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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开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某1开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某1开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内05行终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静华杨月英荣贵【审理法官】韩静华杨月英荣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开鲁县公安局;李某2【当事人】李某1开鲁县公安局李某2【当事人-个人】李某1李某2【当事人-公司】开鲁县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王某1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某1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某1【代理律所】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开鲁县公安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开鲁县公安局作出的开公(郊)行罚决字[2018]1270号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证人证言勘验笔录举证责任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开鲁县公安局作出的开公(郊)行罚决字[2018]1270号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一、本案事实认定方面,上诉人李某1上诉称其未打第三人,证人孙某的证言不真实且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不予采信。

经本院审查,开鲁县公安局在接报警后及时出警,进行了现场勘验和伤情取证,对当事人李某1、李某2、赵喜荣及证人孙某分别制作了笔录,孙某虽与本案第三人有利害关系,证言效力低,但结合受害人李某2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诊断书、住院病历等证据,能够印证上诉人李某1有殴打第三人李某2的违法行为,开鲁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上诉人作出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李某1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本案程序是否合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2018-2019】强制执行通知书-word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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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强制执行通知书篇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

篇二:201X1211161449_(4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全称)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标题加蒙文)XX执通字[ ]第____号(被强制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人(姓名/名称)不服(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名称) 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XX复决字[ ]第__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送达。

被强制执行人逾期未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只写明未履行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_____年___月___日(行政复议机关公章/行政复议专用章)53篇三: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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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201X1211161449_(4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全称)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标题加蒙文)XX执通字[ ]第____号(被强制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人(姓名/名称)不服(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名称) 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XX复决字[ ]第__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送达。

被强制执行人逾期未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只写明未履行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_____年___月___日(行政复议机关公章/行政复议专用章)53篇三: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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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协助公示通知书,协助公示协助信息需求书,都需要吗篇一:法院查询通知书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存根)(管制用)公安局:罪犯因犯罪,经依法判处管制。

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请你局执行。

管制期满时,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

管制刑期:,附加剥夺治政权利年。

起刑日期:年月日。

羁押抵刑:年个月日。

刑满日期:年月日。

附执行根据:人民法院( ) 刑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份,人民法院( ) 刑字第号刑事裁定书份。

(院印)年月日签发人:经办人:此联入卷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3-2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 刑字第号公安局:罪犯因犯罪,经依法判处管制。

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请你局执行。

管制期满时,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

管制刑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年。

起刑日期:年月日。

羁押抵刑:年个月日。

刑满日期:年月日。

附执行根据:人民法院( ) 刑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份,人民法院( ) 刑字第号刑事裁定书份。

(院印)年月日此联交公安机关执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3-3( ) 刑字第号人民法院:你院年月日( ) 刑字第号执行通知书和所附执行根据刑事判决书份,刑事裁定书份,均已收到。

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回执)我局已对罪犯采取管制措施,交付监督改造。

(公章)年月日此联由公安机关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3-4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 刑字第号:你犯罪,经依法判处管制。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交付公安局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在管制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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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法律文书篇一:法律文书大合集第四章刑事裁判文书第二节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样式标签:法律被告人第一审判决书审判员分类:刑事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 ]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2019年法院告知函范文-word范文模板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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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法院告知函范文篇一:法律告知函10.8法律告知函 XXX :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经调查:你于年月日与湖北燕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

截止年月日你已拖欠共计元,并超还款期限天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和第2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和第4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0条规定,你的行为涉嫌“合同贷款诈骗”。

为此,郑重函告:特请您于本函送达之日起三天内偿还所欠全部款项(具体金额以还款当天所提供的数据为准),否则,将依次采取如下措施:1、委派专人至您的住所或户籍地、工作单位等地点拜访催告,并向以上地点发送相关法律函件,并发协查函到你户籍地派出所。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您相应金额的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等)。

;同时,请求法院判令您清偿全部欠款及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款项。

3、如您的行为已涉嫌贷款诈骗,将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您信贷诈骗行为的刑事责任。

4、根据我国《刑法》第310条,提供隐藏处所、财务、帮助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你的人,将触犯“窝藏、包庇罪”。

一经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湖北燕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年月日——————————————————————————————————送达回执本人已收到并认真阅读法律告知函,已完全了解逾期还款之法律责任。

现承诺于年月日办理完毕还款事宜。

否则,湖北燕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有权采取一切法律手段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

【最新文档】(201X)嘉刑初字第264号-推荐word版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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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201X)嘉刑初字第264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嘉刑初字第264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嘉刑初字第264号p;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胡某;201X年3月因偷窃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治安拘留7天;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X年11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盗窃犯罪于同年 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p;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X年11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p;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X]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张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X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期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11月2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因向被害人郑某某借钱未果而怀恨在心,遂纠集被告人张某等人前往本区南翔镇某某村513号被害人郑某某开设的棋牌室闹事,期间,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发生扭打,并指使被告人张某用砍刀砍伤被害人郑某某腰背部,经鉴定构成轻伤。

p; 201X年11月下旬某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胡某伙同占某某、郑某某、闻某某、吕某某(均已判刑)、匡某、汪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至本区南翔镇某某村19号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由吕某某、匡某等人在外望风,胡某、占某某、郑某某、闻某某等人翻墙进入该公司,窃得车间内的铜丝线圈共计75公斤(价值人民币4 670余元),后由占某某、匡某将上述赃物销赃他人。

【推荐】刑事报案授权委托书-范文模板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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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刑事报案授权委托书篇一:刑事授权委托书格式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年月日篇二:刑事授权委托书清水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刑事授权委托书-【 201X 】清刑初字第30号____清水市中级____人民法院(检察院):你院受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王东投放危险物质_________罪一案,本所已接受被告人(亲友)__王东____的委托,指派____董明丽______律师担任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_王东_______的辩护人。

律师在该案中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权限委托人: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年月日注:1、本委托书有效期至 201X年3月30日止。

2、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清水市新旺律师事务所刑事授权委托书-【 201X 】清刑初字第56号清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你院受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李霞致人死亡__________罪一案,本所已接受被告人(亲友)_______李霞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黄枫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担任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_李霞________(来自:WWw. : 刑事报案授权委托书 )_的辩护人。

律师在该案中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权限委托人: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年月日注:1、本委托书有效期至 201X年3月30日止。

2、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篇三: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亲属。

【2018最新】规范司法行为整改措施-word范文模板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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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规范司法行为整改措施篇一:某市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材料某市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材料各位领导、同志们:根据市院渭检发政字(201X)78号《通知》精神,我受检察长曹澄鸣委托,现将我院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和开展查办职务犯罪”铁拳反腐行动”自侦案件办理情况汇报如下:一、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一)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查摆执法不规范行为我们坚持将查找问题贯穿活动每个阶段,做到有什么问题查什么问题、有什么情况解决什么情况,增强发现问题的主动性,提高学习的针对性:一是积极开展问题自查。

利用春节后开展的为期15天”讲规矩、守纪律、转作风”春训活动,每天安排集中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讨论,让各部门就检察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和问题进行自查;院总支又安排三个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并就如何进一步规范检察执法行为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是积极开展排查摸底工作,认真梳理本单位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

一方面在2月5日和27日两次召开党组扩大会,由各科室汇报、各分管领导点评自查出来的执法不规范问题。

另一方面召开相关检察工作座谈会。

先后召开公安机关刑侦经侦干警座谈会、法官律师座谈会和特约检察员座谈会。

通过这些座谈会,收集公安机关和法院等单位对检察执法不规范问题的意见建议。

此外还采取召开征求意见会、问卷调查、登门走访、电话调查、设置意见箱、开设网络信箱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积极开展执法规范化和执法素能建设抽样评估。

4月15日在市院活动督导组的指导下,我院召开执法规范化和执法素能建设抽样评估动员会,就规范司法行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对内对外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方向等向市院督导组和全体干警作了汇报。

在听取了我院汇报后,市院督导组还通过查阅活动资料、问题清单,对相关案件进行质量评查等方式,对我院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抽样评估。

【2018-2019】(200)浙刑三终字第127号-推荐word版 (5页)

【2018-2019】(200)浙刑三终字第127号-推荐word版 (5页)

【2018-2019】(200)浙刑三终字第127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0)浙刑三终字第12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浙刑三终字第127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成富,男,1932年6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住(略)。

系被害人严保龙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香凤,女,193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住(略)。

系被害人严保龙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玲珠,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住(略)。

系被害人严保龙之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小江,男,199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住(略)。

系被害人严保龙之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利苹,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住(略)。

系被害人严保龙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小江的法定代理人。

原审被告人张东海,化名张鑫、张三,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滨县人,无业,住(略)。

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7月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X年8月18日止。

因本案于201X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现押浙江省临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效权,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项兆友,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农民,住(略)。

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X年7月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X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现押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舒军,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全国,绰号“石头”,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安达市人,农民,住(略)。

【最新文档】判决无罪案例-word范文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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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判决无罪案例篇一:孙建新被控受贿宣告无罪案201X年案例2孙建新被控受贿宣告无罪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唐旭阳律师【基本案情】被告人孙建新,男,195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大学文化,1996年2月任邵阳市三眼井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1997年5月任邵阳市双坡南路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1998年3月任邵阳市城管办副主任,1998年8月申请退休,1999年4月27日经邵阳市委组织部批准退休。

因涉嫌受贿罪,201X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

201X年11月30日,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市检刑诉字[201X]年127号《起诉书》,以被告人孙建新犯受贿罪,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建新在担任三眼井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时,于1996年6月以其弟孙XX的名义向开发商左XX借款5万元,后左XX等人商议将此款送给孙建新,孙建新收受此款据为己有。

被告人孙建新又于1999年1月收受邵阳市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商人民币33.6万元据为己有。

起诉书认为孙建新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孙建新辩称;:其弟孙XX借左XX的5万元已经归还,并有左XX的收条证实;另外在得丰公司以劳务入股,所得收入合法,不是受贿。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建新以其弟孙XX借款为名,收受开发商左XX等人5万元,经开庭审理,其辩护人提供了左XX收到孙XX 5万元的书证,孙建新辩称该款已经还给左XX,公诉机关在法庭上除提供左XX的未还款的证言外,没有提供有关的客观证据,据此,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建新收受得丰公司开发商人民币33.6万元。

李茂顺赌博案(平公(万)行罚决字[2021]02127号)

李茂顺赌博案(平公(万)行罚决字[2021]02127号)

李茂顺赌博案(平公(万)行罚决字[2021]0212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平公(万)行罚决字[2021]0212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100
【处罚日期】2021.08.3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浙江省平阳县公安局万全镇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平阳县
【处罚对象】李茂顺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3:57:10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9日21时许,李茂顺伙同杨**、龙**、周**在**镇**143号对面无名出租房内以贵州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缴获赌具麻将一副及李茂顺的随身赌资四百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李茂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并收缴人民币四百元。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收缴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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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范文】被告人陶祖耀盗窃罪案-范文模板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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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陶祖耀盗窃罪案被告人陶祖耀盗窃罪案闽清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梅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祖耀,男,1979年5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身份证号码45233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大塘镇绥福村大勃屯29号。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7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后因案件移送,201X年1月14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刑诉[201X]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祖耀犯盗窃罪,于201X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小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祖耀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X年2月起至同年6月,被告人陶祖耀伙同邱祖耀、许着辉、谭因能、邹朝远等人在闽清县各乡镇及伙同他人在福州市区先后14次盗窃摩托车、电动车,被盗车辆价值合计人民币44285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陶祖耀的供述,被害人刘景坚、潘丹清等人的陈述,同案犯邱祖耀、许着辉等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宜淋、陈由岁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照片,现场指认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陶祖耀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祖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428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陶祖耀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解他只参与在梅城大路小学、坂东建设银行旁、福州仓山城门、晋安新店健康村的盗窃,没有参与起诉书所指控的在梅城杏林花园、梅城余兆锋暂住地、池园宝新村、池园蓝之梦网吧、坂东三建对面、永泰大洋镇及福州晋安新店井店村、晋安战坂村、仓山高湖区的盗窃。

【优质文档】(201X)宝刑初字第127号-实用word文档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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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201X)宝刑初字第127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宝刑初字第127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宝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

因本案于201X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X)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X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及郭某、吴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陈某某(另案处理)的纠集下,为报复因摩托车搭乘费用问题而殴打陈某某的李某某、冯某等人,于201X年1月2日16时许,以搭乘摩托车为由将冯某从本区大场镇东方国贸城骗至南陈路,对其进行殴打,并逼迫冯某带路至本区泰和西路某厂宿舍找到李某某,尔后强行将李某某、冯某二人带到本区外环线近锦秋路绿化带。

被告人孙某与郭某、吴某某、陈某某等人对李某某实施殴打,以支付陈某某医药费为名索要人民币10,000元,李某某被迫让亲戚王某某送人民币5,000元。

在送钱途中,王某某察觉有异而报警,被告人孙某与郭某、吴某某、陈某某等人闻讯逃逸。

经鉴定,李某某口腔内粘膜挫裂创,鼻出血,外伤后血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冯某的陈述;证人郭某、吴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结伙他人,以要挟手段强行索要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

【最新】舒岳斌、李学林、李智伟强迫卖淫一案-word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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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舒岳斌、李学林、李智伟强迫卖淫一案-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舒岳斌、李学林、李智伟强迫卖淫一案舒岳斌、李学林、李智伟强迫卖淫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怀中刑一终字第46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舒岳斌,男,1989年8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强迫卖淫犯罪,于201X年9月27日被羁押,29日被刑事拘留,10月20日被逮捕。

现押溆浦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智伟,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强迫卖淫犯罪,于201X年9月27日被羁押,29日被刑事拘留,10月20日被逮捕。

现押溆浦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学林,外号“鸭子”,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强迫卖淫犯罪,于201X年9月27日被羁押,29日被刑事拘留,10月20日被逮捕。

现押溆浦县看守所。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舒岳斌、李学林、李智伟犯强迫卖淫罪一案,于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X)溆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舒岳斌、李智伟、李学林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阅卷,讯问各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X年9月14日,丁某某与朋友来溆浦玩,后于15日一同到怀化,还认识了被告人舒岳斌。

当晚在怀化6+1宾馆,舒岳斌就强行脱掉丁某某的衣服要与丁某某发生性关系,因丁某某反抗,没有奸入。

16日,丁某某与朋友及舒岳斌等人一起回到溆浦,住在溆浦县畜牧局招待所。

19日晚,在溆浦县畜牧局招待所内,舒岳斌又强行脱掉丁某某的衣服要与丁某某发生性关系,因丁某某的反抗,也没有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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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国敏侮辱案-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国敏侮辱案国敏侮辱案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宝刑初字第70号被告人闫国民,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宝丰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宝丰县观音堂乡垛上村下垛组。

因涉嫌侮辱犯罪于201X年7月8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X]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国敏犯侮辱罪,于201X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国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7月1日中午,被告人闫国敏与本村村民郭爱因经济纠纷,在本村闫麦夫门口的十字街上发生争吵、对骂,闫国敏抓起地上的牛屎当众强行朝郭爱脸上抹,致郭爱满脸牛屎,郭爱当场晕倒在地。

就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以下证据: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国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侮辱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闫国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X年7月1日中午,被告人闫国敏与本村村民郭爱因经济纠纷,在本村闫麦夫门口的十字街上发生争吵、对骂,闫国敏抓起地上的牛屎当众强行朝郭爱脸上抹,致郭爱满脸牛屎,郭爱当场晕倒在地。

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闫国敏对其作案的时间、地点、原因、对象、经过的供述;被害人郭爱陈述与证人唐六京、闫随振、郭士杰、王丛敏证言结合,供证印证一致。

上述证据均在庭审中质证、认证,法庭予以确认,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国敏公然侮辱他人,贬低他人人格,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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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201X)岸刑初字第751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岸刑初字第751号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岸刑初字第75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羽,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先后在武汉汽轮发电机厂、中国长江动力公司(集团)、武汉汽轮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户籍地:(略),暂住地:(略)。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X年9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辩护人文毅、毛江浩,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刑诉(201X)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羽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受贿罪,于201X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羽及其辩护人文毅、毛江浩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中国长江动力公司(集团)(以下简称长动集团)、武汉汽轮发电机厂(以下简称电机厂)、武汉汽轮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长江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三维汽轮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轮股份)三家单位名称虽不同,但在一套领导班子管理下开展经营活动。

三家单位中,长动集团、电机厂属国有企业,汽轮股份属国有控股企业(201X年6月被注销)。

1997年1月,电机厂任命被告人刘羽为发电机研究所所长,1998年2月,电机厂任命被告人刘羽为副总工程师。

一、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事实201X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羽与长动集团签订了企业改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协议书,转换了其国有企业职工身份。

同日,被告人刘羽与汽轮股份签订了为期二年的聘用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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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上诉人郭永新寻衅滋事一案-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上诉人郭永新寻衅滋事一案上诉人郭永新寻衅滋事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长中刑一终字第012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永新,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汉族,农民,住(略)201X年6月1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因本案于201X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

现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永新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OO九年二月十日作出(201X)雨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郭永新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X年6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郭永新伙同他人强行购买严海波、严伏云兄妹的桃子,但又不当场付款,引起严海波,严伏云的不满,被告人郭永新遂与同伙一起用木棒和拳脚殴打严海波、严伏云,将两人身体多处打伤。

201X年7月22日下午17时30分许,被告人郭永新将水果摊贩陈大红打翻在地,并将其摊位上的哈密瓜砸毁3件。

当晚20时许,被告人郭永新纠集他人携带砍刀再次窜至陈大红摊位处,将其摊位上的约30件哈密瓜砍坏、砸毁。

201X年9月9日17时许,被告人郭永新因他人在其欲强占的停车位上停放了车辆,与对方发生争执,刘杰因不满被告人郭永新的行为而对其进行指责,被告人郭永新与彭超随即用钢管和拳脚对刘杰进行殴打,将刘杰打伤。

另查明,201X年6月10日,被告人郭永新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一万三千七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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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宝刑初字第127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宝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

因本案于201X年10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X)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X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陈婷出庭支
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9月9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途经本区爱辉路近
共江路路口北侧时,见被害人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照号为沪EU79XX的桑塔纳3000型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00元)启动电门锁上插有钥匙,乘无
人之机驾车离开。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证人倪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作情况》,上海市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
结论书》,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所窃赃物已被追回,可酌情从
轻处罚。

综上,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10月16日起至201X年4月15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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