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
“宪政”与“民主”的表达(二)
“宪政”与“民主”的表达(二)表4 “宪政”核心刊物简介[⑥]刊物名称编辑部所在地刊物性质或主办方《中华法学杂志》重庆、上海中华民国法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上海周报》上海大众刊物《三民主义半月刊》電庆、南京中MB民党机关刊物《中山月刊》重庆中山学社主办的综合性刊物《中央周刊》重庆、南京国民党中央党部主办的刊物从表4 “宪政”载体的背景中可以看到,刊发“宪政”类的文章以陪都重庆有官方背景的专业理论刊物为主。
(二)“民主”的表达者与载体根据前文“民主”核心作者群名录,笔者查找到“民主”表达者的职业背景(表5):表5 “民主”核心作者简介姓名1940-1947年的主要身份邓初民朝阳学院政治系主任。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
严景耀,犯罪学家,燕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李公朴民盟云南省支部执行委员,《民主周刊》编委。
民盟中央执行委员和民主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大学副校长兼教务长,《民主教育》月刊主编。
马叙伦抗战期间困居上海,专事著述。
抗战胜利后,中国民主促进会发起人。
茅盾著名作家,社会活动家。
罗隆基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成员,《民主H报》社长,重庆政治协商会议民盟方代表。
王赣愚南开大学、西南联大法学教授。
林焕平民族革命通讯社香港分社社长、香港南方学院院长、大夏大学教授。
章伯钧中国民主同盟常委、组织部长。
施复亮学者,文化界救国会领导人。
民主建0会创始人中央常委和副主席。
周建人生活书店、新知识书店编辑。
中国民主促进会理事。
由上可知,主张“民主”的知识分子多是具有“第三种力量”或亲共背景, 有些是体制外的知识分子。
1940年代初期民盟成立后,吸纳了大多数此类知识分子。
表6 “民主”核心刊物简介刊物名称编辑部所在地刊物性质或主办方《民主周刊》昆明、北平中M民主同盟云南省支部出版的刊物《中央周刊》重庆、南京B民党中央党部主办的刊物《文萃》上海上海政治性周刊《中华论坛》重庆、上海中华民族解放行动委员会(中国农工民主党前身)主办刊物《大众生活》香港综合性时事周刊通过表6,可以看出“民主”的载体主要是昆明、上海等高校集中地的社会大众刊物。
宪政民主
宪政民主宪政民主是指为了解决对政治权力的制约问题,限制政府权力,以有效地保障人权、自由与社会公正,而建立的民主制度。
宪政的实质是限政,即对政治权力进行有效地限制,防止它被滥用,尤其要防止它被用来侵犯人权和人的自由。
因此,宪政的意义就是限制政治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促进公共福利。
它所奉行的原则是:政府权力有限,必须遵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
宪政民主的主要特点是:(1)以宪法和法律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2)实行分权制衡;(3)人民主权和民选政府;(4)建立宪法审查制度;(5)司法独立;(6)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
宪政与民主、法治的职能分工各有不同,民主负责权力的归属,法治负责权力的实施,宪政负责权力的制约。
将宪政、民主、法治三者结合起来乃是在可以达到的范围内的最优选择。
而宪政本身就包含着法治,宪政的基本涵义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
所以,宪政、民主、法治三者的结合可以化约为宪政民主。
补充:民主具有普世价值,是文明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这在“五四”运动提出要请进“德先生”以来,似乎没有太多争议。
但也有几个问题需要加以研究。
第一,可否以“威权主义政治”作为通向民主制的过渡。
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讨论“新权威主义”时,就有论者以新加坡为例论证在发展中国家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实行威权政治不但无害而且有益。
在当时,我也觉得这种看法不无道理。
但是根据新加坡近年来的经验,我认为现在至少可以认定,在知识经济时代,按照儒家“三纲六纪”、“尊尊亲亲”等原则实行威权主义政治,由于它会压抑创新精神,不利于人们创造力的发挥,已经与时代要求不相适应。
2000年以来新加坡的李光耀对此有深刻的认识参见李光耀:“An entrepreneurial culture for Singapore”(《新加坡的企业家文明》)。
此文为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在2002年2月5日的“何日华亚洲领袖公开讲座”上的讲演。
中译文见“中国民营科技网”http://www?mykj?gov?cn/new_Detail?aspx?newsld=2963。
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政与民主的关系姓名:陈叶学号:0930******* 现有的文献在宪政与民主的关系的一些基本问题上并未取得共识,即使在民主与宪政是否是同一个概念、同一种理论这样的问题上都没有达成一致。
其次,现有的专门研究文献多因限于篇幅而未能深入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
上述研究状态导致宪政和民主的关系依然没有学术上很好的阐释,以致这一问题至今混淆不清。
1对宪政与民主关系的不同认识甚至成为当代西方种种政治思潮的分水岭。
无论是居于主流地位的自由主义还是保守主义,抑或是异军突起的共和主义、社群主义等等,都以宪政民主作为理论体系的拱顶石,其他如民主社会主义、新左派、西方马克思主义等政治思潮亦在处理宪政民主关系的问题上形成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
中国语境下的宪政与民主的关系常常表现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角度出发,我国学术界存在民主与法治“和谐共生”和“冲突均衡”两种不同的观点,并有“民主为本”和“法治优先”两种不同的认识,一些学者还提出了“法治民主”的政治体制改革思路。
2霍姆斯指出:“对相当多的严肃的思想家来说,立宪民主制在概念上即使不自相矛盾,也仍然是一个悖论。
”3西方学者更容易认同民主与法治之间存在紧张的关系,并从冲突的意义上使用法治与民主两个概念。
与此相反,国内学术界普遍对民主与法治的和谐关系持乐观态度。
4这篇综述,对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作简单的归纳。
一概念之辨1民主概念18世纪末19世纪初之前民主是被当作一种政体来看待的,此后该词开始泛化。
虽然如此,大部分学者在探讨这种概念时仍基本上把它局限在政治范畴。
这就意味着,民主从它在古希腊出现开始,基本上一直是政治概念,而且作为一个政治概念,民主主要指的是国家制度或政体形式。
亚里士多德民主政体的破解:“应该是自由而贫穷,同时又为多数的人们所控制的政体”5马克思:“民主制是作为概念的国家制度。
”6列宁“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
”718、19世纪民主理念张扬,民主一词泛化,出现非国家意义上甚至非政治意义上的民主概念。
高中复习宪政与民主制度
高中复习宪政与民主制度宪政与民主制度是现代社会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高中政治学科的学习来说,它们也是必不可少的内容。
本文将通过介绍宪政的含义和原则、民主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以及二者在现代社会中的关系和作用等方面,帮助高中生复习和加深对宪政与民主制度的理解。
一、宪政的含义和原则1. 宪政的含义宪政,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政权掌握和运行受到一部宪法的制约和限制。
宪政体现了一种合法权力和合法管理的方式,通过明确规定政府权力的来源与范围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政府的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
2. 宪政的原则(1)权力分立原则:宪政要求政府的权力在行使上实现相对的独立与互制。
(2)法治原则:宪政强调依法治国,法律与法治是实现政府权力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基础。
(3)公民权利原则:宪政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政府行为进行限制,确保政府服从于公民。
二、民主制度的概念和特点1. 民主制度的概念民主制度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政治制度,强调人民的主权和平等参与,通过选举和公民参与等方式来决策建设国家。
2. 民主制度的特点(1)政府选举制度:民主制度通过选举产生政府,实现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2)多党竞争制度:民主制度允许多个政党参与选举和政治竞争,保证政府的多样性和代表性。
(3)言论自由和多样性:民主制度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允许不同意见的存在和表达。
(4)权力制约和监督:民主制度通过司法独立、媒体监督、公民投票等方式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三、宪政与民主制度的关系和作用1. 宪政与民主制度的关系宪政和民主制度是相辅相成的概念。
宪政为民主制度提供了基本的规范框架和制度保障,确保政府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公众利益。
而民主制度则是宪政的实现方式,通过选举和公众参与等方式来实现宪政原则和价值。
2. 宪政与民主制度的作用(1)保障公民权利:宪政和民主制度共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政府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
(2)限制政府权力:宪政和民主制度有效限制政府的权力,确保政府行使权力不滥用、不腐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
比较政治制度复习资料要点
比较政治制度复习资料1、名词解释(1)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它包括一个国家的阶级本质、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
狭义主要指政体,即政权的组织形式。
”(2)比较政治制度:就是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古今中外不同类型政治制度的个性进行对比,借此,发现不同政治制度的个性和共性。
(3)宪政:宪政是以良宪为前提,民主为基石,法治为载体,人权实现为宗旨的一种政治理念、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即有限政治,即以宪法规定政治权力、国家政府、公共领域与社会生活、公民、私人领域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宪政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国家公共权力和保护公民个人权利。
(4)政治文化:是人们“对于政治体系及其各个部分的态度,对于在该系统中自我角色的态度。
”(5)直接民主制:是指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6)间接民主制:是指公民通过特定的形式指定特定人员代表自己管理国家事务,公民的代表或其代表的代表是国家事务的直接管理者,而公民则凭借自身对其代表的监督、罢免等权利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7)代议民主制:代议民主制是一种间接民主制,它是指人民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政治制度。
(8)法治:就是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完全受法的约束,政府机关的一切活动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一切公民都是权利的主体,并受法律的保障。
(9)国家结构制度: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安排。
国家结构制度则不仅包括国家整体与部分及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处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也包括这种关系模式的制度安排及具体形式。
(10)国家元首:在形式上是最高国家权力的执掌者和国家在对外关系中的最高代表。
(11)司法:司法,简而言之,就是法的适用或执行,也是司法活动的简称。
具体而言,是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特定的职权和程序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性活动。
谈谈宪政问题
谈谈宪政问题作者:梅荣政来源:《学习活页文选》2014年第07期宪政问题是国内思想理论界争论的一个热点,既有学术研究层面的争鸣,更充满着意识形态的分歧,这是一个需要结合历史渊源和现实境况来深入辨析澄清的问题。
本文就此谈些看法。
西方宪政的由来和实质宪政概念是舶来品,其理论来源和具体内涵,学界历来看法不一。
大致而言,有基督教政治文化母体说;有近代启蒙思想家自然法和契约论思想说;有既是基督教政治文化嬗变的产物,又凝结着近代自然法学说与契约论思想精华“结合”说,等等。
大多数学者认为,宪政一词具有深厚的西方政治文化背景,是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政治法律制度的基本标志。
有些学者根据《不列颠百科全书》等辞书介绍,称宪政主要指君主立宪和宪制政府。
17世纪后半期,英国学者约翰·洛克在著作中最早使用了“君主立宪”一词。
19世纪初,法国、葡萄牙等国最早使用了“宪制政府”或“立宪主义”等词。
英国学者亨·哈勒姆著的《自亨利七世即位至乔治二世逝世的英国宪政史》一书,把英国的宪政史追溯到15世纪晚期。
英国在世界上最早确立君主立宪政体。
此后,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经济势力强大起来的资产阶级,迫切要求彻底摆脱封建势力束缚,完全掌控国家政权。
在民主共和的旗帜下,18世纪后半期开始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彻底废除君主制国体,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美国独立战争后,也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一些国家效法法国、美国,在进行资产阶级革命夺取国家政权之后,先后确立了以民主共和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共和主义的宪政制度逐渐取代君主立宪的宪政制度,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主流。
历史表明,资产阶级实施宪政,就是资产阶级在执掌国家政权后,用制定宪法的手段,把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和阶级意志,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保护起来,以此明确各阶级的社会地位及阶级压迫秩序的基本准则,并为制定其他具体法律提供依据。
著名的西方宪法有英国的《权利法案》(1689年)等系列法律、美国的《美国宪法》(1787年)、法国的《人权宣言》(1789年)等。
“宪政之争”观点梳理
【 关键词 】 资本主义宪政;社会主义宪政;宪政的科学内涵
一
、
反 对 宪 政 派
( 一 )杨 晓青 : 《宪政与人 民民主制度之 比较研究 》
5 月2 1日,杨 晓青在 《 红 旗文 稿 》的评 论 《 宪政 与人 民 民主制度之 比较研 究 》中 ,将 “ 宪政”与 “ 人 民民主 ”列
为对立概念 ,认为前者代表西方 ,后者是 中国现行 的制度 。 杨 文认为 ,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 、议会 民主 、三 权分立 、司法独 立 、军 队 国家化 与 中立化 ,是 宪政 的关键 性制度 元素和 理念 ,它们 只属 于资本主义和 资产 阶级 专政 , 不适 合社 会 主义 国家 。主张 “ 社 会 主义宪 政 ”人宪 ,是迎 合 了西方 宪政 的政 治强权 和话 语 霸权 ; 此 外 ,她还 以叫人 意外 的直 白姿 态提 出 ,如 果 以宪政 理念 为标准 就无 共产党
一
《 环球法律评论 ) ) 2 o 1 3 年第 l 期刊登 了李步 云、 张秋航《 驳
反宪政 的错误观点—兼论宪政概念 的科学 内涵及意义 》 一文 。 本文对 以王一程 与陈红太两位教授为代表 的有关宪政概念科
学 内涵 的八 点质 疑 ,一一作了 回答 ,驳斥 了反宪政 的错误观 点 。文章指 出 : 我们要 实现法 治 ,就要毫不含糊地坚持宪政
政 概 念 的科 学 内涵及 意 义 》
5 月2 2日, 中共机关报 《 人民日 报》 旗下 的 《 环球时报 》 在杨 晓青一文 后 即发表 了 《 “ 宪政 ”是兜 圈子否定 中 国发展 之路 》的社论声 援 ,论点是 中国要宪法不要宪政 ,因为宪政 就是兜 圈子 否定 中国既定的发展道路 ,是用新说法提 出中国 接受西方政治制度 的老要求 。 ( 三 )孙 临平 : 《 我们信仰的主义乃是 宇宙的真理 》 5 月2 2日,中央 军委机 关报 《 解放军 报 》同 日 也 发表 了该报 总编辑孙 临平 《 我们信仰的主义乃是宇宙 的真理 》的 文章 。孙临平指 出 ,共产 党人要始终同心坚守 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信仰 ,笃信 我们 信仰的主义 ,乃是宇宙 的真理 。在党 的 引领下 ,我们靠 中国精神战胜过千难万险 ,今天 ,也一定能 靠 中国精神成功应对各种风险 和挑 战,最终实现 中国梦 。 ( 四 )郑 志学 : 《 认清 “ 宪政”的本质 》 中共中央另一份理论期刊《 党建 》 5月 3 0日刊载署名 “ 郑 志学” 题为 《 认清 “ 宪政 ” 的本质 》 的文章 。该文认为 “ 宪政” 词无论从理论 概念来说 ,还是从制度实践来说 ,都是特指 资产 阶级宪法 的实施 。“ 宪政 ”主张指 向非常 明确 ,就是要 在 中国取消共产党 的领导 ,颠覆社会主义政权 。不能把 “ 宪 政”作为 中国的基本 政治概念 ,以落入其背后 隐藏着 的 “ 话
民主与宪政关系理论研究综述
地 参与 政府 工 作 。所 以直 接 民主 消除 了统 治者 与 被 统治 者 、 国家 和社 会 的区别 , 是一 种纯 粹 的 民主 形 式 .适 用 于诸 如 古 希腊 城邦 政 治等小 范 围 的民 主 政治 活动 .公 民投 票是 直接 民 主通用 的现 代形 态 。f间接 民 主亦称 代 议 制 民主 , 3 ] 它提供 了一种 在 较 大共 同体 中切实 可行 的民主 形式 。在 代议 制 民 主 中。人 民通过 选举 出来 的代 表掌 握和 行使 立法 权 和统 治权 。 现实 中许 多 国家 的政 体是 直接 民主 与 间接 民主 相结 合 的 。
治 他 们 的人 的意 思 。…这一 概 念 把 民主 限定 于人 民对 政治 精英 的选举 上 . 因此被称 之为 “ 英 民 主 精 论 ” 多元 民主理 论认 为 , 。 民主决策 “ 不是 一个 许 并 多人 在 特定 的政 策上 联 合起来 向政 府庄 严进 军 的 过 程 .而是 一 个 相对 来说 较小 的集 团之 间稳 步 的 妥协过程” [ 。2 ] 2从 民主 的运 行 方式 看 。 直 接 民主论 、 . 有 间接
关 键 词 : 主 宪 政 民 权 利
民主 与宪 政 是现 代政 治 文 明 中最显 著 的两 个 特 征 。理 想 的政 制应 该是 两 者 的完美 结合 。 民主 强调 主权 的归 属 , 其基 本 理念 就是 人 民享 有 主权 ; 宪政 强 调 限制 政府 权 力 。保 障个 人权 利 。长期 以 来 . 于两 者存 在 着怎 样 的关 系 。 对 学术 界 存在 着 较 大 的 争议 。本 文 就此 作一 综述 , 参 考 。 供
尽 管上 述理 论 类 型 各异 。f 是 其 中有一 个 内 日
热点:民主、法治、宪政
⑶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中国古代汉唐监察制度与英国监 察制度在形成发展过程中有何共性?与中国古代汉唐监 察制度相比,英国近代的监察制度有什么进步之处? (10分) ⑶共性:都很早就注意建立专门的监察机构对官员进行 监察;都有相配套的监察措施;都注重监察过程与结果 的统一。(6分) 进步之处:中国汉唐监察体制以强化皇权为出发点,是 没有民主意义的、狭窄的监督机制;英国的监察体制则 是在近代资本主义政体下,较充分地体现民意的监察体 制,以法律而非君主的意志来规范监察过程和结果。(4 分)
材料二 英国没有专门的和单一的反腐败机构,负责反腐败的机 构分散于议会、司法部门、审计部门以及政府部门内部,从而形成 了广泛的反腐败网络。„„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反腐法律的国 家。„„1889年,英国颁布了第一部反腐败法,即《公共机构腐败 行为法》。 ——《英国的反腐败机制》 材料三 相对来说,英国有着一套比较完整、灵活的监察制 度。„„议会监察,是“民意代表机关”(议会、国会)对政府施 政、财政、人事等其他法定事项的监督检查,包括同意、纠正、纠 举、弹劾、审计以及为完成这些任务所必需的质询、视察和调查、 投不信任票等事前防止,事中纠正和中止,事后惩戒和救济等监控 规程。„„时至1967年,英国议会通过了《议会监察专员法例》, 并正式成立了英国议会监察专员署。„„监察专员是由首相提名, 女王任命,终身任职,直到退休为止。 ——《英国监察制度:在漫长曲折的道路上逐步形成》 ⑵根据材料二、三,分析英国近代监察制度的特点。(6分) ⑵特点:政府高度重视;多部门齐抓共管,构建了广泛的反腐败网 络;监察制度完整、灵活;对政府及官员监察力度大、涉及面广。 (6分)
(28分)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汉唐时期绩效考评有比较配套的机制„„汉代有 “上计”制度„„上计吏由郡守的僚佐担任,每三年计一次,即 “汉法,三载上计,以会课最”。唐代基本与汉代相同。„„汉 代将全国分为十三州(唐设十五道),也即十三个监察区„„中 央设十三名刺史(唐设采访使)为监察官,各负责一州的监察事 务。„„汉唐时期还有一种临时性突击考评地方官吏的辅助手段, 其主要形式是巡查。对地方的巡查也分两级进行,即中央对郡国 和郡对属县的分级巡视。„„汉唐时期重视对考评结果的应用, 在俸禄增减、品阶升降、职位变动、荣辱予夺等方面都体现了不 同考绩的结果。——《我国汉唐时期绩效考评的特色与启示》 ⑴根据材料一,归纳汉唐时期政府对官吏监察考评的措施。除上述 之外,结合所学知识列举两个古代监察的例子。(12分) ⑴措施:实行上计考察;设立刺史、采访使作为监察官监察地方; 开展临时性突击考评;依据不同的考评结果对官员予以赏罚。 (8分)秦朝: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作为丞相助手,负责监察百官。 宋朝:设通判监督知州。(4分,言之有理均可得分)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一、宪法的学理界定(一)宪法词义的演变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后演变为英文constitution,其本来意义为组织、结构等。
在西方,最早使用“Constitutio”一词的是古罗马的西塞罗。
他在《国家论》(De Re Publica )一书中,用以表示平民的权力是构成罗马人统治之源泉的国家状态。
在中世纪,“Constitutio”是用以限制教会和王权的国王制定法,如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克拉伦登法(constitution of Clarendon)。
在1610年,怀特洛克(whitelocke)在平民院的演说中,明确指出:未经议会同意的课税,违反了王国统治的本来架构,意指违反了constitution(基本法)。
英国是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宪法的国家。
从中世纪以后,英国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未得到议会之同意不得征税和立法的原则,英国人把这种确认代议制度和限制王权的法律称之为本国特有的“Constitution”。
在近代社会,实定法意义之宪法的标志性成果是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美国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按照萨托利教授的观点,近代意义的宪法包含两个基本要素: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基本权利。
宪法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就有之,如《尚书》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史记》中的“怀王使屈平造为宪令”,《唐书》中的“永垂宪则,贻范后昆”,《唐熙字典》把“宪”解释为“悬法示人日宪”。
这里的“宪、宪令、宪制”,指的都是典章制度或普通法规,不是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又如日本圣德太子的“十七条宪法”等。
这里的宪法是指尊贵的法和重要的法,但不是指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在亚洲,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宪法的国家当属日本。
在1873年,日本学者林正明翻译了“合众国宪法”、“英国宪法”等。
于是,宪法在日本广为流传,并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中国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词,始于19世纪中叶。
宪政与民主
宪政与民主今天是国家首个宪法日,体现了国家正在积极推进法治观念的传播,通过法治建设重拾市场信心和活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法治观念逐渐被唤醒。
现阶段法治体系的落后已满足不了时代的发展。
十八大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作为全会议题凸显了政府对司法改革的决心。
同时习近平提出要实现宪政梦,试图通过制度改革重新激发国内经济活力,使改革重回正轨,实现经济的稳定发展。
现如今借西方的民主制度纠正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言论层出不穷。
但我们必须要认识到一点----什么是民主!民主和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有什么联系。
一般来说,现代国家的政府或掌权者的权力产生于政治民主,选民通过选票选出权力机关并赋予个人权力。
在一个政治民主国家,权力产生的基本条件是少数派服从多数派原则。
如果这个条件成为国家权力分配的唯一准则且无其他约束时,那么少数派将遭到排挤并逐渐丧失权利。
例如在A国中贫穷者属于多数派,对应的富人阶级就是少数派。
如果A国在上述的国家体制下运行,即少数派服从多数派。
那么多数派就会利用其手中的选票对少数的富人阶层的财富进行变相掠夺。
这个例子向我们阐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弊端,即产生实质上国家由多数派专政并剥夺少数派权利的政治作风。
既然民主存在上述弊端,那么为何还要提倡民主制度呢?政治民主有一个很大的优势,即对掌权者滥用权力进行约束。
由于权力产生于民主选举,掌权者的任何以人民赋予的权力为自己谋利的行为必将遭到选民们的反对,这就遏制了独裁者的出现。
考虑到民主政治的这个巨大优势,全世界人民依旧不遗余力的推进着民主制度。
现在再回来反思A国的情况。
穷人阶级对富人阶级的掠夺和排挤将导致创造财富者丧失继续追逐私利的激励。
根据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理论,即个人追逐私利的结果将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在长期中,A国的社会福利和人民生活水平将显著下降,最终维持在大多数人民生活水平相当但更加贫穷的均衡状态。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分析A国问题的根源在于缺乏激励导致地创新能力不足,科技发展缓慢,生产力难以得到发展并最终导致人民生活水平低下。
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
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引言宪政和人民民主制度是两种不同的政治体制,它们在组织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民主参与方面有所不同。
本文将对宪政和人民民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它们各自的优点、缺点以及应用情况。
宪政体制宪政体制是一种通过宪法和法律约束政府权力的体制。
它强调政治力量的分立和制约,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典型的宪政国家有美国、英国、德国等。
优点•政府权力受到限制:宪政体制通过设立宪法和法律,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公民权利得到保障:宪政体制强调公民权利的保障,例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使公民能够享受基本权利。
•政治稳定:宪政体制通过分立和制衡的机制,可以避免政治权力过度集中,减少政治动荡的可能性。
缺点•程序繁琐:宪政体制需要制定详细的宪法和法律,程序相对繁复。
这可能导致决策过程缓慢,难以迅速应对紧急情况。
•政治僵局:在宪政体制下,不同政治力量之间可能出现权力对抗和僵持。
这种情况下,政府可能难以有效地推动政策和改革。
•公民参与不足:宪政体制下的公民参与相对较低。
政治决策主要由政府和政党进行,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可能不够得到充分代表。
人民民主制度人民民主制度是一种注重人民直接参与政治决策的体制。
它强调民主平等和公开透明的政治过程,以实现人民的利益。
典型的人民民主国家有瑞士、冰岛、挪威等。
优点•人民参与程度高:人民民主制度注重公民的直接参与,通过民主选举和公民投票等方式,让公民参与政治决策,增加政治参与的渠道和机会。
•政治透明度高:人民民主制度注重政治过程的公开和透明,使政府的决策和运作能够得到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政府责任感强:人民民主制度下的政府需要经常接受选民的评价和考验,使政府更有责任感,更加关注人民的利益。
缺点•民意分散:人民民主制度下,民意可能分散、多样化,政府可能难以有效统一意见和决策。
•决策周期长:人民民主制度注重民意的表达和参与,决策过程相对复杂,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来达成共识和决策。
宪政究竟姓资还是姓社?
宪政究竟姓资还是姓社?一、问题背景(一)一篇文章引起的讨论2013年5月21日,中共中央主办的《求是》杂志旗下的《红旗文稿》杂志第10期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晓青教授发表文章《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提出了“宪政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不属于社会主义”一观点。
引来海内外舆论一致抨击,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分析讨论。
我在阅读完杨教授的文章后,凭自己的浅见粗略总结一下《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一文的文章观点与论述框架。
首先,该文观点如上所说的,作者认为宪政是西方资本主义的产物,只适用于资本主义国家,在中国并不适用!文章从四个方面论述自己的观点。
第一部分,从国家基本制度架构层面出发,通过对比西方资产阶级专政以及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两种基本制度架构,总结了一些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论述宪政作为完整的制度架构并没有普适性,其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并不适合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宪政在社会主义国家是“搞不起来的!”第二部分,通过讲述宪政的劣根:政治强权和话语霸权及其欺骗性,论证如果中国走宪政这一道路,将会陷入实行宪政所带来的陷阱之中,迎合了宪政的政治强权和话语霸权,客观上给人民民主制度套上宪政的枷锁,引导人民民主的国家逐步走上真正西方宪政的道路,不利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
第三部分,引论毛主席的观点“不认为人民民主制度可以称为宪政”,并进行论证。
第四部分,承接第三部分,用自己的观点再次论证“人民民主制度绝不可以称为‘社会主义宪政’”,从人民民主制度与宪政是两种政治制度的本质不同,以及依宪治国不是实行宪政两个方面论证。
文章思路清晰,层层递进,很好地陈述论证了自己的观点。
然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于宪政姓资姓社这一问题,必然有不同的意见,广大学者的交流讨论才能促进学术的进展。
(二)关于宪政早在杨教授发表此文之前,领导人和学者们早已经在讨论关于宪政的问题,只是杨教授的文章一出,引起了较大的舆论波澜,把宪政这题问题推到一个较高的讨论平台。
“宪政”与“民主”的表达(一)
“宪政”与“民主”的表达(一)【摘要】据1986条期刊篇名数据库的统计分析,在1940至1947年的中国社会政治运动当中,宪政与民主的话语具有时效性、背离性和场域性三大基本变化规律。
宪政话语反映了体制内知识分子的呼声,民主话语反映了体制外知识分子的诉求。
毛泽东洞见民主主义潮流是一种可以汲取的政治资源,可用以对抗政治上的敌对力量,统合国家的各种政治势力,从而构建新的国家体制。
以此为思想基础,他提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的论断。
在近代中国,宪政与民主要完成制度设置与价值关怀的双重社会功能。
在人民主权确立以后,重要的是政体的建设。
中国宪政建设面临的难题是在价值上重塑新文化,在实践中强化政治家责任。
【英文摘要】According to the analysis of 1986 items journal rubric stat, during the Chinese social and political movement from 1940 to 1947, the change of the discourse of Constitutionalism and Democracy had three basic rules which would be named time-effectiveness, deviation and contextuality. The discourse of Constitutionalism conveyed the voice of intellects inside of the political system,while Democracy conveyed the voice of intellects outside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Mao Tse-tung saw clearly that the tide of Democracy was a kind of political resource which could be used to confront political enemies, conform the political strength all over thecountry so as to construct a new country. Through this judgement, Mao brought forward his conclusion: Constitutionalism was Democracy. In modern China, Constitutionalism and Democracy was intended to realize the double function of institutional design and direct of values. Once the people’ s sovereignty was established, the construction of political institution was significant. The conundrum which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Constitutionalism confronted with is toremold a sort of new culture in theory and to strengthen the responsibility of politicians in reality.【关键词】宪政;民主;话语;政治正当性;中国宪法思想史;毛泽东[英文关键词]Constitutionalism; Democracy; Discourse; the History of Constitutional Thoughts of China; Mao Tse-tung【正文】2008年是中国立宪百年,也是中国改革开放及新时期法制建设三十周年。
宪政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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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宪政与民主之间——支持与均衡 宪政与民主又相互支持,依赖、密不可分。体现 在宪政以宪法的形式将民主的精神和原则制度化 、法律化,保障和促进了民主的发展。 为了防止政府腐败与专制,宪政与民主采取了不 同的应对方式,民主是积极的公民参与来约束政 府权力;宪政是消极的宪法规范限制政府权力。 但二者有着相同的基本的价值观,即以个人尊严 和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为其终极目标。表现两方面 (1)民主是宪政的基础与内容。 (2)宪政保护民主。
第五,对“预先约定”的看法不同
宪政主义者认为:权利法案的真正宗旨,就是要把某 些事项从变幻莫测的政治纷争中撤出,将其置于多数 派和官员们所能及的范围之外,并将其确立为由法院 来适用的法律原则。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 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和集会自由及其它基本权利, 不可以受制于投票:它们不依赖于任何选举之结果。 宪法的基本功能是将某些决定从民主过程中清除出去 如何证明这种阻挠多数人意志实现的制度为正当的呢 ?立宪主义者哈耶克认为:这些基本权利是“铭刻于 自然之中”的权利,它们当然可以凌驾于同意之上; 不受宪法限制的民主具有的缺陷。因此,设定宪法的 预先约定是宪政的根本特征。
(2)一个理想的社会,只有民主不行,只有宪政 了不行。缺少宪政的民主的确存在宪政理论所指 出的那些弊端,从一定意义上说,民主的专制比 不加掩饰的专制更为可怕。同样,缺少民主的宪 政也存在危险:一是个人权利的滥用,二是政府 的无能和瘫痪。 (3)宪政并不排斥民主,民主也不能排斥宪政。 民主的运行以个人自由得以基本保障为前提条件 ,宪政对多数决定规则的限制也是为了防止民主 侵害个人自由,从这个角度看,宪政并不是反对 民主,而是为了保护民主。 (4)宪政对民主的约束强化了民主,而非体制化 地反对民主。同样,民主也并不必然反对宪政, 它们是相互支持的,民主在一定条件下也同样会 起到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自由的作用。
现代中国的宪政与民主思潮
现代中国的宪政与民主思潮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不断推进,公民意识的觉醒和民主思潮的兴起成为了中国社会的重要特征。
这其中,宪政与民主思潮更是引领着中国在社会进步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一、宪政的重要性宪政,即依照宪法法规限制国家行政权力,使政治体制更加科学、合理、有序,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从而达到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稳定、和谐发展的目的。
在当代中国,宪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成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其次,宪政建设与民主制度建设相辅相成。
只有宪法上确立了权力的制约和保障,在实现人民的意愿和利益上加强保障,才能更广泛地推进民主制度建设,推进一切权力的公开透明、规范化运行,使政治体制更加科学、合理、有序,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
二、民主思潮的兴起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民主意识的不断觉醒,民主思潮在中国社会中的兴起也成为了一个亮点,各种公民参与、权力透明、问责制度成为了社会建设的重要方向。
首先,公民的参与和权力透明成为当代中国民主化的象征之一。
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设立多方面的社会组织,使街道、社区发挥作用,消除权力上的不透明现象、不合理现象,让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直接参与民主化建设。
同时,增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竭力消除黑箱作业和别有用心的污丑行为。
其次,问责制度的建立成为了推进社会民主化建设的重要方向。
问题与错误如果一直不问,容易引发群众的不满和质疑,从而削弱政府及其机构的合法性和信誉度,只有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将政府及其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承担明晰出来,才能获得更广泛的群众支持和信任,推动社会的民主化建设。
三、中国宪政与民主思潮的未来在未来的发展中,中国各级政府和各行各业人士要切实履行宪政和民主发展的规范要求,树立宪政发展和民主思潮进步的目标。
只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共同才能真正执行宪法法律,保护公民权益和促进社会进步。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一、宪法的学理界定(一)宪法词义的演变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后演变为英文constitution,其本来意义为组织、结构等。
在西方,最早使用“Constitutio”一词的是古罗马的西塞罗。
他在《国家论》(De Re Publica )一书中,用以表示平民的权力是构成罗马人统治之源泉的国家状态。
在中世纪,“Constitutio”是用以限制教会和王权的国王制定法,如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克拉伦登法(constitution of Clarendon)。
在1610年,怀特洛克(whitelocke)在平民院的演说中,明确指出:未经议会同意的课税,违反了王国统治的本来架构,意指违反了constitution(基本法)。
英国是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宪法的国家。
从中世纪以后,英国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未得到议会之同意不得征税和立法的原则,英国人把这种确认代议制度和限制王权的法律称之为本国特有的“Constitution”。
在近代社会,实定法意义之宪法的标志性成果是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美国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按照萨托利教授的观点,近代意义的宪法包含两个基本要素: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基本权利。
宪法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就有之,如《尚书》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史记》中的“怀王使屈平造为宪令”,《唐书》中的“永垂宪则,贻范后昆”,《唐熙字典》把“宪”解释为“悬法示人日宪”。
这里的“宪、宪令、宪制”,指的都是典章制度或普通法规,不是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又如日本圣德太子的“十七条宪法”等。
这里的宪法是指尊贵的法和重要的法,但不是指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在亚洲,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宪法的国家当属日本。
在1873年,日本学者林正明翻译了“合众国宪法”、“英国宪法”等。
于是,宪法在日本广为流传,并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中国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词,始于19世纪中叶。
1制度:制度是由一系列规则构成的体系
1.制度:制度是由一系列规则构成的体系,是人类社会各种关系的反映和体现。
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制度指的是一个社会为确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约束规则,一般包括非正式约束和正式约束两个部分。
非正式约束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无意识地形成的,主要包括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因素,正式约束也称正式规则,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带有强制性的规则,包括社会规则、政治规则、经济规则等。
狭义的制度指的就是正式约束及其结构化的形式,特别是社会组织机构及其所遵循的规则。
2.政治制度:政治制度指的是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
从更为宽泛的角度看,政治制度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政治实体遵行的各类准则或规范。
政治制度是随着人类社会政治现象的出现而产生的,是人类出于维护共同体的安全和利益、维持一定的公共秩序和分配方式的目的,对各种政治关系所做的一系列规定。
3.政治体制:政治制度的内层或核心层是国体,它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政治制度,是国家政权的阶级属性,它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首先是政权)由谁来行使;中层是政体(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以及政党和公民的行为准则等基本政治制度;外层则是可供政治实体直接操作的各类具体的规则、程序、方式等。
通常把中层和外层的具体政治制度称为“政治体制”。
4.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它居于中国政治制度多层次结构中的内层,是中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决定和制约着其他一切政治制度。
它体现在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其他具体政治制度之中,并且贯穿这些制度的全过程。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而发展出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形式。
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直接体现。
近代中国民主意识与宪政理论
近代中国民主意识与宪政理论近代中国所经历的社会变革,不可忽视的是民主意识的兴起和宪政理论的发展。
在这个时期,中国人民开始认识到自由、权利以及政治参与的重要性,逐渐形成了对于民主制度和宪政的需求与探索。
首先,近代中国的民主意识始于对西方现代国家制度的接触和启蒙。
自19世纪以来,中国开始进行对外开放,与西方国家发生了频繁的交流,其中包括了对西方民主制度的认知。
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和价值观念引发了中国人民的思考。
特别是五四运动后,大量的知识分子开始呼吁民主与科学,认为只有通过民主制度才能解决国家的问题和社会的进步。
这使得中国逐渐形成了民主的意识和需求。
其次,近代中国的宪政理论的发展也对中国的民主意识产生了重要影响。
宪政是一种法治原则,通过宪法确立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中国的宪政历程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的戊戌变法,当时的变法派试图通过宪法制度实施君主立宪来改革中国。
虽然这次变法失败了,但是在改革失败后,一些变法派的思想和理论依然存在并发展。
例如康有为等人在随后的岁月中对宪政理论进行了探讨和研究,提出了很多宪政改革的构想。
他们认识到权力制衡、法治和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并试图在中国实现这些理念。
这些宪政理论的发展,为中国日后的民主进程打下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在宪政理论的启发下,中国开始兴起一些争取民主权利和宪政改革的运动。
例如1911年辛亥革命带来了中国历史的第一个共和国,尽管其后的政治局势动荡,但毋庸置疑,在这段时间里,中国人民第一次真正尝到了民主制度的甜头。
然而,历史的曲折和变迁使得中国的宪政探索和发展一度停滞不前。
直到20世纪末,中国的民主意识再度被唤醒。
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繁荣和信息自由,使得人们对于民主的渴望与日俱增。
1998年,江泽民提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宣称中国共产党必须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
其中,"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概念引发了中国人民主权利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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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和学界有关“宪政”的呼声抬头。
有人认为,西方宪政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制度架构;有人借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时,打出“改革已死,宪政当立”的旗号,提出在中国实行西方宪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主张,认为“中国梦即宪政梦”;还有人论述了“社会主义宪政”的概念。
可见,宪政话题已不是一个单纯的学术论题,而是必须回答的现实的政治问题。
邓小平同志鲜明地指出:“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
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0页)邓小平同志的思想,在今天仍然极具现实针对性。
一、对两种基本制度架构的比较作为西方现代政治基本的制度架构,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而不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
这从对两种基本制度架构的比较即可看出。
1. 宪政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在自由主义革命时期响亮的口号,革命胜利之后的政府都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基本原则。
该原则虽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到批判,主流观点认为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在进行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和限制,但其作为西方社会的根本基础并没有被动摇。
而人民民主制度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为经济基础。
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既坚持了社会主义制度,又适应了发展生产力的要求,能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
2. 宪政实行议会民主政治。
宪政主张主权在民,其实现的途径是由不同政见不同利益集团的人组成不同的政党,代表本党通过“自由”竞选上台执政,在野的则为反对党。
多党竞选,轮流执政,议会是各党派进行政治斗争的场所。
表面上似乎各党都可以参加竞选,但巨额竞选经费开支决定了只有代表财力雄厚的资产阶级利益集团的政党才有可能胜选执政。
宪政理念中不经过这种多党竞选而上台执政则没有“合法性”。
而人民民主制度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是选举的民主和多党政治协商的民主相结合,真正实现了“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不按照党派分配席位,选举由国家财政保障人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各政党都肩负着人民的重托,都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是竞选得来的,而是中国民主革命胜利的成果。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根据宪法的这一原则,中国共产党没有经过多党竞选而上台执政有不容置疑的合法性。
但以宪政理念为标准,没有多党竞选就无宪政,更无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3. 宪政实行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国家政权体制。
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三权”相互独立并相互制衡。
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琛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美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行使。
国会的立法要由总统批准才能生效,总统提名的大法官要由国会批准才能上任,国会和大法官有权弹劾总统,最高法院可以对国会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违宪审查,以达到“三权”互相制衡。
人民民主制度下的国家政权体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议行合一”,由各级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 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我国国家性质的最好形式。
但以宪政体制为标准,不实行三权分立,就是有宪法而无宪政,更无宪治。
4. 宪政实行“司法独立”及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中,立法机关最易受多数意志的左右,有可能利用其“多数决”的机制制定侵犯和剥夺少数人权利的法律,从而形成所谓“多数人的暴政”。
为了对这种“多数人的意志”形成约束,从而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在西方宪政国家,一般赋予司法机关或独立的宪法法院行使对国会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力。
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审查联邦立法或各州宪法和立法是否符合联邦宪法。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其司法审查制度在宪法本文及其后来的修正案中并无明文规定,它是通过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一个案件时由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首创的,该案的判决成为判例(法律)。
西方宪政国家一般还奉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将司法机关设计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
在资产阶级内部政治斗争的关键时刻,由最高司法机关的投票决定胜负。
例如,2010年小布什与科尔竞选总统的最终结果,是由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以5票比4票决定小布什胜选。
而人民民主制度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
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罢免。
据此,我国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但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坚持“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提出的这种宪法和法律实施、适用、监督的制度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设计,行之有效,符合我国国情。
“司法独立”是宪政体制中的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人民民主专政体制中的原则。
5. 宪政实行军队“中立化、国家化”。
依据宪政理念,军队或一切武装力量均应为国家所有而不能听命于某一政党。
为保证军队在宪政体制中保持中立,避免军人干政,在西方宪政国家一般规定军队的最高控制权应由文职机关或文职官员掌握,即对军队实行“文职控制”。
如根据美国《国防改组法》,国防部长及其领导下的陆海空三军部长均由文官担任。
由军职人员担任的各军种参谋长仅作为文职官员的军事顾问。
参谋长联席会议也在国防部长领导下工作。
多党竞选,轮流执政,军队不予干涉。
而人民民主制度下的人民军队接受共产党的绝对领导。
中国人民解放军由共产党在革命战争中建立,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与国民党军队的殊死战争,推翻国民党的统治,夺取政权,建立共产党执政的新中国。
这样的军队不可能是“中立化、国家化”的军队,共产党不可能放弃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权。
但这样的政权也就不可能是宪政的政权。
以上是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
宪政还有一些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和理念,包括:实行市场经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与公民权利至上;新闻自由;联邦制;以基督教为主的宗教自由;议会控制财政拨款;人权无国界;可以武力干涉别国内政;等等。
宪政的这些关键性制度元素与理念和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及理念共同构成宪政的完整制度架构。
西方宪政民主法治在历史上曾经是进步的制度和理念,在几百年的实行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基本符合和适应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及外交等需要,某些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和理念中的部分合理内容已被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所吸收和实行。
但宪政作为完整的制度架构并没有普适性,其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并不适合社会主义国家,通过以上比较就可以看出二者的本质区别。
二、宪政的政治强权和话语霸权及其欺骗性有人认为,西方的宪政是个好词,为西方国家普遍使用和许多第三世界国家所接受。
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大量接触西方国家的制度文化,对宪政的制度元素和理念也已经能够接受了,我们可以在宪政前面加上社会主义的定语,既不改变我国的国体、政体和基本制度,又能体现出中国特色,使其内容与西方的宪政区别开来,如同我们在市场经济的前面加上社会主义的定语,成功地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区别一样。
既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入宪,为什么“社会主义宪政”不可以入宪?而且,“社会主义宪政”还可以得到世界主流国家的欢迎和肯定,是中国对“人类宪政事业”的贡献。
首先,主张将“社会主义宪政”入宪客观上迎合了宪政的政治强权和话语霸权。
宪政之所以有这种政治强权和话语霸权,是因为宪政的背后有资产阶级的财产统治。
恩格斯早已指出:“现在的问题是:实质上究竟是谁统治着英国呢? 是财产。
财产使贵族能左右农业区和小城市的代表选举;财产使商人和厂主能影响大城市及部分小城市的代表选举;财产使二者能通过行贿来加强自己的势力。
财产的统治已经由改革法案通过财产资格的规定所确认了。
既然财产和通过财产而取得的势力构成资产阶级的本质,既然贵族在选举中利用自己财产的势力,因之他不是以贵族的身分出现而是和资产阶级站在同等的地位,可见实际上整个资产阶级的势力要比贵族的势力强大得多,可见真正进行统治的是资产阶级。
” (恩格斯:《英国状况英国宪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87—688页)列宁也早已指出:“‘财富’的无限权力在民主共和制下更可靠,是因为它不依赖政治机构的某些缺陷,不依赖资本主义的不好的政治外壳。
民主共和制是资本主义所能采用的最好的政治外壳,所以资本一掌握(通过帕尔钦斯基、切尔诺夫、策列铁里之流)这个最好的外壳,就能十分巩固十分可靠地确立自己的权力,以致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中,无论人员、无论机构、无论政党的任何更换,都不会使这个权力动摇。
”(《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页)其次,资产阶级确实需要宪政的统治和话语霸权。
恩格斯在分析资产阶级和国家政权的关系时指出,资产阶级利用自己的权利(财产),一天天地把政权从贵族手中夺走,除了金钱特权他不承认任何特权。
对它来说“自由竞争不能忍受任何限制,不能忍受任何国家监督,整个国家对自由竞争是一种累赘,对它来说,最好是没有任何国家制度存在,使每个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剥削他人,……但是,资产阶级为了使自己必不可少的无产者就范,就不能不要国家,所以他们利用国家来对付无产者,同时尽量使国家离自己远些。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566页)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
为此,资产阶级要求小政府大社会,政府越小越好,只要能够为自己服务即可,政府不可过多干预市场的自由竞争。
资产阶级还操控各种媒体在世界范围宣传宪政的自由民主及其“普世价值”,用宪政的“合法性”标准和“普世价值”来衡量世界各国的政权,打压异己、支持盟友,以巩固自己在全球的经济统治、政治统治、思想统治和话语霸权。
西方宪政的欺骗性在于,以表面上全民的自由民主掩盖其实质上只是资产阶级的自由民主,只是资产阶级的专政。
例如,宪政宣称主权在民,实行议会民主政治。