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法典》背景下高空抛物的民事责任承担
高空抛物行为法律探究
HEBEINONGJI
摘要: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频发,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并且危害了公共安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此进行了规定,但其内容并不完善,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其进行了完善,但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解决仍存在很多的冲突,需要进行价值选择,所以本文将对高空抛物的法律行为进行分析。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法;价值选择
高空抛物行为法律探究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李家杰
引言
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迅速,高楼林立,城市人口增多,近些年来在城市各社区经常发生高空抛物的现象。高空抛物的行为不仅仅是社会公德问题,更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高空抛物的现象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一直是困扰司法界以及社会大众的难题。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回应了这一问题。但是这一条款在目前看来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让所有不能证明没有侵权的人来承担补偿责任,确实对受害人给予了充分的保护,但对于那些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也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有些不太公平。目前,从现阶段的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来看对该条法律规定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进行了完善。本文将运用价值考量方法来分析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法律规定的问题。
1《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价值分析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现象由于侵权人很难查明,受害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司法实践中也很难解决此类问题,对于是否侵权方面、责任主体方面、如何赔偿方面等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讨论的问题。提起高空抛物行为,我们必然要提到2001作者简介:李家杰,男,1996年出生,河北唐山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年的重庆烟灰缸案,2000年5月11日,郝某被一个从高楼掉下来的烟灰缸砸成了重伤。后来,郝某把所有的住户都告上了法庭,要求所有人承担他的医疗费。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是楼内22户居民每户赔偿原告8100元,共计17万元。法院的审理思路是认为楼内的住户都可能存在过错,把可能性推定为确定性,然后认为他们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最后判决都承担责任。从这个案例的判决结果来看法官的价值选择是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论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李婵娟
论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李婵娟
发布时间:2021-09-09T02:48:37.422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17期作者:李婵娟[导读] 随着社会城市化的高度集中发展,人们的社会陋习也逐渐暴露,高空抛物行为就是社化发展大潮流下人们的不良道德行为与社会宣传教育、法律制度落后于社会发展的结果,我国在近年来面对高空抛物问题的频频发生已经做出了相应的规制举措,2019年11月14日最高院的涉及高空抛物的司法解释以及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都有所涉及,《刑法修正案(十一)》也新设高空抛物罪。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湖北省武汉市 430000
摘要:随着社会城市化的高度集中发展,人们的社会陋习也逐渐暴露,高空抛物行为就是社化发展大潮流下人们的不良道德行为与社会宣传教育、法律制度落后于社会发展的结果,我国在近年来面对高空抛物问题的频频发生已经做出了相应的规制举措,2019年11月14日最高院的涉及高空抛物的司法解释以及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都有所涉及,《刑法修正案(十一)》也新设高空抛物罪。虽然对此类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制,但其中也存在不完善之处。本文笔者将围绕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分析国家已有立法的规制作用和其不完善之处提出个人的建议。
关键词:高空抛物;法律责任;规制;完善
一、引言
对于高空抛物不良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造成他人损害要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依法连带高空抛物关涉的物业服务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加两款(《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些都是我国针对当下高空抛物的现状作出的相关立法规定,有其及时性和价值性,但也应加以完善。
小品;宣传民法典高空抛物的纠纷
小品;宣传民法典高空抛物的纠纷
摘要:
一、引言:介绍小品背景及主题
二、高空抛物现象的严重性
三、民法典对高空抛物纠纷的处理
四、小品情节展示及寓意
五、结论:呼吁大家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头顶上的安全
正文:
【引言】
在我国,高空抛物现象一度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为了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一部以高空抛物纠纷为主题的小品应运而生。本文将围绕这部小品,探讨高空抛物现象的严重性以及民法典对此类纠纷的处理。
【高空抛物现象的严重性】
高空抛物不仅危及行人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导致财产损失。根据统计数据,每年因高空抛物引发的伤亡事故数量不容小觑。这一现象不仅违反了社会公德,还触犯了法律法规。
【民法典对高空抛物纠纷的处理】
在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的责任归属。如果因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民法典还鼓励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以便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小品情节展示及寓意】
这部小品通过讲述一个高空抛物引发的纠纷故事,向观众展示了民法典对高空抛物现象的严格处理。故事中,受害者因高空抛物受伤,最终找到了责任人并让其承担了法律责任。小品以幽默、讽刺的手法揭示了高空抛物的严重后果,提醒观众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结论】
高空抛物不仅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导致自身触犯法律。小品以生动形象的方式宣传了民法典对高空抛物纠纷的处理,让我们深刻认识到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
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
一、本文概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屡屡发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这类事件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也引发了公众对于法律责任和道德底线的深思。本文旨在探讨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问题,分析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将概述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现状,包括事件发生的频率、损害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通过案例分析,揭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现有法律制度在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认定方
面的不足。例如,法律规定过于笼统,责任主体不明确,赔偿标准不统一等。这些问题导致在实践中,受害者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本文将提出完善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建议。包括明确责任主体、完善赔偿标准、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等方面。这些建议旨在提高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受害者提供更加公正、有效的法律保障。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
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会道德风尚的提升。
二、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法律分析
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法律问题,涉及到民法、刑法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等多个领域。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高楼抛物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无论抛物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证据收集的困难,往往难以确定具体的抛物者,导致受害人难以获得赔偿。
高空抛物行为的司法实践与法律适用问题
高空抛物行为的司法实践与法律适用问题高空抛物行为是指将物品从高处抛掷至地面或其他区域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还破坏社会秩序和道德底线。由于高空抛物行为的严重性,司法实践和法律适用不断探索和完善,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一、刑事责任与处罚
高空抛物行为涉及刑法中的“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等罪名,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实践情况和轻重程度不同,法律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处罚也有所区分。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故意杀人罪的约定,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一种情形,犯罪嫌疑人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而对于高空抛物行为造成轻伤或重伤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依法可追究故意伤害罪的责任。此外,如果高空抛物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或财产安全,依法可追究妨害公务罪等相关罪行责任。
二、民事责任与赔偿
除了刑事责任之外,高空抛物行为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公民在高空抛物行为中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可以向侵权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对于因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受害者,依法可以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的赔偿。对于因抛物行为
损坏的财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者需承担修复费用或者资产价
值的赔偿责任。
三、行政处罚与社会责任
高空抛物行为还涉及到行政法律的适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和《道路交通管理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在公共场所或马路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高空坠物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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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眉可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高空坠物规定是什
么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高空坠物规定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出现高空坠物必定追究到抛物者本人及其栋楼的全部业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高空坠物规定是什么?
依据《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致害责任,主要旨在回应实践中难以确定行为人、受害人难以得到赔偿的问题,该条共三款,确定了如下基本规则:
第一,高空抛物坠物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此时行为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二,难以明确侵权人的,由可能的加害人(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补偿,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此时的责任承担属
于按照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则,依据法律的特殊规定承担补偿责任。
第三,可能的加害人补偿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第四,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承担未履行义务的侵权责任。
二、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的《民法典》治理内容
第一,致力于由真正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依然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最终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依然是实际侵权人。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以《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中心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以《侵权责任法》第
87条为中心
一、本文概述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已成为现代社会中日益严重的公共安全问题,不仅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也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法律争议。本文将以《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中心,探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问题。本文首先将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现象进行概述,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社会背景。随后,将深入探讨《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具体内容,包括其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归责原则等方面。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分析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等。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实践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是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规定明确了高空
抛物致人损害时,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以及相应的补偿责任。
该条规定了责任主体的范围,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这意味着,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所有可能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可能导致物品从建筑物上坠落的使用人都可能成为责任主体。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无法确定侵权人而使受害人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
该条规定了责任主体承担的是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往往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也就无法确定具体的赔偿责任。因此,法律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以减轻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补偿责任是一种公平责任的体现,旨在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
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
一、什么是高空抛物看新闻报道
随着现代化的推进,城市高楼林立,从高楼上扔东西的现象也屡次发生:成都泉水西路50号天悦城小区,一名男子将刀具等物品从30楼的家中抛出,落到路面,让周围的商家和住户后怕不已;重庆市民郝某和李某在街上谈事情,被邻路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当即倒地,被送至急救中心抢救,共住院治疗天,花去医药费八万多元......
越来越多的案件出现在我们身边,激烈的现场使人们不禁后背痒,网友纷纷表示必须惩处“凶手”,可以网格般高密度的住宅,想找出高空抛物者谈何容易。为了更好地规制此类犯罪行为,年
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细化了关于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问题。
二、民事责任如何分担看看民法典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三、深度阐释法条看看责任主体都存有谁
1.侵权人
从建筑物中投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掉落的物品导致他人侵害的,由侵权人依法分担侵权行为责任。也就是说,谁投掷的东西就由谁承担责任。
2.住户
出现高空抛物事件后,如果无法确认具体内容侵权人的,则须要适用于过失判定的免责原则,由所有可能将实行侵权行为的人展开补偿。也就是说,如果最后确认就是三楼以上的某个住户投掷的东西,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所有三楼以上的住户都须要对被侵权人展开补偿。
高空抛物警察怎么处理
高空抛物警察怎么处理
随着现在城市里高楼耸立,大家都知道从高空中掉下来东西是很危险的,很多时候容易伤到他人,现实社会这样的情况比较多,新闻上也经常有报道,就算没有砸到人,也能让人受到很大惊吓了。现如今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那么高空抛物警察怎么处理?以下由我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高空抛物警察怎么处理
《民法典》规定了“头顶上安全”将有法可依,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相关各方的民事责任,用让抛物者买单的方式守护头顶安全。
根据情节而定,情节较轻的按照治安管理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二、高空抛物包括哪些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三、高空抛物的危害
1、高空抛物危险极高,尤其在人群及车辆密集的生活区,高空抛物会危及公共安全。因此,故意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最高可判死刑。
高空抛物物业方有责任吗
⾼空抛物物业⽅有责任吗
物业服务公司对要按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保障业主⼈⾝和财产安全是重要的服务内容之⼀。在实践中,⾼空抛物⾏为是经常发⽣的安全事故之⼀,那么⾼空抛物物业⽅有没有责任?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空抛物物业⽅有责任吗
⾼空抛物造成损害的,如果物业没有履⾏相关安全义务,造成⾼空抛物发⽣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千⼆百五⼗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损害的,由侵权⼈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的,除能够证明⾃⼰不是侵权⼈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前款规定情形的发⽣;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本条第⼀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
⼆、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需要什么样的证据
1、⼩区的安全⼯作
安全保护义务是⼩区物业公司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项职责。发⽣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作。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物业使⽤⼈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对高空抛(坠)物责任制度的完善及其适用要点
民法典对高空抛(坠)物责任制度的完善及其适用要点
作者:汪帆
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21年第10期
摘要:高空抛(坠)物责任制度一直以来饱受争议,因其过于注重对受害人的损失救济而导致制度配置和责任分配的失衡,使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失去了应有的维护,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在理论上更是缺乏足够的依据。《民法典》第1254条对高空抛(坠)物责任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不仅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而且强调公安机关“查清责任人”的职责。通过增加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一定程度强化了对潜在受害人的保护。追偿权的规定,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事后向侵权人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处理需要做好民刑衔接工作,强调公安机关履行相应职责对于案件解决的作用;参照有关公共场所管理人的义务规定,合理界定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贯彻立法意图,限制补偿责任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损害救济;补偿责任
一、引言
高空抛物、坠物损害人身、财产的案件近年来频繁发生,并且因为案件的特殊性而受到广泛关注。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特殊性在于难以确定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人或刑法上的犯罪嫌疑人,由此造成法律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困难。为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我国《侵權责任法》第87条规定,“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然而,这种处理方式往往导致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面临“案结事不了”的情况,被认定为“存在加害可能的人”往往心存冤屈而不愿承担补偿责任。比如广受关注的“重庆烟灰缸案”,该案判决生效时间为2002年6月3日,法院认定受害人郝跃的损失共计17.8万元,由存在加害可能的22个住户分担赔偿责任。但直到2014年,只有三户人家在强制执行的压力之下履行了判决,郝家总共获得赔偿不足2万元,后来因为执行困难,该案被审理法院中止执行,郝跃的损失也一直未得到足额赔偿。不难发现,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分担受害人的损失不应成为法官审结此类案件的首要选择。事实上,在难以查清具体侵权人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受害人的损失是否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以及如何承担,理论上也存在诸多争议①。司法实践当中,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法官很轻易地就会根据侵权法第87条的规定判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给予补偿并分担损失。而实际上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并不意味着绝对无法通过侦查技术加以查清,以往对于高
民法典中高空抛物是无过错责任吗
民法典中⾼空抛物是⽆过错责任吗
在现实⽣活中,⾼空抛物是⾮常危险的⾏为,⾼空抛物有可能造成受害⼈出现⼈⾝伤害,严重的甚⾄会造成受害⼈死亡。如果故意⾼空抛物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那么民法典中⾼空抛物是不是⽆过错责任?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空抛物是⽆过错责任吗
民法典规定,⾼空抛物责任的承担适⽤过错原则,如果不能找到侵权⼈的,可以适⽤⽆过错责任原则,证明⾃⼰⽆过错的,不承担⾼空抛物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千⼆百五⼗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脱落、坠落造成他⼈损害,所有⼈、管理⼈或者使⽤⼈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管理⼈或者使⽤⼈赔偿后,有其他责任⼈的,有权向其他责任⼈追偿。
第⼀千⼆百五⼗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损害的,由侵权⼈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的,除能够证明⾃⼰不是侵权⼈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前款规定情形的发⽣;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本条第⼀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
⼆、⾼空抛物伤⼈,可以找物业公司赔偿吗
通常来说,当你遇到⾼空抛物砸伤⼈可按以下⽅式来处理:
《民法典》高空抛物坠物责任新增规则评述
2021年第3期(总第265期)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XIAMEN UNIVERSITY(Arts&Social Sciences)
No.32221
General Serial No.265
《民法典》高空抛物坠物责任新增规则评述
王竹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摘要:《民法典》第1054条第2、3款规定的“情形”是指“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第0款第2句分号之后的“侵权人”,应该理解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第1款标点符号使用
存在瑕疵,第2句的“分号”应该改为“句号”,而该句的“句号”则应该改为“分号”物业服务企业
“等”建筑物管理人应作限缩解释。公安等机关“查清责任人”,既包括查清“具体侵权人”,也可能
经调查仍然未能确定具体侵权人,但查清了第1款规定的“补偿责任人”和第2款规定的“补充责
任人”。“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安全警示、宣传和教育措施,消除危险措施和高空抛物坠
物来源监控措施三个方面,但作为信息积极提供义务的高空抛物坠物来源监控措施,不属于安全
保障义务范围。建筑物管理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既包括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
也包括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但具体侵权人逃逸或者无法完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在抛掷物致
害情形下,补偿责任人的追偿权并不减少受害人向具体侵权人寻求赔偿的金额,以达到惩罚的目
的。“补偿责任人”优先于“补充责任人”追偿,但劣后于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
关键词:《民法典》;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补偿;追偿;补充责任;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十五谈之“高空抛物篇”
《民法典》十五谈之“高空抛物篇”
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目前中国最庞大的民事法律典籍,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意味着我们即将迎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
这本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到民法典究竟如何影响你我的生活?市律师协会将分类约请该领域精英律师进行连续15期的解读,为你详尽解答民法典中关于生、老、病、死、吃、穿、住、行、婚、丧、嫁、娶中的那些事。
今日,小编为大家带来由市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邹莹律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解读。
《民法典》之“高空抛物篇”
2015年12月12日12时许,原告武某在经过自家小区院子时,被高空坠落物体砸中头部,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治疗,随后原告家属就高空坠物一事报警处理,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民警赶到事发地点,勘查了事发现场,在小区8#楼西单元一楼院子的地上发现有一处血
迹,附近有两块类似水泥块的东西,在该单元楼顶部分及附近区域,发现大量碎水泥块。原告武某在此次事故中受伤住院25天,花去医疗费36512.45元。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武某构成九级伤残,花去鉴定费970元。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系该小区的开发商,被告郑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被告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该小区的建设单位,于2014年9月5日将施工完成且验收合格后的房屋交付给了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另查明,原告所居住的川汇××小区××#楼××元系一梯三户,该单元共计51户居民。
小品;宣传民法典高空抛物的纠纷
小品;宣传民法典高空抛物的纠纷
摘要:
一、引言
1.小品的背景和主题
2.宣传民法典的重要性
二、民法典对高空抛物纠纷的规定
1.高空抛物的责任归属
2.民法典对于高楼抛物的处罚条款
3.高空抛物纠纷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小品中高空抛物纠纷的案例
1.案例背景
2.各方角色的责任和纠纷处理过程
3.小品对现实生活的启示
四、民法典对高空抛物纠纷的启示
1.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宣传和教育民法典的具体规定
3.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纠纷的发生
五、结论
1.小品对于宣传民法典的贡献
2.提高高空抛物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正文:
一、引言
在我国社会中,高空抛物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对人们的生活造成困扰,还可能引发严重的纠纷。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一部以高空抛物纠纷为主题的小品应运而生。这部小品旨在宣传我国的民法典,让更多的人了解关于高空抛物的法律规定,从而提高预防和处理此类纠纷的能力。
二、民法典对高空抛物纠纷的规定
1.高空抛物的责任归属
民法典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为处理高空抛物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2.民法典对于高楼抛物的处罚条款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因高空抛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损害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高空抛物纠纷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与案例分析
高空抛物的认定与处罚标准
(后附案例)
高空抛物如何确定高空标准。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一般来说,高空抛物的高空应当是从一层建筑物顶上以上的高度或者其他与之相当的高度抛掷物品。高空的起点不应当是地平面,而应当是坠落的平面。高空的落点应当是公共生活区域。高空的高度应当是一层建筑物的高度(约2.8米)或者与之相当的高度以上的高度。
高空抛物的处罚标准主要取决于高空抛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造成的后果有多严重。一般来说,高空抛物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高空抛物是否构成犯罪。如果高空抛物行为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但是情节严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构成高空抛物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根据伤害或者损失的程度,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不同的犯罪,依照刑法相应条款的规定,分别处以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
高空抛物是否构成侵权。如果高空抛物行为没有构成犯罪,但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高空抛物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如果高空抛物行为既构成犯罪又构成侵权,受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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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法典》背景下高空抛物的民事责任承担
高空抛物被认为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有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头上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足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抛下来就可以砸破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完全可使人当场死亡。可见,高空抛物的危害极大,足以引起高度重视。
新闻报道中建筑物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情形并不鲜见,较为著名的案例有“重庆烟灰缸案”、“济南菜板案”。
“重庆烟灰缸案”也被称为高空抛物第一案。2000年5月10日深夜,重庆市的郝某在街上被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在了头上,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公安机关侦查后,未能查到具体的加害人。郝某将位于出事地点的65号和67号楼的开发商及该两幢楼一层以上的24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7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郝某对开发商的诉讼请求,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每户赔偿8000余元。
“济南菜板案”大致案情为,2001年6月20日中午,李某某等的母亲孟某某在济南市林祥南街76号楼二单元一楼入口处,突然被从该单元楼上落下的一块菜板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不知道该菜板是楼上谁家扔的,李某某等对该楼二单元住户共15
户提起诉讼,要求他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起诉中无法确定致其母亲死亡的加害人,缺乏具体明确的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该规定,因此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不服该裁定,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在再审程序中,山东省高院以查不清具体的侵权人为由,参照《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参照共同侵权的性质判令十五名被告平均承担受害人的损失。
通过上述两例可以看到,对于高空抛物责任承担,在法律做出明确规定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会有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为了统一审判依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87条适用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而又无法确定物品具体是从哪一个房间抛掷、坠落的情形,由可能的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使用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以及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给予补偿。
“补偿”属一种独立类型的债权请求权,当事人负担的法定补偿义务属于独立类型之债。王轶教授指出,第87条的表述从审议稿中“承担赔偿责任”到正式文本的“给予补偿”,明确区隔“补偿”与“责任”的良苦用心一望可知。基于“给予补偿”的表述,法院对补偿损失的认定通常较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在证据上更加严格,在补偿数额方面通常也会明显少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例如,在一个下水管道被生活垃圾堵塞而造成底层住户财产损失的案件中,法院尽管适用该第87条让相关楼层的住户承担补偿义务,但是与受损害原告主张以及一审法院认可的7万多元的经济损失相比,二审法院最后以原告的证据不足以及“本案的客观事实”等为由,将总补偿数额减到了1.2万元。(参见顾某某等与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三终字第0045号。)当然,这种可能性必须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例如,通过按照社会生活实践经验、科学手段以及其他方法缩小补偿人的范围。如果被侵权人在一座居民楼的北面被从该楼上抛掷或坠落的物品砸伤,一般认为,居住在该楼南面的居民不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本条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要对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如果有证据能够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则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无须再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此外,各个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照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后,也不能向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87条出台后引来热议。赞成87条规定的学者认为,该条规定体现了《侵权责任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立法目的。具体来说,能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合理分散损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可以促进人们对相关问题的关注,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减少或者避免类似情形的发生,改善整体的生活环境,形成良好的生活秩序。例如,小区业主为了避免类似情形的发生,安装了监控设备,加强了管理。
也有学者对87条规定表示反对,张新宝教授认为该条规定对没有实施加害行为却要负责任的人来说既不公平,也不符合侵权构成要件,高空抛物作为侵权,侵权行为人以外的建筑物使用人不仅没有实施高空抛物的具体行为,没有行为,更无法讨论过错的问题,缺乏可归责性。事实上,在实践中,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容易引发更多的矛盾。在当事人不接受调解的情况下,法院的裁判常常难以令当事人信服,当事人往往会提起上诉、再审,从而长期陷入纠纷之中,这不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另外,也有学者建议,因高空抛物行为涉及公众安全的问题,故可以考虑通过社会保险、国家救助基金制度等解决。
《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
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回应社会各界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诸多争议,综合处理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与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对单纯的“连坐式”补偿规则进行了全面修改,特别强调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规范,明确了侵权法上的自己责任原则,谁抛掷的物品或者谁的物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同时明确了公安等机关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义务,这样不仅能使受害人找到加害人要求承担侵权责任,也有利于追究加害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此外,建筑物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程啸教授指出这种义务包括对业主尽到提醒告知的义务,在发生过高空抛物坠物情形后及时调查处理,并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措施以便取证等。如果其没有履行这些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就应当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所谓“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就是指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承担违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