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与民主的区别在哪里
浅议民主与宪政的关系
的, 理论 的道德基 础 同样也是 尊重人 的价值 和尊严, 民主 宪政 这与 理 论 的道 德基 础正好 相同 , 这正好 可 以作为宪政 和 民主这两者 而 概 念相 互融 合 的一个 契机 点。 民主和 宪政 各 自都 具有 各 自的功 能和 多重价 值 。 中, 其 民主 确 立 了主权 在 民的政 治理念 , 这种 理念摈 弃 了神统 治 的说法 , 也 确 定 了个 人 专政 的违 法性 。民主选 举 是 民主 这一 概念 在现 实实 践 中演变 而来 的政 治权利 , 使权 力 的追 逐者 不得 不关注 普通 它迫 选 民的偏 好和 利益, 出现 了 民主 的概 念 。 次, 概念有 力 从而 其 民主 地促 进 了平等 的 发展 其 中、 等 是民主 的重 要价 值取 向, 是 平 也 民主 运 作 的结果 。 第三 , 民主可 以有效 的培 养公 民 的政 治意 识和 技能, 使公 民成 为 了政 治 选举 和参 与公共 事务 的主 体 , 从而 使公 民在 参与 的过 程 中得到培 养 和发展 。 四 , 第 体现 在 民主 对于宪 政 的支持作用, 而这一作用重点体现了实现宪政, 抑制个人专制上。 仅仅 依靠 宪政 来抑 制个 人 的专制 或者 是专 制 的扩 大是远 远不 够 的 。我们 不可 能 脱离 民主 的概念 在 宪政 的基 础上 实现对 专制 的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e An o it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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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 民主与宪 政 的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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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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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 民主与宪政的基本关系再一次成为学者与专家探讨的对象, 形成 了很多不同的学说流派 , 本文作者在
宪政与民主的复杂关系
宪政与民主的复杂关系作者:李军科来源:《学理论·下》2011年第08期摘要:从民主的角度对宪政进行定义是一种普遍的方式。
因为,民主和宪政具有和谐关系。
这既体现在二者在理论基础、制度设计和价值目标上的相同之处,又体现在民主能对实现宪政的目标即限制权力有援助作用。
但这种亲和性并不能掩盖民主与宪政潜在的差异。
它们二者间甚至还可能存在潜在的冲突关系。
因此,民主与宪政处于复杂的关系当中。
关键词:民主;宪政;关系中图分类号:D09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24-0039-02至少存在两种定义宪政的方式——“民主宪政”和“限权宪政”。
国内学者王永祥认为,“把宪政理解或界定为‘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的提法较为适宜。
”[2]法律学者李龙、周叶中对宪政的定义是:“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3]在宪政概念的原发地,即西方世界中关于宪政的典型定义与此有些不同。
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认为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并受制于其限制”[4],斯科特·戈登认为宪政是用法律限制政府权力。
“在所有相继的用法中,立宪主义都有一个根本的性质:它是对政府的法律制约……真正的立宪主义的本质中最固定和持久的东西仍然与其肇端时几乎一模一样,即通过法律限制政府。
”我们可以轻松地看出来,国外学者对于宪政的看法多是从“限制政府权力”的角度来定义宪政的:“控制国家或政府权力是宪政一词较为原初的含义。
”[1]115至于在宪政的手段和方法上,三权分立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
除此横向的分权之外,地方自治这种纵向分权也是西方宪政的要素之一。
宪政的目标则是:“每一个人必须能够自由地选择他为之献身的目的”[5]35。
简单地说,即个人自由。
如果我们站在后面这种观点的角度看,那么“民主宪政”的定义对“限权宪政”这种“原始含义”的改变是很显然的。
浅谈宪政、民主及宪政民主制度
浅谈宪政、民主及宪政民主制度近代意义的“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
在中外学者、政治家中,对它的含义概括也不尽相同。
尽管如此,在宪政与宪法紧密相联,以及宪政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也就是实行民主政治等方面则认识一致。
即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显然,宪政是以法律的形式界定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活动范围,限制政治权力、特别是政府权力,维护和发展人的尊严和权利。
在宪政的发展过程中,其与民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宪政民主与专制独裁历来都是对立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反对专制和独裁,追求自由和解放的奋斗史。
“民主”最初的含义是指“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指的是一种国家制度,政治制度。
列宁说:“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
”古代民主的特点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直接参与政权、政事取决于民众。
近代意义的民主,是针对封建君主专制而言的,在这种民主制度下,承认公民在政治上享有自由和平等权利,国家的主要机关主要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和法律至上的原则等等。
宪政离不开民主,但纯粹的宪政主义(或称立宪主义)不同于民主主义。
一般说来,民主主义强调一个制度如何选择决策者以及决策者在形成公共政策时必须遵循的程序。
宪政主义同样关注程序问题,同时宪政奉行的是以确定的,良好的宪法为最高准则来管理国家,任何其他法律或政策均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
但是,宪政主义并不相信公开的政治程序能够保护人类尊严与其他价值。
宪政主义者认为,一个法律,即使是一个由自由选举和公开辩论而产生的立法机关根据严格程序一致通过的法律,而且法律通过后由一个严格认真的执行机关根据相关的程序规则实施,但只要这一法律侵犯了人类尊严,它仍然不具有合法性。
概括地说,民主注重权力的来源,强调权力的合法性。
高中复习宪政与民主制度
高中复习宪政与民主制度宪政与民主制度是现代社会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高中政治学科的学习来说,它们也是必不可少的内容。
本文将通过介绍宪政的含义和原则、民主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以及二者在现代社会中的关系和作用等方面,帮助高中生复习和加深对宪政与民主制度的理解。
一、宪政的含义和原则1. 宪政的含义宪政,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政权掌握和运行受到一部宪法的制约和限制。
宪政体现了一种合法权力和合法管理的方式,通过明确规定政府权力的来源与范围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政府的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
2. 宪政的原则(1)权力分立原则:宪政要求政府的权力在行使上实现相对的独立与互制。
(2)法治原则:宪政强调依法治国,法律与法治是实现政府权力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基础。
(3)公民权利原则:宪政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政府行为进行限制,确保政府服从于公民。
二、民主制度的概念和特点1. 民主制度的概念民主制度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政治制度,强调人民的主权和平等参与,通过选举和公民参与等方式来决策建设国家。
2. 民主制度的特点(1)政府选举制度:民主制度通过选举产生政府,实现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2)多党竞争制度:民主制度允许多个政党参与选举和政治竞争,保证政府的多样性和代表性。
(3)言论自由和多样性:民主制度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允许不同意见的存在和表达。
(4)权力制约和监督:民主制度通过司法独立、媒体监督、公民投票等方式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三、宪政与民主制度的关系和作用1. 宪政与民主制度的关系宪政和民主制度是相辅相成的概念。
宪政为民主制度提供了基本的规范框架和制度保障,确保政府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公众利益。
而民主制度则是宪政的实现方式,通过选举和公众参与等方式来实现宪政原则和价值。
2. 宪政与民主制度的作用(1)保障公民权利:宪政和民主制度共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政府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
(2)限制政府权力:宪政和民主制度有效限制政府的权力,确保政府行使权力不滥用、不腐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
必修三政治易错点总结
必修三政治易错点总结
必修三政治易错点总结如下:
1. 国家政权的类型和性质:容易混淆不同国家政权的类型和性质,例如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区别,以及一党制和多党制
的区别。
2. 宪政与民主:易混淆宪政和民主的概念。
宪政是一种国家政
治组织形式,而民主是一种决策方式。
宪政可以包含民主元素,但宪
政和民主并不等同。
3. 政府的机构与职能:容易混淆政府的不同机构和职能。
例如
国家主席与国务院总理的职责和权力范围的不同,以及立法、行政、
司法三大机关的职能区分。
4. 政治思想与政党:易混淆不同政治思想和政党的概念。
例如
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区别,以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
关系。
5. 历史事件与政治发展:易混淆历史事件和政治发展的因果关系。
政治发展是复杂多变的,不能简单地把某一事件归因于某个因素,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作用。
6. 政治制度与政治文化:易忽视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的互动关系。
政治制度是通过政治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而形成的,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7. 国际关系与外交政策:易忽视国际关系与外交政策对国家发
展的重要性。
国际关系是国家间相互联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外交政策
是国家对外行为的总体安排。
这些都是必修三政治中容易出现误解和混淆的核心问题,需要我
们在学习和思考时加以注意和弄清。
民主与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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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断现代民主政治“至少存在”五项标准: 1.有效的参与
2.投票的平等
3.充分的知情
4.对议程的最终控制
5.成年人的公民资格 ——罗伯特·达尔,《论民主》,1993: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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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为什么需要民主? • “民主决不是十全十美的,它有许多内在的不足„„但是 ,在人类迄今发明和推行的所有政治制度中,民主是弊端最 少的一种。也就是说,相对而言,民主是人类迄今最好的政
观存在。” 2. “承认党有利益,不等于承认党要维护自己
的特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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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中华民国”的政党制度
1. 1949-1986年 国民党的一党专政
2. 1986年10月15日 国民党中常会
通过了解严和开放党禁的决议
3. 1986年9月 民主进步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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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党禁:蒋经国开启台湾民主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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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0月7日下午4时,蒋经国先生接见美国《华盛顿 邮报》发行人葛兰姆女士及其《新闻周刊》的记者。他告诉
识。” ——罗伯特·达尔,《论民主》,1999年
3
•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恰恰是民主所具有的这一悠久盲
从的历史导致了在民主问题上的混乱与歧义,因为对不同时
空条件下的人们来说,‘民主’意味着不同的事物。” ——罗伯特·达尔,《论民主》,1999年
4
“民主„„是一种迷人的政
府形式,变化多端、杂乱无 章,给同等者和不同等者都 分配以某种形式的平等。” ——柏拉图,《理想国》 约公元钱390年
(下篇)》,16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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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政府如果仅仅成为 人民的统治者,那么它就必
然走向衰微。因此,人民本
浅议民主与宪政
浅议民主与宪政作者:黄颖婷来源:《商情》2015年第43期民主与宪政是两个独立的概念,对两者关系的不同认识甚至成为当代西方种种政治思潮的分水岭。
近年来,各国的政治实践表明,民主与宪政处于复杂的关系之中,一方面,民主对宪政起着关键性的支持作用,宪政在某种程度上支持和促进了民主,但另一方面,民主与宪政还可能存在潜在的冲突关系。
因此如何实现两者的动态平衡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民主宪政关系一、引言宪政与民主是两个各自独立但又密切相关的概念。
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没有宪政的民主有可能是暴民专政;没有民主的宪政,闻所未闻。
实行宪政本身就意味着实行民主,宪政需要民主才能贯彻;民主需要宪政才能得到保障。
因此,宪政民主或民主宪政这些说法都表明宪政与民主往往是连到一起的。
二、什么是民主所谓民主大体上指的是由全体公民以多数决定的方式行使政治权力。
究其实质是一种关于主权归属及如何行使主权的理论,它拟解决的是权力机构的职位由谁来占有,权力由哪些具体的人物来行使的问题,以及何种监督制度才能更为有效。
民主政治带给人类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那些成功建立民主制度的国家,由于作为最重要生产力元素的人得到前所未有的解放,科学技术水平也因而得到极大提高,无数发明创造使得这些国家的经济迅速发展,财富大量积累,社会文明进入更高级阶段。
民主因此成为所有国家摆脱落后挨打困境的不二法门,成为人类的普世价值。
其它国家纷纷开始向西方已经民主化了的国家学习经验,主动或者被动地引进西方式的民主制度。
三、什么是宪政所谓宪政在最简单的意义上,不过是指存在一部规定政治活动原则的宪法,或者类似的宪法性法律、判例、习惯。
就宪法被承认为政治生活方式的权威性安排来说,宪政还要求法治原则。
一部规范意义上的宪法加上法治原则就可以成为最低限度上的宪政。
近代的宪政已经历史性地变成了民主宪政的简称,`所谓宪政,不过就是民主的法治。
因此,简言之宪政是一种基于宪法体制的民主政治,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
论宪政与民主_林广华
法律科学 2001年 第3期(总第110期) 论 宪 政 与 民 主林广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0102)[摘 要] 宪政与民主是两种不同的理论,二者存在着差别,也存在着契合。
民主与宪政都是现代政制的基础。
然而,民主强调公民的参政权和政治秩序,宪政强调对政府(国家权力)的限制和防范。
这一区别使二者的互相补充与结合成为必要。
也就是说,理想的政制是民主与宪政的结合,即宪政民主。
[关键词] 宪政;民主;区别;契合Abstract:Constitutionalism and democracy ar e different theories.T here are differences and integration between them.Both of them are bases of modem po litical institutions.How ever,democracy stresses civil s political par ticpation r ights and political order,and constitutionali smstresses constraints over and precautions against govemment(state power).T his makes it necessary for them to be integ rated and supplemented,namely the ideal ploitical institut ion is t he combination of democracy and constitutionalism or constitutiona democray.Key Words:constitutionalism;democracy;differ ences;intgr atio n中图分类号:DF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5307(2001)03 0021 (10)宪政与民主的关系,历来众说纷纭,争论不休。
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
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引言宪政和人民民主制度是两种不同的政治体制,它们在组织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民主参与方面有所不同。
本文将对宪政和人民民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它们各自的优点、缺点以及应用情况。
宪政体制宪政体制是一种通过宪法和法律约束政府权力的体制。
它强调政治力量的分立和制约,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典型的宪政国家有美国、英国、德国等。
优点•政府权力受到限制:宪政体制通过设立宪法和法律,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公民权利得到保障:宪政体制强调公民权利的保障,例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使公民能够享受基本权利。
•政治稳定:宪政体制通过分立和制衡的机制,可以避免政治权力过度集中,减少政治动荡的可能性。
缺点•程序繁琐:宪政体制需要制定详细的宪法和法律,程序相对繁复。
这可能导致决策过程缓慢,难以迅速应对紧急情况。
•政治僵局:在宪政体制下,不同政治力量之间可能出现权力对抗和僵持。
这种情况下,政府可能难以有效地推动政策和改革。
•公民参与不足:宪政体制下的公民参与相对较低。
政治决策主要由政府和政党进行,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可能不够得到充分代表。
人民民主制度人民民主制度是一种注重人民直接参与政治决策的体制。
它强调民主平等和公开透明的政治过程,以实现人民的利益。
典型的人民民主国家有瑞士、冰岛、挪威等。
优点•人民参与程度高:人民民主制度注重公民的直接参与,通过民主选举和公民投票等方式,让公民参与政治决策,增加政治参与的渠道和机会。
•政治透明度高:人民民主制度注重政治过程的公开和透明,使政府的决策和运作能够得到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政府责任感强:人民民主制度下的政府需要经常接受选民的评价和考验,使政府更有责任感,更加关注人民的利益。
缺点•民意分散:人民民主制度下,民意可能分散、多样化,政府可能难以有效统一意见和决策。
•决策周期长:人民民主制度注重民意的表达和参与,决策过程相对复杂,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来达成共识和决策。
“宪政”与“民主”的表达(一)
“宪政”与“民主”的表达(一)【摘要】据1986条期刊篇名数据库的统计分析,在1940至1947年的中国社会政治运动当中,宪政与民主的话语具有时效性、背离性和场域性三大基本变化规律。
宪政话语反映了体制内知识分子的呼声,民主话语反映了体制外知识分子的诉求。
毛泽东洞见民主主义潮流是一种可以汲取的政治资源,可用以对抗政治上的敌对力量,统合国家的各种政治势力,从而构建新的国家体制。
以此为思想基础,他提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的论断。
在近代中国,宪政与民主要完成制度设置与价值关怀的双重社会功能。
在人民主权确立以后,重要的是政体的建设。
中国宪政建设面临的难题是在价值上重塑新文化,在实践中强化政治家责任。
【英文摘要】According to the analysis of 1986 items journal rubric stat, during the Chinese social and political movement from 1940 to 1947, the change of the discourse of Constitutionalism and Democracy had three basic rules which would be named time-effectiveness, deviation and contextuality. The discourse of Constitutionalism conveyed the voice of intellects inside of the political system,while Democracy conveyed the voice of intellects outside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Mao Tse-tung saw clearly that the tide of Democracy was a kind of political resource which could be used to confront political enemies, conform the political strength all over thecountry so as to construct a new country. Through this judgement, Mao brought forward his conclusion: Constitutionalism was Democracy. In modern China, Constitutionalism and Democracy was intended to realize the double function of institutional design and direct of values. Once the people’ s sovereignty was established, the construction of political institution was significant. The conundrum which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Constitutionalism confronted with is toremold a sort of new culture in theory and to strengthen the responsibility of politicians in reality.【关键词】宪政;民主;话语;政治正当性;中国宪法思想史;毛泽东[英文关键词]Constitutionalism; Democracy; Discourse; the History of Constitutional Thoughts of China; Mao Tse-tung【正文】2008年是中国立宪百年,也是中国改革开放及新时期法制建设三十周年。
宪政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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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宪政与民主之间——支持与均衡 宪政与民主又相互支持,依赖、密不可分。体现 在宪政以宪法的形式将民主的精神和原则制度化 、法律化,保障和促进了民主的发展。 为了防止政府腐败与专制,宪政与民主采取了不 同的应对方式,民主是积极的公民参与来约束政 府权力;宪政是消极的宪法规范限制政府权力。 但二者有着相同的基本的价值观,即以个人尊严 和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为其终极目标。表现两方面 (1)民主是宪政的基础与内容。 (2)宪政保护民主。
第五,对“预先约定”的看法不同
宪政主义者认为:权利法案的真正宗旨,就是要把某 些事项从变幻莫测的政治纷争中撤出,将其置于多数 派和官员们所能及的范围之外,并将其确立为由法院 来适用的法律原则。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 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和集会自由及其它基本权利, 不可以受制于投票:它们不依赖于任何选举之结果。 宪法的基本功能是将某些决定从民主过程中清除出去 如何证明这种阻挠多数人意志实现的制度为正当的呢 ?立宪主义者哈耶克认为:这些基本权利是“铭刻于 自然之中”的权利,它们当然可以凌驾于同意之上; 不受宪法限制的民主具有的缺陷。因此,设定宪法的 预先约定是宪政的根本特征。
(2)一个理想的社会,只有民主不行,只有宪政 了不行。缺少宪政的民主的确存在宪政理论所指 出的那些弊端,从一定意义上说,民主的专制比 不加掩饰的专制更为可怕。同样,缺少民主的宪 政也存在危险:一是个人权利的滥用,二是政府 的无能和瘫痪。 (3)宪政并不排斥民主,民主也不能排斥宪政。 民主的运行以个人自由得以基本保障为前提条件 ,宪政对多数决定规则的限制也是为了防止民主 侵害个人自由,从这个角度看,宪政并不是反对 民主,而是为了保护民主。 (4)宪政对民主的约束强化了民主,而非体制化 地反对民主。同样,民主也并不必然反对宪政, 它们是相互支持的,民主在一定条件下也同样会 起到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自由的作用。
宪政与民主的复杂关系
宪政与民主的复杂关系从民主的角度对宪政进行定义是一种普遍的方式。
因为,民主和宪政具有和谐关系。
这既体现在二者在理论基础、制度设计和价值目标上的相同之处,又体现在民主能对实现宪政的目标即限制权力有援助作用。
但这种亲和性并不能掩盖民主与宪政潜在的差异。
它们二者间甚至还可能存在潜在的冲突关系。
因此,民主与宪政处于复杂的关系当中。
标签:民主;宪政;关系至少存在两种定义宪政的方式——“民主宪政”和“限权宪政”。
国内学者王永祥认为,“把宪政理解或界定为‘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的提法较为适宜。
”[2]法律学者李龙、周叶中对宪政的定义是:“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3]在宪政概念的原发地,即西方世界中关于宪政的典型定义与此有些不同。
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认为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并受制于其限制”[4],斯科特·戈登认为宪政是用法律限制政府权力。
“在所有相继的用法中,立宪主义都有一个根本的性质:它是对政府的法律制约……真正的立宪主义的本质中最固定和持久的東西仍然与其肇端时几乎一模一样,即通过法律限制政府。
”我们可以轻松地看出来,国外学者对于宪政的看法多是从“限制政府权力”的角度来定义宪政的:“控制国家或政府权力是宪政一词较为原初的含义。
”[1]115至于在宪政的手段和方法上,三权分立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
除此横向的分权之外,地方自治这种纵向分权也是西方宪政的要素之一。
宪政的目标则是:“每一个人必须能够自由地选择他为之献身的目的”[5]35。
简单地说,即个人自由。
如果我们站在后面这种观点的角度看,那么“民主宪政”的定义对“限权宪政”这种“原始含义”的改变是很显然的。
存在不同的定义方式说明,“民主宪政”突出了民主与宪政的和谐之处,却也暗示着掩盖了民主和宪政之间的一种复杂关系。
高中练习题宪政与民主制度
高中练习题宪政与民主制度宪政与民主制度在当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维护公民权利、实现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起到着关键性的作用。
宪政与民主制度的相互联系,不仅为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提供了助力,还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本文将从宪政与民主制度的基本概念、实践与优势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宪政与民主制度的基本概念宪政,是指国家政权依法行使、保障和限制,建立宪法作为政府与公民的权力与义务关系的基本规范。
宪法成为国家行使权力的最高法律,规范政府的权力,明确公民的权利,限制政府滥权。
宪政体制巩固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国家的稳定发展提供了良好保障。
民主制度,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和权力运行通过选举、议会和广泛的基层参与等方式实现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
民主制度通过公民参与和政府责任的实现,使国家治理进程更加透明、合理、公正,确保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宪政与民主制度的实践在当代社会中,宪政与民主制度的实践已成为国家发展和民主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众多国家通过制定和修订宪法,明确政府的权力范围和公民的权利,为国家的治理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选举制度和公民参与也成为实现民主制度的核心手段,广泛的基层选举和民主参与使政府决策过程透明,政府依法行使职权,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广泛的智慧和力量。
三、宪政与民主制度的优势1. 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
宪政与民主制度的实施,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广泛保障,保障了社会公正和人权尊严的实现。
2. 避免权力滥用和国家的腐败。
宪政与民主制度限制了政府的权力,制衡了权力的滥用,减少了腐败和不负责任的行为。
3. 反对暴力和解决争议。
宪政与民主制度通过法律程序和公众参与来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避免了暴力和冲突的发生。
4. 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宪政与民主制度能够尊重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鼓励公民参与社会事务,凝聚社会智慧,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综上所述,宪政与民主制度在当代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关于宪政的几点分析正
关于宪政的几点分析(草稿)王如娃党的十八大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自1982年至今,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至今已经30多年了。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讲话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
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
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
一、宪政不等同于民主1940年代初,在宪政促进会的成立大会上,毛泽东同志于当时的那种政治环境中,为了得到广大民众的拥护,“敏锐地洞见了当时中国所存在的民主主义潮流是一种可以汲取的政治资源,”因此他响亮提出“宪政是民主的政治”,而且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
这在当时是具有极大的积极意义的,因为在没有一部真正的宪法的情形,提倡运用民主这一工具性价值,对抗专制,是当时唯一能够和平的交换意见和交换政治权威的方法,极易的得到当时受国民党专制统治和外国势力压迫的中国广大民众的支持和拥护的。
那什么是民主呢?在近代中国,陈独秀曾经认为德先生与赛先生“将救治中国政治上道德上学术上思想上一切的黑暗。
”一般的通说认为,民主与专制相对,是建立在“一人一票”原则基础之上的简单的多数决定规则。
民主即是多数统治和多数票决制。
著名法学家哈耶克认为“民主是一种程序规则,是确定政府决策的一种方法或一种程序。
民主问题只是一种程序问题,形式问题。
”在本人看来,民主在宪政中更多的体现的是一种工具性价值,,即在制定宪法的时候更多体现多数人的意志。
但民主和宪政并不一致,宪政还包含着法治、自由、平等、正义等诸多价值理念,有时甚至对立。
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宪法具有反民主的特性。
宪法主要致力于确保个人争端解决程序的公平,而民主则更强调多数的共性。
宪法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保障的是少数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如在宪法修改程序上要绝对多数通过才可以修改宪法,也就是说少数人的反对就可以让多数人的意志搁浅。
宪法的存在如同紧箍咒一样,制约着多数人的恣意。
民主与宪政
源于古罗马 古罗马。 古罗马
• 共和的词源意义是公共事务,指的是与
每个人有关的事务,它关心的是普遍利 益。公共事务与民主是不同的。因为共 和是所有人的公权 公权,民主是多数人的私 公权 私 私制。 权,而君主制则是个人的私制 私制
民主: 民主:一部分人相对于另一部 分人的权力。 分人的权力。
4、民主国家间无战争
民主政府对它的公民所使用 的暴力远远少于非民主政府 对其公民所使用的暴力。
5、民主国家善于反省
6、民主其实是一种信 念,
一个人对于民主应该充满敬意, 一个人对于民主应该充满敬意, 对于官员来说, 对于官员来说, 则要有诚意, 则要有诚意, 这诚意不是用来装点门面的, 这诚意不是用来装点门面的, 而是要对它有一点纯真的情感。 而是要对它有一点纯真的情感。
宪政与民主、共和的不同点: 宪政与民主、共和的不同点:
• 宪政 宪政主要强调法治与限政; • 民主的基本涵义是人民的统治或 民主
多数人的统治; • 共和意为“用和平的方式参与公 共和 共事务是人类活动的最高形式” , “共和尊重代议制和责任政府” 。
2、宪政与契约有关系
宪政与契约有关系, 宪政与契约有关系, 但又不完全一样。 但又不完全一样。
• 民主是非个人的独裁,其原则是:
谁也不能自封为统治者、谁也不能 以个人名义握有不可让渡的权力。
• 统治者必须从被统治者中自由选举
产生,这是统治者权力唯一合法的 来源。
民主:在最高的意义上, 民主:在最高的意义上,是 政府和个人之间的一种关系 一种关系。 政府和个人之间的一种关系。
“民主的方法是为了做出政治决 定而做的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制度 下,想获得决策权的人要在人民的选 举中通过竞争而产生。” ——约瑟夫·熊彼特 《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 (1942年出版)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一、宪法的学理界定(一)宪法词义的演变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后演变为英文constitution,其本来意义为组织、结构等。
在西方,最早使用“Constitutio”一词的是古罗马的西塞罗。
他在《国家论》(De Re Publica )一书中,用以表示平民的权力是构成罗马人统治之源泉的国家状态。
在中世纪,“Constitutio”是用以限制教会和王权的国王制定法,如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克拉伦登法(constitution of Clarendon)。
在1610年,怀特洛克(whitelocke)在平民院的演说中,明确指出:未经议会同意的课税,违反了王国统治的本来架构,意指违反了constitution(基本法)。
英国是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宪法的国家。
从中世纪以后,英国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未得到议会之同意不得征税和立法的原则,英国人把这种确认代议制度和限制王权的法律称之为本国特有的“Constitution”。
在近代社会,实定法意义之宪法的标志性成果是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美国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按照萨托利教授的观点,近代意义的宪法包含两个基本要素: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基本权利。
宪法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就有之,如《尚书》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史记》中的“怀王使屈平造为宪令”,《唐书》中的“永垂宪则,贻范后昆”,《唐熙字典》把“宪”解释为“悬法示人日宪”。
这里的“宪、宪令、宪制”,指的都是典章制度或普通法规,不是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又如日本圣德太子的“十七条宪法”等。
这里的宪法是指尊贵的法和重要的法,但不是指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在亚洲,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宪法的国家当属日本。
在1873年,日本学者林正明翻译了“合众国宪法”、“英国宪法”等。
于是,宪法在日本广为流传,并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中国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词,始于19世纪中叶。
论民主与宪政
观并没有质的不同。熊彼特不过是通过实证观察 将民主在现代运 作 的 现 实 特 征 揭 示 出 来 了 而 已 , 它没有改变人民主权的基本内涵。因为民主不是 别的程序或制度安排,而是实现人民终极统治权 力的程序或制度安排。因此, 可以肯定地说, 民主 最基本的含义仍然是古老的 “ 人民统治” 的概念。
论最为倚重的是财产自由。宪政理论将财产权视 为整个宪政大厦的基础。 宪政理论对人性的看法是灰暗的。它不相信 人有足够的美德和理性,而是认为人存在着自私 和贪婪的本性。这使得以人作为其能动行使者的 权力隐含着极大的风险。 孟德斯鸠断言: “ 一切有 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 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
治实践还是一种理论都长期处于沉寂状态。 %& 世 纪中叶以后, 伴随着亚里士多德的 《 政治学》 被译 成拉丁文 和 %* 世 纪 意 大 利 帕 多 瓦 的 马 西 利 乌 斯 对亚氏政治学说及人民主权的推崇,民主观念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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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的政治口号,而能感受到发自内心的对人民 的崇拜。 在民主理论看来, 只要统治权力掌握在人 民手里就已经代表了正义,人民的权力不应该受 到任何限制。 如果限制人民的权力, 就是怀疑人民 权力本身的正当性。
生出民主的其他内容,其中包括随提名和竞选的 运作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政党制度,也包括围绕选 举计票而产生的多数规则。多数规则作为民主的 重要内容或许更能说明民主在实践中的特征。从 理论上说, 在代议民主中, 统治者应当由全体人民 一致同意选出才能保证做到最低意义上的 “ 全体 人民的统治” , 然而阿罗定理表明这是天方夜谭, 除非人民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既然一 致同意规则不可行, 只能退而求其次, 采用一种多 数规则。 这样, “ 人民统治” 的理想付诸实践后, 便 演化成 “ 多数的统治” 。 主权归于全体人民实际便 成了归于人民中的多数。 “ 多数统治” 成为民主的 现实形态。这一事实也使一些理论家直接将民主 理解为 “ 建立在 ‘ 一人一票’ 原则基础上的简单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一、宪法的学理界定(一)宪法词义的演变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后演变为英文constitution,其本来意义为组织、结构等。
在西方,最早使用“Constitutio”一词的是古罗马的西塞罗。
他在《国家论》(De Re Publica )一书中,用以表示平民的权力是构成罗马人统治之源泉的国家状态。
在中世纪,“Constitutio”是用以限制教会和王权的国王制定法,如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克拉伦登法(constitution of Clarendon)。
在1610年,怀特洛克(whitelocke)在平民院的演说中,明确指出:未经议会同意的课税,违反了王国统治的本来架构,意指违反了constitution(基本法)。
英国是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宪法的国家。
从中世纪以后,英国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未得到议会之同意不得征税和立法的原则,英国人把这种确认代议制度和限制王权的法律称之为本国特有的“Constitution”。
在近代社会,实定法意义之宪法的标志性成果是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美国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按照萨托利教授的观点,近代意义的宪法包含两个基本要素: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基本权利。
宪法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就有之,如《尚书》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史记》中的“怀王使屈平造为宪令”,《唐书》中的“永垂宪则,贻范后昆”,《唐熙字典》把“宪”解释为“悬法示人日宪”。
这里的“宪、宪令、宪制”,指的都是典章制度或普通法规,不是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又如日本圣德太子的“十七条宪法”等。
这里的宪法是指尊贵的法和重要的法,但不是指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在亚洲,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宪法的国家当属日本。
在1873年,日本学者林正明翻译了“合众国宪法”、“英国宪法”等。
于是,宪法在日本广为流传,并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中国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词,始于19世纪中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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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与民主的区别在哪里
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有过这样的表述:“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如果从学术的角度,既然宪政就是民主,为什么民主之外,还要宪政这个词。
今天,从我看到许多关于宪政与民主的论述中,都是将两者当一个政治概念来表达。
比如,我所敬重的胡适先生,也有这个问题。
1950年代,胡适在《四十年来中国文艺复兴运动留下的抗暴消毒力量》中这样论述民主:“…民主的真正意义只是一种生活方式‟。
民主的生活方式,千言万语,归根只有一句话,就是承认人人各有其价值,人人都应该可以自由发展的生活方式。
一切保障人权,保障自由的制度,根本上都只是承认个人的价值,根本都只是要使得那种承认个人价值的生活方式成为可能。
”
胡适与毛泽东,可谓政治上的两极,但在宪政与民主的表述上,却如出一辙。
毛泽东那句话如果可以精简,即“宪政就是民主”。
胡适的表述一经压缩,即“民主就是宪政”。
然而,在政治学的范畴内,宪政就是宪政,正如民主就是民主。
两者有着明确的制度分工,无法淆同。
这里不论毛泽东而只论胡适,试看胡适先生问题何在。
第一句,“民主的真正意义只是一种生活方式”,这句话来自胡适的老师杜威,没有问题。
如果可以补充,民主的真正意义更重要的是一种政治生活的方式。
第二句,“民主的生活方式,千言万语,归根只有一句话,就是承认人人各有其价值,人人都应该可以自由发展的生活方式。
”但,这句话如果“归根”,就不是民主而是自由。
只有自由,方才承认人人各有其价值,同时人人也都可以按照他自己认可的方式发展。
这种自由是个人生活的自由,并且这种自由与民主无关。
毕竟民主关注的是国家政治生活,这是个人生活之外的公共生活。
胡适这里不免把属于私人领域的个人生活和公共生活混为一谈。
第三句,“一切保障人权,保障自由的制度,根本上都只是承认个人的价值,根本都只是要使得那种承认个人价值的生活方式成为可能。
”
这一句承第二句而来,亦即承自由而来。
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才能保障人权和自由呢,答曰:保障人权和自由的制度不是民主而是宪政。
民主是一个人的政治权利,这是推选由谁掌控国家主权的权利,亦即国家主权的行使者,必须经由民主的方式亦即选票才能产生。
如此,民主的含义是看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力掌控在谁手里:比如,是君的手里,还是民的手里。
但,国家主权无论掌握在谁的手里,它既然是权力,就有侵害权利的本能。
为防止侵害,必须对它进行限制。
这种限制权力(无论君主权力还是民主权力)的机制即宪政。
宪政与民主的区别在哪里,就其制度分工而言,民主是如何生产权力,宪政则是如何限制权力。
显然,限制权力不是目的,目的是保障权利。
明乎此,胡适先生说“一切保障人权,保障自由的制度”,就不是民主制度,而是也只能是宪政制度。
胡适先生这里的表述显然是“错把杭州当汴州”,亦即错把民主当宪政。
把民主当宪政的错误在于,民主不但不负责保障人权和自由,反过来,它还有侵害自由与人权的可能。
美国开国时代的汉密尔顿有过这样的表述:把所有的权力赋予多数人,他们就将压迫少数人。
把所有的权力赋予少数人,他们就将压迫多数人。
后者如果指的是寡头政治,前者所说正是民主政治。
想想苏格拉底的饮鸩而死吧,这正是民主对自由(个人信仰自由)的侵害。
这种侵害所以发生,正在于没有宪政对民主的制约。
所以,胡适的错误在继续:“民主的生活方式,在政治制度上的表现,好像是少数服从多数,其实他的最精彩的一点是多数不抹煞少数,不敢不尊重少数,更不敢压迫少数,毁灭少数”。
固然,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但多数不压迫少数并尊重少数,肯定不是民主是宪政。
如果没有宪政对民主的制约,多数压迫少数或个人,几乎百分百。
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
当胡适先生说:“尊重少数人的自由,尊重每个个人的自由……才是民主的真意义。
”容我为胡适纠偏,这不是民主的真意义,而是宪政的真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