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外盘配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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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09•【文号】汇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同时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境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二、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是指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

现行法规对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存在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的同时,境内机构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收入。

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境内机构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境内机构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发布强化股东支持力度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发布强化股东支持力度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发布强化股东支持力度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7月14日公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强化股东对汽车金融公司的支持力度、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办法》修订是贯彻关于强化金融监管,促进汽车消费以及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将指导汽车金融公司做好《办法》实施工作,持续强化监管,督促其坚守专营专业汽车消费信贷功能定位,大力促进汽车消费,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实现高质量发展。

●本报记者王方圆对出资人提出更高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介绍,为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办法》取消股权投资业务。

对出资人提出更高要求,强化股东对汽车金融公司的支持力度,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同时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

出资人方面,《办法》规定,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非银行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大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须为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等条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介绍,《办法》还增加了风险管理要求,增设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延伸调查和三方会谈等规定。

记者查阅《办法》发现,汽车金融公司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

此外,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等。

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办法》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

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

配资监管政策

配资监管政策

配资监管政策1. 引言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配资业务逐渐兴起。

配资是指投资者以自有的一部分资金作为保证金,借用他人的资金进行股票、期货等金融产品的交易。

然而,由于其风险较高且容易引发金融风险传导,配资业务受到了监管部门的关注。

本文将从配资监管政策的背景、目标、主要内容和未来发展等方面进行综述。

2. 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中国股市交易活跃度不断提升。

在这样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尝试使用配资来获取更大的收益。

然而,由于配资存在较高的杠杆比例和潜在风险,并且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迅速意识到需要加强对配资业务的监管。

3. 目标配资监管政策的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

具体来说,配资监管政策的目标包括:•限制配资杠杆比例,降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规范配资平台的经营行为,防止违规操作和欺诈行为;•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完善配资市场的监管体系。

4. 主要内容配资监管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4.1 配资杠杆比例限制为了控制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配资监管政策限制了配资业务的杠杆比例。

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各个配资平台需要设定合理且可控的杠杆比例上限。

这样可以避免投资者过度借贷和过度投机。

4.2 配资平台经营规范为了防止违规操作和欺诈行为,在配资监管政策中要求各个配资平台必须合法经营,并且需要获得相关金融牌照。

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平台才能提供配资服务。

此外,还对配资平台的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4.3 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为了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配资监管政策要求配资平台必须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并且在交易过程中给予明确的风险提示。

这样可以让投资者更加清楚地了解自己所承担的风险,并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4.4 监管机制建设为了加强对配资业务的监管,配资监管政策还要求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1.10•【文号】汇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改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并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措施。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一)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以下统称为融资租赁类公司)。

(二)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所在地外汇局应当审核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及租赁项目的基本情况;2.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项目公司的批复和工商营业执照;3.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4.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报关单、备案清单、发票等)。

(三)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四)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

上述外汇资金入账时,银行应审核该收入的资金来源。

该账户内的外汇收入需结汇时,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五)所在地外汇局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使用“境外放款”功能登记融资租赁类公司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签约信息,采取纸质报表统计提款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14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14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2001年8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1]1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监管效率,便利企业投资资金运作,总局决定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的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

凡试点条件比较成熟的分局,均可向总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总局批准后正式在所辖地区进行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一)本方案所称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是指经外汇局核定限额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内资金,所称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

(二)在结汇管理方式上,变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直接管理为对银行的间接管理,即外汇局根据相关条件,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权授予符合条件的银行,由银行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报告及报备责任,外汇局根据被授权银行报送的报表及其他资料对资本金结汇业务实行非现场检查,同时对被授权银行的资本金结汇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现场检查。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向外汇局提出授权申请:1、近三年资本项目售付汇业务无违规记录;2、对资本金帐户限额具有较完善的软硬件控制措施;3、具有经外汇局培训的专职管理人员;4、有完善的资本金结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5、有较健全的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预警体系,保证逐月向外汇局报送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数据,及时向外汇局报告业务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
规则》的决定(2012)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6号
【失效依据】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0.11
【实施日期】2012.10.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86号)
《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已经2012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
2012年10月11日
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
设立规则》的决定
一、第十条修改为:“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1. 引言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是指境外的金融机构通过购买股份或股权进入国内企业或金融机构的股东名册,从而成为该企业或机构的股东之一。

这种投资方式已经成为全球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投资模式,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国际金融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进行详细分析,并探讨其对国内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影响。

2.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现状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和金融机构的国际化发展,越来越多的境外金融机构开始选择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进入国内市场。

这种投资方式可以帮助境外金融机构扩大在国内市场的业务范围,同时也可以为国内企业带来更多的资本和经验。

据统计,近年来,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数量和规模逐渐增加,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改善金融市场结构的重要力量。

3.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优势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相对于其他投资方式具有一定的优势。

首先,境外金融机构通常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国内企业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持和管理经验。

其次,境外金融机构的投资通常意味着更多的资金流入国内市场,可以帮助国内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和提升市场竞争力。

此外,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还可以推动国内金融市场的开放和改革,促进国际金融合作。

4.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挑战虽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具有许多优势,但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难题。

首先,境外金融机构可能由于文化和法律环境的差异而难以顺利进行投资,需要克服语言和文化差异,熟悉当地法律和监管规定。

其次,境外金融机构还需要应对可能出现的政治和经济风险,以及外汇波动等市场风险。

此外,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还可能面临国内监管部门的审查和限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

5.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影响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对国内经济和金融市场具有重要影响。

首先,境外金融机构的投资可以为国内企业带来更多的资本和技术,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

其次,境外金融机构的投资还可以帮助国内企业扩大国际市场份额,提升国际竞争力。

证监会发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新规

证监会发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新规

Sep. 2018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9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中国外资Issue9 2018国家发改委回应中美贸易摩擦影响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近日就当前经济发展情况和中美贸易05农业农村部:中国全方位扩大农业对外开放中新社北京8月12日电,中国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近日表示,农业继续扩大开放、主动增加进口,是中国既定的政策,中国将积极、稳妥、有序扩大农业对外开放。

其透露的信号显示出,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构建农业对外开放新格局”将继续按照既定方向前进,中国农业对外开放的大门不会关上。

专家指出,中国扩大农业对外开放,是自身的需要,有助于调优国内农业结构和农产品质量,也利好世界。

中国的农业对外开放始于改革开放初期,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对外开放步伐明显加快。

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农产品进出口额接近2014亿美元,同比增长超过9%,其中,进口1258.6亿美元。

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农产品进口国,也是大豆、食糖、棉花等农产品的全球最大买家。

中国人口众多,耕地资源紧张和较低的农业生产率难以满足农产品需求。

农业对外开放有利于中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03证监会拟修订QFII、RQFII规则8月8日,证监会官网显示,证监会拟修订QFII、RQFII制度规则,统一准入标准,放宽准入条件,扩大境外资金投资范围。

据悉,证监会近日分别召开了党委会和主席办公会,会议研究了需要重点推进和抓紧抓实的几项工作,包括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而对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证监会提到了四点内容。

其中,证监会指出拟修订QFII、RQFII制度规则,扩大境外资金投资范围。

证监会拟修订QFII、RQFII制度规则,统一准入标准,放宽准入条件,无疑是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释放了我国资本市场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信号。

此举将有利于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红利,也将为目前低迷的股市带来利好。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20)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20)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4月28日证监会令第140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证券公司是指:(一)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依法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二)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认购内资证券公司股权,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三)内资证券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投资者,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以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除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设立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境外股东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其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初始业务范围与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的经营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二)为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的金融机构,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三)持续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四)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外商直接投资外汇【发文字号】汇发[2003]44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03.03.29【实施日期】2003.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9日汇发[2003]4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规范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管理,现就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其开业的批复文件之前,不得开立外汇账户。

(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其开业的境内股东与境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在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1、开户书面申请;2、合资协议(或合同);3、中国证监会同意其开业的批复文件;4、外经贸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二)境外股东认购境内已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可持认购股份协议书、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在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三、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东资本金流入的验资程序按照《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购汇补充外汇资本
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1.08.28
•【文号】汇发[2001]159号
•【施行日期】2001.08.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信托与投资,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购汇
补充外汇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1]15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

经商人民银行,现就信托投资公司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投资公司须先在人民银行进行重新登记后,方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

二、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的购汇申请,外汇局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于自有外汇资金不足1500万美元的信托投资公司,差额部分可以向所
在地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购汇,用于补充外汇资本金。

所在地分局在审核真实性后,可以批准其购汇。

(二)信托投资公司在向外汇局申请购汇时,应提供人民银行同意重新登记的证明文件和近期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自有外汇资金的证明文件。

(三)如果信托投资公司申请购汇的金额超过自有外汇资金与1500万美元的差额,对于超过部分的外汇资金需求,外汇局暂不受理。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令2005年第28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以下简称战略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第三条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第四条战略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及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三)鼓励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品市场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

第五条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二)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四)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五)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07•【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施行日期】2020.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年5月7日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取得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委托主报告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业务登记:(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见附1)。

论利用外资重组国内证券公司

论利用外资重组国内证券公司
多轮的增资扩股和一定程度的行业整合,不少证券公司的大股东
问题,有助于规避政府出资带来的一系列风险,间接维护了社会 持股比例已明显降低,但与很多境外证券公司相比,国内证券公
稳定。
司的股权集中度仍然明显偏高。在国有股权虚置的情况下,证券
其次,瑞银重组北京证券能够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的融资渠 公司这类市场中介机构股权结构的不均衡容易造成两种不利倾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内目前的法规和政策,外资如果 股东,占公司全部股权的 34%。那么对于瑞银来说,北京证券是
采用参股的模式进入国内证券公司,那么这些合资券商可以承销 一个理想的“壳”,因为一方面,由于北京证券近年来在资本和经
国内公司发行上市,却被禁止从事经纪、衍生品交易等业务,这被 营方面存在问题,监管层也予以了关注,所以公司需要注入资金,
带来国外证券公司良好的治理方式,这是国内券商和监管层都希 年,拥有经营证券业务全部牌照。公司有 20 位股东,其中各国有
望看到的。不难发现,外资参股或重组国内证券公司的趋势已经 股东约占 83%的股权,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隶属于北京
日渐显现。
市政府的、持有和管理国有资产投资的实体①,是北京证券的最大
道,实现证券公司融资方式多元化。相比境外券商,国内证券公 向:一是在经营方向上受到大股东的影响比较大;二是可能会形
司的融资渠道仍显得单一。瑞银集团在多元化融资方面富有国 成一定程度的“内部人控制”。这两种现象的出现均不利于证券
际运作经验,重组后的新公司可以借助瑞银的经验、资源和网络, 公司长远的健康发展。而瑞银/北京证券重组案表明,外资重国 通过发行次级债、借贷等方式扩大公司的海外融资渠道,进一步 内证券公司后,虽然瑞银通过一系列安排实际上握有新公司的管

荐!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的法规解读及对应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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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致人: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的法规解读及对应策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为进一步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75号文)执行和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统一标准、规范操作,现将修改后的75号文操作规程(见附表)印发给你们,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中的附表6和附表7同时停止执行。

一境内居民所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资金调回及开户境内居民“资本项目专用外汇帐户”的开户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动的时间、原因、方式等基本情况,资本变动所得收入的金额、拟开户银行等)。

2、境内居民法人提供其营业执照,境内居民自然人提交其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他人持有境外权益并调回收入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有关委托关系的法律文件)。

3、关于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动的合法、有效的交易证明(如股权处置协议,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动的董事会决议、股票交易的境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所的交割单等)。

4、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

5、境内返程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6、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特殊目的公司相关的资本项目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1、书面申请(说明账户开户的银行、账号、资金结汇用途、金额等)。

2、境内居民法人提供其营业执照,境内居民自然人提交其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他人持有境外权益并调回收入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有关委托关系的法律文件)。

3、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的书面支付命令。

4、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5、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境内居民自然人为其已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情况,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投资详细情况)。

外汇配资平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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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5月19日汇发[2005]3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促进我国企业到境外投资的便利化,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2002年以来在部分地区开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此项试点扩大到所有地区。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从目前的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展到全国。

二、增加境外投资的用汇额度,总额度从目前的33亿美元增加至50亿美元。

三、扩大试点地区外汇局的审查权限。

凡办理此项业务的外汇分局和外汇管理部,其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权限从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尚未被批准实施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办法和相应的操作规程,并测算出2005年度辖内境外投资用汇额度,一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开始实施。

五、各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与辖内相关部门紧密配合,认真组织好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工作,支持辖内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结束——。

外管局75号文

外管局75号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0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5〕7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政策支持体系,规范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现就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开展股权融资及返程投资涉及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本通知所称“境内居民法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自然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或者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或境内企业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二、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一)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二)境内居民法人的境内登记注册文件,境内居民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三)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四)境内居民法人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核准批复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五)境内居民法人填写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居民自然人填写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附表);(六)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9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9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1年1月15日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5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1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适用本办法。

境外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在境外的注册登记、变更、终止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对境外市场状况、法律法规、监管环境等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自身财务状况、公司治理情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发展规划等因素,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不得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得违反反洗钱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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