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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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浅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浅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摘要】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进一步增强,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的纠纷层出不穷,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便成为众多学者研究和考察的对象。

本文从我国现存的有关两者法律关系的学说出发,进一步明析了两者间的多重法律关系。

【关键词】高校;学生;法律关系中国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学术界与教育界研究和争议的一个热点问题。

有关于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理论学说有以下几种:1.民事法律关系说。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当学校侵犯学生的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时,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高校与学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

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说。

高等学校在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以及学生社团的组织和管理方面均具有自主权。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由此,高校对学生、教师等内部人员行使管理权力,从而形成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3.综合说。

该种观点主张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应包括公务法人与其利用者之间的公法关系。

公务法人与利用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公务法人的身份和地位。

4.特别权力关系说。

此观点认为“特别权力关系说构筑了以强者带动弱者的权利义务体系,应合了教育目的一致性和正当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公、私法多种救济,两者关系的复杂性,远远超越于一般行政法关系上的概括”。

“高校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处于从属地位,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地位具有相对不平等性,双方争讼方式特别性”。

5.教育法律关系说。

教育法律关系说是在否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提出的,认为两者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后的产物”。

笔者认为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应当简单的割裂,综合的看其内部关系可以分为三种,即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

法律法规可以授权行政机关以外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高校的行政权力主要表现在授予学生学位证书,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等等。

从行政法视角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从行政法视角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从行政法视角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特殊而又重要的法律关系。

从行政法的视角来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属于公法关系,也就是行政法关系。

这种关系是指高校作为行政机关,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而学生则需要在高校的行政管理下接受教育和培训。

因此,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涉及了很多行政法方面的问题,例如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处罚、教育管理等。

以下将分别从行政法的角度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进行探究。

一、行政权力的行使高校作为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需要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

这种行政权力主要表现为高校对学生的入学、教育、评价等方面进行管理。

其中,最重要的是高校的入学权,这是高校最基本的行政权力之一。

高校需要根据学生的资格和能力,依法进行招生工作,并严格按照入学标准进行评估,保证学生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在学生的教育管理方面,高校也需要行使行政权力。

高校需要制定一系列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

同时,高校还需要对学生的课堂表现、考试成绩等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进行相应的教育管理措施,如调整课程安排、给予奖励和处罚等。

二、行政处罚在学生的教育管理方面,高校对违反规定的学生也必须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是指高校对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行为进行惩戒的行为。

它是高校管理学生的一种行政手段,也是高校保证教育教学秩序的法律手段。

高校对学生的行政处罚主要有三种形式: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学籍。

对于轻微违规的学生,高校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高校可以给予严重警告。

而对于违法违纪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学生,高校可以直接撤销其学籍。

这种处理方式是高校为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而采取的最重的行政处罚手段。

三、教育管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了教育管理。

教育管理包括了高校对学生的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学生成长成才情况的评估、职业规划等方面的管理。

这些管理工作是高校的教育职责,也是高校维护自身声誉和管理质量的重要手段。

大学生发生法律纠纷的原因

大学生发生法律纠纷的原因

大学生发生法律纠纷的原因一从规章制度的制定层面来考察,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违背法治精神的地方。

尽管我国现已出台了《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系列法律、法规,但却不是很完善,主要体现在可操作性不强和缺乏程序规定,且保留了众多的“人治”色彩。

《高等教育法》作为针对高等教育的特别法,却没有对高校必须依法管理学生以及学生和学校的权利、义务、纠纷的解决等内容的规定。

而目前我国各高校的成文校纪校规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及其立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科学性都值得商榷。

如学校部分规章制度的内容与“上位法”相违背;规章制度陈旧过时,还存在朝令夕改情况;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严谨。

例如:现行的大学校规,大多数不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出台,而通常是以通知、决定、意见等形式出现,它们在制定过程中,为了追求管理效率,节省成本,常常是临事“立法”,有的甚至是“暗箱操作”,因而有很多都没有经过民主参与,没有经过学生的“消化”和“吸收”,缺乏公开性与透明度。

二从规章制度的执行层面来考察,高校在行使学生管理权时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

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内容,在管理过程中的正当程序是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

美国法学家HJ-伯尔曼认为:“法律程序中更广泛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不会尊重法律。

”然而长期以来受我国法治建设中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高校的行政职权长期疏于程序的制约。

高校学生管理,尤其是在学生处分和学籍处理中程序不明确、不规范,缺乏一致的操作标准,不履行告知程序,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得不到保障,使高校学生管理缺乏真正的法制公正性。

现在反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引起法律纠纷固然有实体性原因,但同样存在学校管理程序不规范,管理人员行政不作为,相对方救济渠道不畅等程序性原因。

因为必要的行使和正当的程序是决定学校退学处理决定是否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这个问题和缺陷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和弥补,一旦发生纠纷,学校就会陷入被动并承担败诉的风险。

高校法律纠纷的根源及对策研究

高校法律纠纷的根源及对策研究
研究 , 并提 出合 理 的 对 策 。

定法 规 。 以 致 形 成 了 对 法 律 法 规 的 “ 位 ” 超 .
即与 法 律 法 规 不 符 。 如 许 多 高 校 规 定 的 “ 考 试作弊 一律按 退学处理” 《 与 普通 高等 学校 学 生管 理 规 定》 , 比 明显 的从 重 从 严 了 。 3 一 些教 育管 理 法 规 规 章 中 的 一 些 规 定 .
维普资讯
●高校园地
《 经济师)06年第 l 期 )0 2 2
高校 法律 【 的根 源及 对 策 研 究 { 纷
●董 晓 娟
摘 要: 文章针 对近 年 来 出现 的 高校 与 学生的法律 纠纷现 象做 了较 为深 入 的研 究 , 探 讨 了 纠 纷 产 生 的 根 源 , 从 高 校 和 司 法 界 并
笔 者从 高 校和 司 法 界 两 个 方 面 来 探 讨 预
统一 , 处分 学生时没 有履行严格 的程序 , 对学 生的异议权没有足够的保障等 。 ( 改变观念 , 4) 树立 “ 生本位” 学 的服务 意
识 。 这 不 仅 仅 是 从 现 代 文 明规 则 出 发提 出 的
推 向社会。
己在 高校 管理 中的合 法权 益 , 高校 与 学生之 间 出现 了新 的 管 理 问题 。 高 校 由 于权 利 过 大 或权 力行 使 不 当而 侵害 学生 的正 当权 利 . 导 致学校教 育的 诉讼 案件屡 见报 端 , 且败 诉一 方往往是 学校 , 以致 有些 学校 因此 在管 理 学 生 上 变得 畏 手 畏 脚 。 为 了 改 变 这 种 现 状 . 我 们 有 必要 对 学 校 与 学 生权 利 冲 突 的 根 源 加 以
本 解 决 问题 。

从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来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

从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来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
一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对于高校 学生伤害事故 , 人们必然会将其 与该高 校 是否承担 责任联 系起 来 。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定性直 接决 定了高校是 否对学生 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的界
律关系上来讲 , 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 因此 , 适
用民法遗 等相关法律 的规定 。 侧 二、 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 在 明确了高校 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之后 , 我 们需要 了解 当学生在高校的管理教育范围 内 , 发生伤 害事故

年 月 卷第 期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从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来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
李乃蓉 , 孙 昭锋 , 孙贝贝
青岛农业大学 化学与药学院 , 山东 青岛 摘 要 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 , 学生人数的 日 益增加 ,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 时有发生 , 由此产生的利纷
也日 益增 多。明确高校学生伤害事故 中学校和学生个人的法律责任 问题 , 将有助于双方更好地合理解决此类事 故的赔偿 。本文即从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 系 入手 , 就高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等 问题进行 了论述 , 具有较
序和管理秩序造成冲击 。因此 , 加强对这种事故及其 学和管理教学活动 中 , 既 要履行 檄 育淤
责任的研究 , 在法律上提出妥善的处理原则和办法 , 务 , 又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 对提高教学管理秩序 , 加强对学生的法律保护 , 都具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 从高校与学生的法 有重要的意义。
将 人应 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 度的比例及其 与损害后果之 保护 自己 、 危害降到最低 , 却很少涉及 。因此 , 高 间的因果关 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 的行为是损害 校应该多加强对学生这方面 的教 育 , 组织模拟演 习 , 后果 发生的主要原 因 , 应 当承担主要责任 当事人的 使学生身临其境 , 培养对紧急事件 的应变能 力 , 提高

高等教育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以公立高校学生惩戒纠纷为中心

高等教育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以公立高校学生惩戒纠纷为中心

内容摘要
4、加强宣传和推广,提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知名度和认可度,让更多的 人了解和使用这种机制。
参考内容三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成为了社会和谐 稳定发展的重要议题。本次演示将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对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进行 深入探讨,以期为完善相关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文献综述
在此基础上,学界对公立高校学生惩戒纠纷的研究也不断深入。赵六(2023) 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公立高校学生惩戒纠纷的性质和解决途径。钱七 (2024)则从教育学的角度,探讨了公立高校学生惩戒制度的问题与改革。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本次演示采用文献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相结合的方法。首先,通过梳理相关 文献,了解高等教育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和公立高校学生惩戒纠纷的历史和现状。 其次,结合实际案例,对公立高校学生惩戒纠纷的解决方式进行深入剖析。
谢谢观看
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高等教育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涵盖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国内外学者 对高等教育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广泛研究。例如,张三、李四等人(2022) 探讨了高等教育行政纠纷的调解解决方式,强调调解在解决高等教育行政纠纷中 的重要作用。同样,王五(2023)对高等教育行政纠纷的仲裁解决方式进行了深 入研究,提出仲裁制度在处理高等教育行政纠纷中的优越性和必要性。
内容摘要
在实施评估过程中,需要重视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他们可以从专业角度 对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公众的反馈也不容忽视,只 有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认可,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 用。
内容摘要
总之,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看,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 公正与效率的关键环节。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 确保其充分发挥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作用,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摘要:随着依法治国基本原则的持续深化、高等教育管理的不断发展,以及大学生法制意识的提高,依法对高校进行管理成为时代的呼声;然而近年来屡发以高校为被告的诉讼事件,表明了高校学生管理中仍存在诸多法律问题。

高校学生管理应摒弃传统的思维模式,注入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建立尊重学生的管理制度,形成管理法制化环境,遵循德法并蓄的管理原则,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关键词: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法律问题近年来,被人们誉为“象牙塔”的高校频受诉讼争议困扰,屡发被学生推上被告席事件,对此,我们在看到随着“依法治国”理念逐渐深化,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逐渐增强,社会对高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要求提高等令人欣慰之处的同时,也要意识到目前高校在学生管理中仍存在很多值得关注、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如何正视和解决当前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做一些思考和探讨。

1 当前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法律方面问题相关调查资料及学者研究显示,尽管取得了一些成绩,“依法治校”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的贯彻现状仍不容乐观,主要问题有:1.1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不健全当前,我国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分别于1989年、1990年实施,《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于1995年颁布。

这些法律法规颁布时间较久,十余年未加修订,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及人们观念的快速改变。

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规章制度与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相脱节,例如有的高校将学生在校期间是否受过处分、是否通过英语四级等与能否取得学位挂钩,这些规定违反了《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的高校对有借阅图书超期、夜不归宿、宿舍卫生不合格等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进行罚款,也超出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违反学校纪律的处罚方法的规定范畴。

二是内容不完备,一些有争议的或处于灰色地带的教育行为、教育关系的调整仍然鲜见于学生管理规章制度,造成对这些行为、关系进行处理时缺乏依据;且高校基于与学生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制定的许多有关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突出强调的是高校的主导地位及法律赋予的管理权力,而未能体现或较少体现大学生作为国家公民和受教育者应当享有的由宪法、教育法律法规等赋予的相关权利,此点在对有关违纪学生进行处理的规章制度中表现更突出。

现行法律框架内我国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研究

现行法律框架内我国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研究

构成 了行 政 和 民事 两 种 不 同性 质 的 法律 关 系。 我 们 只有 认 清这 两种 法律 关 系的 性 质 , 才能 对 高 等 学校 与 学生 的 权 利 、 义务 与责 任 作 出
明 确 的界 定 , 能更 好 地 规 范 高等 学 校 的 自主 办 学和 行 政 行 为 , 法 维护 学生 的 合 法 权 益 , 而构 建 和 谐 文 明 校 园。 才 依 从
当 它 以 法 律 、 规 授 权 组 织 的身 份 出 现 时 。 学 生 构 成 从 属 性 法 与
看 , 等 学 校 是 国 家法 律 、 规 授 权 的 组 织 。 等 学 校 基 于 国家 高 法 高
法律 、 规授权对 在校学 生行 使教育 行政 管理权 . 法 因而具 有实 际上 的行政 主体资格 。在校学生作 为受教育 者 , 属于高等学 从
校。 直接 受 到 高 等 学 校 的教 育 和 管 理 。 此 可 见 , 等 学 校 与 学 由 高 生 在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中所 形 成 的关 系 为 内部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 这 在

关 系中 , 高等学 校是构 成关 系的主 要方 , 起着行 政 主体 的决
定 性 作 用 。 在 法 律 、 规 授 权 范 围 内 依 照 自己 的 判 断 。 自己 能 法 以
【 键 词 】 法律 关 系 教 育 管理 关
维 权
法 律 关 系 是 指 法 律 规 范 确 认 和 调 整 。 以 主 体 之 间 的 权 利 并 与 义 务 的 形 式 所 表 现 出 来 的特 殊 的 社 会 关 系 。 等 学 校 的法 律 高 关 系 , 受 教 育 法 律 、 规 所 确 认 和 调 整 的 、 现 为 高 等 学 校 与 指 法 表 其 他 各 主 体 之 间所 形 成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社 会 关 系 。 是 教 育 法 它 律 规 范 在 高 等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中 的 体 现 。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框 在 架 内 . 高 等 学 校 与 学 生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系 , 律 上 尚 未 作 出 具 对 法 体 的 规定 。 是 , 但 由于 高 等 学 校 在 实 施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的 过 程 中 , 实 际 上 同 时 具 有 行 政 主 体 和 民 事 主体 两 种 不 同 的 法 律 身 份 , 因 而 与 学生 实 际 上 构 成 了 行 政 和 民 事 两 种 不 同性 质 的 法 律 关 系 。

从法律角度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

从法律角度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
( ) 政法律 地位 二 行
( ) 一 民事法律 地位 所 谓 高校 的法 律地 位 , 主要 是 指 高校 在 教 育
《 等教育 法 》 l 高 第 8条规 定 :高等 教育 由高 “
活动中的资格和身份 。《 高等教育法 》 十三条 第 对高 校法 律地 位 作 了如 下 规 定 : 高 等 学 校 自批 “ 准设 立之 1 3起取得 法人 资格 ” “ 等学 校 在 民事 ;高 活动 中依法享有 民事权利 , 承担 民事责任 ” 。可 见 , 国对 高校 的法 律地 位 是从 民法 角 度 来定 位 我 的。我国《 民法通则》 以法人是否营利为标 准, 将 法人 划分 为企业 法 人与 非企 业 法 人 , 中非 企 业 其
法人 又 可 以进 一 步划 分为 机关 法人 、 事业 单位 法 人 、 会 团体 法 人 。根 据 高 校 从 事 的业 务 活 动 , 社
社会所关注 , 高校管理行为所导致的矛盾越来越 成为社 会焦 点 。近 些 年发 生 的 如 学生 宿 舍 起 火 、 拒发文凭 、 生 怀 孕 被 开 除 、 元 元 自杀 等 校 案 女 杨 或纠纷 , 在全 国 引起 很 大 反 响 , 为 “ 牙 塔 ” 作 象 的 高校越来 越 被社会 媒 体关 注 , 校 也 似乎 难 以寻 高 找救 济途径 。所 以 , 文 针对 目前 高 校在 处 理 与 本 学生 之间 纠纷时 的 弱势 地位 和 无 助现 状 , 会 媒 社 体对高 校过度 关 注 以及所 作 的一些 不 实 报 道 , 对 新形势下高校的角色和地位进行了审视和思考。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我 国高校 的法律 地位
在我 国, 高校属 于事业单位法人 , 是独立 的民事 法律关系主体。应该说将 高等学校定位为事业 单位法人 , 揭示 了高等学校所具有 的非政府性、 非 营利性 、 益性 等特 点 , 公 对此 法学 界 并 无争 议 。 由此可 以看 出 , 等学 校与 其 他地 位平 等 的权 利 高 主 体发 生 民事关 系 时 , 其法 律 地 位是 法人 。但 问 题 是高 校 的法 律地 位并 不 仅 仅局 限 于 民事 主体 , 它 作为 以社会 公共 利 益 为 目的 的社 会 组 织 , 法 经 律、 法规 授权享 有 一定 国家 行政 权 力并 承 担行 政 法 律责 任 , 以这 种定 位忽 视 了高 等 学校 的行 政 所 法 律地 位 , 不全 面 的。 是

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高等学校法律地位之界定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比较认识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之厘定高等教育的双重属性①——社会公益性和个人权利性,是不可分割的,个人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实现,是个人获得和提高社会生存能力的必要条件,同时每个公民智识与能力的提高,对于整个社会的进步亦具有普遍促进作用。

我国《高等教育法》同样确认高等教育关涉社会公益和个人权利两个方面,该法第 5 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9 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 条揭示了高等教育的公益性,第9 条阐明了接受高等教育是公民个人的一项社会权利。

为了保障高等教育公益性和个人权利性的全面实施,世界各国无论教育体制如何,无论是以私立高校为主,还是以公立高校为主,均确认高等教育系具有公共性质的事业。

高等教育具有社会公益性和个人权利性的双重属性。

2. 1教育合同的性质分析当前有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教育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

理由主要有三点:1)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的管理权属于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权力,因此相对于受教育者而言,教育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与受教育者订立的教育合同是行政合同。

(2)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订立合同,不是为了自己利益,而是为了公共利益,所以教育合同是公法性质的合同即行政合同。

(3)教育机构对合同的履行享有优益权即优先处分权,例如:当受教育者违纪时,教育机构可以对其进行处分,甚至责令其退学、开除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或学位证书。

(4)公办教育机构与哪些人、多少人订立教育合同,通常由教育行政部门事先拟定,其与受教育者之间无缔约的自由,因此有的学者只承认民办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才是民事合同关系,公立教育机构签订的教育合同均为行政合同。

[9〕蒋少荣.普通教育合同立法的必要性和应注意的问题.教育评论,1999. (2):47从表面上看,“行政合同说”赖以支撑的上述理由确有说服力。

高校开除学籍纠纷司法审判

高校开除学籍纠纷司法审判
完善学生救济机制
建立健全的学生救济机制,为学生提供多元化的救济途径,确 保学生在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加强学生权益保障宣传
加强对学生权益保障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促使学生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立学生参与决策机制
建立学生参与高校决策的机制,鼓励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提高学生在学校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高校开除学籍纠纷司法审判
2023-11-04
目录
• 引言 • 高校开除学籍纠纷的起因和现状 • 高校开除学籍纠纷的司法审判实践 • 高校开除学籍纠纷司法审判的问题和挑战 • 高校开除学籍纠纷司法审判的完善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背景介绍
高校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学生的培养和成长具有至关重 要的作用。
压力,这可能会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挑战。
03
3.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平衡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还要考虑社会效果。
例如,如果一个学生因为违反校规被开除,法院需要权衡这是否会导
致公众对学校或法院的不满。
05
高校开除学籍纠纷司法审 判的完善建议
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
1 2 3
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
高校开除学籍纠纷的起因
学生行为违反校规校纪
部分学生因违反学校规定,如作弊、抄袭、旷课等,被学校处以 开除学籍的处罚。
程序不透明
学校在处理学生问题时,未能充分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开除学籍的 原因和依据,导致信息不对称。
缺乏公正性
个别学校存在不公正的开除决定,如因学生家庭背景、社会关系 等因素而做出不公正的处罚。
研究展望
完善法律法规

预防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纠纷的几点思考

预防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纠纷的几点思考
定义务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高校扩招, 高校学生管理面临 一系列的转变, 件如:学生工作的部分管理职能向服务职能 转变, 大学生就业由计划分配向自主择业转变, 固定学制向 弹性学制转变, 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由原来的发放助学金、 困难补助向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转变等等。同时, 近年来 大学生的思想观念、 价值取向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 他们权 利意识在增强, 权利需求在扩大, 一些高校也屡屡作为被告 被其所管理的大学生起诉至法院, 并时常遭遇败诉判决, 使 得高校的管理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这期间学界对高校的 管理模式作出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研究, 但笔者认为, 不管 采用怎样的方式进行管理, 关键还在于先行控制, 即法律纠 纷预防。当然, 这种预防并不意味着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 纷将完全消灭, 而是创造条件减少纠纷发生的几率, 这对于 文化层次较高的高校而言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的。重点应从 以下几方面人手: 一、 理性地认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树立法律 纠纷的防范意识 在当前形势下, 高校管理者必须清醒地认识到, 学校与 学生之间已经不再是一种简单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 系, 而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 应当 将教育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来看待。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复杂的, 理论上的探讨 远没有止境, 前较为统一的认识是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 目 既具有行政法律关系又具有类似服务合同性质的民事法律 关系。我国教育法和学位条例通过法律授权方式, 明确规 定了高等学校对大学生具有的行政管理权。但高校并不是 行政机关, 而是授权性行政主体。也就是说: “ 学校针对教 育行政部门是被管理者, 针对学生及教师在法律、 法规授权 的情况下则又变为管理者, 而在法律、 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 下, 则又处于管理受托人的位置. M1 C] 一方面, 高等学校在学籍管理、 学位授予等方面和学生 之间形成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一方具有强制执行权 力, 并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产生很大的影响, 因此, 高校必 须依法行政。因为只有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才是合法的, 超出范围就要承担行为无效及必要的法律贵任的后果。另 一方面, 在学生自 愿交量的话, 讼事的增加将不

论普通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纠纷及解决对策

论普通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纠纷及解决对策

章中公 布的奖学金 比例及金额 ; 些高校没有 经过权威 部门 一
的 同 意 而 向 学 生 “ 收 费 ” 提 高 为学 生 提 供 的生 活 用 品 的 乱 或 价 格 ; 些 高 校 强 制 要 求 学 生 购买 不 必 要 或 高 于 市 场 价 的 教 一 材 等 ; 些 高 校 扣 发 或 擅 自动 用 学 生 奖 学 金 、 学 金 ; 些 高 一 助 一 校过 于限制学生对教学仪器 、 教学 设 备 、 生 宿舍 、 书 资 料 学 图
间的纠纷 不断。纠纷 的产 生是 因为相关法律 法规 不 完善 , 高校 与 学生关 系模 糊, 管理者 法律 意识 薄弱 , 管理 工作 存在程序 瑕
疵 。要 改 变 目前 高校 和 学 生 关 系现 状 , 实保 障 和 维护 学 生 的 权 益 , 家 必 须 完善 相 关 法律 法 规 , 切 国 管理 者 必 须 正 确 行 使 自己 的 自主 管理 权 , 化 正 当的 管 理 程 序 。 强 [ 关键 词 ] 学生 管 理 ; 法律 纠 纷 ; 决对 策 解
除“ 法同居 ” 非 的学 生 。 其 二 , 校 将 学 生 考 试 成 绩 、 合 素 高 综

高 校 学 生 管 理 中的 法 律 纠纷
( )高 校 学生 实体 性 权 利 受到 侵 害 纠 纷 一 1 学 生 受教 育权 侵 害 纠纷 。根 据 《 育 法 》 《 通 高 等 . 教 及 普
质测评 成绩 公之于众 , 将对 学生 的处 分决定 公开 张贴 , 而 从
构 成对 学生 名 誉 权 、 私 权 的 侵 犯 。 其 三 , 的 高 校 为 掌 握 隐 有 有 关学 生情 况从 而 便 于 管 理 , 校 园 内 安 装 摄 像 头 , 拍 摄 在 将

高校与学生纠纷问题研究

高校与学生纠纷问题研究

高校与学生纠纷问题研究作者:廖丽君彭俊洪慧乔少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3期摘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与学生之间产生的各种纠纷呈现出上升趋势。

不断发生的纠纷和出现的诉讼浪潮,迫切需要完善校内校外的各种救济制度,校内的救济制度主要有:学生申诉制度。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和司法介入高校管理行为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要想实现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及和谐校园、和谐社会的构建,其仍需从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立法层次、组织程序构建及校外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高校高校学生纠纷救济途径基金项目: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

作者简介:廖丽君,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2007级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彭俊,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教育法学、刑事法学;洪慧、乔少辉,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2007级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072-02一、高校与学生纠纷现状从1998年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豍开始,到1999年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豎,再到2006年,沈阳航院劝退78名大学生案豏,以及2009年,丁岩诉沈阳建筑大学案豐等反映出学生因不服学校处分而状告高校已成一种普见的社会现象,这也间接反映出高校处分制度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从我们对桂林几所高校的调查中发现:60%的高校学生对学校的管理制度所持的态度为一般,24%的高校学生对学校的管理制度不满,仅有15%的高校学生对学校的管理制度较为满意。

学生对学校的很多管理、服务部门,如学工处、后勤处、保卫处、公寓科等所持态度也较为一般,但对于一些未涉及根本权益的问题学生大多是通过向相关人员反映或在校园网络上揭露、发泄来表达自己的对学校管理的不满及要求,未起大的冲突;而对于一些关乎学生身份、学籍,大的人身、财产权益等问题,如取消学位证、开除学籍、学校设施的不完善造成学生的人身财产损失及学校治安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盗窃、行凶伤人等,学生就会积极寻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认真地跟有关部门交涉,这也说明学生对我国法律是信任的。

对地方院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几点思考

对地方院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几点思考

生 的法定监护人 、 委托监护 人) 间的关系 , 之 尤其是它们之 间 的民 校 管理 模式 间 的不 能兼 容 。近 日某 高校一 学生 因违反 学校禁 止 事法 律关系 的研究 与分析 , 对指 导处理 学生伤害 事故 、 生行为 下 河游泳 的强制规 定与 同学 结伴游泳而 导致溺水 身亡 , 家属与 学 其
屡 作为被 告被其 所管 理 的学生起 诉至 法院 ,并时 常遭遇败 诉判 势蔓延 , 给学校 造成 难以预 期的损 失。
决, 重重尴尬 更是 让地方 院校 的管理遇 到前所 未有 的挑 战 。

现在 的 大学生基本 上是 独生子 女, 大学生 多是 8 、O后 , O9 父
母 的宠 溺 , 自小 的 自我 优越感 导致进 入大 学 的他们 自我意识 极
事件 、 学生 与学校 之间发 生争议纠 纷、 学校侵 犯学生合法 权益 , 以
学校之 间的 民事法律 纠纷 围绕 “ 学校 的规 定能否抹 杀法律上 关于 学 校管理 义务 的相关规 定” 而争 论不休 。近 期网络 、 纸等 各媒 报
及在 学生管 理过程 中发 生争议 的解 决方 式方面 有重要 的意义 。
让学校 没有 时间来 调整 和改 变管理 者 的身份 。扩招 导致地 方院 投河 的方式 结束 了 自己生命 , 学校和家 属留下 了无 尽的纠纷 和 给
校教师 与学 生的关 系慢慢疏 远 。 扩招 前 , 学的学 生规模相 对较 伤 害 。 大 过于 敏感 、 理素质 不过硬 等因素 导致 了学校 管理模 式与 心 小, 而且几 乎所有 的课程都 是小班 上课每班 人数不超 过 3 , O人 师 学 生承载 能力之 间的矛 盾一触 发 。
在这 个变化 中, 地方 院校也在不 断地调整 管理理念和 方式 以适应 显 , 制度 管理 也过于趋 于严格 , 学校 的气 氛呈 现 出越 来越 多的强 日趋 变化 的形势 , 与此 同时大学 生个性方 面的发展和 张扬 使得他 制 性 , 大地 压制 了学生的 自由 自主 意识和 日常活 动 , 极 为学 校与 们 普遍具 备极 强的 自主意 识和权 利意 识 。一 些地方 院校 更是屡 学生之 间 的矛盾冲突 埋下 了火种 , 旦矛盾激 化 , 会 以燎 原之 一 便

浅析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

浅析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


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
高 校 与大 学生 构成 的法 律 关系 的 性质 , 接 影 响高 校对 大 学生 承 认 高校具 有民事 主体 的 资格 ,即不排 除公立 高校 与学生 发生 民事 直 的管理 方 式 、大学 生在 高校 学 习 、生活 中的权 利 与义 务 , 响 学生 法 律关 系的可 能性 ,这 为 区分 特 别权 力 关系与 民事法律 关 系创 造 了 影 参 与学校 管 理 的程度 , 至 决定 了 有关侵 害 学 生权 益 事件 的 诉讼 可 条件 。 甚 能性 、司法 审查 的范 围 、解 决方 式等诸 方面 的问题 。 高校与 大学 生 法律 关系 主要有特 别权 力关系与 民事 、行政双 重关 系。 1高校 学生 管理 中的特别权 力关 系 2准确定位 公 立高校 与学生 之间 的诸种法律 关系
高 校 与大 学生 之 间 的法律 关 系 , 际上 就是 高 校 与大 学 生之 间 等均 属 民事 关系 。 实
的权利 和义 务 关 系。就 高校 和 学生 这对 特 别 的法 律 主体 而言 , 它通
常 更 多地表 现 为高 校权 力与 学 生权 利之 间的 矛盾 关 系, 其核心 是 学
生 的权利 。
失去 维权 的原始 色彩 。 改变学 生会 的运作模 式或 者另建 学生代 表大
( 出于 教育 的 目的和学校 内部管理 的 需要 , 有权 自行 制 会作 为维护 学生权 益 的机构 ,凡是 有 关学生 切身权益 的 问题 由学 生 3) 学校
定规 则行使 惩 戒权 , 即使像 停 课 、退 学等 会 给学 生 个人 带 来 重大 影 代 表大 会集体 决定 ,其 中涉及 特 别权 力关系 的 ,在征 得学代 会意 见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的混合性法律关系(07级刑诉专业研究生解馥瑜)摘要: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和教育纠纷案件的不断涌现,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已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之一,产生了不同的观点,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等。

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的混合性法律关系的,因为学生在校的角色不同就会形成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学校;大学生;混合性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最近几年,各地都有高校与学生就毕业证发放、学位的授予、开除学籍等问题发生法律纠纷,例如:刘燕文诉北大拒授学位案,王青松诉北科大侵权案等,这些法律纠纷的发生致使学界对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因为它们之间法律性质不明确的话,会导致法院在受理此类纠纷时很棘手,到底是以民事案件受理还是行政案件受理,这都有待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明确界定。

虽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法院都以行政诉讼案受理了,但是国家并没有以法律形式确定该法律关系就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这必然会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很有可能维权无门,得不到应有的救济。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广泛的探讨。

一、我国学术界关于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的研究现状(一)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这种观点首先在理论上否认高校有行政主体资格,认为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

苏万寿认为:“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关系。

这个合同关系,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知识教育合同关系;第二,学校与受教育者的法律地位平等;第三,学校与受教育者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①在实践中,学校与学生之间经常表现为教育与受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且学校的规章制度有明显的单方性、强制性、权威性,显然,学校与学生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有违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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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园地
高校 与学生法律 纠纷研 究
董 巍 吴斌 ( 理工学 四川 院)
摘要: 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研 究与分析 , 对指导处理学
招生等普遍缺乏透 明度。 尤其是招生方面, 透明度更低。 现在高考录
生伤害事故 、 学生行为事件、 学生与学校之间发生争议纠纷、 学校侵犯学生 取招生 , 一般采用 网上录取 的方式, 少了腐败的机会。但对于研 究 减 合法权益 ,以及在学生 管理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处理办法都具 有非常重要的 生招生 , 按照《 高等教育法》 1 第 9条的规定 , 硕士 、 士、 博 研究生取得 意义。 入 学 资格 所 要 求标 准 ” 经 。 合 , 关键词: 高校 学生 法律 纠纷 但 对 于 有数 个 上 了 分数 线 的 “ 格 者 ” 否 必 须 按 名 次 录取 的 问 题 合 是 O 引言
1大 学 生诉 高 校 的原 因
随着近年来社会信 息网络化 、 思想文化 多元化 、 高等教育大众 化的快速发展 , 特别是高校数量 、 规模 方面急剧扩张使高等教育结 构 、 量 及 社 会 效 益 面 临 空前 的压 力和 冲 击 , 接 关 涉 高 校 的安 全 质 直 稳定大局 , 甚至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 中, 其 学生作为传统 的受教育、 被管理对象向学校 的学习主体 、 服务对象和工作 中心的 认识转变 , 学生 的法治意识和权利观念 的觉醒, 特别是高校校 园社 会化 与学 生工 作行 政 化 之 间 矛 盾 的加 剧 使 得 大 学 生 往 往 成 为 影 响
却没有规定。于是 , 出现 了在考研 、 便 尤其是考博时 , 同导师的“ 关 系” 极为重要的情 况。 究生招生同样属于国家教育体制序列 , 研 研究 诉 因涉及学校工作领域和环节越来越多、 起诉动机越来越复杂即为 生 培养 占用 的 也是 国 家 的 资 源 , 此 , 所 有 的考 生 来讲 , 会 应 该 因 对 机 明证。因此 , 如何顺应时代需要按照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律优化资源 是平等的, 都应择优录取。 配置, 如何在学生工作中坚持依法治校 与人文关怀和 心理疏导有机 2 防治 高 校 与学 生 法 律 纠纷 的 对 策与 建议 结合 , 如何通过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使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走上科学 不断发生 的高校 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 纷案件 已经给高校 的管 决策和民主管理为基础 的法治化轨道 以实现长治久安 , 已经成为 这 理带来挑战, 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学校管理 的效率。正确界定高 当前高校工作 中的亟待解决的事关全局的大事。 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 采取合理有效 的措施防治纠纷 , 当务 是 近年来以在校生为当事人一方的大学生诉高校 案越来越频繁、
有并行使着国家法律授予 的公共管理职权。尤其在 当前的高校治理 中, 高校与学生仍处于地位不对等的行政关系 , 高校对学生享有概 括性的支配权 ,不需要特别的法律根据就可以对学生作 出惩戒 , 学 高校 安全 稳 定 的最 重 要 、 活 跃 也 是最 具 破 坏 性 因素 。正 是 基 于 以 最 生若对惩戒不服 , 不知道如何 申诉或根本就 申诉无门 , 实际上导 这 上现象的存在 , 才会频频上演大学生诉高校一幕。结合 以上现象与 致学校成为一块在法治国家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领域 , 这有悖 法治 高校被诉 的情况可 以看出我国高校管理 中普遍存在 以下几个 问题。 原则。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 关系, 近几年在我国理论界至少 11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不足 形式上,立法结构不健全 , . 从 有以下几点一致性 . 第一 , 高校对 学生实施 的处分权是基于公法上 横向结构看, 其覆盖范 围不全面 , 一些在学生管理中急需的学生的管 的规定 , 一种具有管理性质 的准公权力 , 是 而不是基 于意思 自治 的 理法律法规尚未制定 , 如保障学生具体权利的法律缺位。 从纵向结构 平等契约关系 , 因处分行 为而产生的法律关 系, 可以视 为一种特殊 看, 学生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应是内容和谐、 结构严谨 、 次分明、 层 规范 行政法律关系 : 第二 , 基于高校 与学生的关系是 一种特殊 的行政法 明确的体 系,可是 目前我 国呈现出发学生管理法律法规个层次间混 律关系, 这种行政法律关 系应 当接受司法审查 , 因此高校 也相应地 乱 、 互矛 盾 、 相 中央 立 法 的滞 后 阻碍 地 方 立 法 的 发展 , 方立 法 的缺 地 成 为 行政 主 体 , 纳 入 行 政 法范 畴 ; 三 , 应 第 由于 高 校 与 学生 的关 系是 位又牵制 中央立法的发展 的状况。内容上 , 重实体而轻程序 , 当我们 种特殊 的行政法律关系, 因此司法审查对高校的介入仍应是有限 审视我国高校 的制度框架 ,却很难发现对学生权利保障的程序性规 的, 不是 所 有 的 高校 纠 纷 都 可 以被 法 院 受 理 。 明确 高 校 与学 生 之 间 定。缺乏正当程序的规定 , 力救济途径就显得非常模糊。 权 学校 才可 以正确估计其所作出的某些处分可能要承担 1 高校 行 政 管理 思 想 陈 旧 由于 计 划经 济 年 代 行 政 管 理 的 思 的法律关系, - 2 的后 果 , 而调 整 管理 学生 的方 法。 从 维 尚 未 改 变 , 到 目前 为 止 , 当 一部 分高 校 的 工作 人 员 在 对 待 学 直 相 22加强对高等学校行使办学权 的监督 首先,加强政府及其 _ 生 管理 的 问题 上 往 往将 学 生 当成 受教 育 的 客体 , 本 不尊 重 学 生 的 根 教育主管部 门对高校 的监督和指导。我国《 高等教育法》 1 第 3条及 权利 与人格 。 第 1 的规 定 确 认 了政 府 是 高校 的监 督 机 关 ,有 权 在 法律 规 定 的 4条 1 . 3高校在管理过程中缺 乏程序观念 例如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 而 学 案 中 ,学校 当初 对 田永 的处 分 决定 并 未 直 接送 到 田永 的 手 中 , 亦 范 围 内对 高校 的 活动 进 行 监督 。 高校 又 是 一个 以知识 为 核 心 的学 未告 知 其 申辩 、 申诉 的权 利 。 如 黄 渊虎 诉 武 汉大 学 案 中 , 再 当初 武 汉 术组织 ,其职能的实现依赖于 自由的学术氛围和相应 的保障制度。 因 此 ,政府 对 高 等 学校 的 管理 方式 应 该 以法 治 化 和 民 主化 为基 础 , 大学因黄渊虎政审不合格作出不予录取让其跟读 的决定时 , 亦并未
之 急。
21正确界定高校 与学生 的法律关系 高等学校 与学生之间是 , 什么法律 关系, 不仅是教育 界的一个基 本理论 问题 , 也是法学界研 究的一个新课题 ,同时也是防治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纠纷的前提。 长期以来 , 国高等学校被定位为事业单位 , 我 但实际上 , 高校确 实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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