种合同缮写两份,立约双方,各执一份。)
一、日耳曼法概述 二、日耳曼法基本内容 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耳曼法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小结
一、日耳曼法的概述
• 日耳曼法的概念 从公元5世纪到公元9世纪在日耳曼
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 • 日耳曼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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