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管理制度大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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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的力度,确保施工环境和周边不被污染和破坏,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避免或减少水土流失,贯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报告的要求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现场施工生产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治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中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环境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规定要求;施工对土壤、水体、大气及植被未造成污染或破坏,工程峻工后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恢复;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符合施工设计和环保验收要求。

二、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成立由指挥长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副指挥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工程部、安质部、各分部作业队和施工班组相关人员为成员的环境保护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负责项目施工时的环境保护工作。

指挥长对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指挥部与各分部、各分部与作业班组签定环境保护责任书。

制定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和岗位职责,落实环保管理制度和措施。相关部门根据环境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作业队、作业班组积极配合贯彻落实,保证重要环境因素得到有效的控制。

编制实施性工程施工环保、水保措施,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加强宣传,增强员工对环保、水保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守法的自觉性,将环保、水保宣传贯穿于项目施工的全过程。

安质部负责对环境保护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做出合规性评价和环境保护工作总结及相关文档的管理,积极主动地配合地方环保部门的检查指导,为竣工验收做准备。按照验收意见,做好问题整改。

三、管理制度

项目开工前,应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应将现场的环境保护措施纳入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施组中应包含减少土地占用、保护基本农田、防止植被破坏、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减少施工过程中环境污染和工程收尾时的复耕复垦等技术措施,以及落实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计划安排。

项目施工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加强生产过程中污水、废(烟)气、施工扬尘、噪声、振动、固体废弃物的排放控制,建立管理目标、制定技术措施、落实环保责任,实现达标排放。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大小,建立相应有效的环境保护保证体系和信息网络,并确保体系良好运转。施工现场应有烟尘、噪声及环保管理工作的自检记录。工程部、项目队负责对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中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项目进行分类统计;安质部负责对各项目施工现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与业绩测量;各职能部门、架子队应积极配合、协助经理部加强环保工作。

项目工程开工之初,应针对具体项目施工特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现场环境影响因素的调查和识别,确定重要环境因素,根据环境管理目标、指标制定具体的环境管理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技术措施、责任部门、监督部门、财务预算、工程进度计划等。

在建设中的桥梁、隧道、路基、站场等工程施工中,严禁向周围水体倾倒生产和生活垃圾;隧道施工弃渣不能阻断河道、毁坏植被;禁止随意弃土、弃渣以及对非施工用地范围的植被造成破坏;临时用地应做到少占或不占农田、

工后恢复、土方合理调配;对有条件的取土场、弃渣场,要进行必要的复耕复垦、还林还草;不得破坏沿线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

在城区从事施工时,要作好周围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和振动影响观察,施工噪声、生产废水排放必须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对影响周围环境、严重扰民的噪声、振动源,应采取消声、隔声、降噪、减振等技术措施,确保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或地方标准。

固体废弃物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做到分类收集、分别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弃置;有害固体废弃物的堆存、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进行施工,必须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的环保措施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使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得到有效地保护。

工程承包中,要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经济承包合同中。

加大环境监测检查力度,对项目施工管段内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保留检查结果,定期总结上报。

施工机械设备选型要符合环保规定和当地自然条件要求,首选低噪声、低振动、低排放的节能环保型机械设备,严禁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定期保养、合理维护,使其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减少油料的跑、冒、滴、漏对环境土壤和水体的影响。在维修过程中控制其油、水、气及废弃物的排放和处理。

施工现场应经常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环保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经常进行考核检查,并做好记录。

各分部产生的各类污染物应按类别投入指定垃圾箱(桶)或堆放指定场地,禁止乱投乱放和任意污染环境的行为出现。

各分部办公室及工程部定期派专人收集经理部办公区及生活区可回收的各类污染物交物资回收经理部部门;一般废弃物由专人负责外运处置。

各分部应根据废弃物的类别选择弃置场地和排放渠道,并经当地环保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禁止私自将建筑垃圾、泥浆、污水、便溺等任意堆放或排放。

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清理建筑施工垃圾,必须搭设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散,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适量撒水,减少扬尘。

施工中建筑垃圾、废弃物、泥浆沉淀物等应在工程回填中填埋或在顾客或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排放、处置;处置应符合当地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垃圾堆放场地应有明显的标识;必要时应加以覆盖和掩埋;剧毒及易腐烂的、带有传染性疾病的物品的销毁和弃置应报请公安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批示后进行处理。

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安排在库内存放或严密遮盖,运输时要防止遗洒、飞扬,卸运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扬尘。

施工现场应结合设计中的永久道路布置施工道路。施工便道的基层做法按设计要求执行,面层可分别采取炉渣、细石、沥青或混凝土,以减少道路扬尘。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在规划市区、居民稠密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及国家和省、市划定的文物保护地区的施工现场,应制定洒水降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及指定专人负责。在易产生扬尘的季节,要洒水降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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