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检验批全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绿化检验批全套
监-4 金家山景观A区A-1段绿化工程整理绿化用地报验申请
表
工程名称:开阳县环湖新区土地一级整理金家山景观绿化及配套设施建设一期工程致: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单位已完成了金家山景观A区A-1段绿化工程整理绿化用地工作,现报上
该工程报验申请表,请予以审查和验收。
附件:
1、整理绿化用地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承包单位(章)
项目经理
日期
监-4
金家山景观A 区A-1段绿化工程 种植穴(槽) 报验申请表
工程名称:开阳县环湖新区土地一级整理金家山景观绿化及配套设施建设一期工程
主
控项目 1 场地清理 第5.1.2.1
条 现场清理干净无遗漏,无大于5㎝砖(石)块,无杂草根、茎及其它有害污染物。 2 标高及平整度 设计要求 栽植场地标高及平整度符合
设计要求,无
积水、坑洼。
3
一般项目 1 客土 第5.1.3条 符合设计及验
收规范要求 2
施工单位检查 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 施工班
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 单位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致: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单位已完成了金家山景观A区A-1段绿化工程种植穴(槽)工作,现报上该工程报验申请表,请予以审查和验收。
附件:
1、种植穴(槽)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承包单位(章)
项目经理
日期
审查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
总/专业监理工程师
日期
种植穴(槽)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单位(子单位)工
程名称开阳县环湖新区土地一级整理金家山景观绿化及配套设施建设一期工程
分部(子分
部)(分项)工程
名称
A区绿化验收部位A-1
施工单
位贵州建工建筑装饰
环境绿化工程有限
公司
项目经理李林
分包单
位/ 分包项目
经理
/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 212-2009)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
定施工单位检查
评定记录
监理
(建设)
单位验
收记录
主控项目1 树穴土
质
第
5.3.1.3
条
树穴土壤疏
松,无杂草、
残根、石砾等
杂物。
2
穴、槽
规格
第
5.3.2
条
种植穴垂直下
挖,垂直度偏
差为±5°,根
据苗木根系,
土球直径和土
壤情况穴槽规
格符合要求3
金家山景观A 区A-1段绿化工程 苗木栽植 报验申请表
工程名称:开阳县环湖新区土地一级整理金家山景观绿化及配套设施建设一期工程
致: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单位已完成了金家山景观A 区A-1段绿化工程 苗木栽植工作,现报上该工程报验申请表,请予以审查和验收。 附件:
1、 苗木栽植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一般项目 1 穴(槽)的位置 第
5.3.1.2条 穴、槽位置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位置准确,标记明显。 2 回填土 第5.3.3.1条
回填土采用客土回填,土质
符合设计要
求。
施工单位
检查
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 施工班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 单位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承包单位(章)
项目经理
日期
审查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
总/专业监理工程师
日期
栽植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开阳县环湖新区土地一级整理金家山景观绿化及配套设施建设一期工程
分部(分项)工
程名称A区绿化验收部
位A-1
施工单位贵州建工建筑装饰环境
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
理
李林
分包
单位/ 分包项
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 212-2009)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检
查评定记录监理(建
设) 单位验收记录
主控项
目1
定向
及排
列
第
5.5.2.1~5.5.2.2
条
种植树木保
持直立,不倾
斜。树木入坑
时,调整观赏
面。树木定向
排列整齐。
2 栽植
深度
第5.5.2.3条
乔灌木的种
植深度与原
种植线平行,
个别快长、易
生不定根的
树种将原土
痕栽深。
3
裸根
树木
栽植
要求
第5.5.2.4条
种植穴底填
土呈半圆土
堆,树木种植
根系舒展,植
入树木填土
至1/2时,轻
提树干,使根
部充分接触
土壤。
4
带土
球树
木栽
植要
求
第5.5.2.5条
根据苗木根
系,土球直径
和土壤情况
穴槽规格符
合要求
5
回填
土要
求
第5.5.2.6条回填土时,分
层踏实。
一
般项目1
绿
篱、
植篱
种植
要求
第5.5.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