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验资风险及实务絮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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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增资扩股运作实践及问题探析

国有企业增资扩股运作实践及问题探析

国有企业增资扩股运作实践及问题探析2012年7月16日来源:《产权导刊》邵健、黄磊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项目操作实践,对增资扩股项目运作进行深入分析,并对实务操作中资本溢价如何处理、引进多家投资方是否要求同股同价等业界争议的热点提出看法。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在产权交易平台日趋完善下,众多国有企业相继借助产权市场的融资平台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实施企业改制。

一方面通过产权市场的市场化运作择优选择投资者,进一步规范了企业改制行为,另一方面通过产权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助力股权升值,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1、增资扩股概念及产权交易机构可操作的业务范围增资扩股是指企业通过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等方式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资本金的行为。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均纳入公开发行的范畴,并明令禁止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发布信息方式实施增资扩股行为的属于公开发行,应经证监会核准后,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为规避交易风险,确保交易的合法性,结合《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产权交易市场可操作的增资扩股项目应控制在国企改制中涉及的增资扩股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扩股范围内。

2、增资扩股进场交易的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国企改制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家从制度上加以防范,为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提供了制度保障,避免增资扩股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缺口。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验资问题及风险防范

验资问题及风险防范

在会计实务中 , 有的企业为办理银行信用等级或银行贷款 , 对其拥 有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 申请评估, 同时将评估结果的增值部分计人了资 本公积科 目, 随后做转增实收资本的会计处理并 申请 验资。有人 认为 , 该资产确实已发生增值 , 属于企业现有 资产 实际价值的一部分 , 可以对 企业以评估增值转增实收资本办理增资验资业务。这种观 点是错误 的,
财 政 经 济 出版 社 ,0 1 20 .
[] 2 刘航宇. 关于注册会计 师验 资业务 的几个 问题 [ B O ] 中华 E/L.
财 会 网.
者误解有关会计信息 。
我 国资产 评 估 会 计 处理 有 关 规定 指 出 , 产评 估 会 计 处 理 应 以评 估 资
[] 继仲 , 3包 叶进春. 资业务中使用资产 评估报告 的探 讨[ ] 中 验 J.
验 资 问题 及风 险 防范
金冰树
陆 瑞新
南 昌理 工学院
南 昌大 学科 技 学 院

【 要】 摘 在公司成立或变更过程 中, 资是一个很 重要的程序 , 验 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的验证 , 它对一个企业的信 用起着关键 的作用。 【 关键词 】 验资 问题 风 险防范
中图 分类 号 :2 5 文 献 标 识码 : 文 章 编 号 :0 9— 0 7 2 1 )4— 0 8一 l F7 A 10 4 6 (0 0 0 0 1 O
验资, 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 , 照中国注册 会计师审计准 按 则的要求, 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 资本及实收资本 的 变更情况进行审验, 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 、 资 风 险 防 范 验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熟悉验资 中存在 的问题或不足以严谨的工 作态度和较强的执业判定能力办理验资业 务, 规范执业, 控制和防范验 资签证风险 。验资机构及其注册会计师应 当重点做好 以下几方面工作: ( 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能力与职责 , 一) 是减少验资诉讼 、 促进注册 会计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市场经济条件下, 各种 中介机构如何各司 其职, 协调工作 , 成为一个新 的课题。实际上, 股份公 司设立并发行股票 的过程就是各种 中 介机构如何各司其职 、 协调工作的一个典 范。对一般 公 司设立也完全可借鉴 , 即通过企业分别委托或 由注册会计师牵头组 成 专业化的队伍共同从事验资业 务, 资产评估师对 出资人投人的资产出具 评估报告 , 律师对企业设立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 注册会计师对新设公司的实收资本及 相关资产、 负债的真实性 、 合法性出具验资报告 。通过 明确各 中介机构 的职责与分工 , 充分发挥各 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士的专长 , 可能避 免违法 、 尽 虚假 、 欺诈性质的公司成

增资风险控制原则

增资风险控制原则

增资风险控制原则
增资风险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谨慎投资,量力而行:公司在决定增资时,应考虑自身的财务状况,审慎投资,避免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而导致资金链断裂。

2. 全面调查,了解风险:在增资过程中,公司应全面了解投资对象的
经营状况、行业前景等因素,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

3. 评估收益和风险的比例关系:公司在决定增资时,应考虑预期收益
和潜在风险之间的合理比例,以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4. 灵活退出机制:公司应建立灵活的退出机制,以便在适当的时候退
出投资,避免长期投资带来的风险。

5. 政策法规遵守原则:公司在增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的风险。

通过遵循这些原则,公司可以更好地控制增资风险,实现公司的长期
发展目标。

关注增资审验中的六个实务问题

关注增资审验中的六个实务问题

款 , 他应 收款 等 明细 账 , 成 虚 假 增 资 , 注 册会 计 师 带来 册 资 本 , 际 上 可 能 资不 抵 债 。 因此 , 册会 计 师 首 先 应 关 注 其 造 给 实 注
年度 的会计报表是否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司法》规 定 : 公
小 企业 出 资 人 增 资 的 货 币 资 金 ,有 的 取 之 于 其 控 股 子 公 “ 限责任公司 ,股东 以其 出资额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 司 有 司 。 由于 小 企 业 现 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并 未 明 确 规 定 要 合 并 会 计 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足额出资是股 东的责 报 表 , 控 股子 公 司也 不 是 验 资 约 定 书 的 委 托 人 , 册会 计 师 任 ; 按 照 独 立 审 计 准则 的要 求 , 被 审 验单 位 注 册资 本 的实 其 注 而 对 对 被 投 资 人 的 相 关 财 务 状 况 非 常 关 注 ,而 对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收 或 变 更 情 况 进 行 审 验 , 出具 验 资 报 告 ,是 注 册 会 计 师 的责 相关 财 务 状 况 则 关 注 不 够 。 特 别 是 控 股 子 公 司 是 销 售 公 司 的 任。因此 , 注册会计师还 应关 注严重亏损企业净资产状况 , 并 情况 下 , 册会 计 师 对 其 相 关 财 务 状 况 审 计 非 常 费 时费 力 , 注 出 在 验 资 报 告 意 见 段 中明 确 反 映 ,以 规 避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审 验 责
巨 大 审计 风 险 。 二 、 注 控 股 子公 司 的相 关 财 务 状 况 关 五 、 注 严 重 亏 损 企 业 的 净 资产 状 况 关 小 企 业 由于 严 重 亏 损 或 增 资 后 ,导 致 企 业 净 资 产 小 于 注 企 业 章 程 中规 定 的破 产 或 歇 业 清 算 的 情 形 是 否 出 现 ,关 注 上

导致注册会计师验资风险的事项分析

导致注册会计师验资风险的事项分析

导致注册会计师验资风险的事项分析近年来,验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一些事务所为了避免验资带来的风除,尽可能地少做或不做验资业务,但这会导致注册师不能满足验资业务需求的。

为此,我们认为逃避验资业务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提高验资质量,合理规避验资风险。

一、涉及货币出资的事项事项1: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甲、乙、丙、丁分别出资人民币25,000元,各占注册资本的25%。

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即向银行函证,核对函证、银行对账单和进账单是否一致,检查进账单真伪和要素是否完备,并审验了注明投资款10万元的进账单。

事项2: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组建A外商投资公司,注册会计师审验三方投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时,发现一张3月2目的300万元的转账凭证是B公司转入A公司,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转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300万元是B公司欠乙、丙两公司的款项”的证明材料,要求注册会计师把300万元验证为乙、丙两公司对A公司的货币出资。

事项3:注册会计师一进驻被审验单位S公司,S公司就给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完整的验资证据和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出资方甲方货币出资的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以及向银行询证函回国。

事项个甲方以一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并提供了建筑房产的决算书、付款凭证,以及该房屋所占土地的租赁协议,土地租赁期为20年。

分析:虽然造房屋确实为甲方建造,但由于它建在租赁土地上,不能取得土地证,其权属问题容易发生经济纠纷,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甲方以此实物出资。

事项5:甲方以一批抵债收回的存货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不能提供存货的发票,仅提供了某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存货所做的评估报告。

分析:由于存货价值、存在性和权属的变动性大,因此以存货投资的验证本身风硷性大,初果被审验单位原合同、章程中没有规定以存货作为出资,被审验单位只是为了凑够足额出资而准备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货出资,这时在没有购买存货的发票表明存货的归属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最好不要确认此存货投资。

企业注册验资报告风险

企业注册验资报告风险

企业注册验资报告风险一、引言企业注册验资报告是企业在注册成立之前,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的一份资金证明文件。

该报告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企业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以满足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然而,在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风险和隐患。

本文将对企业注册验资报告编制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分析和阐述,并提供一些建议,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和应对这些风险。

二、风险分析1.资金数据准确性风险在编制注册验资报告时,企业需要提供准确的资金数据,包括资金来源、金额、时间等。

然而,由于人为因素、会计错误或其他原因,资金数据可能存在错误或不准确的情况。

这可能导致注册验资报告的不真实性,进而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合法性。

2.验资报告审核不严谨风险注册验资报告的审核过程需要专业人士的参与,他们负责核实和审查报告中的数据和信息。

然而,如果审核人员缺乏经验或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可能会导致对报告的审核不严谨。

这可能会产生虚假报告、严重的漏洞或错误的信息,从而使报告失去真实性和可信度。

3.资金来源合法性风险企业注册验资报告要求明确资金的来源,包括股东出资、借款、投资等。

如果资金来源存在非法渠道,如黑钱、洗钱等,可能导致报告的失真和违法行为。

此外,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也涉及到税务和监管等方面的问题,如果企业不能提供合法的资金来源证明,可能会面临罚款、处罚甚至被注销的风险。

三、应对策略1.做好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风险控制和规范流程等,以确保资金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和偏差。

2.寻求专业帮助企业在编制注册验资报告时,可以寻求专业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的帮助和咨询。

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企业提供准确和合法的资金证明文件。

3.加强人员培训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人员和审核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对注册验资报告编制要求的理解、审核程序的规范和法律法规的更新等。

验资业务的风险与防范

验资业务的风险与防范

验资业务的风险与防范作者:黄文凤傅国林来源:《财会学习》2013年第01期引言验资业务作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定鉴证业务之一,既是会计师事务所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事务所业务实现多元化经营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受多种原因影响,验资一直是事务所的“鸡肋”业务,其风险与收入存在不对等性。

作为理性经济人,在实际业务中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对验资业务采取回避态度。

为了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对验资实务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并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

一、验资业务相关概述(一)验资业务概述验资作为一项鉴证业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活动,尤其在信用环境不发达的经济体系中,在企业设立时具有重要的欺诈防范功能(而在美国或其他信用高度发达的经济环境中,验资业务没有存在的基础)。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规定,“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作为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文件,供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通过注册会计师的审验业务,对于虚假出资活动具有一定程度的清洗、隔离作用。

但由于验资报告自身固有的缺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三十四条规定,“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对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

委托人、被审验单位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在具体实务中,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

而本文所要探讨的是企业设立验资过程中的风险与对策。

(二)验资风险与主要成因验资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存在不恰当意见而可能带来的损失和危害。

根据投资收益理论,理性经济人在进行某项业务活动时,要求风险与收益具有对等性,否则投资者将采取不作为的态度。

但由于验资业务的特有属性与复杂性,使得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收入与其所承担的验资风险具有较大的差异性。

验资业务的风险与防范

验资业务的风险与防范

验资业务的风险与防范验资作为注册会计师的一项特殊审计业务是目前一些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收入来源。

面对注册会计师涉及验资业务的诉讼案件的逐渐增多,有些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此项特殊审计业务采取了回避的办法,即拒绝出具验资报告。

笔者认为,回避不是明智之举,因为拒绝出具真实的验资报告既减少了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又有损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形象。

在此,笔者列举在实际工作遇到的一些验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与同仁共勉。

验资业务风险的类型1. 由某些中介机构联系的验资业务目前,市场泛滥成灾的“皮包公司”及其虚假投资行为很多就是这些中介机构协同作战的杰作。

他们联系验资业务的最大目的是为了完成代投资及代办企业工商注册等代理业务,从而获取非法的巨额代理费收入。

不管是投资人签发的出资协议、投资者出资申明(承诺/确认)书等法律性文件,还是银行或其他单位出具的出资证明材料,可能就是由这些中介机构代办甚至是伪造的。

尤其是要警惕的是,这些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大都具有一定的会计、审计、投资、金融、外贸等业务知识,对会计师事务所承办验资业务的操作规程和专业要求比较熟悉,而且有中介机构提供资金、金融机构提供伪证掩护,因此,其欺诈带有很大的隐蔽性。

2. 涉嫌“炒单”人员联系的验资业务“炒单”是指具有一定业务关系网的人员将其承揽的业务转交给某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

“炒单”人员有两种:一种是不在任何单位就职的自由职业人士;另一种是为谋取第二份收入的第二职业人士。

“炒单”人员通常不能提供其代表委托单位的有效证明文件,有时一次带来两单以上的验资业务,有时则是一个人先后代表不同的单位联系验资业务。

广义的“炒单”又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只拉单不作业务,“炒单”人员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收取佣金、回扣;另一种是业务做完后交给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出报告,“炒单”人员与会计师事务所分成。

3. 在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经常跳槽的业务人员所联系的验资业务经常跳槽的部分业务人员可能存在职业操守问题,特别是刚从被撤销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流出来的业务人员,其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更值得怀疑,他们常常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顾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声誉和业务质量。

增资验资风险及实务絮谈

增资验资风险及实务絮谈
底稿 。 2取 得 被 审 计 单 位 自最 近一 期 的资 产 负 债 表 日至验 .
本 时 , 企 业 就 可 能 以 其 自有 资 产 或 第 三 人 资 产 假 充 投 资 资 产 提 供 审 验 , 以 购 买 行 为 冒充 接 受 投 资 行 为 , 或 而
对 这 类 行 为 的 识 别 和确 认 难 度 都 较 大 。 2 投 资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审 验 企 业 增 资 的合 法 性 , . 是 变 更 验 资 的另一 个 重 点 , 于 债 转 股 、 积 金 转 股 等 审 对 公
有 所 不 同 ,但 由 于抽 回 投 资 一 般 多 采 用 货 币 资 金 付 出 方 式 , 方 面 表 现 以往 货 币 资 金 ( 款 ) 减 少 , 一 方 一 存 的 另
面 表 现 为 应 收 款 项 的增 加 。因此 在 审 验 以 现 金 出 资 、 查
验 资 ,是 对 被 审 验 单 位 已接 受 投 资 资 产 的 检 查 确 认 。因此 , 审 验 人 员 观 察 、 盘 实物 时 , 资 的 实 物 资 待 监 投 产 应 均 已 交 付 给 被 审 验 单 位 ,且 按 规 定 应 作 产 权 过 户 的 , 已依 法 办 理 完 毕 。 均 实 物 资 产 的作 价 ,则 以实 物 资 产 出 资 明 细 表 配 以 评 估 机 构 的评 估 报 告 为 审 验 证 据 。
验 则 更 侧 重 于 合 法 性 。 现行 法 律 、 规 规 定 : 1 分 期 按 法 ( )
出 资 的 非 首 次 出 资 , 依 据 为 公 司 章 程 。 ( 有 限 责 任 其 2) 公 司 增 资 扩 股 , 本 企 业 股 东 会 审 议 批 准 , 《 司法 》 经 按 公 第 19条 规 定 执 行 。 (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发 行 新 股 , 照 7 3) 按

验资风险与对策

验资风险与对策

验资风险与对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对企业资本进行验证作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之一。

然而近几年来,由于人们对注册资本和验资报告作用的夸大、扭曲,甚至以注册资本信用代替商业信用,致使注册会计师由于出具验资报告而被诉诸法庭的案件日益增多。

面对这种情况,注册会计师如何认识验资风险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论述。

一、验资背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经济和法律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的组织形式、投资主体及出资方式呈多元化趋势。

由于我国目前的投资主体包括国家、法人、个人和外商,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使企业产权关系日趋复杂,而产权关系的构成,又是企业经营决策权、收益分配权的基础,从而使注册会计师在验资业务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由于受验资固有的局限性及注册会计师的职权限制,验资报告只能合理地保证已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

因为如果出资者与被审验单位恶意作弊或与有关机构通同作弊,提供注册会计师不能识别的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况,即使注册会计师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验资业务,也可能得出不适当的审验结论,导致所发表的审验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同时,验资报告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不能作为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保证。

二、验资风险的形成原因所谓验资风险就是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申报的、但实际上不存在或并不为企业所拥有的“实收资本”提供不正确的验证意见而导致会计师事务所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可能性以及注册会计师需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导致验资风险的因素有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方面。

(一)主观因素1、验资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一般来讲,验资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越强,其验资业务所带来的验资风险越低。

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

就设立验资而言,除了用实物和无形资产出资的,要获得评估证明及产权证明,同时还要判断投入非货币资产的优良性和有效性,需要验资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胜任能力外,货币资金出资的验证相对较简单。

验资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验资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验资风险的防范与化解验资风险是注册师出具验资报告存在不恰当意见的可能性。

注册会计师应对验资风险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一、产生验资风险的因素㈠因素。

⑴“两会”联合前的执业标准与现行验资实务公告不同一。

审计事务所主要执行《审计工作规程》和《注册审计师验资规则》,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两者与现行验资实务公告有一定差异。

⑴现行《会计准则》与改革前财会制度的会计有较大差异。

两种差异对验资实务产生不同程度。

如部分验资职员仍还以“验资担保书”作为实收资本确认。

另外,以前出具的验资报告仍潜伏着诉讼的可能。

㈡环境因素。

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与要求不适应。

⑴从体制上讲,大多数事务所尚未独立,基本上都有一个能主宰事务所人、财、物的行政主管机关。

⑴很多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不太了解,验资时向注册会计师提出不公道要求,责难注册会计师。

㈢素质因素。

⑴业务素质。

验资业务接触的范围广,情况复杂,特别是目前我国经济正处在转轨时期,很多经济现象尚无明确规定,给验资业务带来了一定难度,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直接影响验资的风险。

⑴道德素质。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好坏是直接影响验资风险的重要因素,如受利益驱使故意出具虚假不实验资报告。

㈣客户因素。

⑴委托者的品质。

如委托者有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未能发现。

⑴被审计单位情况。

被审计单位企业的类型、规模、组织形式、内部控制、业务性质等不同与验资风险密切相关。

⑴委托者对验资报告的使用以及委托验资的种类。

如验资报告用于融资与用于投资的风险不一样;新设企业验资与年检验资风险不一样。

二、验资风险的防范与化解㈠分清六个界限。

防范验资风险除了执行一般审计质量控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外,针对验资业务特定内容,在执业过程中,还应留意分清如下六个方面的界限:1、分清资产是以使用权投资还是以所有权投资。

投资者假如以资产所有权投资,注册会计师必须取得所投资产权属实际发生转移的证据,如投资方以商品投资时仅凭被审验提供的投资商品清单是不够的,应取得正当的发货票以及接受投资方的收货依据、现场记录等;假如以资产的使用权投资,则相对复杂些,应区别不同情况。

验资报告的风险

验资报告的风险

验资报告的风险1. 引言验资报告是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

其主要目的是验证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与实际到位资金相符,并进一步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风险。

然而,虽然验资报告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验资报告的风险,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2. 验资报告的风险2.1. 虚假注资风险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通过虚假注资的方式提高其注册资本,以此获得更多的信任和资金支持。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诚信原则,也会对投资者造成财务和信任风险。

虚假注资可能包括人为操纵资金流动、伪造资金证明等手段。

2.2. 资金挪用风险验资报告应当核实企业的实际到位资金是否与注册资本相符。

然而,一些企业可能会将部分资金挪用于其他用途,例如个人消费、偿还债务等。

这种行为会导致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资金不足,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

2.3. 财务数据造假风险为了满足验资报告的要求,一些企业可能会通过虚假财务数据来掩盖其真实财务状况。

这包括虚报收入、减少负债等手段。

虚假财务数据不仅会误导投资者的决策,还可能扭曲市场竞争环境,对其他企业造成不公平竞争的风险。

2.4. 专业机构失信风险验资报告通常由专业机构负责编制和签署。

然而,有些专业机构可能存在失信行为,例如在报告中故意掩盖财务问题、为企业编造虚假资金证明等。

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准确的财务信息,导致投资决策的不确定性增加。

3. 解决方案针对验资报告的风险,可以采取以下一些解决方案:3.1. 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加大对验资报告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对专业机构的资质审核,严惩失信行为。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和举报机制,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3.2. 提高专业机构的审计质量专业机构应加强自身的内部管理,提高审计质量和独立性。

加强对财务数据的核查和抽查,提升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应用文-注册会计师如何规避在验资业务中的风险

应用文-注册会计师如何规避在验资业务中的风险

注册会计师如何规避在验资业务中的风险'注册师如何规避在验资业务中的风险1、验资业务中风险的构成1.1、某些中介机构虚假伪造证明目前,市场中虚假的投资现象很普遍,他们的验资业务的最大目的是获取巨额的代理费用,不管是投资人签发的出资协议,还是银行或其它单位出具的出资证明,都是有可能是中介机构代办的或是伪造的。

尤其是要警惕某些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他们大都具有一定的会计、、投资、金融等专业的知识,对会计事务所承办的验资业务的操作规程和专业要求比较熟悉。

甚至有些中介机构提供资金、金融机构提供的伪证作为掩护,所以其中的欺诈风险的隐蔽性是很大的。

1.2、部分从业人员业务不实有一部分经常跳槽的员工有可能存在道德问题,特别是被撤销的会计事务所分流出来的人员,其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更值得怀疑,他们常常为了追求更多的自身利益而不顾及会计事务所的声誉和业务质量,使验资业务存在风险隐患。

1.3、压缩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的时间委托人或联系人对出具报告的时间要求特别紧,通常有两种情况需要警惕:一是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检验资料与事实不符,转移注册会计师的注意力,从而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审验程序和取证的,委托人或联系人通常会谎称对出具验资报告的时间要求特别紧;二是被审验单位的投入资本是由中介机构代垫的,为了节约资金的周转成本,验资业务的联系人于是会有很多的借口和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尽快的出具验资报告。

注册会计师在验资业务中存在风险原因的分析2.1、从业人员素质问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从业人员都必须要经过严格的专业,想要成为一名注册会计师是很不容易的,但做好一名注册会计师在当下也是很不容易的事情,注册会计师因为多与企业、公司以及政府部门打交道,处理的业务都是和金钱相关,就不免有时会受到利益的诱惑,从而破坏了职业道德操守,增加了经济的风险,同时注册会计师不能很好的坚持客观的原则,在进行验资业务的过程中没有把自己立于客观的本文由联盟收集整理立场,不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处理验资业务时应规避的风险及建议

处理验资业务时应规避的风险及建议

对账户信息的掌握 基本上来源于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
管 理系统 , 如果相关单位或个人故意利用验资账 户隐 匿财产, 则难以被发现 , 更难以进行强制措施。 3 . 难以确定待验资资金 的性质 。 在现行 的管理模
式下, 验 资成 功后当 日即可转 为基本账 户并 转出注册
权代表 人出具 验资失败的说 明并签署承诺书后 即可退
实务 ・ 行业治理
栏 目编辑 -梁丽雯 E — ma i l : l i v e n 一 0 1 @1 6 3 c o m
处理验资业务时应规避的风险及建议
■ 中国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 罗 星


存在的问题
( 一) 银行机构层面 1 . 验资不成 功后资金退 回的处理要求不一。 如果
回出资款 ; 另一部分银 行机构坚持待名称预核准通知
书有效期届满后才允许退 回出资款。
资本 , 无 意 中让专业 的注册公 司有机可乘 , 最低 注册 资本制度形 同虚设 , 相关部 门无法判断其真实 的资金
实 力
2 . 开立验资账户后, 验资人主动放弃验资, 则无法 及时退 回出资款。 由于相关制度中对验资人 主动放弃验 资后如何进行账户处理没有规定, 导致银行机构无章可 循, 只能参照验 资不成功的相关情况进行处理 , 以规避 风险, 这将导致验资人无法正常退 回出资款, 影响其资 金使用。 3 . 对预留印鉴的要求不一。 部分银行机构允许以个
9 8 l 2 0 1 3 年 ・ 第7 期 投稿 邮箱 h n f c @2 l c n . n e t
人签名作为预留印鉴; 另一部分 银行机构考虑到个人签
二. 相关建议
( 一) 将验资账户纳人报备内容 建议上级部 门将验资账户纳入报备内容, —方面可

增资扩股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增资扩股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增资扩股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增资扩股具有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结构,提高公司资信度的功能。

可以说,一家成功企业的发展往往伴随着数次增资扩股。

本文将探讨分析增资扩股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对这一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相关防范措施进行解读,并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资扩股纠纷”的裁判规则,以期为中小型企业规避风险供应帮助。

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增资扩股一般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加,并可以用增加的注册资本,投资于必要的项目。

在商事活动中,尤其是现阶段金融资本运作盛行的商事活动中,增资扩股现象越来越多,其中的法律风险也与日俱增,各方应赐予高度重视。

通过检索关键词“增资扩股纠纷”,我们可以看到,从20XX年开头,股权代持纠纷数量达到一种井喷式的增长,仅20XX年各级法院就审判了一千六百多件案件,纠纷案由大多集中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

通过审理程序我们可以清楚得知,七成多的一审案件都经过了二审程序的审理,从侧面也反映了增资扩股相关问题的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以上图表数据来源:聚法案例)一、常见的增资扩股方式探析以公司未安排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依据《公司法》第167条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必需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有剩余的,方可在股东之间进行安排。

安排公司利润时,经股东会决议,可将之直接转增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出资额。

依据《公司法》第169条之规定,增加公司资本是公积金的用途之一,需要留意的是,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另外,公司以未安排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否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详见《公司法》第35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根据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详见《公司法》第167条)增加股东的注册资本。

浅析验资高风险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验资高风险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验资高风险的原因及对策近年来,验资诉讼案件骤然增多,大有“诉讼爆炸”之势,以致当前很多事务所将验资业务机为高风险业务,采取了消极回避的态度。

本文试就此作一探讨,以图引发业内对验资风险更深层次的思考。

一、验资业务高风险的原因(-)验资业务的固有风险居高不下,是造成验资业务高风险的内在原因。

验资风险同审计风险一样,可以划分为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

业内人士普遍以为,验资风险难以控制在可接受水平,关键是由于验资业务的固有风险居高不下所致。

具体表现如下。

1.相关法规的不完善,直接导致验资业务的固有风险较高。

一个新设公司验资的实质,就是对公司验资报告截止日,投资者投进资产的产权回属性、计价正确性、客观存在性和表达允当性的审验。

根据我国《工商登记治理条例》,新设公司在取得验资报告之后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此时才意味着公司主体地位的确立。

就产权回属性而言,要求投进资产的所有权应经过正当手续转进新设公司。

可是,在新设公司尚未成立之时,该新设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尚不具备,又如何能成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呢?于是就有了自相矛盾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的正文确认被审验单位已收到出资者投进的资产,同时后面又加一说明没说明上述资产的转移手续尚未办理。

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意见类型的验资报告属非无保存意见的验资报告。

产权尚未转移,不能确认产权回属性,因此工商治理部分不能依据此报告进行工商登记。

可是,不进行工商登记,就不能成为接受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主体。

这就产生了所谓的“验资怪圈”。

实在,同样的也存在于货币资金的验证过程。

由于投资方在划出资金时,在有关票据和进帐单上必须写明收款人,且收款人必须为拟设立公司的名称。

而该公司尚未成立,又怎么能成为收款人呢?同时,“交存进资资金报告单”并没有相应栏目注明,该款项投资于拟设立的公司。

实际上,新公司之所以能够设立,在于银行及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在办理有关手续时,都采用了变通的。

2.行政部分的各自为政,进一步加大了验资业务的固有风险。

企业增资风险防控报告

企业增资风险防控报告

企业增资风险防控报告一、引言随着企业的发展,增资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然而,企业在进行增资时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本报告旨在分析企业增资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以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企业增资的风险1. 增资规模不合理的风险企业增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增资规模,如果增资规模过大或过小,都会带来一定的风险。

过大的增资规模可能导致企业财务压力增大,过小的增资规模则无法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2. 股东关系不稳定的风险增资涉及到股东之间的关系问题,如果股东之间存在矛盾或利益冲突,可能导致增资失败或增资后的企业经营困难。

3. 资金用途不明确的风险企业增资后,融得的资金需要合理运用,如果企业没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可能导致资金闲置或用途不当,进而浪费企业资源。

4. 增资合同风险在进行增资时,需要签订增资合同,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存在问题,可能导致合同纠纷,进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三、防控措施1. 合理确定增资规模企业在进行增资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增资规模,通过财务测算和市场调研等方法,评估企业的融资需求,避免增资规模过大或过小的风险。

2. 加强股东关系管理企业应加强对股东关系的管理,建立健全的决策程序,加强沟通交流,化解股东之间的矛盾,确保股东利益的一致性,维护团队的稳定性。

3. 明确资金用途企业在增资后,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用途,确保资金得到合理利用,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 审慎签订增资合同企业在签订增资合同时,应审慎选择合作方,并通过法律专家的意见进行合同的审查,确保合同条款明确,规避合同风险,为企业发展提供保障。

四、结论企业增资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但也面临一定的风险。

为了有效防控增资风险,企业应合理确定增资规模,加强股东关系管理,明确资金用途,并审慎签订增资合同。

只有在科学规划和有效管理下,企业才能安全、顺利地进行增资,并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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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验资风险及实务絮谈
作者:朱雪来
来源:《审计与理财》2011年第04期
一、增资验资的重点、难点
1.出资行为的真实性。

增资的审验重点在于检查、审核出资行为的真实性,与设立验资、减资验资比较,这一点尤为重要。

增资验资时,识别、排除被审计单位以自有资产或第三人资产作虚假出资有相当难度,由于审验时企业已运行多时并形成一定规模的自有资产,在筹资无着、不愿或无法扩股而又急于增加注册资本时,企业就可能以其自有资产或第三人资产假充投资资产提供审验,或以购买行为冒充接受投资行为,而对这类行为的识别和确认难度都较大。

2.投资行为的合法性。

审验企业增资的合法性,是变更验资的另一个重点,对于债转股、公积金转股等审验则更侧重于合法性。

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1)分期出资的非首次出资,其依据为公司章程。

(2)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经本企业股东会审议批准,按《公司法》第179条规定执行。

(3)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按照《公司法》第134、135、179条规定办理。

二、以现金增资及前期出资实有情况的审验
(一)检查与货币资金收付相关的项目
审验以现金出资与审验前期出资,在业务性质上有所不同,但由于抽回投资一般多采用货币资金付出方式,一方面表现以往货币资金(存款)的减少,另一方面表现为应收款项的增加。

因此在审验以现金出资、查验投入现金的来源时,可将验资前付出现金、增加应收款项这一与审验实收资本相关事项一并进行梳理,既理清出资现金的来源,也查清以往出资是否已到位或已被抽回。

主要审验程序包括:(1)检查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审核近期内大额货币资金付出的去向,排除企业以自有现金作虚假投资的可能。

(2)索取近期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检查银、企双方未达账项情况,排除收入往来款不入账、转出资金不销账直接或转弯抹角将业务往来收入现金变成投入资本的可能。

(3)向结算户银行及主贷款银行进行函证,排除以借入贷款不入账的办法虚报投入资本的可能。

(4)检查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项目现时余额和近期的借方记录,有疑点的应审查原始凭证,排除在预付、外借、应收上搞先提后存虚假出资。

(5)检查大额应收、预付项目原始凭证,排除以应收项目掩盖抽逃出资的可能。

(二)涉及货币资金出资和抽资审验的具体操作
1.受理现金增资验资业务后,首先应取得被审验单位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对涉及货币资金应收、预付项目的有关项目进行审查,检查以往出资是否已记账到位,检查资金到位以后有没有以应收款等形式变相抽回出资,检查账务记录中有没有涉及以上需要“排除”的事项存在。

对以上内容的审查,都应视同审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2.取得被审计单位自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日至验资截止日的货币资金收付凭证和银行存款对账单,检查这期间有没有以自有资金作为投资资产的可能或者有抽回、变相抽回投入资本的,或有无将原投资抽出后再汇回又变成新一轮投资的可能。

三、以实物增资的审验
验资,是对被审验单位已接受投资资产的检查确认。

因此,待审验人员观察、监盘实物时,投资的实物资产应均已交付给被审验单位,且按规定应作产权过户的,均已依法办理完毕。

实物资产的作价,则以实物资产出资明细表配以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为审验证据。

(一)出资行为真实性的审验
(1)检查货币资金明细账并与近期的银行对账单核对,有疑点的,应追踪检查相关原始凭证,排除以现金购进资产又假充收到投资资产的可能。

(2)检查预付、应付相关账户和原始凭证,排除以赊销方式购进货物假充实物投资的可能。

(3)检查相关账务记录及相关原始凭证,排除被审验单位以自有资产或以第三人的资产假充投入资产的虚假出资。

非货币资产出资,资产评估是必备要件,而其虚假出资另一存在形式是虚增投入资产评估价格,审验应注意:(1)要审查评估机构的相应资质,关注评估机构的诚信程度。

(2)对出资明细表中的大额资产进行抽样询价,发现疑点时应追加审验程序查明原因。

(二)出资资产产权转移的审验
1.投资者开具的发票。

由投资人向被投资单位出具转移货物财产权的法定凭证,应为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视同销售货物纳税,被投资单位可以与购进货物一样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因此,由出资人自己向被投资单位开具货物发票,是已办理财税权转移的重要凭证。

2.税务部门代开发票。

对无法开具发票的投资人,可到当地税务部门开票点申请代开发票,注明供货人和货物接收人。

3.以不动产权证作为已办理财产权转移的证明。

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由于此项业务又不属免税行为,因此无法开具销售发票。

但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投资时,按规定必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户时如因涉税受阻,可请地税机关出具不征税证明),因此可以用办理好的产权证作为已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据。

4.投资资产和移交接收。

投资资产已交被投资单位接收,是其财产权已转移的重要环节。

审计人员一方面要对投入资产观察、监盘,同时还要编制投入资产明细表,由被投资单位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另外,观察、监盘时应注意,实物资产存放地不在被投资单位的,则有“借产”验资的可能。

(三)出资资产产权真实性的审验
1.投资者以产成品、半成品出资。

审验时只要投资人账务上有完整的产成品、半成品成本核算记录和相应的原始凭证,排除代加工的可能后,应能确认投资人对投资资产的原始所有权。

2.投资者以外购材料物资、外购的新、旧设备出资。

审验投资者用于出资的外购物品,应检查其购货发票、货物运输单、提货单、保险单等,以验证其产权归属。

如果出资人因货款尚未付清等原因无法提供购货发票,也可检查其与供货人签订的供货合同和已交部分货款的账务记录和收据等证据。

按《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外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的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3.投资者以自己使用过的设备、低值易耗品出资:(1)如果投资者有健全的账务,可凭账面记录和原始凭证确认其对出资实物的所有权。

(2)如果投资者未建账或账务记录不规范,应要求其提供对出资实物拥有产权的购进发票等其他有效证明。

(3)车船之类实物备有行车证、行船证的,可凭以确认产权。

4.投资者以不动产出资:(1)投资者以房屋建筑物出资,审验时只要有原以出资人为所有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之类产权凭证即可,属以在建工程或刚完工尚未领证的房屋建筑物投资的,应审验其准建证之类基建证明,同时检查建房的相关账务记录和原始凭证。

(2)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同时审验其权属性和合法性。

土地使用权权属,应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准,尚未领证的,则以出让合同、出让金收据为主要证据。

由于按规定不动产出资应先过户后验资,因为过户,验资时原产权证已被房地产管理部门收缴,验资则无法提供能证明原产权归属的证件,处理这问题有两种方法:(1)有条件的,
可在产权过户前由审验人员将产权证复印并签验留存,待过户后验资时再配合审验。

(2)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应由审验人员通过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函证解决。

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审验,可参照以上不动产出资审验程序处理。

知识产权等出资一般限于使用权,在程序上更着重于合同约定。

四、债转股、公积金转股等特殊形式增资的审验
1.转股增资的“债”、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以下合称公积金)等真实性的审验。

首先应审验用于转股的这些项目金额的真实性,具体应详细检查转股债权存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检查转股公积金项目转股前余额形成的全过程,排除这些项目金额是人为编造的可能。

2.转股行为合法性的审验:(1)债转股,除金融债权、国有资产“债转股”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以外,其他性质债转股无须批准,只要不违背限制条件,符合基本程序(如债权人同意、且有股东会或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即可。

(2)公积金转股首先应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其中资本公积一般只有“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项目金额可用于转股,其他资产公积一般不能用于转股,法定盈余公积转股后,所留存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未分配利润转股,则必须是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后的税后利润。

五、对以前验资、出资事项及企业经营状况的关注与披露
1.对以前验资、出资事项落实情况的审验和处理。

变更验资时,审验人员应对以前出资的会计处理和以后是否有抽逃出资情况进行审查,对于以前验资实际未到位或到位后又抽回的,在抽回出资补齐前,一般不能出具验资报告。

2.对被审验企业净资产赤字的关注和披露:企业在净资产为赤字的情况下办理增资验资时,应掌握如下原则:(1)经审查以前出资的确到位又不存在股东抽回投资证据的,已入账的资本不得减少。

(2)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或“验资事项说明”中,披露被审验单位由于亏损而至增资前净资产为负数这一事实。

(作者单位:江苏淮安国信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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