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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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与民主的区别在哪里

宪政与民主的区别在哪里

宪政与民主的区别在哪里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有过这样的表述:“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如果从学术的角度,既然宪政就是民主,为什么民主之外,还要宪政这个词。

今天,从我看到许多关于宪政与民主的论述中,都是将两者当一个政治概念来表达。

比如,我所敬重的胡适先生,也有这个问题。

1950年代,胡适在《四十年来中国文艺复兴运动留下的抗暴消毒力量》中这样论述民主:“…民主的真正意义只是一种生活方式‟。

民主的生活方式,千言万语,归根只有一句话,就是承认人人各有其价值,人人都应该可以自由发展的生活方式。

一切保障人权,保障自由的制度,根本上都只是承认个人的价值,根本都只是要使得那种承认个人价值的生活方式成为可能。

”胡适与毛泽东,可谓政治上的两极,但在宪政与民主的表述上,却如出一辙。

毛泽东那句话如果可以精简,即“宪政就是民主”。

胡适的表述一经压缩,即“民主就是宪政”。

然而,在政治学的范畴内,宪政就是宪政,正如民主就是民主。

两者有着明确的制度分工,无法淆同。

这里不论毛泽东而只论胡适,试看胡适先生问题何在。

第一句,“民主的真正意义只是一种生活方式”,这句话来自胡适的老师杜威,没有问题。

如果可以补充,民主的真正意义更重要的是一种政治生活的方式。

第二句,“民主的生活方式,千言万语,归根只有一句话,就是承认人人各有其价值,人人都应该可以自由发展的生活方式。

”但,这句话如果“归根”,就不是民主而是自由。

只有自由,方才承认人人各有其价值,同时人人也都可以按照他自己认可的方式发展。

这种自由是个人生活的自由,并且这种自由与民主无关。

毕竟民主关注的是国家政治生活,这是个人生活之外的公共生活。

胡适这里不免把属于私人领域的个人生活和公共生活混为一谈。

第三句,“一切保障人权,保障自由的制度,根本上都只是承认个人的价值,根本都只是要使得那种承认个人价值的生活方式成为可能。

”这一句承第二句而来,亦即承自由而来。

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才能保障人权和自由呢,答曰:保障人权和自由的制度不是民主而是宪政。

浅议民主与宪政的关系

浅议民主与宪政的关系
作者 简介 : , 武鹏 冠捷科 技有 限公 司
的, 理论 的道德基 础 同样也是 尊重人 的价值 和尊严, 民主 宪政 这与 理 论 的道 德基 础正好 相同 , 这正好 可 以作为宪政 和 民主这两者 而 概 念相 互融 合 的一个 契机 点。 民主和 宪政 各 自都 具有 各 自的功 能和 多重价 值 。 中, 其 民主 确 立 了主权 在 民的政 治理念 , 这种 理念摈 弃 了神统 治 的说法 , 也 确 定 了个 人 专政 的违 法性 。民主选 举 是 民主 这一 概念 在现 实实 践 中演变 而来 的政 治权利 , 使权 力 的追 逐者 不得 不关注 普通 它迫 选 民的偏 好和 利益, 出现 了 民主 的概 念 。 次, 概念有 力 从而 其 民主 地促 进 了平等 的 发展 其 中、 等 是民主 的重 要价 值取 向, 是 平 也 民主 运 作 的结果 。 第三 , 民主可 以有效 的培 养公 民 的政 治意 识和 技能, 使公 民成 为 了政 治 选举 和参 与公共 事务 的主 体 , 从而 使公 民在 参与 的过 程 中得到培 养 和发展 。 四 , 第 体现 在 民主 对于宪 政 的支持作用, 而这一作用重点体现了实现宪政, 抑制个人专制上。 仅仅 依靠 宪政 来抑 制个 人 的专制 或者 是专 制 的扩 大是远 远不 够 的 。我们 不可 能 脱离 民主 的概念 在 宪政 的基 础上 实现对 专制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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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 民主与宪 政 的关 系

摘 要

近些年来, 民主与宪政的基本关系再一次成为学者与专家探讨的对象, 形成 了很多不同的学说流派 , 本文作者在

宪政与民主的复杂关系

宪政与民主的复杂关系

宪政与民主的复杂关系作者:李军科来源:《学理论·下》2011年第08期摘要:从民主的角度对宪政进行定义是一种普遍的方式。

因为,民主和宪政具有和谐关系。

这既体现在二者在理论基础、制度设计和价值目标上的相同之处,又体现在民主能对实现宪政的目标即限制权力有援助作用。

但这种亲和性并不能掩盖民主与宪政潜在的差异。

它们二者间甚至还可能存在潜在的冲突关系。

因此,民主与宪政处于复杂的关系当中。

关键词:民主;宪政;关系中图分类号:D09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24-0039-02至少存在两种定义宪政的方式——“民主宪政”和“限权宪政”。

国内学者王永祥认为,“把宪政理解或界定为‘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的提法较为适宜。

”[2]法律学者李龙、周叶中对宪政的定义是:“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3]在宪政概念的原发地,即西方世界中关于宪政的典型定义与此有些不同。

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认为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并受制于其限制”[4],斯科特·戈登认为宪政是用法律限制政府权力。

“在所有相继的用法中,立宪主义都有一个根本的性质:它是对政府的法律制约……真正的立宪主义的本质中最固定和持久的东西仍然与其肇端时几乎一模一样,即通过法律限制政府。

”我们可以轻松地看出来,国外学者对于宪政的看法多是从“限制政府权力”的角度来定义宪政的:“控制国家或政府权力是宪政一词较为原初的含义。

”[1]115至于在宪政的手段和方法上,三权分立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

除此横向的分权之外,地方自治这种纵向分权也是西方宪政的要素之一。

宪政的目标则是:“每一个人必须能够自由地选择他为之献身的目的”[5]35。

简单地说,即个人自由。

如果我们站在后面这种观点的角度看,那么“民主宪政”的定义对“限权宪政”这种“原始含义”的改变是很显然的。

浅谈宪政、民主及宪政民主制度

浅谈宪政、民主及宪政民主制度

浅谈宪政、民主及宪政民主制度近代意义的“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

在中外学者、政治家中,对它的含义概括也不尽相同。

尽管如此,在宪政与宪法紧密相联,以及宪政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也就是实行民主政治等方面则认识一致。

即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显然,宪政是以法律的形式界定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活动范围,限制政治权力、特别是政府权力,维护和发展人的尊严和权利。

在宪政的发展过程中,其与民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宪政民主与专制独裁历来都是对立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反对专制和独裁,追求自由和解放的奋斗史。

“民主”最初的含义是指“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指的是一种国家制度,政治制度。

列宁说:“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

”古代民主的特点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直接参与政权、政事取决于民众。

近代意义的民主,是针对封建君主专制而言的,在这种民主制度下,承认公民在政治上享有自由和平等权利,国家的主要机关主要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和法律至上的原则等等。

宪政离不开民主,但纯粹的宪政主义(或称立宪主义)不同于民主主义。

一般说来,民主主义强调一个制度如何选择决策者以及决策者在形成公共政策时必须遵循的程序。

宪政主义同样关注程序问题,同时宪政奉行的是以确定的,良好的宪法为最高准则来管理国家,任何其他法律或政策均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

但是,宪政主义并不相信公开的政治程序能够保护人类尊严与其他价值。

宪政主义者认为,一个法律,即使是一个由自由选举和公开辩论而产生的立法机关根据严格程序一致通过的法律,而且法律通过后由一个严格认真的执行机关根据相关的程序规则实施,但只要这一法律侵犯了人类尊严,它仍然不具有合法性。

概括地说,民主注重权力的来源,强调权力的合法性。

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政与民主的关系姓名:陈叶学号:0930******* 现有的文献在宪政与民主的关系的一些基本问题上并未取得共识,即使在民主与宪政是否是同一个概念、同一种理论这样的问题上都没有达成一致。

其次,现有的专门研究文献多因限于篇幅而未能深入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

上述研究状态导致宪政和民主的关系依然没有学术上很好的阐释,以致这一问题至今混淆不清。

1对宪政与民主关系的不同认识甚至成为当代西方种种政治思潮的分水岭。

无论是居于主流地位的自由主义还是保守主义,抑或是异军突起的共和主义、社群主义等等,都以宪政民主作为理论体系的拱顶石,其他如民主社会主义、新左派、西方马克思主义等政治思潮亦在处理宪政民主关系的问题上形成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

中国语境下的宪政与民主的关系常常表现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角度出发,我国学术界存在民主与法治“和谐共生”和“冲突均衡”两种不同的观点,并有“民主为本”和“法治优先”两种不同的认识,一些学者还提出了“法治民主”的政治体制改革思路。

2霍姆斯指出:“对相当多的严肃的思想家来说,立宪民主制在概念上即使不自相矛盾,也仍然是一个悖论。

”3西方学者更容易认同民主与法治之间存在紧张的关系,并从冲突的意义上使用法治与民主两个概念。

与此相反,国内学术界普遍对民主与法治的和谐关系持乐观态度。

4这篇综述,对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作简单的归纳。

一概念之辨1民主概念18世纪末19世纪初之前民主是被当作一种政体来看待的,此后该词开始泛化。

虽然如此,大部分学者在探讨这种概念时仍基本上把它局限在政治范畴。

这就意味着,民主从它在古希腊出现开始,基本上一直是政治概念,而且作为一个政治概念,民主主要指的是国家制度或政体形式。

亚里士多德民主政体的破解:“应该是自由而贫穷,同时又为多数的人们所控制的政体”5马克思:“民主制是作为概念的国家制度。

”6列宁“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

”718、19世纪民主理念张扬,民主一词泛化,出现非国家意义上甚至非政治意义上的民主概念。

高中复习宪政与民主制度

高中复习宪政与民主制度

高中复习宪政与民主制度宪政与民主制度是现代社会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高中政治学科的学习来说,它们也是必不可少的内容。

本文将通过介绍宪政的含义和原则、民主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以及二者在现代社会中的关系和作用等方面,帮助高中生复习和加深对宪政与民主制度的理解。

一、宪政的含义和原则1. 宪政的含义宪政,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政权掌握和运行受到一部宪法的制约和限制。

宪政体现了一种合法权力和合法管理的方式,通过明确规定政府权力的来源与范围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政府的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

2. 宪政的原则(1)权力分立原则:宪政要求政府的权力在行使上实现相对的独立与互制。

(2)法治原则:宪政强调依法治国,法律与法治是实现政府权力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基础。

(3)公民权利原则:宪政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政府行为进行限制,确保政府服从于公民。

二、民主制度的概念和特点1. 民主制度的概念民主制度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政治制度,强调人民的主权和平等参与,通过选举和公民参与等方式来决策建设国家。

2. 民主制度的特点(1)政府选举制度:民主制度通过选举产生政府,实现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2)多党竞争制度:民主制度允许多个政党参与选举和政治竞争,保证政府的多样性和代表性。

(3)言论自由和多样性:民主制度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允许不同意见的存在和表达。

(4)权力制约和监督:民主制度通过司法独立、媒体监督、公民投票等方式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三、宪政与民主制度的关系和作用1. 宪政与民主制度的关系宪政和民主制度是相辅相成的概念。

宪政为民主制度提供了基本的规范框架和制度保障,确保政府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公众利益。

而民主制度则是宪政的实现方式,通过选举和公众参与等方式来实现宪政原则和价值。

2. 宪政与民主制度的作用(1)保障公民权利:宪政和民主制度共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政府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

(2)限制政府权力:宪政和民主制度有效限制政府的权力,确保政府行使权力不滥用、不腐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

——结合所学内容,谈谈你对西方国家宪政民主的理解?

——结合所学内容,谈谈你对西方国家宪政民主的理解?

——结合所学内容,谈谈你对西方国家宪政民主的理解?西方国家宪政民主在西方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已经实行了几百年,现有的文献在宪政与民主的关系的一些基本问题上并未取得共识,即使在民主与宪政是否是同一个概念、同一种理论这样的问题上都没有达成一致。

现有的专门研究文献多因限于篇幅而未能深入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

以下是我对宪政与民主二者之间关系的粗浅认识。

一、宪政与民主的关系相对传统民主而言,现代民主的含义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发展。

首先,传统民主的核心内涵,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包括选举投票、公共决策、表达自由和人民陪审等领域和方式。

尽管也强调公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但是不注重公民参与的力度和效度。

如果公民参与了选举投票和公共事务决策,可是公民在参与的全过程中没有表达意见的机会或者自说自话,公民参与徒具形式,公民只是被动的接收器,有参与的行为,没有参与的意志。

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协商民主理论,强调公民参与的协商性,即公民在参与的过程中,通过对话、辩论和沟通等方式,表达意见,增进理解,融合意志,协调利益,促进和谐。

其次,现代民主更强调公民参与的经常性、过程性和动态性。

英国学者赫尔德称“自由民主制的‘动态和谐平衡’。

”美国学者科恩则认为:民主是一种过程,“民主过程就是某一种行为。

”“我们不能只是占有它,树立它,而是要继续不断地在行动中实现它,体验它。

”再次,现代民主理论更强调民主的受益功能。

自利动机是人的本质属性,任何人不管是“性善”还是“性恶”,在政治参与的过程中无不受自我利益的驱动,如果无利可图,他们要么放弃参与,要么玩世不恭,这无疑是对政治参与的亵渎。

公共选择论者认为,选民是理性的经纪人,是不无道理的。

所以,萨托利更直白地说:在自由民主的两个组成要素(对民众的保护和民众的权力)中,“民众的保护便是必要的和决定性要素。

”二、民主与宪政的关系在政治制度史上,古希腊和中世纪意大利城市共和国是人类民主体制的试验场,是纯粹民主体制的典型代表。

浅议民主与宪政

浅议民主与宪政

浅议民主与宪政作者:黄颖婷来源:《商情》2015年第43期民主与宪政是两个独立的概念,对两者关系的不同认识甚至成为当代西方种种政治思潮的分水岭。

近年来,各国的政治实践表明,民主与宪政处于复杂的关系之中,一方面,民主对宪政起着关键性的支持作用,宪政在某种程度上支持和促进了民主,但另一方面,民主与宪政还可能存在潜在的冲突关系。

因此如何实现两者的动态平衡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民主宪政关系一、引言宪政与民主是两个各自独立但又密切相关的概念。

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没有宪政的民主有可能是暴民专政;没有民主的宪政,闻所未闻。

实行宪政本身就意味着实行民主,宪政需要民主才能贯彻;民主需要宪政才能得到保障。

因此,宪政民主或民主宪政这些说法都表明宪政与民主往往是连到一起的。

二、什么是民主所谓民主大体上指的是由全体公民以多数决定的方式行使政治权力。

究其实质是一种关于主权归属及如何行使主权的理论,它拟解决的是权力机构的职位由谁来占有,权力由哪些具体的人物来行使的问题,以及何种监督制度才能更为有效。

民主政治带给人类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那些成功建立民主制度的国家,由于作为最重要生产力元素的人得到前所未有的解放,科学技术水平也因而得到极大提高,无数发明创造使得这些国家的经济迅速发展,财富大量积累,社会文明进入更高级阶段。

民主因此成为所有国家摆脱落后挨打困境的不二法门,成为人类的普世价值。

其它国家纷纷开始向西方已经民主化了的国家学习经验,主动或者被动地引进西方式的民主制度。

三、什么是宪政所谓宪政在最简单的意义上,不过是指存在一部规定政治活动原则的宪法,或者类似的宪法性法律、判例、习惯。

就宪法被承认为政治生活方式的权威性安排来说,宪政还要求法治原则。

一部规范意义上的宪法加上法治原则就可以成为最低限度上的宪政。

近代的宪政已经历史性地变成了民主宪政的简称,`所谓宪政,不过就是民主的法治。

因此,简言之宪政是一种基于宪法体制的民主政治,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

宪政与民主

宪政与民主

宪政与民主今天是国家首个宪法日,体现了国家正在积极推进法治观念的传播,通过法治建设重拾市场信心和活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法治观念逐渐被唤醒。

现阶段法治体系的落后已满足不了时代的发展。

十八大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作为全会议题凸显了政府对司法改革的决心。

同时习近平提出要实现宪政梦,试图通过制度改革重新激发国内经济活力,使改革重回正轨,实现经济的稳定发展。

现如今借西方的民主制度纠正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言论层出不穷。

但我们必须要认识到一点----什么是民主!民主和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有什么联系。

一般来说,现代国家的政府或掌权者的权力产生于政治民主,选民通过选票选出权力机关并赋予个人权力。

在一个政治民主国家,权力产生的基本条件是少数派服从多数派原则。

如果这个条件成为国家权力分配的唯一准则且无其他约束时,那么少数派将遭到排挤并逐渐丧失权利。

例如在A国中贫穷者属于多数派,对应的富人阶级就是少数派。

如果A国在上述的国家体制下运行,即少数派服从多数派。

那么多数派就会利用其手中的选票对少数的富人阶层的财富进行变相掠夺。

这个例子向我们阐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弊端,即产生实质上国家由多数派专政并剥夺少数派权利的政治作风。

既然民主存在上述弊端,那么为何还要提倡民主制度呢?政治民主有一个很大的优势,即对掌权者滥用权力进行约束。

由于权力产生于民主选举,掌权者的任何以人民赋予的权力为自己谋利的行为必将遭到选民们的反对,这就遏制了独裁者的出现。

考虑到民主政治的这个巨大优势,全世界人民依旧不遗余力的推进着民主制度。

现在再回来反思A国的情况。

穷人阶级对富人阶级的掠夺和排挤将导致创造财富者丧失继续追逐私利的激励。

根据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理论,即个人追逐私利的结果将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在长期中,A国的社会福利和人民生活水平将显著下降,最终维持在大多数人民生活水平相当但更加贫穷的均衡状态。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分析A国问题的根源在于缺乏激励导致地创新能力不足,科技发展缓慢,生产力难以得到发展并最终导致人民生活水平低下。

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

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

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引言宪政和人民民主制度是两种不同的政治体制,它们在组织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民主参与方面有所不同。

本文将对宪政和人民民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它们各自的优点、缺点以及应用情况。

宪政体制宪政体制是一种通过宪法和法律约束政府权力的体制。

它强调政治力量的分立和制约,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典型的宪政国家有美国、英国、德国等。

优点•政府权力受到限制:宪政体制通过设立宪法和法律,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公民权利得到保障:宪政体制强调公民权利的保障,例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使公民能够享受基本权利。

•政治稳定:宪政体制通过分立和制衡的机制,可以避免政治权力过度集中,减少政治动荡的可能性。

缺点•程序繁琐:宪政体制需要制定详细的宪法和法律,程序相对繁复。

这可能导致决策过程缓慢,难以迅速应对紧急情况。

•政治僵局:在宪政体制下,不同政治力量之间可能出现权力对抗和僵持。

这种情况下,政府可能难以有效地推动政策和改革。

•公民参与不足:宪政体制下的公民参与相对较低。

政治决策主要由政府和政党进行,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可能不够得到充分代表。

人民民主制度人民民主制度是一种注重人民直接参与政治决策的体制。

它强调民主平等和公开透明的政治过程,以实现人民的利益。

典型的人民民主国家有瑞士、冰岛、挪威等。

优点•人民参与程度高:人民民主制度注重公民的直接参与,通过民主选举和公民投票等方式,让公民参与政治决策,增加政治参与的渠道和机会。

•政治透明度高:人民民主制度注重政治过程的公开和透明,使政府的决策和运作能够得到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政府责任感强:人民民主制度下的政府需要经常接受选民的评价和考验,使政府更有责任感,更加关注人民的利益。

缺点•民意分散:人民民主制度下,民意可能分散、多样化,政府可能难以有效统一意见和决策。

•决策周期长:人民民主制度注重民意的表达和参与,决策过程相对复杂,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来达成共识和决策。

紧箍咒抑或保护神?──浅析宪政对民主的作用

紧箍咒抑或保护神?──浅析宪政对民主的作用

紧箍咒抑或保护神?──浅析宪政对民主的作用摘要:民主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民主具有普世价值,能够促进社会文明。

但另一方面民主有可能走向反动,给文明带来灾难。

而宪政一方面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来保护民主从而充分发挥民主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宪政又不得不对民主进行适当限制来避免民主误入歧途。

正是宪政“保护神”和“紧箍咒”的双重角色引导民主健康发展。

一.首先宪政是民主的保护神。

我认为宪政对民主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宪政致力于打造有限政府,为民主扫清了道路。

宪政的精髓在于严格限制政府权力,打造一个权责明确的有限政府,从而防止政府对民主和民权的侵害。

没有限制的政府权力是民主最大的敌人,在西方理论家眼里,政府是“恶”的人为了避免永无休止的争斗而让渡出一部分权力组成政府行使来解决纠纷,但是政府本身就是一种“恶”,因此需要对政府权力进行严格限制,孟德斯鸠设计了三权分立的办法来牵制政府权力。

我国虽然没有采用三权分立的体制,但是也通过各种制度设计来限制政府权力:首先在宏观上,宪法规定:“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从而保证了民意机关对政府的最高领导监督权;其次将重要权力收归全国人大或集中行使以防止政府滥用立法权。

例如《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从而使行政法规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的无效,体现了对于公民自由进行限制的审慎态度。

再如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这两项最重要的行政权力的立法权集中在上级行政机关,从而有效防止了基层行政机关的恣意妄为;最后宪政对行政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程序限制并规定了相关责任制度,从而有利于行政权的规范化行使。

2.宪政的程序设计在保障了民主的正常,有效进行。

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的代议制民主制度,全国人民选举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权力。

宪法及选举法还规定了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保证了民主制度的正常有效进行。

如果宪政没有对民主的这些制度做出安排,民主就不可能平稳有序的进行。

宪政与民主的冲突与契合

宪政与民主的冲突与契合

宪政与民主的冲突与契合宪政与民主的关系,历来众说纷纭,争论不休。

对于民主与宪政来说,相互争论的观点主要在两个极端之间徘徊:一方面,著名宪法学家,如伊利(Ely)和霍姆斯(Hoimes),声称民主与宪政互相依赖、密不可分。

他们认为,宪政约束并不是旨在反对民主,相反,却能巩固和加强民主体制。

但是另一方面,其他一些人,包括卢梭、潘恩、杰弗逊等在内的经典作家,则认为这两个概念完全背道而驰。

他们深信民主与宪政互不相容,宪政是非民主的。

一、现代宪法的民主理论“民主”一词具有很多含义,在现代宪法理论中,民主的基本含义是政治事物中最基本的权力应属于人民。

关于人的价值与尊严的道德信念是民主理论的基础:人是万物之灵,是理性动物。

他们必须受到社会与国家权力的尊重。

社会与国家尊重个人的实际方式是给予个人高度的自治权,使他们能够参与社会管理,包括对他们自己的管理。

然而,不仅是在复杂的现代社会,甚至在现代以前的社会里,所有的公民直接参加社会管理是不可能的。

他们唯一可选择的方式是将自己参加社会管理的权力授予自由选举而产生的代表民主理论认为,法津的力量在于它承认和保护个人的尊严和权利。

为了保护人的尊严和权利,最重要的是让人们通过他们自己选举出来的代表制定代表民众利益的法律,然后通过法律实行管理。

在这样的前提之下,人民就会遵守和尊重法律,这就是法律力量的源泉。

既然人民是国家与社会的主体,既然人民的政治参与权及其保障是宪法至高无上的目标,那么,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宪法与法律的合法性只能来自于这样的事实,即它必须是由主权人民行使自治权所授予的权威制定的。

人民受法律的约束,因为法律表达他们的意志。

反之,在没有民主的情况下,政策与法律便不具有合法性。

二、现代宪法的宪政理论宪政理论的价值倾向与民主理论有所不同。

宪政理论家们不相信政治权威的道德性,即使是通过民主选择的决策者,宪政理论也不相信他们在制定公共政策时所遵守的程序能够保障个人的权利和尊严。

宪政与民主

宪政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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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宪政与民主之间——支持与均衡 宪政与民主又相互支持,依赖、密不可分。体现 在宪政以宪法的形式将民主的精神和原则制度化 、法律化,保障和促进了民主的发展。 为了防止政府腐败与专制,宪政与民主采取了不 同的应对方式,民主是积极的公民参与来约束政 府权力;宪政是消极的宪法规范限制政府权力。 但二者有着相同的基本的价值观,即以个人尊严 和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为其终极目标。表现两方面 (1)民主是宪政的基础与内容。 (2)宪政保护民主。
第五,对“预先约定”的看法不同
宪政主义者认为:权利法案的真正宗旨,就是要把某 些事项从变幻莫测的政治纷争中撤出,将其置于多数 派和官员们所能及的范围之外,并将其确立为由法院 来适用的法律原则。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 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和集会自由及其它基本权利, 不可以受制于投票:它们不依赖于任何选举之结果。 宪法的基本功能是将某些决定从民主过程中清除出去 如何证明这种阻挠多数人意志实现的制度为正当的呢 ?立宪主义者哈耶克认为:这些基本权利是“铭刻于 自然之中”的权利,它们当然可以凌驾于同意之上; 不受宪法限制的民主具有的缺陷。因此,设定宪法的 预先约定是宪政的根本特征。
(2)一个理想的社会,只有民主不行,只有宪政 了不行。缺少宪政的民主的确存在宪政理论所指 出的那些弊端,从一定意义上说,民主的专制比 不加掩饰的专制更为可怕。同样,缺少民主的宪 政也存在危险:一是个人权利的滥用,二是政府 的无能和瘫痪。 (3)宪政并不排斥民主,民主也不能排斥宪政。 民主的运行以个人自由得以基本保障为前提条件 ,宪政对多数决定规则的限制也是为了防止民主 侵害个人自由,从这个角度看,宪政并不是反对 民主,而是为了保护民主。 (4)宪政对民主的约束强化了民主,而非体制化 地反对民主。同样,民主也并不必然反对宪政, 它们是相互支持的,民主在一定条件下也同样会 起到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自由的作用。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一、宪法的学理界定(一)宪法词义的演变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后演变为英文constitution,其本来意义为组织、结构等。

在西方,最早使用“Constitutio”一词的是古罗马的西塞罗。

他在《国家论》(De Re Publica )一书中,用以表示平民的权力是构成罗马人统治之源泉的国家状态。

在中世纪,“Constitutio”是用以限制教会和王权的国王制定法,如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克拉伦登法(constitution of Clarendon)。

在1610年,怀特洛克(whitelocke)在平民院的演说中,明确指出:未经议会同意的课税,违反了王国统治的本来架构,意指违反了constitution(基本法)。

英国是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宪法的国家。

从中世纪以后,英国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未得到议会之同意不得征税和立法的原则,英国人把这种确认代议制度和限制王权的法律称之为本国特有的“Constitution”。

在近代社会,实定法意义之宪法的标志性成果是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美国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按照萨托利教授的观点,近代意义的宪法包含两个基本要素: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基本权利。

宪法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就有之,如《尚书》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史记》中的“怀王使屈平造为宪令”,《唐书》中的“永垂宪则,贻范后昆”,《唐熙字典》把“宪”解释为“悬法示人日宪”。

这里的“宪、宪令、宪制”,指的都是典章制度或普通法规,不是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又如日本圣德太子的“十七条宪法”等。

这里的宪法是指尊贵的法和重要的法,但不是指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在亚洲,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宪法的国家当属日本。

在1873年,日本学者林正明翻译了“合众国宪法”、“英国宪法”等。

于是,宪法在日本广为流传,并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中国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词,始于19世纪中叶。

现代中国的宪政与民主思潮

现代中国的宪政与民主思潮

现代中国的宪政与民主思潮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不断推进,公民意识的觉醒和民主思潮的兴起成为了中国社会的重要特征。

这其中,宪政与民主思潮更是引领着中国在社会进步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一、宪政的重要性宪政,即依照宪法法规限制国家行政权力,使政治体制更加科学、合理、有序,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从而达到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稳定、和谐发展的目的。

在当代中国,宪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成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其次,宪政建设与民主制度建设相辅相成。

只有宪法上确立了权力的制约和保障,在实现人民的意愿和利益上加强保障,才能更广泛地推进民主制度建设,推进一切权力的公开透明、规范化运行,使政治体制更加科学、合理、有序,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

二、民主思潮的兴起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民主意识的不断觉醒,民主思潮在中国社会中的兴起也成为了一个亮点,各种公民参与、权力透明、问责制度成为了社会建设的重要方向。

首先,公民的参与和权力透明成为当代中国民主化的象征之一。

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设立多方面的社会组织,使街道、社区发挥作用,消除权力上的不透明现象、不合理现象,让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直接参与民主化建设。

同时,增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竭力消除黑箱作业和别有用心的污丑行为。

其次,问责制度的建立成为了推进社会民主化建设的重要方向。

问题与错误如果一直不问,容易引发群众的不满和质疑,从而削弱政府及其机构的合法性和信誉度,只有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将政府及其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承担明晰出来,才能获得更广泛的群众支持和信任,推动社会的民主化建设。

三、中国宪政与民主思潮的未来在未来的发展中,中国各级政府和各行各业人士要切实履行宪政和民主发展的规范要求,树立宪政发展和民主思潮进步的目标。

只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共同才能真正执行宪法法律,保护公民权益和促进社会进步。

论民主与宪政

论民主与宪政

观并没有质的不同。熊彼特不过是通过实证观察 将民主在现代运 作 的 现 实 特 征 揭 示 出 来 了 而 已 , 它没有改变人民主权的基本内涵。因为民主不是 别的程序或制度安排,而是实现人民终极统治权 力的程序或制度安排。因此, 可以肯定地说, 民主 最基本的含义仍然是古老的 “ 人民统治” 的概念。
论最为倚重的是财产自由。宪政理论将财产权视 为整个宪政大厦的基础。 宪政理论对人性的看法是灰暗的。它不相信 人有足够的美德和理性,而是认为人存在着自私 和贪婪的本性。这使得以人作为其能动行使者的 权力隐含着极大的风险。 孟德斯鸠断言: “ 一切有 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 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
治实践还是一种理论都长期处于沉寂状态。 %& 世 纪中叶以后, 伴随着亚里士多德的 《 政治学》 被译 成拉丁文 和 %* 世 纪 意 大 利 帕 多 瓦 的 马 西 利 乌 斯 对亚氏政治学说及人民主权的推崇,民主观念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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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的政治口号,而能感受到发自内心的对人民 的崇拜。 在民主理论看来, 只要统治权力掌握在人 民手里就已经代表了正义,人民的权力不应该受 到任何限制。 如果限制人民的权力, 就是怀疑人民 权力本身的正当性。
生出民主的其他内容,其中包括随提名和竞选的 运作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政党制度,也包括围绕选 举计票而产生的多数规则。多数规则作为民主的 重要内容或许更能说明民主在实践中的特征。从 理论上说, 在代议民主中, 统治者应当由全体人民 一致同意选出才能保证做到最低意义上的 “ 全体 人民的统治” , 然而阿罗定理表明这是天方夜谭, 除非人民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既然一 致同意规则不可行, 只能退而求其次, 采用一种多 数规则。 这样, “ 人民统治” 的理想付诸实践后, 便 演化成 “ 多数的统治” 。 主权归于全体人民实际便 成了归于人民中的多数。 “ 多数统治” 成为民主的 现实形态。这一事实也使一些理论家直接将民主 理解为 “ 建立在 ‘ 一人一票’ 原则基础上的简单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一、宪法的学理界定(一)宪法词义的演变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后演变为英文constitution,其本来意义为组织、结构等。

在西方,最早使用“Constitutio”一词的是古罗马的西塞罗。

他在《国家论》(De Re Publica )一书中,用以表示平民的权力是构成罗马人统治之源泉的国家状态。

在中世纪,“Constitutio”是用以限制教会和王权的国王制定法,如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克拉伦登法(constitution of Clarendon)。

在1610年,怀特洛克(whitelocke)在平民院的演说中,明确指出:未经议会同意的课税,违反了王国统治的本来架构,意指违反了constitution(基本法)。

英国是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宪法的国家。

从中世纪以后,英国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未得到议会之同意不得征税和立法的原则,英国人把这种确认代议制度和限制王权的法律称之为本国特有的“Constitution”。

在近代社会,实定法意义之宪法的标志性成果是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美国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按照萨托利教授的观点,近代意义的宪法包含两个基本要素: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基本权利。

宪法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就有之,如《尚书》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史记》中的“怀王使屈平造为宪令”,《唐书》中的“永垂宪则,贻范后昆”,《唐熙字典》把“宪”解释为“悬法示人日宪”。

这里的“宪、宪令、宪制”,指的都是典章制度或普通法规,不是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又如日本圣德太子的“十七条宪法”等。

这里的宪法是指尊贵的法和重要的法,但不是指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在亚洲,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宪法的国家当属日本。

在1873年,日本学者林正明翻译了“合众国宪法”、“英国宪法”等。

于是,宪法在日本广为流传,并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中国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词,始于19世纪中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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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与民主的关系姓名:陈叶学号:0930******* 现有的文献在宪政与民主的关系的一些基本问题上并未取得共识,即使在民主与宪政是否是同一个概念、同一种理论这样的问题上都没有达成一致。

其次,现有的专门研究文献多因限于篇幅而未能深入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

上述研究状态导致宪政和民主的关系依然没有学术上很好的阐释,以致这一问题至今混淆不清。

1对宪政与民主关系的不同认识甚至成为当代西方种种政治思潮的分水岭。

无论是居于主流地位的自由主义还是保守主义,抑或是异军突起的共和主义、社群主义等等,都以宪政民主作为理论体系的拱顶石,其他如民主社会主义、新左派、西方马克思主义等政治思潮亦在处理宪政民主关系的问题上形成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

中国语境下的宪政与民主的关系常常表现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角度出发,我国学术界存在民主与法治“和谐共生”和“冲突均衡”两种不同的观点,并有“民主为本”和“法治优先”两种不同的认识,一些学者还提出了“法治民主”的政治体制改革思路。

2霍姆斯指出:“对相当多的严肃的思想家来说,立宪民主制在概念上即使不自相矛盾,也仍然是一个悖论。

”3西方学者更容易认同民主与法治之间存在紧张的关系,并从冲突的意义上使用法治与民主两个概念。

与此相反,国内学术界普遍对民主与法治的和谐关系持乐观态度。

4这篇综述,对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作简单的归纳。

一概念之辨1民主概念18世纪末19世纪初之前民主是被当作一种政体来看待的,此后该词开始泛化。

虽然如此,大部分学者在探讨这种概念时仍基本上把它局限在政治范畴。

这就意味着,民主从它在古希腊出现开始,基本上一直是政治概念,而且作为一个政治概念,民主主要指的是国家制度或政体形式。

亚里士多德民主政体的破解:“应该是自由而贫穷,同时又为多数的人们所控制的政体”5马克思:“民主制是作为概念的国家制度。

”6列宁“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

”718、19世纪民主理念张扬,民主一词泛化,出现非国家意义上甚至非政治意义上的民主概念。

萨托利:“我们生活在一个以民主混乱为特色的时代里。

”8但混乱的民主概念中,熊彼特和达尔对当代的民主理解影响很大。

熊彼特认为民主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其含义是一种“政治方法”,他“极负盛名”的民主概念是将民主视为“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出决定的权力”的制度安排的“现代释义”概念。

“民主是一种政治方法,即为达到政治—立法与行政的—决定而作出的某种形式的制度安排。

”9这一概念将西方民主在实践中运行的某些特征描述出来,同时对建构民主有指导作用,破除了人们对民主种种抽象的幻想,使人们将建构民主的努力比较务实地放1徐国利:《关系视野中的宪政与民主》,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3—4页2佟德志:《在民主与法治之间》,人民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第14页3斯蒂芬·霍姆斯:《先定约束与民主的悖论》,坎尔斯特,斯莱格斯塔:《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谢鹏程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26页4佟德志:《在民主与法治之间》,人民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第23页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85页6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0—282页7列宁:《国家与革命》,《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01页8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9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健良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59页在通过竞争性选举产生政治领袖而非其他途径上。

但这个“极负盛名”的民主概念不过是熊彼特用来概括他所主张的、区别于18世纪所谓古典民主理论的“另一种理论”,这一概念仅仅表达“精英民主”理论的概念,仅仅是诸种方法中的一种。

熊彼特的民主概念实质是否认目的意义上的民主概念,只承认民主是种方法。

他的缺陷在于民主是一种方法、程序、工具,但工具、方法本身难以独立存在,应当存在表达理想的目的意义上的民主概念。

达尔为人所熟悉的是“多元统治”的定义。

但他的“多元主义”不过是提供了对西方民主实践的另一番解释,也倡导实现民主的另一条途径。

他的“多元主义”与“精英民主”一样。

不过是概括“多元主义”理论的概念,不是民主本身概念。

但达尔曾区分理想的和实际的两类民主概念,明确指出存在理想层面的民主概念。

但他为理想的民主设定的5个标准:有效的参与;投票的平等;充分的知情;对议程的最终控制;成年人的公民资格,五个标准值得怀疑。

因为按照他的5个标准,现实中许多被人们认为是确凿无疑的民主就不是民主了。

徐国利在他的书中讲到,民主,理想的规范性定义可以描述为:民主是这样一种信念或理想,它认为在一个国家中,人民拥有主权或终极统治权,能够以他们认可的方式行使主权或者统治权,从而决定其自身的命运。

这种理想放大到极致,产生宽泛意义上的民主,可以描述为这样一种理想或信念:在一个共同体中,所有成员能平等地以间接的方式决定共同体的事物。

而描述性民主无法给出一个基本的定义,因为实践中的民主到底是怎么回事,取决于每个人的看法。

10但是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指出“理论家们越来越注重在两种民主概念之间作出区分,一种是理性主义的、乌托邦的和理想主义的民主概念,另一种是经验的、描述性的、制度的和程序的民主概念,只有后一种概念才能够提供分析上的准确性与经验上的参照物,使之成为有用的概念。

”11佟德志在书中提出:“民主程序性定义已经在政治科学的研究领域中成为主流学术话语,不仅政治科学界,而且一贯注重价值研究的政治哲学界亦认同了民主的程序性定义。

”122宪政的概念宪政的概念不尽一致,以下罗列西方学者有关宪政的界定。

(1)将宪政界定为对政府的法律制约,这是最多的一种解释。

麦克尓文:“宪政有着亘古不变的核心本质:它是对政府的法律限制,对专政的反对……真正的宪政,其最古老、最坚固、最持久的本质仍然跟最初的一样,是法律对政府的限制。

”13卡尔·J弗里德希为《社会学国际百科全书》撰写的“宪法与宪政”词条认为“宪政是对政府最高权威加以约束的各种规则的发展”。

14斯蒂·M格里芬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

”15还有认为“虽然所有人都能接受的立宪主义的定义是不存在的,但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现代立宪主义主要指对统治权力加以限制、对法的支配的尊重以及对各种基本权利的保障。

”16(2)将宪政表述为为控制国家权力的一类观念。

斯科特·戈登用宪政“指代国家的强制权力受到了约束这种观念”。

17(3)将宪政界定为权力分立与制衡,宪政主义的中心问题,首先是使政府能控制人民,其次是使政府能够控制自己。

信赖人民,无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经验教训是仍需要有10徐国利:《关系视野中的宪政与民主》,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24—26页11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晚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页12佟德志:《在民主与法治之间》,人民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第36页13C.H.麦基文:《宪政古今》,翟小波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14转引自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3页15斯蒂·M.格里芬:《美国宪政:从理论到政治生活》,载《法学译丛》,1990第1期16转引自日莆田贤治:《立宪主义—其现状与课题》,张庆福主编,《宪政文丛》(第1卷)。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37页17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辅助性的预防方法。

对这些辅助性的预防办法我们叫它为“宪政主义”。

18 (4)将宪政界定为有限政府。

“如果一个人试图对宪政这一复杂的概念用两个词进行描述的话,那么他可以称它为‘有限政府’。

”19(5)将宪政界定为法治政府。

“剥离掉一切表层以后,自由主义就是宪政”,亦即“法治的政府而非人治的政府”。

20(6)将宪政界定为制定宪法的实践。

布莱克威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宪政,一种比较注重形式,另一种比较注重实质。

一种用法反映了对宪法的界定,例如肯尼思·惠尔爵士在《现代宪法》中所表述的,它指“建立、管理或约束政府的规则”,在这个意义上,立宪主义只是制定宪法(而不管这些宪法内容如何)的实践。

然而某些学者—他们或许在不同的时期采取相同的用法—却视立宪主义为建立并推动某类政治制度的实践。

这类制度中包含有体现有限政府原理的规则,它们通常含有保障政治或经济权利和自由的法案和宪章,以及旨在保护个人权利不受国家侵犯的其他结构性特征。

21本书的宪政观念无需另外界定,它就是在西方已经取得基本共识的“制约政府权力”的概念,它既指代制约权力的观念,也指代制约权力的制度和实践,而且宪政通常与有限政府、分权制衡和法治这些特定的权力制约手段相联系。

223民主和宪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民主究其实质是一种关于主权归属及如何行使主权的理论,要解决的是“由谁来掌握国家权力”;宪政究其实质是关于主权边界及如何保障主权在边界内行使的理论,要解决的是“国家权力行使的范围和方式”。

前者围绕权力的主体做文章,理论基点是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体,并致力于探讨人民如何行使权力;而后者则围绕主体权力的内容做文章,理论基点是任何主体的权力都应得到限制,并致力于探讨如何限制国家的权力,包括由人民掌握的国家权力。

二宪政与民主的冲突劳伦斯·韦伯对反多数主义的困境,即多数主义政治与宪法规定制约之间的不协调作了精确的描述:“就其最基本的形式而言,问题……就是为什么一个其合法性基于被统治者同意的国家竟会按照对一种……被有意识地构筑成为难以改变的最初约定的遵从来组织其政治生活。

”23霍姆斯也提出:“‘被统治者的同意’如何能与排除制宪会议后来的同意相协调?为什么两个世纪之前制定的宪法框架会对我们今天的生活拥有如此巨大的力量?为什么我们同胞中的少数人有权阻止修改宪法?基于对制宪者意图的迷信般效忠的司法审查是否与人民主权相兼容?24随着民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民主权力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扩张,它要求人们在宪政民主的制度架构内对民主的范围作更深入的思考和进一步的回答。

民主化程度的逐步深入使各种思潮之间的分歧日益激化,激进的民主派更进一步地主张经济民主、社会民主,号召将民主程序扩张到经济与社会领域,保守的自由派则坚持自由放任,主张通过宪法的先定约束严18转引自Greenstein:《政府制度与程序》,幼狮文化事业公司,1983年版,第47页19William G Andrews ,ed.,Constitutions and Constitutionalism , Copyright ,1961 by D.Van Nostrand20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43页21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等编:《布莱克威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问题研究所等组织编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2页22徐国利:《关系视野中的宪政与民主》,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35页23Laurence Tribe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Mineola Foundation Press ,1978)p.924斯蒂芬·霍姆斯:《先定约束与民主的悖论》,坎尔斯特,斯莱格斯塔:《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谢鹏程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23页格限制民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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