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名词解析(7)
民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3.民事主体: 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民事权利: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是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 是类型化了的利益或者说是利益和力量的结合。
6.民事义务: 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
7.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8.物:指存在于人身之外, 为人力所能支配而且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财产。
9.民事法律事实: 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财产权: 指的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
11.人身权:指的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 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12.支配权:指直接支配客体, 并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
13.请求权: 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一方要求他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14.抗辩权: 指对抗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15.形成权: 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又称为能为权、变动权等。
16.绝对权: 指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 即可以实现, 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又称为对世权。
17.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 权利人只能对抗特定义务人的权利。
又称为对人权。
18.主权利: 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 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也称为独存权。
19.从权利: 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20.既得权: 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 一般权利都是既得权。
21.期待权: 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 而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知识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七十七)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知识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七十七)1、单选题甲未经授权以乙的名义订立合同,该合同的性质为_____。
A: 绝对无效合同B: 相对无效合同C: 效力待定合同D: 无权代理合同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C。
解析: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而有待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在乙追认之前,合同既不是生效的也不是无效的。
C正确。
A、B明显错误。
主要是D项,本题也是一种无权代理合同,在某种程度上D项也是正确的。
但是无权代理合同不一定无效,本题的主旨是考察合同的效力问题。
所以D项应当排除。
2、多选题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哪些人民法院有管辖权?_____A: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B: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C: 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D: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参考答案: AD本题解释:A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本题应选AD。
3、多选题根据我国《合同法》,以下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表述错误的是_____A: 特定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后即由买受人承担B: 在途货物的风险自合同成立后即转移给买受人C: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自交付给买受人后风险转移给买受人D: 在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拒绝受领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参考答案: ABCD本题解释:【答案】ABCD。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知A项说法不正确。
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B项缺少限定条件。
根据第141条第1款规定: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自己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平等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自愿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他人干涉。
公平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有损他人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欺骗他人,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公序良俗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人身关系:指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财产关系:指基于财产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合同关系:指基于合意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其他民事关系:如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
民事主体制度: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它们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物权制度:规定了物权的种类、性质、取得、变更和消灭等。
债权制度:规定了债的种类、发生原因、效力等。
继承制度: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等。
婚姻家庭制度:规定了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家庭关系、收养等。
知识产权制度: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种类、取得、保护等。
地理常识是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必备的一项知识,它涉及到我们的出行、气候、自然环境、人文景观等多个方面。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一些基础的地理常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我们生活的世界。
地球是一个椭球形的天体,它的赤道略鼓,两极稍扁。
地球的平均半径约为6371公里,周长约为公里。
地球表面的总面积约为1亿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约为4872亿平方公里,海洋面积约为6118亿平方公里。
民法名词加简答
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发的总称。
2、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3.正当防卫:是指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
4、紧急避险:是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急迫的危险所做的行为。
5、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6、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
7、合伙:是指二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
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里的事业包括多种行业,可以是营利性事务,也可以是非营利性事务,8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0、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11、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12、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13、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制度的核心。
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
1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5、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
16:、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相互间应当给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将这种相邻人间的关系用权利义务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相邻关系。
民法名词解释(总论部分)
第一章(10)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典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例系统编纂的民事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3、民法学狭义的民法学是以阐明现行民法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又称民法解释学;广义的民法学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等。
4、民商分立民商分立是将民法和商法分开,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既有民法典,又有商法典。
5、民商合一民商合一是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其表现形式是只有民法典,没有商法典。
6、财产狭义的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广义的财产(又称总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力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券和债务,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7、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8、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9、亲属权亲属权是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权利。
10、习惯作为民法渊源的习惯,是指习惯法,是经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赋予其民法规范效力的习惯。
第二章(5)1、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始终的根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民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指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中的作用。
3、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4、公平公平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
5、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第三章(48)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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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法定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合法性。
包括:①标的合法;②在法律对某些行为有特别要求的,必须满足该要求时,民事法律行为方能有效。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
4、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组成部分,并且用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存续的时间。
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类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来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6、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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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
3、私权神圣,是指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及权力的侵犯,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
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
5、逻辑解释也称论理解释,即超越法条文字,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结合立法目的、法律原则、法律体系、司法宗旨等,最大限度地探明法律规范之真意,达到准确适用法律之目的。
6、民法的基本原则——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7、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8、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
它是私法自治理念的核心。
9、约定优先。
指民法规范对民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没有规定而当事人有约定,或民法有规定但又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约定的条款优先于法定条款适用。
10、自己责任。
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后果自己承担,自负其责。
11、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12、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
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13、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14、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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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
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所依,是主体交往的基石和利益所在。
故没有客体,便无从发生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三类。
1.物。
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能够被人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民法上的物虽具有物理属性,但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不同,要求有可支配性、存在性和效用性。
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与物有密切联系,有的以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有的虽以行为为客体,但仍以物为利益体现,如交付物的买卖合同。
2.行为。
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
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人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文学、艺术、科技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是智力成果的载体,而是载体上的信息,载体本身属物权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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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汇总资料讲解
民法名词解释汇总精品文档第一编民法总论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3.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5.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6.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权利。
8.相对权,指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9.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0.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在的权利。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精品文档12.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13.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权利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14.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以行使的权利。
15.主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16.从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17.私力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8.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19.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的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20.民事义务,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资料试题及答案打印版
试题1:民法不保护下列主体的权益()。
A: 公民的合法权益 B: 私人的合法权益C: 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D: 不当得利答案: D试题2:甲、乙两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甲按约给付对方4万元定金后,乙企业违约。
甲企业依法有权要求乙企业给付()。
A: 2万元 B: 4万元C: 8万元 D: 6万元答案: C试题3:王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王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哪一原则?()A: 自愿原则 B: 诚实信用原则C: 等价有偿原则 D: 公平原则答案: B试题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除纯获利益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合同外的合同,应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
A: 十五日/追认 B: 三十日/拒绝追认C: 三十日/追认 D: 十五日/拒绝追认答案: B试题5:有关专利权的期限,错误的说法是()。
A: 专利权的期限即专利的有效期限 B: 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C: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 D: 专利权均有申请日,即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之日起算答案: C试题6:有关知识产权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在我国,知识产权是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以及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名称 B: 知识产权的“知识”是指人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这种成果无须具有为人所感知的客观形式C: “知识产权”是外来语D: “知识产权”概念、涵义由法律直接规定答案: B试题7: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A: 二个月 B: 三个月C: 六个月 D: 十二个月答案: C试题8:诉讼时效属于()。
A: 消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B: 消灭实体权利C: 消灭时效 D: 起诉时效答案: C试题9: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下来的继承是()。
民法名词解释
民事法律关系 定义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 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 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主 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 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 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 事义务的人。
02
法人
法人
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 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组织。
法定代表人
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 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 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 事长等)。
法人的财产
是指法人所拥有的财产,是法 人进行民事活动和对外承担民 事责任的物质基础。
非法人组织
担保物权
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了实现 债权而担保债物履行的权利, 如抵押权、质权等。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用益物权
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 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等。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
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
包括抵押权、质权、留 置权等。
占有权
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占 有的权利,如承租人对
租赁物的占有权。
民事主体
自然人
80%
自然人
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 格的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
100%
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80%
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 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责任的种类
总结词
民事责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第二篇第四章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法律 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 ,商品经济关系是其主要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上的“财产”,通常指的是金钱、财物以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平等性质,其一般特点是:(1)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2)当 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自身密切相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 产生。人身关系中的人格关系,是主体基于姓名、名称、生命、健康、肖像、名誉、荣誉 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家庭、 血缘、婚姻、亲属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配偶关系等。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非财产性质。(2)与特定人自身不可分离。(3) 平等性质。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 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 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 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 3.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等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除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取得一项权利应当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在造成他 方损害的时候,应当等价有偿。 4.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 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 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5.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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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汇总1. 民法: 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人身关系: 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 体现的是人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 财产关系: 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 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的渊源: 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5. 商法:又称商事法, 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 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 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制定法: 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8、民事单行法: 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9、习惯法: 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者安排的习惯。
10、民事法律关系: 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 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1. 法律事实: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 包括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实(前者为法律行为, 后者为非法律行为)。
12. 民事法律事实:民法的基本概念, 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亦即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
13. 民法的基本原则: 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14. 民法的强行性规定: 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遵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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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名词解析(7)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国有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采矿权,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权利。
三、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取得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四、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五、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或单位依据承包合同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有土地依法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六、加害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八、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为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九、附随义务,是指化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一、物权,指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是以物为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三、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
四、物权公示制度,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五、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六、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八、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共同所有。
九、家庭共有,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