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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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与“民主”的表达(二)

“宪政”与“民主”的表达(二)

“宪政”与“民主”的表达(二)表4 “宪政”核心刊物简介[⑥]刊物名称编辑部所在地刊物性质或主办方《中华法学杂志》重庆、上海中华民国法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上海周报》上海大众刊物《三民主义半月刊》電庆、南京中MB民党机关刊物《中山月刊》重庆中山学社主办的综合性刊物《中央周刊》重庆、南京国民党中央党部主办的刊物从表4 “宪政”载体的背景中可以看到,刊发“宪政”类的文章以陪都重庆有官方背景的专业理论刊物为主。

(二)“民主”的表达者与载体根据前文“民主”核心作者群名录,笔者查找到“民主”表达者的职业背景(表5):表5 “民主”核心作者简介姓名1940-1947年的主要身份邓初民朝阳学院政治系主任。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

严景耀,犯罪学家,燕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李公朴民盟云南省支部执行委员,《民主周刊》编委。

民盟中央执行委员和民主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大学副校长兼教务长,《民主教育》月刊主编。

马叙伦抗战期间困居上海,专事著述。

抗战胜利后,中国民主促进会发起人。

茅盾著名作家,社会活动家。

罗隆基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成员,《民主H报》社长,重庆政治协商会议民盟方代表。

王赣愚南开大学、西南联大法学教授。

林焕平民族革命通讯社香港分社社长、香港南方学院院长、大夏大学教授。

章伯钧中国民主同盟常委、组织部长。

施复亮学者,文化界救国会领导人。

民主建0会创始人中央常委和副主席。

周建人生活书店、新知识书店编辑。

中国民主促进会理事。

由上可知,主张“民主”的知识分子多是具有“第三种力量”或亲共背景, 有些是体制外的知识分子。

1940年代初期民盟成立后,吸纳了大多数此类知识分子。

表6 “民主”核心刊物简介刊物名称编辑部所在地刊物性质或主办方《民主周刊》昆明、北平中M民主同盟云南省支部出版的刊物《中央周刊》重庆、南京B民党中央党部主办的刊物《文萃》上海上海政治性周刊《中华论坛》重庆、上海中华民族解放行动委员会(中国农工民主党前身)主办刊物《大众生活》香港综合性时事周刊通过表6,可以看出“民主”的载体主要是昆明、上海等高校集中地的社会大众刊物。

宪政与民主的区别在哪里

宪政与民主的区别在哪里

宪政与民主的区别在哪里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有过这样的表述:“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如果从学术的角度,既然宪政就是民主,为什么民主之外,还要宪政这个词。

今天,从我看到许多关于宪政与民主的论述中,都是将两者当一个政治概念来表达。

比如,我所敬重的胡适先生,也有这个问题。

1950年代,胡适在《四十年来中国文艺复兴运动留下的抗暴消毒力量》中这样论述民主:“…民主的真正意义只是一种生活方式‟。

民主的生活方式,千言万语,归根只有一句话,就是承认人人各有其价值,人人都应该可以自由发展的生活方式。

一切保障人权,保障自由的制度,根本上都只是承认个人的价值,根本都只是要使得那种承认个人价值的生活方式成为可能。

”胡适与毛泽东,可谓政治上的两极,但在宪政与民主的表述上,却如出一辙。

毛泽东那句话如果可以精简,即“宪政就是民主”。

胡适的表述一经压缩,即“民主就是宪政”。

然而,在政治学的范畴内,宪政就是宪政,正如民主就是民主。

两者有着明确的制度分工,无法淆同。

这里不论毛泽东而只论胡适,试看胡适先生问题何在。

第一句,“民主的真正意义只是一种生活方式”,这句话来自胡适的老师杜威,没有问题。

如果可以补充,民主的真正意义更重要的是一种政治生活的方式。

第二句,“民主的生活方式,千言万语,归根只有一句话,就是承认人人各有其价值,人人都应该可以自由发展的生活方式。

”但,这句话如果“归根”,就不是民主而是自由。

只有自由,方才承认人人各有其价值,同时人人也都可以按照他自己认可的方式发展。

这种自由是个人生活的自由,并且这种自由与民主无关。

毕竟民主关注的是国家政治生活,这是个人生活之外的公共生活。

胡适这里不免把属于私人领域的个人生活和公共生活混为一谈。

第三句,“一切保障人权,保障自由的制度,根本上都只是承认个人的价值,根本都只是要使得那种承认个人价值的生活方式成为可能。

”这一句承第二句而来,亦即承自由而来。

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才能保障人权和自由呢,答曰:保障人权和自由的制度不是民主而是宪政。

浅谈宪政、民主及宪政民主制度

浅谈宪政、民主及宪政民主制度

浅谈宪政、民主及宪政民主制度近代意义的“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

在中外学者、政治家中,对它的含义概括也不尽相同。

尽管如此,在宪政与宪法紧密相联,以及宪政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也就是实行民主政治等方面则认识一致。

即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显然,宪政是以法律的形式界定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活动范围,限制政治权力、特别是政府权力,维护和发展人的尊严和权利。

在宪政的发展过程中,其与民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宪政民主与专制独裁历来都是对立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反对专制和独裁,追求自由和解放的奋斗史。

“民主”最初的含义是指“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指的是一种国家制度,政治制度。

列宁说:“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

”古代民主的特点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直接参与政权、政事取决于民众。

近代意义的民主,是针对封建君主专制而言的,在这种民主制度下,承认公民在政治上享有自由和平等权利,国家的主要机关主要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和法律至上的原则等等。

宪政离不开民主,但纯粹的宪政主义(或称立宪主义)不同于民主主义。

一般说来,民主主义强调一个制度如何选择决策者以及决策者在形成公共政策时必须遵循的程序。

宪政主义同样关注程序问题,同时宪政奉行的是以确定的,良好的宪法为最高准则来管理国家,任何其他法律或政策均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

但是,宪政主义并不相信公开的政治程序能够保护人类尊严与其他价值。

宪政主义者认为,一个法律,即使是一个由自由选举和公开辩论而产生的立法机关根据严格程序一致通过的法律,而且法律通过后由一个严格认真的执行机关根据相关的程序规则实施,但只要这一法律侵犯了人类尊严,它仍然不具有合法性。

概括地说,民主注重权力的来源,强调权力的合法性。

高中复习宪政与民主制度

高中复习宪政与民主制度

高中复习宪政与民主制度宪政与民主制度是现代社会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高中政治学科的学习来说,它们也是必不可少的内容。

本文将通过介绍宪政的含义和原则、民主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以及二者在现代社会中的关系和作用等方面,帮助高中生复习和加深对宪政与民主制度的理解。

一、宪政的含义和原则1. 宪政的含义宪政,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政权掌握和运行受到一部宪法的制约和限制。

宪政体现了一种合法权力和合法管理的方式,通过明确规定政府权力的来源与范围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政府的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

2. 宪政的原则(1)权力分立原则:宪政要求政府的权力在行使上实现相对的独立与互制。

(2)法治原则:宪政强调依法治国,法律与法治是实现政府权力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基础。

(3)公民权利原则:宪政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政府行为进行限制,确保政府服从于公民。

二、民主制度的概念和特点1. 民主制度的概念民主制度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政治制度,强调人民的主权和平等参与,通过选举和公民参与等方式来决策建设国家。

2. 民主制度的特点(1)政府选举制度:民主制度通过选举产生政府,实现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2)多党竞争制度:民主制度允许多个政党参与选举和政治竞争,保证政府的多样性和代表性。

(3)言论自由和多样性:民主制度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允许不同意见的存在和表达。

(4)权力制约和监督:民主制度通过司法独立、媒体监督、公民投票等方式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三、宪政与民主制度的关系和作用1. 宪政与民主制度的关系宪政和民主制度是相辅相成的概念。

宪政为民主制度提供了基本的规范框架和制度保障,确保政府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公众利益。

而民主制度则是宪政的实现方式,通过选举和公众参与等方式来实现宪政原则和价值。

2. 宪政与民主制度的作用(1)保障公民权利:宪政和民主制度共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政府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

(2)限制政府权力:宪政和民主制度有效限制政府的权力,确保政府行使权力不滥用、不腐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

民主与宪政关系理论研究综述

民主与宪政关系理论研究综述

地 参与 政府 工 作 。所 以直 接 民主 消除 了统 治者 与 被 统治 者 、 国家 和社 会 的区别 , 是一 种纯 粹 的 民主 形 式 .适 用 于诸 如 古 希腊 城邦 政 治等小 范 围 的民 主 政治 活动 .公 民投 票是 直接 民 主通用 的现 代形 态 。f间接 民 主亦称 代 议 制 民主 , 3 ] 它提供 了一种 在 较 大共 同体 中切实 可行 的民主 形式 。在 代议 制 民 主 中。人 民通过 选举 出来 的代 表掌 握和 行使 立法 权 和统 治权 。 现实 中许 多 国家 的政 体是 直接 民主 与 间接 民主 相结 合 的 。
治 他 们 的人 的意 思 。…这一 概 念 把 民主 限定 于人 民对 政治 精英 的选举 上 . 因此被称 之为 “ 英 民 主 精 论 ” 多元 民主理 论认 为 , 。 民主决策 “ 不是 一个 许 并 多人 在 特定 的政 策上 联 合起来 向政 府庄 严进 军 的 过 程 .而是 一 个 相对 来说 较小 的集 团之 间稳 步 的 妥协过程” [ 。2 ] 2从 民主 的运 行 方式 看 。 直 接 民主论 、 . 有 间接
关 键 词 : 主 宪 政 民 权 利
民主 与宪 政 是现 代政 治 文 明 中最显 著 的两 个 特 征 。理 想 的政 制应 该是 两 者 的完美 结合 。 民主 强调 主权 的归 属 , 其基 本 理念 就是 人 民享 有 主权 ; 宪政 强 调 限制 政府 权 力 。保 障个 人权 利 。长期 以 来 . 于两 者存 在 着怎 样 的关 系 。 对 学术 界 存在 着 较 大 的 争议 。本 文 就此 作一 综述 , 参 考 。 供
尽 管上 述理 论 类 型 各异 。f 是 其 中有一 个 内 日

第一讲:宪政与民主的悖论

第一讲:宪政与民主的悖论

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力。 民主国家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极力保护个人与 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
民主国家决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 力,而是把政府权力分散到地区和地方。
民主政府其首要职能是保护言论和宗教自由 等基本人权,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 保护人们组织和充份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 文化生活的机会。
四. 社会变迁中的宪政民主
民主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宪政也是这样,如 果从多元民主角度来理解民主,宪政与民主的 冲突和张力让我们就很难为宪政进行辩护。但 是,这并不意味着二者不可调和,尽管像卢梭、 潘恩等激进民主主义者都强烈反对宪政对民主 的束缚,但西方最终实行的是二者的融合。
当代西方国家都同时采取民主理论和宪政理论,建立了 宪政民主,一方面给予人民广泛的政治参与的政治自由 权利,另一方面又对政府权力及其行使做出限制。 从历史上看,这种宪政民主政治的形成是通过以下途径 慢慢实现的:民主制度的实行,其特征体现为制度不完 善、民主范围不广泛---宪政制度的强化,对权力约束 逐步完善---逐步在宪法框架下扩大民主权利和民主范 围。
■ "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被理解一种旨在保证多元民主恰当运行的措 施,它是在民主过程有缺陷的情况下--或者是因为少 数派被制度性地排除在外,或者是因为某种政治参与 的权利被剥夺--法院对多数民主进行的干预。 一个坚强的司法系统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自利集团 的权力,确保对现有的偏好有一定程度的审查。通过" 司法审查"弥补多数决定的缺陷,这是宪政和拿大,9.07,议会民主制,北美洲 爱尔兰,9.01,议会共和制,欧洲 德国, 8.82,议会共和制,欧洲 奥地利,8.49,议会共和制,欧洲 西班牙,8.45,议会民主制,欧洲 马耳他,8.39,议会民主制,欧洲 日本, 8.25,议会民主制,亚洲 美国, 8.22,总统制, 北美洲 捷克, 8.19,议会民主制,欧洲 比利时,8.16,议会民主制,欧洲

宪政、普遍主义与民主——第五届世界宪法大会学术研讨会综述

宪政、普遍主义与民主——第五届世界宪法大会学术研讨会综述

宪政、普遍主义与民主——第五届世界宪法大会学术研讨会综述由国际宪法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Constitutional Law)举办的第五届世界宪法大会于1999年7月12 日至16日在荷兰鹿特丹市爱拉摩斯大学举行。

来自世界近40个国家或地区的近300名代表出席了此次大会。

现将此次大会所讨论的主要问题的有关学术观点综述如下:一宪法审判的合法性与民主宪法审判的意义,尤其是宪法审判机构在审查议会立法是否合宪中的重要作用已经在实施宪法的实践中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认同。

但是,由特殊法律程序产生的宪法审判机构和宪法法官是否有权来否定由代表了多数人意志的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和所作出的决定,这就提出了宪法审判的合法性问题。

与会者认为,宪法审判的合法性是否符合民主价值的要求,应当从两个角度来认识。

一是行使宪法审判权的主体能否反映民主的要求;二是宪法审判活动是否会侵犯以议会为核心的多数民主的要求。

行使宪法审判权的主体能否反映民主的要求,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相对于由选民所选举出来的代表多数人意志和利益的议会来说,行使宪法审判权的机构的民主性就比较差,尤其是由宪法审判机构来审查法律的合宪时,宪法审判机构的民主性就更显得脆弱。

因为宪法审判机构不是由代表了多数人意志的选民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法律所规定的特定程序产生的,所以,宪法审判机构和宪法法官的民意基础就比较薄弱,而依靠民意薄弱的宪法审判机构和宪法法官来保证以宪法和议会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有效运作,很显然,是缺少法理上的有效证据支持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使宪法审判权的主体的民主性应该从宪法审判制度所赖以存在的民主制度的特性来加以认识。

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通过选举程序所产生的议会,它并不是多数人意志和利益的简单反映,而是体现民主社会中多数人意志和利益要求的一种形式和途径。

议会所代表的多数人并不是现实政治生活中政治利益的几何分割,而是一种制度性的划分,也就是说,由多数人占主导地位的议会本身也不能被视为只是多数人表达意志的场所,议会中的多数人也不能完全代表现实政治生活中的多数人。

论宪政与民主_林广华

论宪政与民主_林广华

法律科学 2001年 第3期(总第110期) 论 宪 政 与 民 主林广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0102)[摘 要] 宪政与民主是两种不同的理论,二者存在着差别,也存在着契合。

民主与宪政都是现代政制的基础。

然而,民主强调公民的参政权和政治秩序,宪政强调对政府(国家权力)的限制和防范。

这一区别使二者的互相补充与结合成为必要。

也就是说,理想的政制是民主与宪政的结合,即宪政民主。

[关键词] 宪政;民主;区别;契合Abstract:Constitutionalism and democracy ar e different theories.T here are differences and integration between them.Both of them are bases of modem po litical institutions.How ever,democracy stresses civil s political par ticpation r ights and political order,and constitutionali smstresses constraints over and precautions against govemment(state power).T his makes it necessary for them to be integ rated and supplemented,namely the ideal ploitical institut ion is t he combination of democracy and constitutionalism or constitutiona democray.Key Words:constitutionalism;democracy;differ ences;intgr atio n中图分类号:DF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5307(2001)03 0021 (10)宪政与民主的关系,历来众说纷纭,争论不休。

宪政与民主

宪政与民主

宪政与民主今天是国家首个宪法日,体现了国家正在积极推进法治观念的传播,通过法治建设重拾市场信心和活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法治观念逐渐被唤醒。

现阶段法治体系的落后已满足不了时代的发展。

十八大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作为全会议题凸显了政府对司法改革的决心。

同时习近平提出要实现宪政梦,试图通过制度改革重新激发国内经济活力,使改革重回正轨,实现经济的稳定发展。

现如今借西方的民主制度纠正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言论层出不穷。

但我们必须要认识到一点----什么是民主!民主和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有什么联系。

一般来说,现代国家的政府或掌权者的权力产生于政治民主,选民通过选票选出权力机关并赋予个人权力。

在一个政治民主国家,权力产生的基本条件是少数派服从多数派原则。

如果这个条件成为国家权力分配的唯一准则且无其他约束时,那么少数派将遭到排挤并逐渐丧失权利。

例如在A国中贫穷者属于多数派,对应的富人阶级就是少数派。

如果A国在上述的国家体制下运行,即少数派服从多数派。

那么多数派就会利用其手中的选票对少数的富人阶层的财富进行变相掠夺。

这个例子向我们阐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弊端,即产生实质上国家由多数派专政并剥夺少数派权利的政治作风。

既然民主存在上述弊端,那么为何还要提倡民主制度呢?政治民主有一个很大的优势,即对掌权者滥用权力进行约束。

由于权力产生于民主选举,掌权者的任何以人民赋予的权力为自己谋利的行为必将遭到选民们的反对,这就遏制了独裁者的出现。

考虑到民主政治的这个巨大优势,全世界人民依旧不遗余力的推进着民主制度。

现在再回来反思A国的情况。

穷人阶级对富人阶级的掠夺和排挤将导致创造财富者丧失继续追逐私利的激励。

根据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理论,即个人追逐私利的结果将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在长期中,A国的社会福利和人民生活水平将显著下降,最终维持在大多数人民生活水平相当但更加贫穷的均衡状态。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分析A国问题的根源在于缺乏激励导致地创新能力不足,科技发展缓慢,生产力难以得到发展并最终导致人民生活水平低下。

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

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

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引言宪政和人民民主制度是两种不同的政治体制,它们在组织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民主参与方面有所不同。

本文将对宪政和人民民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它们各自的优点、缺点以及应用情况。

宪政体制宪政体制是一种通过宪法和法律约束政府权力的体制。

它强调政治力量的分立和制约,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典型的宪政国家有美国、英国、德国等。

优点•政府权力受到限制:宪政体制通过设立宪法和法律,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公民权利得到保障:宪政体制强调公民权利的保障,例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使公民能够享受基本权利。

•政治稳定:宪政体制通过分立和制衡的机制,可以避免政治权力过度集中,减少政治动荡的可能性。

缺点•程序繁琐:宪政体制需要制定详细的宪法和法律,程序相对繁复。

这可能导致决策过程缓慢,难以迅速应对紧急情况。

•政治僵局:在宪政体制下,不同政治力量之间可能出现权力对抗和僵持。

这种情况下,政府可能难以有效地推动政策和改革。

•公民参与不足:宪政体制下的公民参与相对较低。

政治决策主要由政府和政党进行,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可能不够得到充分代表。

人民民主制度人民民主制度是一种注重人民直接参与政治决策的体制。

它强调民主平等和公开透明的政治过程,以实现人民的利益。

典型的人民民主国家有瑞士、冰岛、挪威等。

优点•人民参与程度高:人民民主制度注重公民的直接参与,通过民主选举和公民投票等方式,让公民参与政治决策,增加政治参与的渠道和机会。

•政治透明度高:人民民主制度注重政治过程的公开和透明,使政府的决策和运作能够得到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政府责任感强:人民民主制度下的政府需要经常接受选民的评价和考验,使政府更有责任感,更加关注人民的利益。

缺点•民意分散:人民民主制度下,民意可能分散、多样化,政府可能难以有效统一意见和决策。

•决策周期长:人民民主制度注重民意的表达和参与,决策过程相对复杂,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来达成共识和决策。

宪政究竟姓资还是姓社?

宪政究竟姓资还是姓社?

宪政究竟姓资还是姓社?一、问题背景(一)一篇文章引起的讨论2013年5月21日,中共中央主办的《求是》杂志旗下的《红旗文稿》杂志第10期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晓青教授发表文章《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提出了“宪政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不属于社会主义”一观点。

引来海内外舆论一致抨击,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分析讨论。

我在阅读完杨教授的文章后,凭自己的浅见粗略总结一下《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一文的文章观点与论述框架。

首先,该文观点如上所说的,作者认为宪政是西方资本主义的产物,只适用于资本主义国家,在中国并不适用!文章从四个方面论述自己的观点。

第一部分,从国家基本制度架构层面出发,通过对比西方资产阶级专政以及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两种基本制度架构,总结了一些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论述宪政作为完整的制度架构并没有普适性,其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并不适合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宪政在社会主义国家是“搞不起来的!”第二部分,通过讲述宪政的劣根:政治强权和话语霸权及其欺骗性,论证如果中国走宪政这一道路,将会陷入实行宪政所带来的陷阱之中,迎合了宪政的政治强权和话语霸权,客观上给人民民主制度套上宪政的枷锁,引导人民民主的国家逐步走上真正西方宪政的道路,不利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

第三部分,引论毛主席的观点“不认为人民民主制度可以称为宪政”,并进行论证。

第四部分,承接第三部分,用自己的观点再次论证“人民民主制度绝不可以称为‘社会主义宪政’”,从人民民主制度与宪政是两种政治制度的本质不同,以及依宪治国不是实行宪政两个方面论证。

文章思路清晰,层层递进,很好地陈述论证了自己的观点。

然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于宪政姓资姓社这一问题,必然有不同的意见,广大学者的交流讨论才能促进学术的进展。

(二)关于宪政早在杨教授发表此文之前,领导人和学者们早已经在讨论关于宪政的问题,只是杨教授的文章一出,引起了较大的舆论波澜,把宪政这题问题推到一个较高的讨论平台。

“宪政”与“民主”的表达(一)

“宪政”与“民主”的表达(一)
政治上的敌对力量,统合国家的各种政治势力’从而构建新的国家体制。以此
为思想基础,他提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的论断。在近代中国,宪政与民主
要完成制度设置与价值关怀的双重社会功能。在人民主权确立以后,重要的是
政体的建设。中国宪政建设面临的难题是在价值上重塑新文化,在实践中强化
政治家责任。
[英文摘要]According to the analysis of 1986 items journal rubric
体的双重属性:政治(阶级)属性和商业属性并存。在1940年代除了《申报》
等一些著名的都市报和小报外,许多有政党背景的报刊商业元素较低,主要扮
演政治宣传工具,而非现代的文化消费品的角色。媒介的生产主要是因为政党
的政治需要,次要才是获取商业利益。因此,对媒体内容的支配是自上而下的,
而非自下而上的。另外,媒体和作者的关系上,媒体扮演的是“把关人(守门
过该图发现,“宪政”与“民主”明显有某种背离性,即在发展趋向上相反。
例如,在1944年以后,“民主”一路上扬,而“宪政”却逐年呈下降的趋势,
至1946年两者达到背离的顶峰。
因时而动反映了 “宪政”与“民主”作为话语的共性,但在固定的共同历
史场景中(如同一个年份),二者为何背离?由此提出本文的问题:“宪政”
者利用上述数据库分析统计了作者的信息后,发现“宪政”与“民主”的话语
表达者(核心作者群)是有所区别的。例如,表1反映了 “宪政” “民主”作
者群体的差异,两个作者群中,只有一个人(叶青)重复。
表1 “宪政”与“民主”的表达者
排序
“宪政”的核心作者群
“民主”的核心作者群
作者

“宪政”与“民主”的表达(一)

“宪政”与“民主”的表达(一)

“宪政”与“民主”的表达(一)【摘要】据1986条期刊篇名数据库的统计分析,在1940至1947年的中国社会政治运动当中,宪政与民主的话语具有时效性、背离性和场域性三大基本变化规律。

宪政话语反映了体制内知识分子的呼声,民主话语反映了体制外知识分子的诉求。

毛泽东洞见民主主义潮流是一种可以汲取的政治资源,可用以对抗政治上的敌对力量,统合国家的各种政治势力,从而构建新的国家体制。

以此为思想基础,他提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的论断。

在近代中国,宪政与民主要完成制度设置与价值关怀的双重社会功能。

在人民主权确立以后,重要的是政体的建设。

中国宪政建设面临的难题是在价值上重塑新文化,在实践中强化政治家责任。

【英文摘要】According to the analysis of 1986 items journal rubric stat, during the Chinese social and political movement from 1940 to 1947, the change of the discourse of Constitutionalism and Democracy had three basic rules which would be named time-effectiveness, deviation and contextuality. The discourse of Constitutionalism conveyed the voice of intellects inside of the political system,while Democracy conveyed the voice of intellects outside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Mao Tse-tung saw clearly that the tide of Democracy was a kind of political resource which could be used to confront political enemies, conform the political strength all over thecountry so as to construct a new country. Through this judgement, Mao brought forward his conclusion: Constitutionalism was Democracy. In modern China, Constitutionalism and Democracy was intended to realize the double function of institutional design and direct of values. Once the people’ s sovereignty was established, the construction of political institution was significant. The conundrum which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Constitutionalism confronted with is toremold a sort of new culture in theory and to strengthen the responsibility of politicians in reality.【关键词】宪政;民主;话语;政治正当性;中国宪法思想史;毛泽东[英文关键词]Constitutionalism; Democracy; Discourse; the History of Constitutional Thoughts of China; Mao Tse-tung【正文】2008年是中国立宪百年,也是中国改革开放及新时期法制建设三十周年。

宪政与民主

宪政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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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宪政与民主之间——支持与均衡 宪政与民主又相互支持,依赖、密不可分。体现 在宪政以宪法的形式将民主的精神和原则制度化 、法律化,保障和促进了民主的发展。 为了防止政府腐败与专制,宪政与民主采取了不 同的应对方式,民主是积极的公民参与来约束政 府权力;宪政是消极的宪法规范限制政府权力。 但二者有着相同的基本的价值观,即以个人尊严 和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为其终极目标。表现两方面 (1)民主是宪政的基础与内容。 (2)宪政保护民主。
第五,对“预先约定”的看法不同
宪政主义者认为:权利法案的真正宗旨,就是要把某 些事项从变幻莫测的政治纷争中撤出,将其置于多数 派和官员们所能及的范围之外,并将其确立为由法院 来适用的法律原则。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 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和集会自由及其它基本权利, 不可以受制于投票:它们不依赖于任何选举之结果。 宪法的基本功能是将某些决定从民主过程中清除出去 如何证明这种阻挠多数人意志实现的制度为正当的呢 ?立宪主义者哈耶克认为:这些基本权利是“铭刻于 自然之中”的权利,它们当然可以凌驾于同意之上; 不受宪法限制的民主具有的缺陷。因此,设定宪法的 预先约定是宪政的根本特征。
(2)一个理想的社会,只有民主不行,只有宪政 了不行。缺少宪政的民主的确存在宪政理论所指 出的那些弊端,从一定意义上说,民主的专制比 不加掩饰的专制更为可怕。同样,缺少民主的宪 政也存在危险:一是个人权利的滥用,二是政府 的无能和瘫痪。 (3)宪政并不排斥民主,民主也不能排斥宪政。 民主的运行以个人自由得以基本保障为前提条件 ,宪政对多数决定规则的限制也是为了防止民主 侵害个人自由,从这个角度看,宪政并不是反对 民主,而是为了保护民主。 (4)宪政对民主的约束强化了民主,而非体制化 地反对民主。同样,民主也并不必然反对宪政, 它们是相互支持的,民主在一定条件下也同样会 起到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自由的作用。

民主、自由与宪政

民主、自由与宪政

摘要 :文章从选举权 出发 ,引出民主的概念 ,然后从 民主、 谁能够提 出民主的要求 呢?
自由 与 宪政 的 发 展 上 对 三 者 的 关 系进 行 了探 讨 ,进 而指 出宪 政
国家的建立才是 建设 中国民主的必 由之路 。 关键词 :民主; 自由;宪政 ;选举权
中 图 分 类 号 :D96 2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17 — 5 (0 9 3 — 0 3 0 6 4 14 20 ) 3 0 9 — 2 1
陷阱之二在于它只是强调多数 意志 的权威 ,强调人 民主权 高于法律之上。厉行 民主 ,把 人民主权推 向极端 ,强 调多数的
至上 权威 ,必将毁灭保 障 自由的法律 ,赤裸裸地 以多 数意志取 代正当的司法程序和法律 的权 威 ,从而退 回到危 险的人 治 ,最
终必将导致多数的暴政 。


民主 的发展
低度水平 的均 贫富来使 大众的心理得 到暂时的平 衡。而一旦大
近代意 义上的民主思想源 自于 “ 社会契约论 ”的兴起 ,法 众的心理暂 时得到平衡 ,参 与政治 的热情也 由此而达 到顶峰 , 国启蒙思想 家卢梭是 民主主义 的代表人物 。卢 梭思想 的核 心在 但是经济生活并未 因此 而有所改善 ,相 反还可能因为抑制 了一 于他 的公 意思想和人 民主权论 。什 么是主权 ?卢梭说 , “ 唯有 部分人 的经济创造力而陷入更加贫 困的地步 。 综上所述 ,事实是 多数人的智慧并非在任何 时候都 一定超 公 意才 能 够 按 照 国家 创 制 的 目的 ,即 公 共 幸 福 来 指 导 国 家 的 各 种力量。 ”主 权 就 是 公 意 的运 用 ,是 最 高 的权 威 。公 意是 人 民 的 过少 数人或个 人 的智 慧 ,正义 也不 可能只掌握 在多数人 手里 , 意志 ,它 “ 永远是公正的 ,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它与 人民主权也不应该 只是 多数 人的主权 。民主制度下 的多数暴政 众意不 同, “ 意只着眼于公共 的利益 ,而众意则 着眼于私人 的结果 与个人专制下 的暴政 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一样暴 虐的。亚 公 ( 政治学》 中描 写的古希腊 民主的闹剧 ,法 国大革命 的 利 益 ,众 意 只是 个 别 意 志 的 总 和 。 所 以 ,公 意 并 不 是 所 有 人 里 士多德 ( ” 的雅各宾 专政 ,中国文化大 革命 的大 民主,除 了时代 、地点不 的 意 志 ,而 是 人 民 的 意 志 ,不 过 人 民不 是 所 有 的人 ,而 只 限 于 认 同 于 公 意 和公 共 利 益 的人 。 为 了造 就 认 同 于 公 意 的 人 ,就 要 同,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雷 同之处 :它们都是骚乱 的、短命 的,

宪法、宪政与民主——对英国宪政历史和理论的批判性研究

宪法、宪政与民主——对英国宪政历史和理论的批判性研究

宪法、宪政与民主——对英国宪政历史和理论的批判性研究宪法、宪政与民主——对英国宪政历史和理论的批判性研究一、引言宪法、宪政与民主是现代社会政治制度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

作为西方各国政治制度的先导,英国宪政历史与理论具有重要的价值。

本文以批判性的视角对英国宪政历史和理论进行研究,分析其优势和不足,并探讨如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宪政与民主。

二、英国宪政历史的优势1.传统革命与权力制衡英国宪政历史的优势在于其起源于传统革命时期,早期权力制衡。

约翰·洛克的政治哲学对英国宪政产生了深远影响,主张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认可,批判传统的君主专制。

英国大革命所带来的权力制衡性质的宪政体制,成功限制了君主权力,确保了政治权力的平衡。

2.普选权和议会主权英国的宪政历史中,普选权和议会主权得到了充分保障。

从19世纪下半叶起,随着普选权的扩大,政府的合法性更多地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增强了民主性。

议会主权确保了政府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同时也能有效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

3.法治文化的培养长期以来,英国宪政历史中法治文化的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建立严格的法律体系、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英国宪政发展出了一套完善的法治体系,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司法程序,为民主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英国宪政理论的不足1.民主和权力过于集中英国宪政理论中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权力过于集中。

虽然英国宪政实行了权力制衡,但官僚机构的权力仍然僵化和集中化。

行政权力的过度集中导致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相对缺乏透明度和参与度,限制了民主的发展。

2.宪法形式不明确英国缺乏明确的宪法文件,宪法制度主要依赖于历史发展和惯例法。

宪法不明确的缺点在于无法保证法律的一致性和持续性,给政治和司法系统带来了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没有具体和明确的宪法权威,也限制了国家法律制度的强制力。

3.缺乏宪政文化的普及英国宪政理论的局限之一是缺乏宪政文化的普及。

宪政并不仅仅是一个制度或法规的问题,更是一种思维方式和公民行为的培养。

1政治制度的思想基础:共和、民主与宪政

1政治制度的思想基础:共和、民主与宪政

续前
• 自由共和主义: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结合。是 基于法律和制度力量的政体。在这种政体下,对 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至高无上。 • 特征是:宪政、法治、通过代议制度的自治、对 自由的信奉。必要的制度设施通常包括:代议制、 两院制、官职轮换制、法治、司法独立、责任政 治、投票选举制等。 • 自由的共和依靠制度,也并不放弃美德。所钟情 的美德是:自我控制、自我负责、自我实现、自 我反思、尊重不同意见、理性、独立和平和,区 别于古典共和集体本位的美德,体现为一种个人 本位的美德。
• 古典民主:休息底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伯 利克里 • 共和主义:奥古斯丁《上帝之城》—托马斯阿奎 纳—马西里多斯—卢梭—马基雅维利 • 自由的民主: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沃斯通 克拉夫特 • 直接民主:马克思与恩格斯(直接民主与政治的 终结) • 保护性民主:麦迪逊,边沁,密尔 • 多元主义:达尔,阿尔蒙德 • 合法性民主:哈耶克,诺兹克 • 参与制民主:麦克弗森,帕特曼
• 从历史发展角度看,代议民主制不仅是资 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而且也是从古代民主 制向现代民主制的伟大发展。各国代议制 政府之间只在基本特征方面是相同的,即: 一是设有合法的代议机关,二是代议机关 由公民普选产生;但是,代议制政府在各 国的组织形式是千差万别的。
行政集权民主制(administrative centralism democracy)
刘军宁等编:《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三联书店,1996 年10月版 • 复旦政治学评论第六期,中国民主的制度结构,上海人 民出版社,2008,非对称协商:中国的共和传统,储建国
1、共和的概念
• 共和的根本原则是天下为公。
• 共和在本意上是通过制度组织起来的公共 事务领域,而不是一种组织形式或政体。 共和国在英国,古代作家所用词汇 “commonwealth”来指称“republic”。 • 共和理想的核心是人民对于自身利益攸关 的公共事务领域有决定性的发言权。共和 国是“民主国”。

论民主与宪政

论民主与宪政

观并没有质的不同。熊彼特不过是通过实证观察 将民主在现代运 作 的 现 实 特 征 揭 示 出 来 了 而 已 , 它没有改变人民主权的基本内涵。因为民主不是 别的程序或制度安排,而是实现人民终极统治权 力的程序或制度安排。因此, 可以肯定地说, 民主 最基本的含义仍然是古老的 “ 人民统治” 的概念。
论最为倚重的是财产自由。宪政理论将财产权视 为整个宪政大厦的基础。 宪政理论对人性的看法是灰暗的。它不相信 人有足够的美德和理性,而是认为人存在着自私 和贪婪的本性。这使得以人作为其能动行使者的 权力隐含着极大的风险。 孟德斯鸠断言: “ 一切有 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 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
治实践还是一种理论都长期处于沉寂状态。 %& 世 纪中叶以后, 伴随着亚里士多德的 《 政治学》 被译 成拉丁文 和 %* 世 纪 意 大 利 帕 多 瓦 的 马 西 利 乌 斯 对亚氏政治学说及人民主权的推崇,民主观念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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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的政治口号,而能感受到发自内心的对人民 的崇拜。 在民主理论看来, 只要统治权力掌握在人 民手里就已经代表了正义,人民的权力不应该受 到任何限制。 如果限制人民的权力, 就是怀疑人民 权力本身的正当性。
生出民主的其他内容,其中包括随提名和竞选的 运作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政党制度,也包括围绕选 举计票而产生的多数规则。多数规则作为民主的 重要内容或许更能说明民主在实践中的特征。从 理论上说, 在代议民主中, 统治者应当由全体人民 一致同意选出才能保证做到最低意义上的 “ 全体 人民的统治” , 然而阿罗定理表明这是天方夜谭, 除非人民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既然一 致同意规则不可行, 只能退而求其次, 采用一种多 数规则。 这样, “ 人民统治” 的理想付诸实践后, 便 演化成 “ 多数的统治” 。 主权归于全体人民实际便 成了归于人民中的多数。 “ 多数统治” 成为民主的 现实形态。这一事实也使一些理论家直接将民主 理解为 “ 建立在 ‘ 一人一票’ 原则基础上的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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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和学界有关“宪政”的呼声抬头。

有人认为,西方宪政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制度架构;有人借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时,打出“改革已死,宪政当立”的旗号,提出在中国实行西方宪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主张,认为“中国梦即宪政梦”;还有人论述了“社会主义宪政”的概念。

可见,宪政话题已不是一个单纯的学术论题,而是必须回答的现实的政治问题。

邓小平同志鲜明地指出:“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

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0页)邓小平同志的思想,在今天仍然极具现实针对性。

一、对两种基本制度架构的比较作为西方现代政治基本的制度架构,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而不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

这从对两种基本制度架构的比较即可看出。

1. 宪政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在自由主义革命时期响亮的口号,革命胜利之后的政府都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基本原则。

该原则虽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到批判,主流观点认为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在进行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和限制,但其作为西方社会的根本基础并没有被动摇。

而人民民主制度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为经济基础。

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既坚持了社会主义制度,又适应了发展生产力的要求,能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

2. 宪政实行议会民主政治。

宪政主张主权在民,其实现的途径是由不同政见不同利益集团的人组成不同的政党,代表本党通过“自由”竞选上台执政,在野的则为反对党。

多党竞选,轮流执政,议会是各党派进行政治斗争的场所。

表面上似乎各党都可以参加竞选,但巨额竞选经费开支决定了只有代表财力雄厚的资产阶级利益集团的政党才有可能胜选执政。

宪政理念中不经过这种多党竞选而上台执政则没有“合法性”。

而人民民主制度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是选举的民主和多党政治协商的民主相结合,真正实现了“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不按照党派分配席位,选举由国家财政保障人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各政党都肩负着人民的重托,都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是竞选得来的,而是中国民主革命胜利的成果。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根据宪法的这一原则,中国共产党没有经过多党竞选而上台执政有不容置疑的合法性。

但以宪政理念为标准,没有多党竞选就无宪政,更无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3. 宪政实行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国家政权体制。

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三权”相互独立并相互制衡。

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琛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美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行使。

国会的立法要由总统批准才能生效,总统提名的大法官要由国会批准才能上任,国会和大法官有权弹劾总统,最高法院可以对国会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违宪审查,以达到“三权”互相制衡。

人民民主制度下的国家政权体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议行合一”,由各级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 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我国国家性质的最好形式。

但以宪政体制为标准,不实行三权分立,就是有宪法而无宪政,更无宪治。

4. 宪政实行“司法独立”及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中,立法机关最易受多数意志的左右,有可能利用其“多数决”的机制制定侵犯和剥夺少数人权利的法律,从而形成所谓“多数人的暴政”。

为了对这种“多数人的意志”形成约束,从而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在西方宪政国家,一般赋予司法机关或独立的宪法法院行使对国会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力。

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审查联邦立法或各州宪法和立法是否符合联邦宪法。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其司法审查制度在宪法本文及其后来的修正案中并无明文规定,它是通过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一个案件时由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首创的,该案的判决成为判例(法律)。

西方宪政国家一般还奉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将司法机关设计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

在资产阶级内部政治斗争的关键时刻,由最高司法机关的投票决定胜负。

例如,2000年小布什与科尔竞选总统的最终结果,是由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以5票比4票决定小布什胜选。

而人民民主制度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

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罢免。

据此,我国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但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坚持“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提出的这种宪法和法律实施、适用、监督的制度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设计,行之有效,符合我国国情。

“司法独立”是宪政体制中的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人民民主专政体制中的原则。

5. 宪政实行军队“中立化、国家化”。

依据宪政理念,军队或一切武装力量均应为国家所有而不能听命于某一政党。

为保证军队在宪政体制中保持中立,避免军人干政,在西方宪政国家一般规定军队的最高控制权应由文职机关或文职官员掌握,即对军队实行“文职控制”。

如根据美国《国防改组法》,国防部长及其领导下的陆海空三军部长均由文官担任。

由军职人员担任的各军种参谋长仅作为文职官员的军事顾问。

参谋长联席会议也在国防部长领导下工作。

多党竞选,轮流执政,军队不予干涉。

而人民民主制度下的人民军队接受共产党的绝对领导。

中国人民解放军由共产党在革命战争中建立,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与国民党军队的殊死战争,推翻国民党的统治,夺取政权,建立共产党执政的新中国。

这样的军队不可能是“中立化、国家化”的军队,共产党不可能放弃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权。

但这样的政权也就不可能是宪政的政权。

以上是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

宪政还有一些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和理念,包括:实行市场经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与公民权利至上;新闻自由;联邦制;以基督教为主的宗教自由;议会控制财政拨款;人权无国界;可以武力干涉别国内政;等等。

宪政的这些关键性制度元素与理念和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及理念共同构成宪政的完整制度架构。

西方宪政民主法治在历史上曾经是进步的制度和理念,在几百年的实行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基本符合和适应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及外交等需要,某些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和理念中的部分合理内容已被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所吸收和实行。

但宪政作为完整的制度架构并没有普适性,其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并不适合社会主义国家,通过以上比较就可以看出二者的本质区别。

二、宪政的政治强权和话语霸权及其欺骗性有人认为,西方的宪政是个好词,为西方国家普遍使用和许多第三世界国家所接受。

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大量接触西方国家的制度文化,对宪政的制度元素和理念也已经能够接受了,我们可以在宪政前面加上社会主义的定语,既不改变我国的国体、政体和基本制度,又能体现出中国特色,使其内容与西方的宪政区别开来,如同我们在市场经济的前面加上社会主义的定语,成功地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区别一样。

既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入宪,为什么“社会主义宪政”不可以入宪?而且,“社会主义宪政”还可以得到世界主流国家的欢迎和肯定,是中国对“人类宪政事业”的贡献。

首先,主张将“社会主义宪政”入宪客观上迎合了宪政的政治强权和话语霸权。

宪政之所以有这种政治强权和话语霸权,是因为宪政的背后有资产阶级的财产统治。

恩格斯早已指出:“现在的问题是:实质上究竟是谁统治着英国呢? 是财产。

财产使贵族能左右农业区和小城市的代表选举;财产使商人和厂主能影响大城市及部分小城市的代表选举;财产使二者能通过行贿来加强自己的势力。

财产的统治已经由改革法案通过财产资格的规定所确认了。

既然财产和通过财产而取得的势力构成资产阶级的本质,既然贵族在选举中利用自己财产的势力,因之他不是以贵族的身分出现而是和资产阶级站在同等的地位,可见实际上整个资产阶级的势力要比贵族的势力强大得多,可见真正进行统治的是资产阶级。

” (恩格斯:《英国状况英国宪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87—688页)列宁也早已指出:“‘财富’的无限权力在民主共和制下更可靠,是因为它不依赖政治机构的某些缺陷,不依赖资本主义的不好的政治外壳。

民主共和制是资本主义所能采用的最好的政治外壳,所以资本一掌握(通过帕尔钦斯基、切尔诺夫、策列铁里之流)这个最好的外壳,就能十分巩固十分可靠地确立自己的权力,以致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中,无论人员、无论机构、无论政党的任何更换,都不会使这个权力动摇。

”(《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页)其次,资产阶级确实需要宪政的统治和话语霸权。

恩格斯在分析资产阶级和国家政权的关系时指出,资产阶级利用自己的权利(财产),一天天地把政权从贵族手中夺走,除了金钱特权他不承认任何特权。

对它来说“自由竞争不能忍受任何限制,不能忍受任何国家监督,整个国家对自由竞争是一种累赘,对它来说,最好是没有任何国家制度存在,使每个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剥削他人,……但是,资产阶级为了使自己必不可少的无产者就范,就不能不要国家,所以他们利用国家来对付无产者,同时尽量使国家离自己远些。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566页)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

为此,资产阶级要求小政府大社会,政府越小越好,只要能够为自己服务即可,政府不可过多干预市场的自由竞争。

资产阶级还操控各种媒体在世界范围宣传宪政的自由民主及其“普世价值”,用宪政的“合法性”标准和“普世价值”来衡量世界各国的政权,打压异己、支持盟友,以巩固自己在全球的经济统治、政治统治、思想统治和话语霸权。

西方宪政的欺骗性在于,以表面上全民的自由民主掩盖其实质上只是资产阶级的自由民主,只是资产阶级的专政。

例如,宪政宣称主权在民,实行议会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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