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主义的背景
论宪政发生于英国的原因
2019年02月(中)法制博览法治论坛论宪政发生于英国的原因孟高正1李玮玮2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摘要:英国宪政道路渐进的主要原因是英国宪政的社会基础和社会结构也是一个漫长的演进过程。
社会结构的变化主要是由于公民社会的发展导致政治变革。
英国自己独特的自然环境产生了英国自己独特的经济方式,而这种独特的经济制度也推动了其封建制度的产生,封建制度随着经济方式的不断改变,最终使英国发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宪政国家。
关键词:宪政;英国;起源原因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132-02作者简介:孟高正(1990-),男,汉族,山东临沂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经济学,党内法规研究;李玮玮(1991-),女,汉族,山东淄博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反腐败法治实务。
现代资本主义经济起源于地中海沿岸。
随着新航线的开通,资本主义经济由地中海向大西洋转变。
那时英国人不是领导者。
1511年,英国船只首次进入地中海,并在与地中海的交流中开始了资本主义的进程。
此后,英国通过一系列措施,改变了社会结构,引起并推动了政治变革,从而为现代宪政奠定了基础。
一、英国宪政的历史背景中世纪晚期,西欧商业城市的兴起,导致了分工和社会分化,导致了君主制的调整。
这种调整的结果是召开了等级会议,通常是由世俗贵族、牧师和公民的代表组成的三级会议。
政治改革进一步推动了经济活动。
在区域贸易交流中,第一受益者是西欧的Mediter-ranean 到大西洋海岸。
在争取大西洋领导权的战斗中,英国于1588年击败西班牙无敌舰队,在西欧建立了自己的军事力量。
与此同时,英国积极扩大了海外殖民地,东印度公司成立于1600年。
从此,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开始成形。
都铎王朝(1485-1603)时期,资产阶级开始与君主制进行激烈的斗争,英国的现代议会制度也起源于此。
宪政知识点整理
宪政定义::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第一节宪政的产生一、西方国家宪法的产生在西方,宪法(Constitution)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原为建立、组织、构造的意思。
在中世纪的欧洲,宪法一词常用来表示确定国家基本制度的法律。
中世纪末,英国确立了议会制。
后来经过长期演变,18世纪末,美国宪法诞生,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自此,宪法成为规定国家政权如何组织和活动的最重要法律,宪政制度也就成为一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1.英国宪法的产生1215年6月,反叛的英国贵族逼迫国王约翰在《大宪章》上签字,使它成为此后英国政宪发展的一个起点。
(它确立了宪政主义的早期重要原则:即臣民对其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障权,以及在臣民与君王的契约关系中臣民对暴君的反抗权。
)17世纪的英国革命以资产阶级、新贵族和封建贵族之间的妥协而告终,这种妥协具体表现为立宪君主制的形成。
1628年《权利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权利法案》以及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这些法律文件确定了英国立宪君主制的重要原则,成为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英国没有像美国和法国以及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制定成文的宪法。
英国宪法是由各个时期议会通过的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和惯例、判例所组成的不成文宪法。
2.美国宪法的产生1776年7月4日,有殖民地代表组成的大陆会议通过了由杰斐逊起草的著名的《独立宣言》,成为美国和西方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历史上的一部重要文献。
1787年9月,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通过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但这部宪法实际上是大州与小州以及北部工商业资本家和南部种植园奴隶主在政治上妥协的结果,并没有列入《独立宣言》所宣布的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政
宪政本身并不涉及民主,宪政的根本目的是保障自由权;而民主则关注政府的产生方式和权力来源。
宪政可以让政府受到约束从而保障公民自由权;民主则可以让政府执政为民,从而保障或增加公民受益权。
因此民主国家未必是宪政国家(例如古希腊),宪政国家也未必是民主国家(例如大宪章时代的英国)。
宪政的关键词是“自由”,民主的关键词是“平等”。
宪法是否意味着宪政在学术界众说纷纭。
宪法学界认为,宪法是实施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灵魂和生命。
通常,宪法的目的在于保障民权,限制政府,这样的宪法是静态的宪政;也有的国家制定宪法之目的仅在于对外宣示,对于政府无法起到约束,这样的宪法称作字义性宪法[9]。
这样的国家也不是宪政国家。
故实施宪政的前提是。
论西方宪政思想的历史基础
论西方宪政思想的历史基础——王权、宗教和封建制度尽管当今世界仍有不少国家尚未真正实行宪政,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宪政如今已成为人类社会基本的政治伦理,是一个政权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今天,即使是彻头彻尾的专制独裁国家,也不得不披上宪政的外衣——颁布一部宪法——以示自己政权的合法性。
另一方面,由于宪政制度下人的自由度提高、人的创造性得到极大发挥,所以宪政制度完善的国家大多也是经济发达、社会和谐的国家,这已被当今世界的现实所证明——我们看到现在的发达国家绝大多数都是实行宪政的国家,而在这些国家中,绝大多数又都是西方国家——我们都知道西方是宪政思想的发源地。
所以,为何宪政思想会起源于西方,或者说历史上有哪些因素对西方宪政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起着至重要作用?对这一问题的阐述不仅有助于我们清醒的认识宪政的内在逻辑和作用机制,而且有助于我们的宪政实践。
现今的宪政理论来自于西方,但关于宪政的准确定义各家说法有所不同①。
不过,一般认为西方的宪政思想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限权,即限制公权力;二是保障,即保障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并通过宪法和法治的方式实施这样的政治制度。
在此基础上他们认为宪政包含如下诸要素:一是民主,即人民主权,国家的一切权力均来自人民的授予;二是法治,任何人或组织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三是制衡,即通过权力制约权力来达到权力的平衡;四是人权,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那么西方历史上是什么促成了这些思想的产生呢?我认为有以下诸因素:一、王权因素。
在西方宪政思想的起源地欧洲,王权一直是有限的,这是西方宪政思想产生的最重要的历史原因。
正是王权有限,民权才有生长的可能。
当然,这里所说的王权有限是相对于东方的专制王权而言的。
在中国,“普天之下,莫非为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皇帝个人乾纲独断,“中外之财,皆陛下府库”,甚至是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君权之外既无①比如有人认为只要宪法得到严格的遵守就是宪政,童之伟教授的“社会主义宪政”论是为代表,而更多人认为除了宪法被严格遵守外,宪法本身还应包含有权力制衡(三权分立)、民主政治,法治国家、权力保障这些内容,缺乏这些要素的宪法本身就是不符合宪政精神的。
美国宪政制度的历史理论分析
美国宪政制度的历史理论分析美国宪政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备受瞩目,其制度井然有序,民主自由,延续至今。
那么,美国宪政制度的历史理论分析究竟是怎样的呢?一、美国宪政制度的起源美国宪政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至1776年,当时美国独立宣言公布。
这是美国民主制度的重要起点。
1777年,美国宪法制定会议召开,而在1787年,美国宪法正式完成。
自那以后,美国的宪政制度在历史上逐渐发展完善,延续至今。
二、美国宪政制度的核心理论美国宪政制度的核心理论是权力分立,具体而言,就是将国家的权力按行政、立法、司法分开独立行使。
这种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避免国家权力滥用,确保人民的权利得到保护。
权力分立的理论来源于18世纪启蒙运动的思想,这种思想认为,人类追求自由和平等是自然的权利,而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
因此,权力应该在政治形式上得到限制,从而防止政府滥用权力而导致人民遭受伤害。
权力分立的做法是将政治权利掌握在不同的群体之中,彼此制衡和监督,形成了制度化监督和制衡。
权力分立的理论得到了美国宪法建立的确认和强化。
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了联邦政府的权力必须分立,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由不同的机构独立行使。
这种制度设计,保障了美国的民主自由制度,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石之一。
三、美国宪政制度的现状美国宪政制度虽然历史悠久,但现在面临的挑战却愈来愈多。
从2017年美国新总统上任以来,美国政治不稳定,社会分化日益严重。
特别是2019年至2020年间,美国的疫情爆发和种族不平等问题,更加彰显了美国的宪政制度出现了深度危机。
疫情爆发出现之后,特朗普政府的反应引起社会质疑,美国官员的诚信受到了冲击。
在接下来的选举中,特朗普政府倾向于宣称存在选举舞弊,更加削弱了美国宪政制度在人们眼中的信任度。
不仅如此,2020年发生了美国黑人弗洛伊德遭警方杀死的事件,使得美国关于种族问题的分歧争议更加突出。
这一事件引发了全国性的示威游行,人们的焦点又集中在了美国的宪政制度。
浅析宪政起源于英国的原因
4西欧封建制度 的主要特点与英国宪政形成原 因的关系 4 . 1契约型的政治共 同体的特点奠定政 治基础
西 欧 的这 种封 建 制度 可 以看 作是 一种 混 合 政体 , 他 的建立
2自然环境与经济制度 之间的关系及其产生原因 纵 观 整 个 欧 洲 地 图 ,我 们 很 容 易就 可 以发 现 欧洲 的地 形 内部 内建 立 了 一种 权 利 与 义 务 关 系 的 统 治 。并 不 是 一 种 单 向
主 要 的方 面 来 对 宪 政 起 源 于 英 国 的 原 因加 以分 析 和 说 明。 关键词 宪政 英 国 起 源原 因 文献标识码 : A 中图分类号 : D9 5 6 . 1
1宪政在不 同语境下 的含义 1 . 1宪政 的美 国式 理 解
关系大 于了国家公共法律 ,私人权 力大 于公共权力 。这种与 东方封建制度截然不 同的封建制度的形成的因素有很 多方面,
经 济 的发 展 一 定 是 以渔业 为主 的 , 更 多 的是 一 种 商 业 的 关 系 , 但实际上, 国王也是一名封建领 主, 也受着封建契 约的制约。 这 种 经 济 的最 初 起 源 与 中亚 、东 亚 的 早 期 文 明大 国是 完 全 不 而 现 代 宪政 的基本 目的就 是要 限 制 公权 力 , 契 约本 身 就是 属 于 现代 宪 政 就 是要 求 限制 公 权 力对 于 私权 的横 同 的 。 中亚 ,东 亚 的大 国早 期 的 文 明 起 源 是 依靠 临近 大 江 大 私 权 的 范 围 内的 , 河, 发展农业 , 从 而 实 现 了文 明的 发 展 和 延 续 。因 为其 地 形 的 加 干 涉 , 也就 是 说 1 0 世 纪 的 西 欧政 治制 度 就 已经 有 了私 权 合 相 对 独 立 ,所 以西 欧 的 自然 环 境 就 决 定 了西 欧 的 经济 制 度 是 法 化 , 制 度 化 制 约 公 权 力 的影 子 。麦 基文 在 《 宪政 古 今》中指
宪政
现代宪政首先是在英国开始的,用于英国社会的阶层分化严重,没有形成统一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因此和国王相对立的贵族及社会的其他阶层的联合体对国王形成了强有力的牵制,使其能够对国王的权力进行有力的限制、制衡,经过反复的斗争,相互妥协这种战争以“光荣革命”为结果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从而使英国在宪政的道路上麦凯乐步伐。
民众大会——“由10个部落所选出的500名代表组成的议事会议来管理,最后一级的管理权属于人民大会、每个雅典公民都可以参加这个大会并享有票权;此外,有执政官和其他官员掌管行政和司法事务。在雅典没有总揽执行权力的最高官员”。[4]
贝壳放逐—“克利斯提尼还制定了贝壳放逐法以放逐那些可能危害国家的人。每年公民大会举行一次会议进行口头表决,决定是否有必要对什么人进行放逐。如果公民大会觉得有必要,即召集第二次公民大会,所有公民都可以在陶片或贝壳上写下自己人为必须流放的人,一个人如得6000票以上者即遭放逐,放逐期限为10年,期满方可归国,复得公民权利及财产”[5]。
轮流执政——“体现‘主权在民’这一特征的,还表现为雅典公民轮番为政。雅典政治向全体公民开放”,“同等的人交互做统治者也做被统治者,这才合乎正义”[6],伯里克利说:“一个公民只要有任何长处,他就会受到提拔,担任公职,这是作为对他优点的奖赏,跟特权是两码事。贫穷也不再是障碍物,任何人都可以有益于国家,不管他的境况有多黯淡。”[7]
三、 近现代——自然法思想和宪政的成熟时期。
中世纪的后期随着基督教日益腐化,在教徒中间的威信逐渐降低等原因而兴起的宗教改革和思想启蒙运动,以及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等原因,西方社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各种新思想、新思潮层出不穷,不断涌现,展示了人们无穷的创造了和生命力,自然法学的思想和宪政的实践也进入了成熟、完善时期。
宪政主义
内容简介:从联邦宪法的制订开始,美国政治思想和社会倾向一直分为两大派:民主主义和自由宪政主义。
无论是政治斗争还是学术交锋,整个美国历史都贯穿着这两大派别的竞争与妥协。
一开始以杰弗逊为代表的民主主义和卢梭一脉相承,主张人民及其选出的议会代表——或更准确地说,他们中的多数——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以麦迪逊(尽管他后来在政治上曾和杰弗逊站在一边)为代表的宪政主义则继承了洛克与孟德斯鸠的自由主义,更为注重保障个人——尤其民主社会中的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并要求对政府权力加以种种限制以达到某种平衡。
如果前者更重视在传统意义上的普通法律的最高效力(杰弗逊甚至认为宪法也应该和普通的法律一样,每二、三十年“再来一次”),后者则更倾向于认为任何政府行为——包括立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某些更高的道德规范之约束,不论它们是不成文的“自然法”或基本的民族思维习惯,还是成文宪法所体现的某些因司法解释而变得相当确定的基本原则。
马歇尔大法官为司法审查所建立的里程碑——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让这位宪政主义思想家在这个历史性案件里做被告,多少有点戏剧性的讽刺意味。
))为美国模式的宪政主义奠定了基础,并正如杰弗逊主义者所要反对的,它把控制宪法意义的最高权力((或几乎是“最高权力”,因为如果法院的宪法解释“触犯众怒”的话——这在美国历史上也发生过几次,那么人民总是可以通过要求修宪而达到目的。
但和美国的联邦主义特征与考虑有关,这在一般情况下是十分困难的,从而导致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实际上具有解释宪法的最高权力。
))交给了经常不是由人民直接选举出来的(因而相当独立于他们的)法院。
马伯里模式在世界各法治国家(包括美国本身)受到了广泛争议,但它仍然代表了一种似乎不可抗拒的潮流。
尤其在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各法治国家先后采取了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宪政审查体制。
当然,这并不表明民主主义就将退出其“历史舞台”。
事实上,这种哲学已经不只是“左派”的专利;有趣的是,法院内部的保守派现在经常用它来攻击司法判决历年来以宪法的名义创造的宪法文本并未明确提到的各种“自由”或“权利”。
宪政主义思想及其制度要素
宪政主义思想及其制度要素,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在这一时期,宪政主义的理论探索和制度实践是围绕着“法治"这一中心思想来进行的。
毕达库斯是古希腊学者中提出“人治不如法治”的第一人;德谟克利特主张法治需建立在人性恶的假设上;柏拉图的思想也经历了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过程;亚里士多德从古希腊城邦政体的经验来阐释法治的优越性,并在正义论的基础上,阐述了法治的含义、原则和标准。
中世经的宪政主义理念蕴含在神学的自然法理论当中。
由于这一时期,政权和教权的二元对立,无意间使法律的地位得到有效提升;国王受到自然法和习惯法的双重约束。
中世期晚期发展起来的自治城市,则进行了系统的宪政探索。
近代启蒙思想家以自然状态为始点,以理性自然法则为理论核心,继续沿着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人权的路径前行。
随着西方社会进入福利国家时代,宪政主义思想和实践,也在不断地扩展。
笔者在本文中使用反宪政主义这一概念,来指代与宪政主义相对立的事物的总称。
关于反宪政主义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国内学者还是国外学者,均未进行过系统化的研究,因此在学术界缺乏体系化的研究成果。
但这并不意味着关于反宪政主义这一命题是研究领域的空白。
国内外学者在研究宪政主义这一问题时,均有涉及阻碍某国或某一时期宪政主义发展的因素,并散见于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当中。
如美国学者斯科特・戈登在《控制国家》一书中,从宪政是控制国家的强制力量的政治制度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古代雅典、罗马共和国时期、中世纪、文艺复兴时期的威尼斯、17世纪的英格兰、18世纪的美国及现代英国的宪政主义,在观念和制度上是如何发生、发展并获得最后成功的。
在这~分析过程中,也粗略地分析了各时期所存在的影响各国宪政主义发展的因素。
而日本学者杉原泰雄宪政主义从一种发源于封建社会或更早社会形态中的政治思想,发展成为当代社会的主流政治制度,也不可能是凭借自身孤立地完成的。
宪政主义是在与其它社会要素的竞争过程中,不断地吸取其它社会要素的合理成份来完善自身,从而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近代中国的宪政思想与政治运动研究
近代中国的宪政思想与政治运动研究近代中国是一个动荡不安的时期,中国人民在这个时期经历了许多政治运动和变革。
在这个社会背景下,宪政思想也逐渐在中国兴起并发展,成为了一股强大的力量。
本文将探讨近代中国宪政思想的兴起和政治运动的发展。
一、宪政思想的兴起近代中国宪政思想的兴起源于外来思想的引入和内外环境的变化。
自19世纪中叶以来,中国陆续引进了一系列西方宪政思想,如自由主义、平等主义和民主主义等。
这些思想对中国知识分子和政治领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们开始反思传统政治体制的弊端,并对国家发展的方向提出了新的设想。
同时,清朝末年的内外环境变化也加速了宪政思想的兴起。
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国内社会的动荡使得人们对传统政治体制的不满日益增加。
一些知识分子开始寻求变革的途径,他们认为宪政是解决社会问题和实现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二、政治运动的发展宪政思想的兴起激发了一系列政治运动的发展,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
戊戌变法发生在1898年,它是清朝末年政治改革的一次尝试。
慈禧太后推行变法措施,试图通过实施科学法制和设立宪政政府来改革国家政治体制。
然而,由于保守势力的阻挠和国内外形势的制约,戊戌变法最终以失败告终。
尽管如此,这次政治运动对中国社会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为后来的政治变革奠定了基础。
辛亥革命则是中国近代最为重要的政治运动之一。
它发生在1911年,致力于推翻清朝的封建统治,建立一个民主的共和国。
辛亥革命成功地推翻了清朝的统治,并建立了中华民国。
这次政治运动意味着中国政治体制的实质性变革,宪政思想开始在中国落地生根。
三、宪政思想的发展和挑战自辛亥革命以来,中国的宪政思想逐渐发展,并受到国内外因素的影响。
在国际上,俄国革命、美国的宪政制度和法国大革命等对中国的宪政思想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在国内,孙中山和蒋介石等政治家对宪政思想的推动也为中国宪政思想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中国的宪政发展也面临着许多挑战。
民主宪政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和实践
民主宪政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和实践自古以来,人们就一直渴望着自由和平等。
在西方国家,这种渴望已经演化为一种政治体制,这就是民主宪政。
民主宪政意味着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国民,而不是家族、贵族或者军人,这是代表着人民的权利实现和发展的一种方式。
在西方国家,民主宪政已经成为了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对于国家的发展和实践也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首先,民主宪政能够确保人权和自由。
在民主宪政国家,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了所有人的人权。
政府也不会侵犯公民的权利,因此个人的自由和隐私都能够得到保护。
这一点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次,民主宪政还可以促进社会的平等和多样性。
在民主国家中,每个人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机会向政府表达自己的声音和意见。
这种方式能够消除强权主义,使政府成为真正代表人民的工具。
而且,在民主宪政中,法律是平等的。
不论是王子还是农民,都需要遵守相同的法律规定。
这种平等保证了社会的和谐和多样性。
另外,民主宪政还能够为国家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民主宪政鼓励个人创新和发展,并为他们提供更广泛的职业机会。
同时,它也鼓励政府和企业的创新和冒险尝试。
这种创造力和创新力极为重要,在帮助国家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民主宪政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实践过程中。
政治机构之间的争斗,特别是在政党之间的争夺控制权时所造成的政治不稳定性,可能会干扰政府的正常运作。
此外,在民主宪政国家中,经常出现选举欺诈、贿赂等问题。
尤其是在一些新兴民主国家中,腐败问题十分普遍,这对于发展和实践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总的来说,民主宪政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和实践已经成为了现代政治文化的重要一部分。
它能够确保人权和自由,促进社会的平等和多样性,为国家的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供良好的环境。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不断探索和完善民主宪政的制度和机制。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民主宪政所承诺的价值和目标,为我们的社会和人民带来更大的幸福和发展。
民主宪政的开端:预备立宪的历史背景
民主宪政的开端:预备立宪的历史背景预备立宪是民主宪政的开端。
预备立宪的历史背景有很多,主要表现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方面。
一、政治背景1. 维新运动:维新运动兴起后,逐渐形成了一个有组织的民主派别,他们主张“公共精神”,反对“私人利益”,要求替代传统官僚政治模式。
2.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统治,开启了中国尝试民主宪政的历史。
建立了临时政府,颁布了临时约法,宣布实行民主宪政。
3. 北洋政府:中国民主革命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北洋政府成立,代表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近代化进程,对于推进民主宪政具有重要意义。
二、经济背景1. 对外开放:19世纪末以来,中国被迫开放沿海港口,面临着西方列强继续的侵略和割据。
国内经济被瓦解,农民生产力低下,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很大制约。
2. 改良思潮:19世纪后期,由于洋务运动和自强运动等失效,弘一方面吸收了西方思想和文化,提出了“中西并举”的理念,另一方面他也反思中华文明逐渐式微的根源,倡导“回归本源”、“振兴汉字”。
三、思想背景1. 自由主义思想:民主宪政需要自由主义思想的支持,自由主义强调个人权利,主张政府不应干预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利。
自由主义思想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民主宪政。
2. 实用主义思想:实用主义强调“实际、实用、经验、现实”,注重事实上所能的,具有经验主义色彩,这种思想与传统的宗教道德相比更加科学和人性化,推动民主宪政。
四、文化背景1.文化传统:中国文化一直强调和谐、和平和同等签等等近似于民主与平等的传统观念,在这种传统思想上,发展民主宪政是可以具有优势的。
2. 新文化运动:新文化运动崛起后,中国文学界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革除了旧文艺的束缚,形成了许多新的文艺思潮,如“白话文运动”、“新诗运动”等,这些思潮都具有民主精神和平等主义的性质。
总之,预备立宪是民主宪政的开端,其历史背景非常多元化,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有影响。
浅析宪政起源于英国的原因
浅析宪政起源于英国的原因作者:陈垚燃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4年第27期摘要近年来,宪政思想和宪政制度成为我国法学界和政治学界一个热议的话题。
那么什么是宪政,各国学术界都有着自己的分析和理解。
不过各国学术界基本认同宪政起源于英国这一事实。
本文试图从自然环境、社会文化两个主要的方面来对宪政起源于英国的原因加以分析和说明。
关键词宪政英国起源原因中图分类号:D956.1 文献标识码:A1宪政在不同语境下的含义1.1宪政的美国式理解美国宪政的特点是与民主化相伴随的有限政府。
分权和权力的制衡是其宪政的主要特征。
通过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分权和权力制衡的原则,经过1791年宪法修正案,又规定人权不容侵犯的内容。
在美国,宪政与民主是在对立中逐步统一的。
美国的宪政常常与五个要素相伴随:分权,制衡,法治,民主,人权,其宪政过程可以简要地概括成限制政权,保护人权。
1.2宪政的中国式理解应该说当前中国学术界对于宪政的理解并未达成一个共识,并没有一个大家都认同的宪政含义。
有人从民主的角度来阐述,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宪政》演说中提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张友渔也认为“所谓立宪政治,实质上就是民主政治”。
有人从人权的角度来阐述,刘军宁认为,宪政是限制政府和尊重人权的立宪政体。
众多说法,莫衷一是。
1.3宪政的英国式理解英国的宪政是由君主宪政发展到民主宪政的,主要特征是限制君主的权力。
限制君主权力的过程和保障臣民权利的过程的相统一,也就是通过法治或契约形式来完成了英国民主化过程。
所以在宪政过程中往往是与四个要素相伴随的:限制,人权,法治,民主,可以简单的概括成限制君权,保护人权。
2自然环境与经济制度之间的关系及其产生原因纵观整个欧洲地图,我们很容易就可以发现欧洲的地形是支离破碎的,不但岛屿林立,而且在大陆上也是地形复杂,并且欧洲临近大西洋和濒临地中海,所以就决定了欧洲早期经济的发展一定是以渔业为主的,更多的是一种商业的关系,这种经济的最初起源与中亚、东亚的早期文明大国是完全不同的。
美国民主宪政的历史起源
美国民主憲政的历史起源美国民主憲政是世界上最先进的政治体制之一。
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十七世纪英国和十八世纪的美国。
美国民主憲政得其今日之形式,艰苦的斗争和灵活的适应都是至关重要的。
历史:十七世纪英国十七世纪英国的政治体制是美国民主憲政的起源之一。
那时英国政府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在政治方面有一些权力,但也有限制。
英国议会分为上下两院,下院是由普通人选出的代表组成,而上院则是由贵族和主教组成的。
这两个机构共同制定政策和法律。
然而,十七世纪中期,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试图削弱议会、扩大自己的权力。
与此同时,国内各地政治和宗教对立日益激化,导致一场内战的爆发。
最终,国王被赶下台,君主立宪制成为英国政治体制的基础。
历史:十八世纪美国十八世纪美国的政治体制是美国民主憲政的另一个起源。
当时美国是英国的殖民地,英国政府对殖民地进行了广泛的控制和征税。
殖民地的精英们对此感到不满,他们开始积极寻求独立,并成立了一个代表性的政治机构——大陆会议。
大陆会议在1776年发表了《独立宣言》。
独立宣言中包含了对人权的保护、政府的责任和代表制政治的宣言。
同年,美国开始了独立战争,最终摆脱了英国的控制,建立起了自己的政府。
美国宪法的诞生美国宪法是美国民主憲政的具体体现。
它于1787年在费城制定,并在1789年生效。
美国宪法规定了联邦政府的权力和限制,还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还规定了三个主要分支机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以及个别州和联邦政府的权利分配。
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具有相当程度的权威和意义的文件,大大影响了其他国家的立宪和法律制定。
结论美国民主憲政的历史起源非常复杂,包括了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和美国的革命和独立。
在把这些起源结合起来后,美国民主憲政才得以发展成为一种稳定的、自我调整和适应的政治体制。
美国民主憲政可以说是世界上最优秀的政治体制之一,并受到了许多国家、领域和组织的借鉴。
浅析孙中山宪政思想
浅析孙中山宪政思想孙中山作为中国近代史上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他的宪政思想是现代国家建设在政治层面上的具体体现。
孙中山的宪政思想是集西方国家和中国国内政治制度优点于一身的理论,虽然他的宪政思想没有得到最终实现,但是他在探索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标签:孙中山;宪政思想;五权宪法一、孙中山宪政思想的产生鸦片战争以前,中国一直都是封建君主专制政体,由于当时是小农自然经济为基础的,而且还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在当时这种政体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到了清朝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封建君主专制政体逐渐失去了效力,还加剧了统治者和生活在底层农民的矛盾。
从鸦片战争到中日甲午战争,结果都是以清政府的失败而告终,然后西方列强就强迫清政府签订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这时一些有识之士像林则徐和魏源等人,通过比较东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意识到中国的政治制度的弊端,才有了向西方学习的必要,他们想用民主立宪来取代封建君主专制,后来又出现了王韬、郑观应等人在对西方进行详细、系统的考察之后认为应当推翻封建君主专制而实行君主立宪。
甲午战争以后,康有为、梁启超提出中国要变法图强,必须学习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文化教育制度,他们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制度。
但是孙中山认为必须通过武力革命,彻底推翻清政府的统治,建立民主共和。
孙中山在早年的时候想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平改革中国落后的政治、经济、文化主张。
然而,孙中山挽救清政府的满腔热情在清政府面前遭到冷遇后,他彻底灰心了,并且亲身经历了政治事件活动以后,他逐步地认识到清政府的统治存在很多不可调和的矛盾,在自上而下的改良无效的情形下,在中国只能建立民主共和制度。
孙中山在学习西方资产阶级民族革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革命实践和中国当时的国情提出了三民主义的理论。
三民主义的提出标志着孙中山宪政理论体系的产生。
二、孙中山宪政思想的核心——五权宪法思想制定一部能够充分体现其政治思想的宪法,是孙中山一生所追求的目标。
宪政主义名词解释
宪政主义名词解释
宪政主义是一种政治理念,强调政治权力应受法律限制和制约。
它包含以下几个核心概念:
1. 宪法:宪政主义的核心是建立在宪法基础上的政治秩序。
宪法是一份法律文件,确立了国家的基本法律框架、政府组织形式、公民权利等,并规定了政府和公民的权力与义务。
2. 三权分立:宪政主义倡导三权分离,即将国家政权分散到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机构中。
这样可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增加权力制衡和相互制约,减少滥用政治权力的风险。
3. 法治:宪政主义强调法律至上,要求政府及其代表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权力,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宪政社会将法律视为规范社会行为的标准,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确保政府行为的透明和责任。
4. 权利保障:宪政主义注重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人身自由等。
宪法规定了这些权利,并规定了政府的职责是保护公民的权利。
一旦政府侵犯这些权利,公民有权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5. 民主制度:宪政主义通常与民主相结合,认为民主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
宪法确立了选举制度和民主程序,使公民能够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来参与决策和政府管理。
总之,宪政主义追求建立一个受宪法约束、拥有三权分立、尊
重法治和保护公民权利的政治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政府的合法性、责任性和公正性,保障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
我国近代宪政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我国近代宪政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中国的近代史是一个充满曲折和变迁的历史时期,一系列的革命和政治变革影响了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其中,中国的宪政制度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其起源和发展两个方面来探讨我国近代宪政制度的演变。
一、起源宪政制度起源于欧洲,并在18世纪后期开始出现在美国。
作为一种政治理念,它强调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规范来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在中国,一种新思想开始兴起,倡导政治改革和宪政体制,这就是“戊戌变法”。
1898年,清朝政府发起“戊戌变法”,旨在推进政治、经济和军事的现代化。
变法实行的核心措施是制定一部或多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典,以限制皇帝的权力并保障人民的权利。
虽然变法失败,但它标志着中国的社会和政治现代化进程已经开启,中国开始尝试适应西方的政治规则和经济制度。
二、发展1. 民国时期1912年,孙中山成立了中华民国,正式结束了封建王朝的统治,中国进入了民主宪政时期。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宪法》等一系列宪法文献得到了制定和颁布,正式确立了宪政的原则和框架。
在这期间,中国也开始尝试建立各级宪政机构,例如国民大会、参议院、立法院等,这些机构成为宪政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虽然在民国时期,中国政治生态多变复杂,宪政制度也曾多次被冲击和击溃,但它成为国家持续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方向。
它在政治、法律、社会等各个领域都对中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不过,由于政治和社会稳定性的局限和外来势力的干预,中国的宪政制度并没有取得顺利的发展。
2. 新中国成立和改革开放时期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国社会和政治发生了巨大变化。
然而,在新中国初期及整个文化大革命中,宪政制度被取缔和并无实质进展。
直到1978年的全国宪法钦定,中国的宪政制度才再次得到重视和建构,这被许多人认为是中国建立现代法治的起点。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对外开放增加了宪政制度建设的外部支持和内部动力。
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奠定了宪政制度发展的物质基础。
宪政的历史概念
宪政的历史概念宪政是一个具有历史概念的政治制度或原则。
广义而言,它是一种强调政府权力受到限制和约束的政治体制,其中官方行为受到宪法的规范。
狭义上,它是一种由各种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政治制度,其中包括权力分立、选举和轮替制度、司法独立、言论自由、人权保障等基本原则。
宪政的概念源自欧洲启蒙时代,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认同和推广。
宪政的历史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时代。
在古希腊,雅典民主政体中,公民在政务决策中有一定的参与权,政府权力受到一系列法律和规则的制约。
在罗马帝国时期,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宪法赋予公民政治权利,并限制统治者的权力。
这些古代政体为后来的宪政制度奠定了基础。
然而,宪政的现代概念主要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
英国的宪政制度中,国王的权力受到议会的限制,国王不能单方面制定法律和行使政府权力,这一制度被视为权力分立的经典例子。
英国的宪政制度不仅影响了英国本土,还对后来的宪政制度产生了广泛影响。
18世纪的美国革命也为宪政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美国建国之初,启用了《美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并确立了一个以分权制衡为基础的政治制度。
美国宪法规定了联邦政府的权力和责任,并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美国宪政的成功经验成为后来其他国家宪政制度发展的重要参考。
19世纪的欧洲也出现了一系列宪政运动和民主运动。
在此期间,欧洲许多国家通过起草新的宪法来确立自己的宪政制度。
法国的《1789年宪法》和《1958年宪法》,德国的《1949年宪法》以及其他欧洲国家的宪法都体现了宪政的原则和价值。
20世纪,宪政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政治制度追求。
随着殖民地的解放,非洲、亚洲、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纷纷采用宪政制度,以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力的限制。
宪政的核心原则,如选举公平、反腐败、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都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同追求。
至今为止,宪政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
从最早的法国大革命到今天的民主国家,宪政通过形成宪法和法律体系,设立权力制衡机构,保护公民权益,制约政府行为,确保政府行事透明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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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你们在此聚会的一个目的是讨论宪法转型,那么,注意下面我要描述的宪法之间的不同是十分重要的。美国宪法有8,000字;南非宪法有大约105,000字;巴西宪法有160,000字。宪法文本长度的戏剧性的差异大部份是由立宪时的环境造成的。有120年历史的美国宪法是由55个富有的男性白种基督徒关在房间里写出来的,不仅如此,这些立宪会代表还需发誓保密。每当这些人离开这所房子,他们得接受武装警卫的检查,以确认他们没有随身挟带出任何便条和宪法草案条文。相较之下,南非宪法则几乎是在电视上制造出来的,尽管这种说法有些夸张。如果立宪过程有经验教训的话,我们从南非和巴西立宪中可以看出:如果一部宪法是公开制定的,各派政治力量在政治上是十分容易将自己的东西塞进宪法的。可以这样说:如果某些政治力量想在宪法中加入某些东西,那么他们便可以轻而易举地把它放进去。这样做的后果之一是宪法变得越来越长。对我来说,当你们思考宪政转型的时候,在我看来,非常容易犯的一个错误是,往往急切地把时间花在新宪法应该写些什么内容这个问题上,而对立宪时的环境如何则没有花足够的时间予以考虑,并且对立宪程序的重视也不够的。
英国宪法的上述事实告诉我们,回答什么是宪政的问题实际上是要回答一种深刻的法律理论。宪政不是一部成文宪法,理解宪政的更恰当的方式是将宪法视为一整套牢固的惯例。(Understanding)理解这一整套惯例的最好方法是将这些宪法惯例看作是对处于第一等级序列(First-Order)的政治决策进行限制的第二等级序列(Second-Order)中的一系列限制性规范。意即根据这些范围更为广泛、意韵更为深刻,我称之为第二等级序列的限制性规范为背景进行判断,即使眼下看来正确的政治决策仍有可能是错误的。
在此,我引入荷兰这个国家作为例子,尽管我在此谈论的并不局限于荷兰一个国家,在某种程度上,我要涉及“西欧”国家,涉及瑞士、涉及比利时。所有这些国家都有成文宪法。但是,在这些国家,如果发生违宪,人们无法向法院“求助”。荷兰也有一部成文宪法,上面清楚地写着哪些事情政府不许做,但是,如果政府犯规,没有任何人有能力去法院改变政府的行为和决定。这是因为在荷兰,即使有成文宪法,宪政主义或者对政府的牢固的限制性规范的作用方式也如同大不列颠、新西兰、以色列这三个国家一样。即在荷兰存在着一些宪法惯例,这些宪法惯例写在宪法之中,人们广泛认同这些宪法惯例,这些宪法惯例是不可违反的,如果违反这些宪法惯例,在政治上是不可想象的,即使人们无法向法院求助。
总结以上两个例子提供的教训并结合英国、新西兰、以色列的情况,可以看到:宪政主义作用如何,最终取决于公众对宪政主义的接受程度。但是宪政主义不能产生公众接受。宪政主义需要存在一个作为背景的,大众化的、公共接受的限制政府权力的观念作为条件,需要人们相信这些限权观念应该得到贯彻实施。
今天我在此谈论的宪政主义通常被认为与20世纪两个最伟大的法律理论家的思想相联系。这两个法律理论家一个是奥地利人汉斯·凯尔森(Han Kelsen )另一个是英国人哈特(H.L.AHart)。这两人的最深刻的思想洞察是:法律的基础不是法律的,法律赖以建立的基础是不是法。法律赖以建立的基础是经验政治以及社会、文化上对法律统治的接受。
第一个事件发生在1957年,美国最高法院宣布“不同种族不同公立学校”制度违宪。因为它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当时有许多人反对最高法院的这个判决。他们认为这是“坏宪法”和“坏政治”。其中之一是广受阿肯色州人民支持的该州州长。另一个是当时的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将军。但是当阿肯色州试图抵制最高法院的判决,尝试不遵守最高法院的判决时,艾森豪威尔将军却命令军队进入阿肯色州,强制执行了最高法院的判决,尽管他本人也不同意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
在我看来,中国的宪政转型将发生在,并且只能发生在哪些掌权者意识到如果不作为国际社会的一部份将是不可接受的的情形之下。我们现在的时代已经临近这样一个关键点上---由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实施成文宪法被看成是作为国际社会成员资格的必要条件。我想目前司法独立作为国际社会成员资格的条件已经较为普遍地被接受了。剩下的哪些没有成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国家要做的事情则取决于他们想成为或者必须成为国际社会成员的欲望程度。
现在,让我暂时将上述三个国家撇在一边,或者实际上不再谈论这三个国家。我将你们的思路带到这三个国家,只是为了从概念上将宪政原理与叫作宪法的成文文件进行区分。尽管宪宪政原理与成文宪法是不同的,但实际上当今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除了我在上面提到的三个国家,他们都认为将宪法惯例固定下来的最好办法是将他们写在一个单独的文件之中。我认为有趣和重要的是:在过去10-15年中,世界上发生宪政转型的国家中没有一个国家效法大不列颠、新西兰、以色列模式,尽管这些国家的不成文宪法模式能恰当运作,这些国家也可以列入恰当意义上的民主社会。非洲、亚洲、东欧或者前苏联的共和国都选择了成文宪法道路。
在今天的演讲的开始,我就说过,在过去的15年中,世界上的宪政转型国家没有一个效法大不颠联合王国,新西兰和以色列,这些国家不紧跟大不列颠联合王国的宪政模式的理由不是因为英国的宪政模式较美国的宪政模式糟糕,不是因为新西兰的宪政模式比德国的坏,这是因为,借用经济学家的术语说是,在宪政转型过程中,我们看到了“羊群行为”。大多数国家有不断增加的“欲望“也许在此使用这个词不正确,他们认为:有一部宪法、或有某种类似的宪法、或者将宪法的某些规定付诸实施,这些都是作为国际社会成员分子必须具备的条件。
当我从远距离观察中国和中国的宪政转型问题时,我目前忧虑的问题是人们草率地花费太多的时间在宪法上,似乎认为宪法本身的改变会带来政治意愿的转变,能够改变政治文化、改变政治惯例,将宪政转型看作政治转型诱因,而不是政治转型的结果。尽管如此,宪政转型还是具有重要目的,套用经济学家的一个术语就是:宪政转型有一种信号作用(Singnaling Effect)。因为宪政转型有可能向世界发出政治惯例转型的信号,即使政治惯例没有改变,宪政转型的信号也能在国际上带来反馈机制,从而带来一些政治转型的“压力”机制,一些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Understandings)也可能因此会产生作用。
下面让我来谈一些关于宪法的内容方面的问题。迄今为止,我所读到的有关中国宪政思想和中国宪政转型的东西大部份是关于政府的性质和转型方面的。当代世界国家立宪提供的教训更多的不是来自于美国,而是来自于世界上的其他一切国家,这些国家在立宪时面临着要诸如国家身份和国家性质认同这样一些最基本的政治分歧这样一些棘手的问题。这方面最好例子不是美国,或者魁北克与加而是加拿大。加拿大的最根本的问题是“语言问题”。是否魁北克是加拿大的一部份?拿大分成两个国家或者是一个国家?是否加拿大讲英语的国民可以将他们的意志置于讲法语的国民意志之上?(讲法语的国民亦然)这些问题在宪法术语中很好地规定了吗?我们从加拿大立宪中过程中得到的一个教训是相同的,这就是我在今天一再强调的主题的再现:如果魁北克不服从新的宪政转型,加拿大的宪政问题最终会发展到究竟是“使用强力”和“使用基础性的政治意愿”这样的复合问题上。
日本在19世纪40年代末,南非在90年代,都渴望融入国际社会,都有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他们最后走向了宪政。有人认为日本是因为有麦克阿瑟的帮助才实行了宪政。但是南非没有麦克阿瑟的帮助也做到了,这是因为南非渴望与国际接轨。因此中国只要有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强烈要求,有希望融入国际社会的压力,中国也应可以实现宪政。南非是一个很好向宪政文化转型的模式。
宪政主义的背景
Fred Schauer
人们有这样一种期望,认为美国人对宪政主义具有独到见解,联系到刚才佩里教授所讲,因为我们美国人没有象中国人哪样制定一部又一部宪法,在过去的210年中,我们美国人没有制定任何一部新宪法,这一点对认识美国宪法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对我来说,进入今天的讨论的适当方式不是先谈美国宪法,而是要讨论宪政的基本原理。如果我们要对宪政的这些最基本原理进行讨论,首先要谈论的适当国家不是美国,而是大不列颠联合王国,新西兰和以色列这三个国家。
在联合王国,众所周知的是,没有女王陛下签字,议会立法不得生效。但另外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女王陛下在签署法律之前,不得因为她对法律的内容有不同意见而拒绝签署。讲到这儿,我觉得有趣,我希望你们也觉得有趣的是,在大不列颠联合王国,人们都知道:如果女王拒绝签署议会通过的法律,每一个人,或者几乎每一个人都会认为女王违宪,即使英国没有一部成文宪法,人们还是认为女王这样作违反了宪法。同样,在大不列颠联合王国,如果议会制定的法律规定,因为老百姓与政府各执一端,便可将老百姓关进监狱,人们会认为这样的议会立法违宪。因为,几乎不容质疑的是,所有这三个国家都坚信:老百姓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是政府与老百姓之间达成的一种不成文的宪法惯例(Constitutional Understanding),即使没有一部成文宪法明白地写着这著名,这个事件就是1972-1974年的水门事件。这个事件是最高法院披露出来的一个丑闻事件的一个部份。最高法院下令当时的美国总统尼克松交出涉案的文件和录音带。一俟法院下令,在不到24小时之内,尼克松便通过他的律师指出:他不会遵从法院命令。尼克松这种政治上孤注一掷的做法引发了公众强烈抗议。尼克松被迫立即宣布他将遵守最终强迫他下台的法院命令。
现在,一旦我们更多地明白了宪政实际上怎么一回事,美国模式在当代世界便显得不那么特别重要的了。虽然在美国、加拿大以及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宪法是靠最高普通法院实施的,但美国模式仍然是处在上升态势的不多见的和稀有的模式。
当今世界上居于主导地位的模式是“宪法法院模式”,它源于德国。这种模式已经被大部份东欧国家、大部份前苏联共和国以及非洲国家接受。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宪法法院的唯一工作是解释宪法。采取这种模式的理由之一是:虽然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但是同样重要的是必须承认宪法到底不是普通的法律,它的解释除了需要解释普通法律所需要的技能外,还有更高的要求。宪法的解释涉及到经济、哲学、政治等一系列更深刻的问题,这些问题从只需要普通技能的法律解释角度看难度较高,因此,需要设立单独的法院来对宪法进行解释。
当然,更为常见的是,美国宪政模式是当今世界上一个正在增长上升的模式。但是,归根到底,所谓美国宪政模式的成文宪法是指如果成文宪法被违反了,会有一个法院出来宣布宪法被违法了。但是,尽管美国解释成文宪法的法院可以说政府行为是违宪的,因此是非法的和无效的,但是对宪政文化的存在来说,还需要更多的要素。只要当公众广泛地相信政府必须按照法院所说去作为或不作为的时候,整个宪政文化结构才算存在。在美国宪政文化中,政府不遵守法院判决同样是政治上不可接受的,因此也是不可想象的。尽管法院没有军队可供调遣,无法使用警察力量,也没有任何强大的能力去实施判决。在这方面,美国在21世纪发生了两个最重要的并不属于宪法判例的宪法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